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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蕊斯: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22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2—028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将采取现场表决(含视频通讯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9 月 22 日(星期四)15: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 年 9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世界贸易大厦 23 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含视频通讯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普蕊斯”)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赖春宝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45,00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合计为 34,19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912%;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10,805,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009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合计为 9,054,5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91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5)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表决权事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
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24),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1、2、3 项议案向全
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经确认,征集投票权期间无征集对象委托征集人投
票。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
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4,99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73%;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048,8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9370%;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6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4,99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73%;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048,8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9370%;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6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4,99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99.9873%;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9,048,89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的 99.9370%;反对 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063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议案 1 至议案 3 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本次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许文华、陈明琛
    3、结论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普蕊斯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
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