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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新环保: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2-11-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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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释 义 ........................................................................................................................................................ 3

引 言 ........................................................................................................................................................ 6

正 文 ...................................................................................................................................................... 1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3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5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5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2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1

八、发行人的业务 ................................................................................................................................ 6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9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0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1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1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1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1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2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2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28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3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31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33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133

二十三、结论意见 ..............................................................................................................................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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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华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系由华新绿源环保产业发
                 指
新环保                    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华新绿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10
华新有限             指   月 26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华星集团环保产业发
                          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华星集团             指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
华酉元地             指   北京华酉元地投资有限公司
蔚蓝科讯             指   北京蔚蓝科讯科技有限公司
太极华英             指   北京市太极华英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世纪佳通             指   北京世纪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京新             指   云南京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京吉和               指   河北京吉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华新           指   华新绿源(内蒙古)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华再             指   云南华再新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华新凯业             指   北京华新凯业物资再生有限公司
香蕉皮               指   香蕉皮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华新蒙正             指   内蒙古华新蒙正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
华新弘达             指   内蒙古华新弘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科惠合伙             指   上海科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科惠有限             指   上海科惠价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域敦行             指   嘉兴青域敦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龙树资本             指   浙江龙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凯喜雅国际           指   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恒易伟业             指   北京恒易伟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海通创新             指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车易拆               指   北京车易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雅欣投资             指   浙江雅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和京和             指   南和县京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恒昌祥投资           指   北京恒昌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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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东兴证
                     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
致同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普天健             指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水致远             指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上市规则》         指
                          订)
《公司章程》         指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指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案)》
《发起人协议》       指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7,575 万股人民币
本次发行并上市       指   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行为,本次发
                          行并上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致同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
《审计报告》         指   在创业板上市的“致同审字(2020)第 110ZA11545
                          号”《审计报告》
                          致同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
《内控报告》         指   在创业板上市的“致同专字(2020)第 110ZA09403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的《华新绿源环
《招股说明书(申
                 指       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报稿)》
                          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的《北京德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6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在中国的任何和所有法律、法规、规则、指引、书面意
法律                 指   见、书面通知、函件、判决、禁令、命令、法令或该等
                          属地的政府机构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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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值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
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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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德恒 01F20201023 号

致: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华新环保”)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引    言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1993 年 1 月
创建于北京,1995 年 7 月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2001 年更名为北京市德恒律
师事务所,2011 年更名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
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110000400000448M,住所
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负责人为王丽。

    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律师为史雪飞律师和桑士东律师,签字律师的基本情
况如下:

    史雪飞律师,美国波士顿大学美国法法学硕士(LL.M.),上海对外贸易学
院国际经济法法学硕士。主要从事证券及公司法律业务,先后参与多家企业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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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改制、境内股票及债券发行等证券项目。史雪飞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办公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电子邮箱:shixf@dehenglaw.com。

    桑士东律师,乔治城大学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硕士。擅长公司证券业务
领域,包括公司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公司治理、资产管理、家族财富管理、
公司合规等非诉讼业务。桑士东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办公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电子邮箱:sangsd@dehenglaw.com。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德恒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具体
工作过程如下:

    (一)编制查验计划,提交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本所接受委托后,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
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
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及补充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历史沿
革、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演变、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
本情况、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
等资产情况、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情况、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及其报告期内变化情况、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及其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情况、发行人的用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劳动
人事情况、发行人的工商、税务、环保、海关、外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范运
作情况、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等。本所律师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
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方式和过程,本
所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充分提示公司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重要性及信
息披露不完整需承担的责任,确保发行人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发行
人提供的证言、承诺和确认函也成为本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支持
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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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落实查验计划,收集、整理、制作工作底稿

    本所律师为尽谨慎调查义务、全面落实查验计划,专门组成项目工作小组,
收集和核验了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条件进行了充分审核。根据审慎性和重要性的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书
面审查、实地调查、现场查询、当面访谈或复核、询证函、第三方机构走访等方
式,并在必要时请求政府机关、主管部门及有权机构出具证明的方式,按照律师
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要求,结合收集到的文件和资料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独立、
客观、公正地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进行了必
要的分析和判断。

    本所律师将法律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
录、访谈笔录等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所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的基础材料。

    (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起草法律文件

    针对法律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一起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题会议,就本次发
行上市相关重点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意见,并以书面
备忘录等形式,及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发行人予以完善规
范。

    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
所律师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起草各阶段所需法律文件,并督促发
行人实际执行各种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本所律师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四)参与上市辅导,协助发行人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
《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上市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
训和辅导,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并参与了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进行的
辅导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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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本所律师已完成了对与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
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承诺、声明文件的核查判断,并依据本律师
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签署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发表法律意见至关重
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
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
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
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
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
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律
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本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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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原件一致,
所提供的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隐瞒和重大遗漏。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之目的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
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
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或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
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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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 年 9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授权董
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的预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
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会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向发
行人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2020 年 10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下述议案: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股数:不超过 7,575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以实际发行结果为准),
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安排股东发售老股;

    (3)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
法人等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必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
禁止购买者除外);

    (4)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5)发行方式: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6)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7)募集资金用途: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
金投向如下项目: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变更项目、3 万 t/年焚烧处置项目、冰箱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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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拆解、分类收集改扩建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59,325 万元,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
有资金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
换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若实际募集资金少于项目所需资金,公司将通过银行贷
款和自有资金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所需资金,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

    (8)决议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关于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相关事宜的议案》

    (1)制作并申报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材料;

    (2)全权回复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3)依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证券主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证
券市场与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股
票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事项;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包括代表公司签署所有必须的法律文件;

    (5)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并办理公司
注册资本变更以及章程备案等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

    (6)确认和支付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各项费用;

    (7)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修改新股发行规则或审核
要求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出现变化时,相关方案可进行相应调整,股东大会全权
授权董事会审议确定;

    (8)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聘请中介机构;

    (9)授权的有效期:自本项授权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6 个月内。

    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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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公司发行后新老股
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4.《关于公司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5.《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预案》

    6.《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可行性的议案》

    为了实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分别在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
特色产业园投资了冰箱线物理拆解、分类收集改扩建项目、内蒙古丰镇市氟化工
业园区西区投资了华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变更项目和 3 万 t/年焚烧处置项目、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总额预计为 59,325 万元。现公司拟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股票,将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上述项目。

    7.《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预案》

    8.《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
束措施的预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与会股东资格、表决
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
次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得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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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
              91110112795101904A
 信用代码
 住     所    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一街 4 号 3-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军

