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莱”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富士莱本 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92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48.30元。公司总股本由6,875.00万股变更为9,167.00万股,其中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69,934,1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29%;无限售条件的股 份数量为21,735,8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71%。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3月29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022年9月29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1,184,117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29%,具体情况见公司2022年9月27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 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限售股,股份数量 为10,33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1.27%,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12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3月29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公司尚未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量为58,420,000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63.73%。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 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相 关承诺具体如下: 承诺类型 承诺人 承诺内容 吴江东方国发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苏州国发天使创业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苏 州龙驹创联创业投资企业 自富士莱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有限合伙)、张卫东、张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富士 晓红、陈健、钱怡、周雪生、 莱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富士莱回购本 马晓峰、艾顺兴、丁建飞、 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钱庆、邢健、周志敏、鹿文 股东关于股 龙、袁成科、陆道凯、郁伟、 份锁定的承 李耀明、戈桂生、浦佳春 诺 在本人担任富士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富士莱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富士莱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 钱怡、李耀明 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 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此承诺。 1、对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 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安排的承诺,在锁定期内, 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 股东持股及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减持意向承 钱怡、李耀明 文件的规定; 诺 3、本人拟减持股份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 相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 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 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3 月 29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0,33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1.2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 21 户。 4、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份总 限售股占总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股东名称 数(股) 本比例 量(股) 吴江东方国发创业投资 1 3,000,000 3.27% 3,000,000 有限公司 苏州国发天使创业投资 2 1,800,000 1.96% 1,800,000 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龙驹创联创业投资 3 1,375,000 1.50% 1,375,000 企业(有限合伙) 4 张卫东 1,375,000 1.50% 1,375,000 5 张晓红 300,000 0.33% 300,000 6 陈健 300,000 0.33% 300,000 7 钱怡 300,000 0.33% 300,000 所持限售股份总 限售股占总股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股东名称 数(股) 本比例 量(股) 8 周雪生 300,000 0.33% 300,000 9 马晓峰 150,000 0.16% 150,000 10 艾顺兴 150,000 0.16% 150,000 11 丁建飞 150,000 0.16% 150,000 12 钱庆 150,000 0.16% 150,000 13 邢健 150,000 0.16% 150,000 14 周志敏 150,000 0.16% 150,000 15 鹿文龙 150,000 0.16% 150,000 16 袁成科 100,000 0.11% 100,000 17 陆道凯 100,000 0.11% 100,000 18 郁伟 100,000 0.11% 100,000 19 李耀明 100,000 0.11% 100,000 20 戈桂生 80,000 0.09% 80,000 21 浦佳春 50,000 0.05% 50,000 合计 10,330,000 11.27% 10,330,000 注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2:钱怡女士现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根据其本人所做承诺和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3:李耀明先生曾任公司监事,2022 年 9 月 9 日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至今已满半 年,根据其本人所做承诺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可 全部上市流通交易。 注 4:合计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8,750,000 75.00% - 10,330,000 58,420,000 63.73%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68,750,000 75.00% - 10,330,000 58,420,000 63.73% 首发后限售股 - - - -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2,920,000 25.00% 10,330,000 - 33,250,000 36.27% 三、总股本 91,670,000 100.00% - - 91,670,000 100.00%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严格履行了 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卞加振 葛绍政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