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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蕊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23-03-01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薪资激励机制,体
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充分调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
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以及薪酬建议由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表独立意
见。监事的绩效考核以及薪酬建议由监事会具体负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承担责任如下: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以临
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及发放
    第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
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发放原则: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行政职
务的董事以及兼任其他行政职务的监事,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或者公司行政
职务相应薪酬政策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年终奖励组成。计算公式为:年
度薪酬=基本薪酬+年终奖励。
   (一) 基本薪酬标准:根据职位重要性、所承担的责任、具体工作量、工作完
成情况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 年终奖励: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职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
定。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最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十一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
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
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月份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并有权扣减
或取消其津贴,已经发放的津贴,公司有权追索。
                          第四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
的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
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
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
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
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与废止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