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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士莱: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2022-04-13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莱”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对富士莱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
情况如下:

    一、本次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情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公司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中低风险投资理财,增加公司收益,实现收益最大化。

    (二)委托理财的品种

    购买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
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专业理财机构的理财产品、
资管计划、收益凭证等及债券或固定收益产品投资。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80,0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效期自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
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实施方式
    公司授权管理层在上述授权期限及额度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
文件,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拟选择的投资产品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
经济的影响较大。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
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管理层及财务部门将持续跟踪银行理财
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
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
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
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部分自有
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对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80,000.00万元自
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审议通过的投资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在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授权管理层签署相关文件,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
不超过80,0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公司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80,000.00万元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