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莱: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2-09-27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
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莱”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富士
莱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92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48.30元。公司总股本由6,875.00万股变更为9,167.00万股,其中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69,934,1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29%;无限售条件的股
份数量为21,735,8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1%。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3月29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发行配售限售股,股份数
量为1,184,11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9%,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2年9月29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
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发行部
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
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
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
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184,117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
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184,11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29%。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6,768 户。
4、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 限售股占总股 本次解除限售 剩余限售股数
股东名称
总数(股) 本比例 数量(股) 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
1,184,117 1.29% 1,184,117 0
下配售限售股东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9,934,117 76.29% - 1,184,117 68,750,000 75.00%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68,750,000 75.00% - - 68,750,000 75.00%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首发后限售股 1,184,117 1.29% - 1,184,117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1,735,883 23.71% 1,184,117 - 22,920,000 25.00%
三、总股本 91,670,000 100.00% - - 91,670,000 100.00%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
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卞加振 葛绍政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