 注册资本     22,722.3182 万元

 实收资本     22,722.3182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加工回收废旧塑料;工程设计;收集、贮存、利用 HW49(废电路板(包括废电
              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收集、贮存 HW49(900-044-49,仅限废铅蓄电池)(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通过物理工艺对电视、电脑、
              冰箱、空调、洗衣机、电风扇等进行拆解、破碎、分选;环保设备的设计、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施工总承包;技术进出
              口;再生资源回收(含废旧物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销售家
 经营范围     用电器。(“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
              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
              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收集、贮存、利用
              HW49(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
              收集、贮存 HW49(900-044-49,仅限废铅蓄电池)、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6 年 10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06 年 10 月 26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华新有限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
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发行人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
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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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自华新有限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工商年检资
料等,发行人自华新有限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自华新有限成
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三年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分别
签署了《承销协议》、《保荐协议》,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及《证券法》
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本
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
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及第一百二
十六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
规定。

    4.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及有关
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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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根据《审计报告》并经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
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7.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关于本次发行
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1.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
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制度,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
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及《内控报告》,经本所律师查验并经访谈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内控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管理制度,经本所律师查验,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
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且已由致同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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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控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五、发行人的
独立性”及“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定,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固体废物
的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处置服务,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发行
人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
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有发行人的
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张军、沙越夫妇,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
2 年没有发生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商标
注册证、专利证书等相关权属证书的查验,发行人具有生产经营所需的资产、技
术、商标专利等资产,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根
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
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
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处置
服务,其生产经营活动与发行人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一致,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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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本所律师查验,并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作声明
与承诺、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最近三年内,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
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
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上述人员分别作出的声明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
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等公共信息及通过互联网进行检索,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22,722.3182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
超过 7,575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发行股份达
到本次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
项、第(三)项的规定。

    2.根据致同出具的《审计报告》和《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1-6 月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下同)分别为 8,335,057.40 元、
52,157,162.54 元、84,165,534.80 元,46,377,713.78 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 136,322,697.34 元,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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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前身华新有限的设立

    经查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是根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华新有限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经查验,华新有限设立的具体情况如下:

    1.华新有限系于 2006 年 10 月 26 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华新有限成立时

的住所为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 19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志刚,注册资本为 3,000.00 万元,其成立时的经营范围为“通

过物理工艺对电视、电脑、冰箱、空调、洗衣机、电风扇等进行拆解、破碎、分

选;环保设备的设计、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项目投资;资产管理; 施

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设计;销售家电器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投资咨询;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2.2006 年 7 月 17 日,华星集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集团与华酉元

地共同出资设立华新有限。其中华酉元地以货币出资 1,654.81 万元,占注册资本

的 55.16%;华星集团以实物、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1,345.19 万元,占注册资本

的 44.84%。

    3.根据北京市中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6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

“中恒业(2006)评字第 087 号”《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丰善村顺沙路街 11 号

中国华星集团公司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截至 2006 年 7 月 19 日,上述估价对

象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总额为 1,345.19 万元。上述评估结果业经华星集团备案。

    4.根据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6 年 10 月 23 日出具的

“华审字(2006)第 03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6 年 10 月 20 日止,华新

有限已收到股东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654.81 万元。

    5.2006 年 10 月 26 日,华新有限取得了注册号为“1100001998793”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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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经查验,华新有限成立时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酉元地                     1,654.81                    55.16

       2             华星集团                     1,345.19                    44.84

                合    计                          3,000.00                   100.00


       7.根据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7 年 3 月 31 日出具的“华

验字(2007)第 004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7 年 3 月 21 日,华星集团已与

华新有限就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华新有限取得

“京房权证昌股移字第 30706 号”《房屋所有权证》和“京昌国用(2007 转)

第 017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截至 2007 年 3 月 31 日,华新有限已

收到股东华星集团以土地使用权、房产出资 1,345.19 万元,华新有限成立时的注

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8.经查验,经过六次增资、六次股权转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

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至整体变更成立股份公司前,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军                        4,205.28                    27.16

  2                  恒易伟业                     2,784.00                    17.98

  3                  科惠合伙                     2,400.00                    15.50

  4                   沙越                        1,899.11                    12.27

  5                  林耀武                       1,200.04                     7.75

  6                  张玉林                       1,138.46                     7.36

  7              凯喜雅国际                         689.00                     4.45

  8                  张喜林                         450.16                     2.91

  9                  沙初犊                         406.95                     2.63

  10                 科惠有限                       307.00                     1.99

               合计                              15,480.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华新有限为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
司,其设立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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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设立程序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其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的相关会议文件,发行人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已履行以下程序:

    (1)2015 年 9 月 17 日,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出具《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核准告知书》(核准字告知书号:2015001154 号),核准华新有限名称变更为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2015 年 11 月 2 日,华普天健出具了“会审字[2015]3772 号”《审计报
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华新有限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值为
264,329,656.39 元。

    (3)2015 年 11 月 2 日,华新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华新有限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案;公司名称变更为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
审计确定的华新有限净资产 264,329,656.39 元按 1: 0.59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股
份,股本为 15,480 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计入股
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根据上述事项修改公司章程。

    (4)2015 年 11 月 4 日,全体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就拟
设立股份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公司设立的方式和组
织形式、资产投入及股份结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5)2015 年 11 月 4 日,中水致远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 第 1200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根据该评估报告书,华新有限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31,695.61 万元。

    (6)2015 年 11 月 9 日,华普天健出具“会验字[2015]3870 号”《验资报
告》,验证截至 2015 年 11 月 9 日止,华新环保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股本)合计 15,480 万元。

    (7)2015 年 11 月 20 日,发起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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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同意由全体 10 名股东作为发起人,全体发起人以所拥有的经审计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华新有限的净资产折合股本 15,480 万元,每股面值 1 元。

    (8)2015 年 11 月 30 日,华新环保取得了通州工商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110112795101904A”的《营业执照》。

    2.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共有 10 名发起人,均具备设
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

    3.发行人的设立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
立条件。

    4.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且已办理相关
登记手续。

    (三)《发起人协议》

    2015 年 11 月 4 日,张军、恒易伟业、科惠合伙、沙越、林耀武、张玉林、
凯喜雅国际、张喜林、沙初犊、科惠有限共 10 名发起人签署《华新绿源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就股本与
股份比例、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筹建发行人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根据该
协议书:

    1.各发起人一致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华新有限变更为“华新绿源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2.各发起人确认根据华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以 201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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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准日,华新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264,329,656.39 元。各发起人同意,将前
述净资产按照 1:0.59 的比例折合股本总额 15,480 万股,余额计入股份公司资本
公积金。股本总额等于注册资本总额,全部由发起人予以认购。股份公司注册资
本为 15,480 万元,股份总数为 15,48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3.各发起人按其持有华新有限的出资比例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各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股)            持股比例(%)

    1                     张军                       4,205.28                     27.16

