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和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莱”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富士莱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内部 投资结构和实施进度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1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92 万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48.3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10,703.60 万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00,313.50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30Z0049 号”《验 资报告》。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 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 1 年产 720 吨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扩建项目 17,000.00 17,000.00 2 研发中心项目 20,000.00 20,000.00 3 信息化建设项目 5,000.00 5,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25,000.00 25,000.00 合计 67,000.00 67,000.00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情况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原因 公司年产 720 吨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扩建项目启动至今,由于大宗原材料及 人工成本上升、生产设备升级、安全环保要求提升、优化调整设计等因素影响, 公司拟对该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以更合理、有效的利 用募集资金,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本次拟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 具体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调整 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拟调整后 项目名称 原项目投资总额 差异金额 差异比例 投资总额 年产 720 吨医药中间 17,000.00 17,955.01 955.01 5.62% 体及原料药扩建项目 研发中心项目 20,000.00 20,000.00 - - 信息化建设项目 5,000.00 5,000.00 - - 补充流动资金 25,000.00 25,000.00 - - 合计 67,000.00 67,955.01 955.01 1.43% 公司拟将年产 720 吨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扩建项目投资总额由 17,000.00 万 元调整为 17,955.01 万元,增加 955.01 万元,新增投资由公司自有资金投入。本 次所有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由 67,000.00 万元调整为 67,955.01 万元,增加 955.01 万元,增加比例为 1.43%。 2、年产 720 吨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扩建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 公司年产 720 吨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扩建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拟调整后 序号 投资构成 原项目投资金额 差异金额 投资金额 一 建设投资 12,000.00 17,955.01 5,955.01 1 建筑工程费 2,426.00 4,366.83 1,940.83 2 设备购置费 8,274.00 10,163.59 1,889.59 3 安装工程费 800.00 2,156.96 1,356.96 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500.00 1,267.63 767.63 二 铺底流动资金 5,000.00 - -5,000.00 合计 17,000.00 17,955.01 955.01 公司年产 720 吨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扩建项目建设投资总额由 12,000.00 万 元调整为 17,955.01 万元,增加 5,955.01 万元,增加比例为 49.63%,主要系建筑 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增加所致。 建筑工程费增加主要原因是建筑主材如钢铁、商品混凝土等及人工成本上升, 同时相关配套工程投入增加所致,此外,考虑到公司未来长远发展和产品管线布 局,研发中心的建设规模以及功能需求亟需提升,因此单独实施了研发中心募投 项目,年产 720 吨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扩建项目中原计划建设的研发中心不再实 施。 设备购置费增加主要原因是为开拓欧美市场,反应釜等设备标准提高;安全 环保要求提升,自动化仪表增加,环保治理设施增加等。 安装工程费增加主要原因是安装工程费一般按照设备购置费 10%进行预估, 因设备购置费增加导致安装工程费增加,同时设备安装过程中辅材以及人工成本 等大幅上涨。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增加主要原因是项目环评、安评、设计等各项咨询费用提 高,以及增加安全性、检测技术服务费等。 公司年产 720 吨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扩建项目除上述内部投资结构变化外, 该项目投资总额也增加了 955.01 万元,增加比例为 1.43%。但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保持不变,仍为 17,000.00 万元,新增投资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调整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原计划于 2021 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受新冠肺炎疫情 反复、产业形势变动和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公司对未来产品管线布局以及研发 中心技术开发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适时对研发项目进行调整,项目的技术路径、 设备选型、研发团队建设等方面也不断调整优化,因而研发中心所需的建设周期 相应延长。 为了合理高效地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根据自身实际运营情况,在综合考虑募 投项目整体技术创新需求的基础上,经过审慎研究后决定将该募投项目预计完成 时间将推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五、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和实施进度 的影响 本次公司年产 720 吨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扩建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 的调整及研发中心实施进度的调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未取消原募 投项目和实施新项目;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也不存在对募投项 目产能及目标的影响。因此,本次调整不构成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本次募投项目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和实施进度的议案》, 同意 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和实施进度。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投项目调整系公司年产 720 吨医药中间体及原料 药扩建项目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优化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未取消原募投项目和实施新 项目;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也不存在对募投项目产能及目标的 影响。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和实 施进度。 (二)监事会意见 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和实施进度的议案》, 同意公 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和实施进度。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和实施进 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未取消原募投项目和实施新项目;未改变募投 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也不存在对募投项目产能及目标的影响。因此,本次 调整不构成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2、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和实施进 度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内 部投资结构和实施进度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