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融化学: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3-02-2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作为华融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化学”或“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就华融化学使用
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核查,
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证监许可〔2022〕
252 号),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
币 8.05 元,募集资金总额 966,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
币 64,577,748.2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01,422,251.75 元(其中,超募
资金总额为 406,422,251.75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全部到位,经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
出具了川华信验(2022)第 0013 号《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
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是否已变更项 募集资金承诺 调整后投资                注
         项目                                                   累计投入金额
                             目        投资总额      总额
降风险促转型改造项目(一
                               否           10,800.00   10,800.00       12,789.61
期)
消毒卫生用品扩能技改项
                               否           10,500.00   10,500.00        1,052.28
目
智慧供应链及智能工厂平
                               否           13,500.00   13,500.00        1,185.87
台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否           14,700.00   14,700.00       14,700.00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49,500.00   49,500.00       29,727.76
注:含投入相应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含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降风险促转型
改造项目(一期)的自筹资金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将
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1、投资品种

    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安全性较高的短期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
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产品
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上述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2、投资额度及期限

    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0 万元,其中用于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
超募资金)不超过 50,000.00 万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度股东
大会之日,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3、实施方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额度、期限内作出投资决策、签
署相关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
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等协议,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
施。

    4、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
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5、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选择投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的短期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
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此外不排除相关工作人
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1) 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不得用于其他证
券投资,不得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银行理财产品等。

    2) 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期间,
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
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3) 公司审计部对理财资金使用和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核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 公司将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对公司的影响

    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实
施和正常经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开展和建设进程,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
情形。通过对闲置的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资金收益。
    7、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会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0 万元(包
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用
于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超过 50,000.00 万元,有利于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该项议
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和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条件下,结合公司 2022 年度经营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
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0 万元(包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
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用于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
募资金)不超过 50,000.00 万元。该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因此,同意《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
和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用于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不超过 50,000.00 万元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
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保荐机构对此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