    2                  恒易伟业                      2,784.00                     17.98

    3                  科惠合伙                      2,400.00                     15.50

    4                     沙越                       1,899.11                     12.27

    5                     林耀武                     1,200.04                       7.75

    6                     张玉林                     1,138.46                       7.36

    7                 凯喜雅国际                       689.00                       4.45

    8                     张喜林                       450.16                       2.91

    9                     沙初犊                       406.95                       2.63

   10                  科惠有限                        307.00                       1.99

                合   计                             15,480.00                    100.00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审计、评估
及验资

    1.审计事项

    2015 年 11 月 2 日,华普天健出具了“会审字[2015]3772 号”《审计报告》,
根据该审计报告,华新有限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值为 264,329,656.39
元。

    2.评估事项

    2015 年 11 月 4 日,中水致远出具“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 第 1200 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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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华新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31,695.61 万元。

    3.验资事项

    2015 年 11 月 9 日,华普天健出具“会验字[2015]3870 号”《验资报告》,
验证截至 2015 年 11 月 9 日止,华新环保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股本)
合计 15,480 万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
中已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程序,《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和《验资报告》的出具主体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1.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决议等文件,为发起设
立发行人,发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召开了创立
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发行人创立大会所议事项

    经查验,发行人创立大会所议事项包括:

    (1)《关于股份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

    (2)《关于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议案》;

    (3)《设立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起人的出资情况的议案》;

    (4)《关于股份公司设立费用的议案》;

    (5)《关于股份公司章程的议案》;

    (6)《关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7)《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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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关于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

    (11)《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3)《关于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的议案》;

    (14)《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设立事宜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处置服
务。经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重大采购、销售等业务
合同,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拥有独立
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发行人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
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情况

    根据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
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
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除已说明的情形外,
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
利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其资产具有完整性。

    (三)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有独立
的生产、供应、销售业务体系,独立签署各项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
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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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访谈相关人员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建立健全
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设立独
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
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
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注册办法》独立性
的有关要求。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时共有 10 名发起人,共持有发行人股份 15,480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0.00%。发行人发起人分别为:张军、恒易伟业、科
惠合伙、沙越、林耀武、张玉林、凯喜雅国际、张喜林、沙初犊、科惠有限,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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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名发起人以各自在华新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出资认购
华新环保全部股份。

    1.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当
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均依法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
向发行人出资、成为发起人的资格。

    3.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
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4.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
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
股的情形。

    5.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相关资产或权利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6.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原华新有限的债权债务依法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18 名股东,其中包括 10 名发起
人,8 名非发起人股东。其中,10 名发起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股东的主体资格,8 名非发起人股东具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1.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恒易伟业

    恒易伟业现持有发行人股份 2,784.0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2.25%。
恒易伟业现持有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2318087361G”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沙越,经营范围
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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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
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恒易伟业的工商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恒易伟业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沙越       普通合伙人                     52.00              0.90

        2            张军       有限合伙人                  4,093.07             70.57

        3            王建明     有限合伙人                    729.00             12.57

        4            张玉林     有限合伙人                    104.17              1.80

        5            林耀武     有限合伙人                    104.17              1.80

        6            余乐       有限合伙人                    208.00              3.59

        7            巴雅尔     有限合伙人                     93.60              1.61

        8            李剑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9            许恒睿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0            张帆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1            刘洋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2            王坤       有限合伙人                     31.20              0.54

       13            罗嵩       有限合伙人                     31.20              0.54

       14            杜世星     有限合伙人                     20.80              0.36

       15            王泽君     有限合伙人                     20.80              0.36

       16            谭明亮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17            杜宇晨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18            张恒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19            刘时权     有限合伙人                    104.00              1.79

       20            姬磊磊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合计                               5,800.0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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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恒易伟业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函及本所律师核查,恒易伟业系华新环保的
员工持股平台,除持有华新环保股权外,无其他投资行为,且全部投资资金均为
企业自有资金,没有以任何形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亦没有募集和管理其他
任何私募投资基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无需履行相关备案和登记流程。

      (2)科惠合伙

      科惠合伙现持有发行人股份 2,400.0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10.56%。科惠合
伙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550073976P”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科惠有限,经营范
围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科惠合伙的工商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科惠合伙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凯喜雅控股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9,750.00             79.00

         上海浦东新兴产业投资有
  2                               有限合伙人                 5,000.00             20.00
                 限公司
  3             科惠有限          普通合伙人                   250.00              1.00

              合计                    —                    25,00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
网站的核查,科惠合伙已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码:SD5084)。科惠合伙已委托科惠有限进行管理,
科惠有限已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
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8593)。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科惠合伙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
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科惠有限
已依法注册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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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科惠有限

    科惠有限现持有发行人股份 307.0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1.35%。科惠有限现
持 有 上 海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69161369XT”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沈明宏,经营范围为: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科惠有限的工商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科惠有限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沈明宏                        111.00                     37.00

                景宁惠凯投资管理有限
     2                                                 99.00                     33.00
                         公司
     3                  刘剑锋                         54.00                     18.00

     4                  高道文                         36.00                     12.00

                 合计                                 30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
网站的核查,科惠有限已于 2015 年 2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8593)。

    (4)凯喜雅国际

    凯喜雅国际现持有发行人股份 689.0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3.03%。凯喜雅国
际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368613562”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张国强,经营范围食品
销售(凭许可证经营)。 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进
出口企业资格证书》);设计开发、生产加工与销售各种纤维、丝绸、纺织面料、
服装、丝绸制品、纺织品及原辅材料;纺织机械、机电配件、汽车零部件及汽车
装饰用品、工艺品、包装物品、仪器仪表、建材(不包括涂料)、矿产品、矿物
油(不含成品油)、燃料油(不含成品油)、煤炭(无储存)、沥青、钢材、橡
胶、木材、五金、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初级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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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农产品、蚕茧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根据凯喜雅国际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凯喜雅国际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浙江英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0,243.00               51.22

   2       浙江富浙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000.00               20.0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英纳投资合伙企
   3                                                       2,830.00               14.15
           业(有限合伙)
   4       杭州初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19.00                2.60
           浙江物产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
   5                                                         346.00                1.73
           司
   6       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346.00                1.73

   7       浙江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346.00                1.73

   8       杭州岩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60.00                0.30

   9       杭州丰翔通泓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00                0.30

   10      杭州秋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0                0.25

   11      杭州华梦贸易有限公司                               50.00                0.25

   12      杭州常态科技有限公司                               50.00                0.25

   13      杭州利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0                0.25

