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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士莱:累积投票管理制度2022-04-13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的选举,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拟选举
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董事、监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
低人数。因董事、监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需要增补时,董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公司现有董事人数与法定最低人数或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的差额数,监事候选人数不得少于公司现有监事人数与
法定最低人数的差额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单独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得与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名单有任何重复。
    第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
确告知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制的
规则及表决票的填写方法作出详尽的说明及解释。
    第八条     表决时,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当对候选人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相关表决权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条     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均单独适用累积投票制,即:
    (一)累积表决权分别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
事的表决权分别与应选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相同。
    (二)表决权分别集中行使:股东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
累积表决权仅可以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的范围内集中使用,不能用
于其他提案。
    (三)表决结果分别计算。
    第十条 表决时,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股东代理人遵照授权委托书指
示)将拥有的累积表决权集中或分散使用。
    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无
效,视为放弃表决权利。股东对若干候选人提案行使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
累积表决票时,其表决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表决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数达到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累积表决票数的 1/2 以上时,即为当选。
    第十二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导致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
数或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则应对未当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
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所
持累积表决票数。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
及与会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总数,任何股东、独立董事、监事或律师对宣布结
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是公司章程有关累积投票制的细化和补充。本细则未尽事
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细则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