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莱: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05-26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
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莱”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富士
莱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92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48.30元。公司总股本由6,875.00万股变更为9,167.00万股。公司
股票已于2022年3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29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
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相关规
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29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
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三)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通过苏州市富士莱技术服务发展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9月29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
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5、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上市,自 2022 年 4 月 25 日至 2022 年 5 月 25
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48.30 元,触发前述股份
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苏州市富士莱技术服务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钱
祥云、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卞爱进、陆建刚、王永兴、钱桂英持
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本次延长后锁定到
股东名称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期日
苏州市富士莱技
术服务发展中心 55,200,000 - 60.22% - 2025 年 3 月 28 日 2025 年 9 月 28 日
(有限合伙)
钱祥云 162,000 27,543,144 0.18% 30.05% 2025 年 3 月 28 日 2025 年 9 月 28 日
卞爱进 200,000 - 0.22% - 2023 年 3 月 28 日 2023 年 9 月 28 日
陆建刚 350,000 - 0.38% - 2023 年 3 月 28 日 2023 年 9 月 28 日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本次延长后锁定到
股东名称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期日
王永兴 2,208,000 179,400 2.41% 0.20% 2023 年 3 月 28 日 2023 年 9 月 28 日
钱桂英 300,000 277,656 0.33% 0.30% 2023 年 3 月 28 日 2023 年 9 月 28 日
注:王永兴、钱桂英分别通过控股股东苏州市富士莱技术服务发展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179,400
股和 277,656 股股份,根据控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承诺,王永兴、钱桂英的间接持股延长后锁定期到期日为
2025 年 9 月 28 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系执行有关
规定及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
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