   14      周万泳等 21 名自然人                            1,050.00                5.25

                     合计                                 20,000.00              100.00


    根据凯喜雅国际提供的说明并经查验,凯喜雅国际前身是浙江省丝绸集团有
限公司,2007 年底实施省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成为一家国有参股的混合
所有制企业集团,并非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设立目的是进行实业经营,
主营业务为丝绸纺织的生产销售(外贸为主),并非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
亦非以进行投资活动为主营业务。凯喜雅国际设立至今,股东的投资均为自有资
金,未向任何投资者发出基金募集文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人募集资金
的行为,亦未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定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管理及/或支付管理费用。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凯喜雅国际持有股权的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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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组织均是进行实业经营的企业,未参与募集设立或管理私募投资基金。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凯喜雅国际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基金或其管理人的备案或登记程序。

    (5)张军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张军直接持有发行人 20.23%的股份,通过持
有恒易伟业 70.57%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恒易伟业直接持有发行人
12.25%的股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张军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张军的访
谈,张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科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11010819670924****,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张军现任发行人董事长、云
南华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内蒙古华新执行董事。

    (6)林耀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林耀武直接持有发行人 5.28%的股份,通过持
有恒易伟业 1.80%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恒易伟业直接持有发行人
12.25%的股份。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林耀武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
师对林耀武的访谈,林耀武,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身
份证号码为 11010819680719****,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林耀武
现任发行人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内蒙古华新总经理。

    (7)张玉林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张玉林直接持有发行人 5.01%的股份,通过持
有恒易伟业 1.80%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恒易伟业直接持有发行人
12.25%的股份。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张玉林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
师对张玉林的访谈,张玉林,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再
生资源高级鉴定评估师,身份证号码为 15010219730922****,住址为呼和浩特
市赛罕区昭乌达路。张玉林现任发行人董事、华新凯业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
总经理、香蕉皮监事、华新蒙正董事。

                                3-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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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张喜林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张喜林直接持有发行人 1.98%的股份。根据发
行人提供的资料、张喜林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张喜林的访谈,张
喜林,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身份证号码为
15010219670506****,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张喜林现任发行人董事、 副
总经理、绿洲新氟董事长、华新弘达董事。

       (9)沙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沙越直接持有发行人 13.72%的股份。通过持
有恒易伟业 0.90%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担任恒易伟业执行事务合
伙人,恒易伟业直接持有发行人 12.25%的股份。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沙越
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沙越的访谈,沙越,女,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4262319771217****,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10)沙初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沙初犊直接持有发行人 1.79%的股份。根据发
行人提供的资料、沙初犊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沙初犊的访谈,沙
初犊,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4021119741218****,
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2.股东(非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青域敦行

       青域敦行现持有发行人股份 1,653.39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7.28%。青域敦行
现持有嘉兴市南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402344118627N”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嘉兴青域易禾创
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

       根据青域敦行的工商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青域敦行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比例(%)     承担责任方式


                                    3-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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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比例(%)   承担责任方式
        嘉兴青域易禾创业投资管
 1                                                  1,000            2.00    普通合伙人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慎行创业投资合伙企
 2                                                 12,000           24.00    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上海歌斐鹏礼投资中心(有
 3                                                 10,000           20.00    有限合伙人
        限合伙)
 4      叶建荣                                      5,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芜湖通达投资中心(有限合
 5                                                  5,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伙)
        嘉兴浙华紫旌投资合伙企
 6                                                  5,000           10.00    有限合伙人
        业(有限合伙)
        义乌惠商紫荆股权投资有
 7                                                  3,000            6.00    有限合伙人
        限公司
        西藏山南世纪金源投资管
 8                                                  3,000            6.00    有限合伙人
        理有限公司
 9      龙树资本                                    3,000            6.00    有限合伙人
        北京紫荆华融股权投资有
 10                                                 2,000            4.00    有限合伙人
        限公司
        宁波谦德坤鼎股权投资合
 11                                                 1,000            2.00    有限合伙人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50,000.00            100.00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官方
网站的核查,青域敦行已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基金编号:S80291)。青域敦行的管理人嘉兴青域易禾创业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18673)。

       青域敦行及其基金管理人均已经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了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中,青域敦行
的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中存在契约型基金。

       ① 青域敦行直接股东中契约型基金情况

       青域敦行的有限合伙人龙树资本所持青域敦行合伙份额的出资款来源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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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龙树资本 1504 号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计划,因此,龙树资本 1504 号契约
型私募股权投资计划为龙树资本所持青域敦行合伙份额的实际出资人。

       龙树资本 1504 号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计划已 2016 年 5 月 12 日办理了私募
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J4909,其私募基金管理人龙树资本已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4931。本所律师认为,龙
树资本 1504 号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计划及其管理人龙树资本已根据《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备案登记程序并纳入了自律监管
部门监管体系。

       本所律师取得了龙树资本 1504 号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计划全部 28 名投资人
(均为自然人)中 25 人签字确认的调查表,对各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资金来
源,基金份额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所享有基金权益是否受限、与发行人及发行人
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龙树资本 1504 号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计划全部 28 名投资人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人姓名        身份证号              基金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黄志远     330725********3516              100.00                3.33

  2          丁吉靖     330782********0619              100.00                3.33

  3          杨鉴愉     330625********0921              110.00                3.67

  4          吴敬兴     330725********433X              100.00                3.33

  5          杨官义     330326********0514              100.00                3.33

  6           楼竞      330702********1226              100.00                3.33

  7          钟振兴     331004********223X              100.00                3.33

  8          许委委     330724********0512              100.00                3.33

  9           季青      330725********0053              120.00                4.00

  10         朱航峰     330725********5453              100.00                3.33

  11         张焕新     330724********0735              100.00                3.33

  12         吴俊康     330782********5016              130.00                4.33

  13         陈光跃     330725********1312              100.00                3.33


                                        3-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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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投资人姓名        身份证号              基金份额(万元)      出资比例(%)

  14         何维凯     330725********3516              100.00                3.33

  15         张立新     330621********3937              100.00                3.33

  16         朱裕忠     330725********6717              130.00                4.33

  17         刘永胜     360124********0074              100.00                3.33

  18         江国平     330725********4911              100.00                3.33

  19         冯国建     330621********3056              150.00                5.00

  20         傅静华     330725********0026              100.00                3.33

  21         范荷仙     330725********2627              160.00                5.33

  22         丁丹丹     330782********3522              100.00                3.33

  23         郑荷翠     330725********382X              100.00                3.33

  24          丁飞      310115********3108              100.00                3.33

  25          翟毅      310106********3237              100.00                3.33

  26         熊飞虎     342401********4094              100.00                3.33

  27         陈巧荣     330902********0014              100.00                3.33

  28         朱恩迪     310101********2820              100.00                3.33


       根据投资人提供的调查表,其购买基金的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代
他人持有份额/股权的的情形,所享有的投资权益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
制的情形及其他任何权属争议,除购买的基金份额外,不存在对发行人的其他直
接或间接出资。投资人除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与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均不存在
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交易、资金往来、其他利益关系或安排。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
与承诺,上述人员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龙树资本 1504 号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
计划中持有权益的情形。

