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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士莱: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3-04-18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
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
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关
于要求制定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审计部门的
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指足以影响年报使用人对公司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年报的其它内容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差错,包
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
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
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
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
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
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2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
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财务部门应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
施。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
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
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3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出现符合第七条(1)至(4)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出现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公司股本变动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

    (2)公司治理结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4)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5)出现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
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的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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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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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拒不按照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或者拒不执行董事会依照规定程序作
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扣除奖金、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出现责
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理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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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处理,本
制度应立即进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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