华融化学: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28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
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有关事项,在查阅
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融化学(成都)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35,000 万元的连带
责任保证额度,为全资子公司成都华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30,000 万元
的连带责任保证额度,为全资子公司成都华融化学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华融化学
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额度,合计为四家全资
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67,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额度。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誉及经营状况正
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本次担保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
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预计,并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
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姚宁
2022 年 7 月 27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卜新平
202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