       龙树资本 1504 号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计划管理人龙树资本作出承诺“如果
直至本产品存续期届满之日,本产品间接持有的华新环保股票仍流通受限,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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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管理人承诺在该期限届满日之前,与本产品的投资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
补充协议,将本产品存续期限延长至本产品间接持有的华新环保股票不再受到流
通限制之日,以符合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锁定期的要求。”本所律师认为,龙
树资本 1504 号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计划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
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② 青域敦行间接股东中契约型基金情况

      青域敦行间接股东中存在歌斐百年财道全配置投资基金等 7 只契约型基金,
根据上述契约型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上述 7 只契约型基金均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
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具体情形如下:

 序号          契约型基金名称    备案号               基金管理人           登记号
          歌斐百年财道全配置
  1                              S81955
          投资基金
          歌斐鹏礼一号投资基
  2                              S61406
          金                                       歌斐资产管理有
                                                                         P1000637
          歌斐诺亚家族专享 PE                      限公司
  3                              SD7062
          联接基金九期
          歌斐聚益一号投资基
  4                              S23178
          金
          歌斐鹏礼二号投资基
  5                              S62258
          金
          歌斐鹏礼三号投资基                       芜湖歌斐资产管
  6                              S62259                                  P1000902
          金                                       理有限公司
          歌斐鹏礼四号投资基
  7                              S66236
          金

      根据上述契约型基金投资人填写的调查表,其购买基金的资金均来源于自有
资金,不存在代他人持有份额/股权的的情形,所享有的投资权益不存在质押或
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及其他任何权属争议,除购买的基金份额外,不存在对
发行人的其他直接或间接出资。投资人除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与发行人、发
行人子公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发行人的主要供
应商和客户、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员均不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交易、资金往来、其他利益
关系或安排。

                                  3-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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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
与承诺,上述人员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在歌斐百年财道全配置投资基金等 7 只契
约型基金中持有权益的情形。

    上述 7 只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均作出承诺“如果直至本产品存续期届满之
日,本产品间接持有的华新环保股票仍流通受限,本产品管理人承诺在该期限届
满日之前,与本产品的投资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将本产品存续
期限延长至本产品间接持有的华新环保股票不再受到流通限制之日,以符合首次
公开发行及上市后锁定期的要求。”上述 7 只契约型基金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
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4 条:
“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
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一)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二)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
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
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三)发行
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协议转
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形成的“三类股东”,中介机构应对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
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该等“三类股东”中
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四)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
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间接股东中存在的契约型基金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审核问答》第 14 条的规定。

    (2)张玉山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张玉山持有发行人 2.96%的股份。根据发行人
提供的资料、张玉山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张玉山的访谈,张玉山,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11010819640604****,住址
为北京市海淀区稻香园。

                                3-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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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包如荣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包如荣持有发行人 5.18%的股份。根据发行人
提供的资料、包如荣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包如荣的访谈,包如荣,
男,中国国籍,拥有新西兰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12519611128****,
住址为杭州市西湖区之江路五云东路。

    (4)李云飞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李云飞持有发行人 3.16%的股份。根据发行人
提供的资料、李云飞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李云飞的访谈,李云飞,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15282519691110****,住址
为北京海淀区万柳中路。

    (5)高宏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高宏健持有发行人 0.74%的股份。根据发行人
提供的资料、高宏健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高宏健的访谈,高宏健
国籍为中国,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2021919700515****,住址为
江苏省江阴市花园五村。

    (6)孔红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孔红满持有发行人 2.11%的股份。根据发行人
提供的资料、孔红满现持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本所律师对孔红满的访谈,孔红满,
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33010619650101****,住址
为北京市海淀区万柳星标家园。

    (7)海通创新

    海通创新现持有发行人股份 7,177,034 股,占股份总数的 3.16%。海通创新
现持有 上 海 市 市 场 监 督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594731424M”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时建龙,经营范围为: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海通创新的工商资料并经查验,海通创新为海通证券


                                3-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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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海通创业出具的声明和承诺函及本所律师核查,海通创业全部投资资金
均为企业自有资金,没有以任何形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亦没有募集和管理
其他任何私募投资基金。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海通创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基金或其管理人的备案或登记程序。

    (8)王建明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王建明持有发行人 0.21%的股份,通过持有恒
易伟业 12.57%的出资额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恒易伟业直接持有发行人
12.25%的股份。王建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身份
证号码为 13010419670719****,住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王建明
现任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香蕉皮监事、华新弘达董事、华新蒙正董事。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有非自然人股东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章程、合伙协议需要终
止或解散的情形;现有自然人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权利能力受到
限制的情形。

    3.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张军与沙越为夫妻关系,沙初犊与沙越为兄妹关
系;张军和张玉林为叔侄关系;张军、沙越、王建明、林耀武、张玉林为恒易伟
业合伙人,其中,沙越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科惠有限为科惠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凯喜雅国际的全资子公司凯喜雅控股有限公司为科惠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包
如荣为凯喜雅国际的实际控制人。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张军、沙越


                                 3-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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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张军持有发行人45,974,306.00股股份,直接
持股比例为20.23%。沙越持有发行人31,172,221.00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
13.72%,通过恒易伟业间接控制发行人12.25%的表决权。并且,张军和沙越系
夫妻关系。因此,张军、沙越夫妇合计持有发行人33.95%的股份,并通过恒易伟
业间接控制发行人12.25%的表决权,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最近两年来,张军、沙越一直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张军、沙越最近两年一直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发行人由华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华新有限的设立、历次股权变更过程如下:

      (一)华新有限的设立

      经查验,华新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酉元地                    1,654.81                         55.16

  2               华星集团                    1,345.19                         44.84

             合      计                       3,000.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华新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华新有限当时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华新有限的股权变动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华新有限自其成立至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前,股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07 年 4 月,华新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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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4 月,华新有限股东华酉元地将其持有华新有限的出资额 1,654.81
万元中的 1,204.81 万元转让给太极华英、450.00 万元转让给蔚蓝科讯,该次股权
转让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07 年 4 月 4 日,华新有限召开第一届第三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上
述股权转让,并据此修改华新有限章程。

      2007 年 4 月 5 日,华酉元地分别与太极华英、蔚蓝科讯就上述股权转让事
宜签署《出资转让协议书》。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华星集团                        1,345.19                    44.84

