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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士莱: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13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 3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洁明了、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
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
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
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
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应为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
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
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
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
部),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
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提交资料并说明
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承担相
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
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
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总金额、合同履行的进度、本期及累计确认的销售收入金
额、应收账款回款情况等,并说明影响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
化,是否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应当在
经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
指定网站上披露,同时在一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提示性公
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
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
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
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
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
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
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
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因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公司
股份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
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发布公告。
    第三十五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等有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或者债
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
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配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在
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
会秘书;
       (五)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司
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
长;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件
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
公告;
       (七)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
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
董事会秘书做好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
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
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
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
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
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
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指
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
报告。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
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
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
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
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
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
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
监事和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
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
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
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
露工作主要责任人以及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
部)作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对需披露的信息
进行搜集和整理,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
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
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
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
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
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
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
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
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
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提供。


          第六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
配合。


                            第七章 信息保密
    第七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
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
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
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否则不得提供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漏、市
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副总经
理、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八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
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
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证
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时间。
       第八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
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八十四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
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八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按照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八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按照规定豁免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八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九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少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
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