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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蕊斯: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16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3-008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16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世界贸易大厦 23 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普蕊斯”)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赖春宝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
4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44,06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2.26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合计为 24,201,2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904%;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19,863,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57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
表共 38 人,代表股份数合计为 5,82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5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
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赖春宝先生、杨宏伟先生、赖小龙先生、钱然婷女士、马林先生、范小荣先
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子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01 《关于选举赖春宝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41,66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5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97,16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58.3695%。
    1.02 《关于选举杨宏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41,672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5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97,17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58.3697%。
    1.03 《关于选举赖小龙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41,661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5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97,16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58.3695%。
    1.04 《关于选举钱然婷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35,15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48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90,65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58.2577%。
    1.05 《关于选举马林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34,65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48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90,15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58.2492%。
    1.06 《关于选举范小荣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34,65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48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90,15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58.2492%。
    2、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学先生、黄华生先生、廖县生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子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2.01 《关于选举刘学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36,16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48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91,66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58.2749%。
    2.02 《关于选举黄华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35,66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48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91,16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58.2664%。
    2.03 《关于选举廖县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34,66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48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390,16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58.2492%。
    3、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马宇平先生和覃德勇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子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3.01 《关于选举马宇平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36,16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4889%。
    3.02 《关于选举覃德勇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635,16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4866%。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0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4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0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5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405%。
    鉴于本议案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关联股东赖春宝先生担任
公司董事,同时控制公司股东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石
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董事杨宏伟先生控制公司股东
石河子市睿泽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且为赖春宝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陈
勇先生控制公司股东观由昭泰(嘉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新疆泰
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六位股东合计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为
33,744,500 股,依法回避该议案表决。
    5、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05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68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80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59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弃权 1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40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朱锐、陈明琛
    3、结论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普蕊斯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
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