  2              太极华英                        1,204.81                    40.16

  3              蔚蓝科讯                          450.00                    15.00

               合计                              3,000.00                   100.00


      (2)2007 年 5 月,华新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7 年 5 月,华新有限股东华星集团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世纪佳通,
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07 年 5 月 9 日,华星集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就公开转让华新有限
34.84%股权形成如下决议:(1)通过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转让华
星集团持有华新有限 34.84%股权。股权转让后华星集团在华新有限的出资额为
人民币 300 万元,占股 10%;(2)转让价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结
果为参考(评估基准日为 2007 年 4 月 30 日)。

      2007 年 5 月 25 日,中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诚信评字
(2007)第 C042 号”《华星集团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
报告书》,对华星集团持有的华新有限 34.84%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其确定
34.84%的华新有限股权价值为 1,019.76 万元。

      2007 年 5 月 28 日,华新有限召开第二届第二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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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华星集团持有公司的 34.84%股权,并同意以 1,519.76 万元
的价格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

      2007 年 6 月 1 日,华星集团出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007 年 6 月 11 日,华星集团持有的华新有限 34.84%股权经北京产权交易所
公开挂牌。

      2008 年 11 月 27 日,华星集团与世纪佳通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华
星集团将其持有公司的 34.84%股权以 1,519.7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世纪佳通。

      2008 年 12 月 5 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编号为 No:0025085 的《产权交易
凭证》。

      2008 年 12 月 15 日,华新有限召开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
华星集团将其持有公司的 34.84%股权转让给世纪佳通,并据此更改华新有限章
程。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太极华英                        1,204.81                      40.16

  2              世纪佳通                        1,045.19                      34.84

  3              蔚蓝科讯                          450.00                      15.00

  4              华星集团                          300.00                      10.00

               合计                              3,000.00                     100.00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上述中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诚信
评字(2007)第 C042 号”《华星集团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资产
评估报告书》,本次股权转让的评估基准日为 2007 年 4 月 30 日,评估结果有效
期为一年。根据当时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
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 1 年。鉴于华星集团与
世纪佳通于 2008 年 11 月 27 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北京产权交易所于 2008
年 12 月 5 日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华新有限于 2008 年 12 月 15 日召开同意转
让的股东会,因此,从评估基准日至本次股权转让完成,资产评估报告已超过一
年有效期,转让程序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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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本次股权转让存在上述程序瑕疵,但鉴于:(1)本次
股权转让已经华星集团总经理办公室会议批准,转让价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
机构评估结果为参考,华星集团已出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对股权转让
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备案,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挂牌转让,即
已根据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了评估、备案、进场交易程序;(2)本次股权
转让标的对应的华新有限注册资本为 1,045.19 万元,评估值为 1,019.76 万元(0.98
元/注册资本),实际转让价格为 1,519.76 万元(1.45 元/注册资本)。根据中诚
信安瑞(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诚信安瑞审字[2010]第 255 号”
《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华新有限的净资产为 42,450,483.51 元
(1.42 元/注册资本);且 2011 年 3 月,华星集团将其持有的华新有限 10%股权
转让给太极华英时,股权转让标的对应的注册资本为 300.00 万元,评估值为
402.17 万元(1.34 元/注册资本),实际转让价格为 420.00 万元(1.40 元/注册资
本),因此,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时,资产评估结果虽已超过一年有效期限,但不
存在低价转让国有股权的情形,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根据发行人陈述,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至今,华星集团与世纪佳通未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发生
任何纠纷及争议;(4)2008 年 12 月 5 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了编号为
No:0025085 的《产权交易凭证》;(5)2008 年 12 月 15 日,华新有限召开股东
会批准了本次转让行为,华星集团作为转让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中已签章,对上述
股权转让价格及股权变动行为予以了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虽存在实际完成时评估结果已超过有效
期的程序瑕疵,但已根据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备案、进场交易程序,
取得了有权机关的批准和备案,不存在低价转让国有股权的情形,未造成国有资
产流失,上述瑕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2011 年 3 月,华新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3 月,华新有限股东华星集团将其持有的华新有限 10%股权转让给
太极华英,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0 年 9 月 25 日,华星集团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就公开转让华新有限 10%
股权形成如下决议:(1)通过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转让华星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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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华新有限 10%股权。(2)转让价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
为参考,但不得低于 420.00 万元。(评估基准日为 2010 年 9 月 30 日)。

      2010 年 11 月 5 日,北京焱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焱辉评报字(2010)
040 号”《中国华星集团公司拟转让华星集团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10%股权项
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华星集团持有的华新有限 10%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评
估价值为 402.17 万元。

      2010 年 11 月 8 日,华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通过产权交易机
构转让华星集团持有华新有限的 10%股权,并同意以 420.00 万元的价格在北京
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

      2010 年 11 月 9 日,华星集团出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010 年 11 月 10 日,华星集团持有的华新有限 10%股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
公开挂牌。

      2010 年 12 月 20 日,华星集团与太极华英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华
星集团将其持有华新有限的 10%股权以 42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太极华英。

      2010 年 12 月 24 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 No:T31100056 号《企业国有产
权交易凭证》,注明华星集团以 420.00 万元价格将其持有的华新有限 10%股权
转让给太极华英。

      2011 年 3 月 1 日,华新有限召开第四届第一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华
星集团将其持有的华新有限 10%股权转让给太极华英,并据此修改华新有限章
程。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太极华英                          1,504.81                    50.16

  2              世纪佳通                          1,045.19                    34.84

  3              蔚蓝科讯                            450.00                    15.00

               合计                                3,000.00                   100.00


      (4)2011 年 4 月,华新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3-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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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年 4 月蔚蓝科讯将其持有的华新有限 450.00 万元出资转让给太极华英,
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1 年 4 月 15 日,蔚蓝科讯与太极华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蔚蓝
科讯将其持有华新有限的 450.0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太极华英。

      同日,华新有限召开第五届第一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
让事宜,并据此更改华新有限章程。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太极华英                         1,954.81                      65.16

  2             世纪佳通                         1,045.19                      34.84

              合计                               3,000.00                     100.00


      (5)2011 年 4 月,华新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1 年 4 月,发行人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 5,000.00 万元,该次
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1 年 4 月 16 日,华新有限召开第五届第二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
册资本由 3,000.00 万元增加至 5,000.00 万元,其中太极华英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303.20 万元,世纪佳通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696.80 万元,并根据上述事项修改华
新有限章程。

      2011 年 5 月 11 日,北京东易君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东易验字
(2011)第 3-146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止,华新有
限已收到太极华英、世纪佳通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2,000.00 万元,均以货币
形式出资,新增实收资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 100.00%。

      2011 年 5 月 12 日,华新有限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3-2-4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1             太极华英                         3,258.01                        65.16

