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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士莱: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09  

                        证券代码:301258            证券简称:富士莱             公告编号:2022-045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9 月 9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9 月 9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9 日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新材料产业园海旺路 16 号

    (三)股权登记日:2022 年 9 月 2 日(星期五)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五)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陆建刚先生
    公司董事长钱祥云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经全体参会董
事现场表决,同意推举董事陆建刚先生主持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七)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60,199,5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5.669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8,82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1649%。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 2022 年 9 月 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
份 1,379,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049%。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79,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049%。

    4、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了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钱祥云先生、卞爱进先生、陆建刚先生、
沈莹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钱祥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0,195,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375,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1%。

    表决结果:当选。

    1.02 选举卞爱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0,195,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375,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1%。

    表决结果:当选。

    1.03 选举陆建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0,195,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375,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1%。
    表决结果:当选。

    1.04 选举沈莹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0,195,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375,0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1%。

    表决结果:当选。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陈忠先生、涂家生先生、金春卿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2.01 选举陈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0,195,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5,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0%。

    表决结果:当选。

    2.02 选举涂家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0,195,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5,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0%。

    表决结果:当选。
       2.03 选举金春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0,195,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5,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0%。

    表决结果:当选。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吴磊先生、贾学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3.01 选举吴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0,195,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5,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9%。

    表决结果:当选。

       3.02 选举贾学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60,195,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375,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39%。

    表决结果:当选。

       4、审议通过《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8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反对 5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8%;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进行表决时,苏州市富士莱技术服务发展中心(有限合伙)、钱祥
云等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高森、杨晓进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9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