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2-04-13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和其他董事共三名成员组成,
其他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除董事长外,其他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可以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报战略委员会批准,投资评审小组成
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
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对重大组织机构重组和调整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监督检查本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形成的书面决议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
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具体程序为: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包括草案)
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三)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四)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要求召开战略委员
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战略委员会例会应在召开前五
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可随时召开。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