  2             世纪佳通                         1,741.99                        34.84

              合计                               5,000.00                       100.00


      本所律师注意到,根据 2011 年 4 月 16 日公司签署的章程修正案,太极华英
和世纪佳通应在 2011 年 4 月 30 日之前缴付上述出资。太极华英、世纪佳通于
2011 年 5 月 11 日缴付上述出资晚于章程修正案约定的出资时间。根据当时有效
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
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
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太极华英、世纪佳通均未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太极
华英、世纪佳通的出资延迟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6)2011 年 11 月,华新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1 年 11 月,华新有限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 7,000.00 万元,同
时增加新股东张军,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1 年 11 月 3 日,华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5,000.00 万元增加至 7,000.00 万元,其中增资部分 2,000.00 万元分别由太极华英
认缴 845.00 万元,世纪佳通认缴 455.00 万元,新股东张军认缴 700.00 万元,并
根据上述事项修改华新有限章程。

      2011 年 11 月 3 日,北京东胜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润鹏冀能验
字(2011)第 T150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11 月 3 日止,华新
有限已收到太极华英、世纪佳通与新股东张军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2,000.00
万元,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2011 年 11 月 9 日,华新有限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太极华英                         4,103.01                      58.61


                                   3-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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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             世纪佳通                         2,196.99                      31.39

  3                  张军                           700.00                     10.00

             合计                                7,000.00                     100.00


      (7)2011 年 12 月,华新有限第三次增资

      2011 年 12 月,华新有限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 8,750.00 万元,同
时增加新股东科惠合伙,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1 年 12 月 16 日,华新有限召开 2011 年第二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
注册资本由 7,000.00 万元增加至 8,750.00 万元;新股东科惠合伙向华新有限出资
5,000.00 万元,其中 1,750 万元计入实收资本,其余 3,250.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上述事项修改华新有限章程。

      2011 年 12 月 16 日,北京中佳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佳誉验字
(2011)03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12 月 16 日止,华新有限已
收到新股东科惠合伙实际缴纳新增出资额 5,000.00 万元,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其
中 1,750.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 3,250.00 万元计入华新有限资本公积。

      2011 年 12 月 19 日,华新有限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太极华英                           4,103.01                   46.89

  2              世纪佳通                           2,196.99                   25.11

  3                   张军                           700.00                     8.00

  4              科惠合伙                           1,750.00                   20.00

               合计                                 8,750.00                  100.00


      (8)2012 年 3 月,华新有限第四次增资

      2012 年 3 月,华新有限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 12,000.00 万元,该
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3-3-2-4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12 年 3 月 1 日,华新有限召开 2012 年第二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将注册资本增加至 12,000.00 万元,其中太极华英认缴
1,523.98 万元、世纪佳通认缴 816.02 万元、科惠合伙认缴 650.00 万元、张军认
缴 260.00 万元;根据上述事项修改华新有限章程。

      2012 年 3 月 5 日,北京中德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中德恒验字
[2012]A-019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2 年 3 月 1 日止,公司已将资本公
积 3,250.00 万元(其中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250.00 万元)转增实收资本,其中
太极华英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1,523.98 万元、股东世纪佳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816.02 万元、科惠合伙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650.00 万元、张军以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 260.00 万元。

      2012 年 5 月 9 日,华新有限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太极华英                          5,626.99                    46.89

  2              世纪佳通                          3,013.01                    25.11

  3                  张军                            960.00                     8.00

  4              科惠合伙                          2,400.00                    20.00

               合计                               12,000.00                   100.00


      (9)2012 年 12 月,华新有限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12 月,华新有限股东世纪佳通将其持有华新有限的 300.00 万元出资
额转让给科惠有限,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世纪佳通与科惠有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世
纪佳通将其持有华新有限的 300.00 万元出资额以 625.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科惠
有限。

      同日,华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并据
此修改华新有限章程。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4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太极华英                       5,626.99                     46.89

   2                 世纪佳通                       2,713.01                     22.61

   3                   张军                           960.00                      8.00

   4                 科惠合伙                       2,400.00                     20.00

   5                 科惠有限                         300.00                      2.50

               合计                                12,000.00                    100.00


       本所律师注意到,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召开股东会就上述股权转让作
出决议,但迟至 2013 年 5 月才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当时有效的《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
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
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公司相关人士的陈述并经查验,延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系工
作人员疏忽所致,后续公司并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登记虽未如期办理,但系因
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并非恶意不予办理;主管机关已为公司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并未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且上述行为发生在报告期外,因此不会对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10)2014 年 12 月,华新有限第五次增资

       2014 年 12 月,华新有限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 14,784.00 万元,
同时增加新股东恒易伟业,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4 年 12 月 1 日,华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12,000.00 万元增加至 14,784.00 万元;吸收恒易伟业为新股东;新股东恒易伟业
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784.00 万元,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 18.83%;根据上
述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经查验相关银行缴款凭证,截至 2014 年 12 月 24 日,恒
易伟业已实缴上述出资。

       2015 年 1 月 13 日,华新有限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3-3-2-5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增资完成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太极华英                         5,626.99                    38.06

  2                  世纪佳通                         2,713.01                    18.35

  3                  科惠合伙                         2,400.00                    16.23

  4                     张军                            960.00                     6.49

  5                  科惠有限                           300.00                     2.03

  6                  恒易伟业                         2,784.00                    18.83

                 合计                                14,784.00                   100.00


       (11)2015 年 1 月,华新有限第六次增资

       2015 年 1 月,华新有限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 15,480.00 万元,同
时增加新股东凯喜雅国际,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5 年 1 月 21 日,华新有限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14,784.00
万元增加至 15,480.00 万元;吸收凯喜雅国际为新股东;凯喜雅国际以货币方式
出资 1,435.50 万元,其中 689.00 万元计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其余 746.50 万元
计入资本公积,科惠有限以货币方式出资 14.50 万元,其中 7.00 万元计入认缴新
增注册资本,其余 7.5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根据上述事项修改华新有限章程。
经查验相关银行缴款凭证,截至 2015 年 1 月 30 日,凯喜雅国际和科惠有限已实
缴上述出资。

       2015 年 2 月 9 日,华新有限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太极华英                             5,626.99                    36.35

   2             世纪佳通                             2,713.01                    17.53

   3             科惠合伙                             2,400.00                     15.5

   4                 张军                               960.00                     6.20




                                     3-3-2-5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5             科惠有限                                307.00                    1.99

   6             恒易伟业                               2,784.00                  17.98

   7            凯喜雅国际                               689.00                    4.45

              合计                                     15,480.00                 100.00


       (12)2015 年 6 月,华新有限第六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6 月,世纪佳通将其持有华新有限的 2,713.01 万元出资额中的
1,899.11 万元转让给沙越,406.95 万元转让给张玉林,406.95 万元转让给沙初犊。
太极华英将其持有华新有限的 5,626.99 万元出资额中的 3,245.28 万元转让给张
军,1,200.04 万元转让给林耀武,731.51 万元转让给张玉林,450.16 万元转让给
张喜林。该次股权变动事项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5 年 6 月 30 日,世纪佳通与沙越、张玉林、沙初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世纪佳通将其持有华新有限的 2,713.01 万元出资额中的 1,899.11 万元转让给
沙越,406.95 万元转让给张玉林,406.95 万元转让给沙初犊。

