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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蕊斯: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价格合理性的补充公告2022-09-13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2—025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价格合理性
                               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向 7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97.5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 17.06 元/股,现将
授予价格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合规性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①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
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定价原则,而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
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
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7.06 元/股,已在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对本次
限制性股票的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了说明;同时,公司按照《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其对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了核查,并认为“公
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
八章之第 8.4.4 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
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合理性
    1、加大股权激励力度稳固核心团队、吸引外部人才,弥补历史激励的不足
    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2 月 22 日,并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挂
牌交易。上市前公司仅于 2016 年、2020 年实施过两轮股权激励且仅限于高级管
理人员层面,较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激励不足的情况。上市后,公司进入一个新
的发展阶段,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制度,一方面稳固核心团队、增强对公司
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以推动公司长远、持续、健
康发展。
    2、补充和完善现有薪酬激励体系、提高薪酬竞争力,不断提升公司价值
    公司所处人才导向型行业,行业内人才竞争激烈。股权激励计划是对员工现
有薪酬体系的有力补充,可以在不加重现金支付压力的前提下有效提高公司薪酬
竞争力,充分调动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创造力。此
外,股权激励工具将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捆绑,从而让员工不仅仅从
劳动关系视角看待自身工作,将以更高更远、以公司股东视角去为不断提升公司
价值而努力。
    3、本次激励计划以精准激励、有效激励为原则
    公司处于上市初期,二级市场股价波动较大,公司股价与业绩表现在一定时
间段内可能存在偏离。公司以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30%作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使其在达到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及其个
人绩效的前提下,提高实现收益的可能性,从而实现公司精准激励、有效激励的
目标。
    4、合理把控股份支付费用,实现适度激励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在提高激励有效性的同时,将授予总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激励计划所产生的相应股份支付费用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对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
年度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而激励对象预期收益与其岗位贡献相匹配,体现公司
适度激励导向。同时,在激励力度相当的前提下,授予价格较低则需增发的标的
股票数量也越少,能有效降低对原有股东权益的摊薄。
    5、选取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约束与激励对等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选取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激励对象需在授予
时一次性出资认购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体现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与约束相对
等的原则,也充分说明激励对象对公司的发展信心和价值认可。但本次被激励对
象以中层管理、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为主,该等人员所处的年龄段面临诸多资
金压力,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必须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激励对象的出资能
力,此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授予价格的考虑因素之一。


    综上,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充
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激励需求,合法合规且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
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