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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士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04-13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
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专门设立的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形成的书面决议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研究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
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议
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经半数
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
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