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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蕊斯: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3-023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授权期限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权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发行证券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发行
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3、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
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最终发行
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
    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2)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
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
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
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7、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
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
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
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
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
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
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
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
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
宜;
    (7)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
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
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
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
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
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
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项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
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
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将上述
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风险提示
    本次授权事项尚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融
资需求在授权期限范围内审议具体发行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