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58 证券简称:富士莱 公告编号:2022-029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5 月 18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新材料产业园海旺路 16 号 (三)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三)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五)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祥云先生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68,654,5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93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58,52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837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134,5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0555%。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834,5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283%。 4、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董事沈莹娴、薛卫忠、 沈逸、陆爱新均通过通讯方式参会,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 列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 了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652,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32,59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652,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32,59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652,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32,59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652,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32,59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652,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32,59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652,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32,59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 构和实施进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652,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32,59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652,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9,832,5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32,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7%;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832,59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7%;反对 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5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 本项议案进行表决时,苏州市富士莱技术服务发展中心(有限合伙)、钱祥 云等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袁成,高森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