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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蕊斯: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2022-09-07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5657 号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关于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
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关
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舞
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发表独
立的鉴证意见。

                           鉴证报告 第 1 页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
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
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获取对《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
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
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
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上述《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
事务所无关。


                          鉴证报告 第 2 页
    附件:《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张 松 柏



                                            中国注册会计师:


                                                   王法亮




    中 国上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鉴证报告 第 3 页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现将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
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6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46.8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2,000,000.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71,632,442.6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630,367,557.38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A13767 号)。
         公司已经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经全
         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3,036.76 万元,低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预计募集资金金额 70,212.63 万元,为保障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维护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的议案》,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
         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调整前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号                                                   募集资金金额       资金金额

          1    临床试验站点扩建项目                24,415.55       24,415.55           19,000.00

          2    大数据分析平台项目                  10,218.12       10,218.12            9,036.76

          3    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15,578.96       15,578.96           15,000.00


                                      专项说明 第 1 页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序                                                        调整前拟投入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号                                                        募集资金金额           资金金额

         4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合      计                  70,212.63       70,212.63              63,036.76



三、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
       10,863.6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拟投入募集资    自筹资金预先       本次拟置换募集资
                          项目名称
        号                                           金金额        投入金额               金金额

         1     临床试验站点扩建项目                   19,000.00       10,680.06              10,680.06

         2     大数据分析平台项目                      9,036.76            183.55               183.55

         3     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15,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合      计                  63,036.76       10,863.61              10,863.61



四、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人
       民币 535.81 万元(以下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自筹资金预先投
        序号                      费用名称                                             拟置换金额
                                                                  入金额

          1     承销费及保荐费                                          200.00                 200.00

          2     审计费                                                  202.83                 202.83

          3     律师费                                                     94.34                94.34

          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38.64                38.64

                                  合   计                               535.81                 535.81



五、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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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尚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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