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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蕊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2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普蕊斯(上海)
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
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11 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 17.0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7 名激励对象授予 9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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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刘学、廖县生、黄华生
                              202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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