       2015 年 6 月 30 日,太极华英与张军、林耀武、张玉林、张喜林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太极华英将其持有华新有限的 5,626.99 万元出资额中的 3,245.28
万元转让给张军,1,200.04 万元转让给林耀武,731.51 万元转让给张玉林,450.16
万元转让给张喜林。

       同日,华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新股东张玉林、林耀武、
张喜林、沙越与沙初犊,并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并根据上述事项修改华新有限
章程。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军                              4,205.28               27.16

  2                    恒易伟业                            2,784.00               17.98

  3                    科惠合伙                            2,400.00               15.50

  4                      沙越                              1,899.11               12.27

  5                     林耀武                             1,200.04                7.75



                                     3-3-2-5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6                     张玉林                              1,138.46                7.36

  7                   凯喜雅国际                             689.00                 4.45

  8                     张喜林                               450.16                 2.91

  9                     沙初犊                               406.95                 2.63

  10                   科惠有限                              307.00                 1.99

                     合计                                  15,480.00              100.00

       (三)发行人的设立及设立后的股份变动

       1.2015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设立

       2015 年 11 月 30 日,华新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发行人[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之“四、发行人的设立”之“(二)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张军                            4,205.28               27.16

   2                    恒易伟业                            2,784.00               17.98

   3                    科惠合伙                            2,400.00               15.50

   4                        沙越                            1,899.11               12.27

   5                     林耀武                             1,200.04                7.75

   6                     张玉林                             1,138.46                7.36

   7                   凯喜雅国际                            689.00                 4.45

   8                     张喜林                              450.16                 2.91

   9                     沙初犊                              406.95                 2.63

  10                    科惠有限                             307.00                 1.98

                     合计                                 15,480.00               100.00


       2.2015 年 12 月,华新环保第一次增资

       2015 年 12 月,公司注册资本由 15,480.00 万元增至 16,826.00 万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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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由 15,480.00 万股增至 16,826.00 万股,其中张玉山以 1,500.00 万元的价格认购
673.00 万股股份,青域敦行以 1,500.00 万元的价格认购 673.00 万股股份,该次
增资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5 年 12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5,480.00 万元增至
16,826.00 万元,股份总数由 15,480.00 万股增至 16,826.00 万股,其中张玉山以
1,500.00 万元的价格认购新增 673.00 万股股份,青域敦行以 1,500.00 万元的价格
认购新增 673.00 万股股份,并且根据上述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经查验相关银行
缴款凭证,截至 2015 年 12 月 29 日,张玉山、青域敦行已实缴上述出资。

       2015 年 12 月 18 日,华新环保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华新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张军                        4,205.28                   24.99

  2                    恒易伟业                         2,784.00                   16.55

  3                    科惠合伙                         2,400.00                   14.26

  4                         沙越                        1,899.11                   11.29

  5                     林耀武                          1,200.04                    7.13

  6                     张玉林                          1,138.46                    6.77

  7                   凯喜雅国际                          689.00                    4.09

  8                     张玉山                            673.00                    4.00

  9                    青域敦行                           673.00                    4.00

  10                    张喜林                            450.16                    2.68

  11                    沙初犊                            406.95                    2.42

  12                   科惠有限                           307.00                    1.82

                     合计                              16,826.00                  100.00

       3.2016 年 3 月,华新环保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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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了《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议案》及《关于授权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全权
办理公司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事宜的议案》等
议案。

    2016 年 3 月 31 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华新绿源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
[2016]2652 号),同意华新环保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

    2016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发布《关于股票挂牌并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提示性
公告》,声明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开始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证券
简称“华新环保”,证券代码 837117。

    4.2017 年 11 月,华新环保第二次增资

    2017 年 11 月 , 公 司 发 行 8,403,361.00 股 股 份 , 新 增 股 份 由 沙 越 以
19,999,999.18 元债权认购,发行价格为 2.38 元/股,该次增资履行了如下法律程
序:

    2017 年 10 月 25 日,华普天健出具“会专字[2017]5173 号”《专项审计报
告》,公司借款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合同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华新绿
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 1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欠沙越的借款情况。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后附《借款明细表》,截
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沙越持有的华新环保债权本金金额为 29,975,232.87 元,
应付利息为 4,471,738.46 元。

    2017 年 10 月 26 日,北京中天衡平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天衡平
评字[2017]33026 号”《自然人沙越拟以持有的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债权
转股权所涉及的部分债权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该报告,沙越持有
的华新环保债权总额为 34,446,971.33 元,其中本金金额为 29,975,232.87 元,利
息金额为 4,471,738.46 元,本项目之经济行为所涉及的部分债权系债权本金,账
面值为 19,999,999.18 元,评估值为 19,999,999.18 元。

    2017 年 11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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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实际控制人沙越以债转股方式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
司发行 8,403,361.00 股股份,新增股份由沙越以 19,999,999.18 元债权认购,发行
价格为 2.38 元/股,并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2017 年 11 月 20 日,华普天健出具“会验字[2017]5218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7 年 11 月 20 日止,公司已收到沙越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
币 8,403,361.00 元。沙越以持有公司的部分债权作价出资 19,999,999.18 元,其中
股本 8,403,361.00 元,资本公积 11,596,638.18 元。

       2018 年 1 月 25 日,华新环保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华新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张军                       4,205.28                    23.80

  2                    恒易伟业                        2,784.00                    15.76

  3                    科惠合伙                        2,400.00                    13.59

  4                         沙越                       2,739.45                    15.51

  5                     林耀武                         1,200.04                     6.79

  6                     张玉林                         1,138.46                     6.44

  7                   凯喜雅国际                        689.00                      3.90

  8                     张玉山                          673.00                      3.81

  9                    青域敦行                         673.00                      3.81

  10                    张喜林                          450.16                      2.55

  11                    沙初犊                          406.95                      2.30

  12                   科惠有限                         307.00                      1.74

                     合计                             17,666.34                   100.00

       5.2018 年 2 月,华新环保第三次增资

       2018 年 2 月,公司发行 25,490,197.00 股股份,其中包如荣以 30,000,000.30
元认购 11,764,706.00 股,青域敦行以 25,000,001.10 元认购 9,803,922.00 股,张
军以 10,000,000.05 元认购 3,921,569.00 股,该次增资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3-3-2-5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18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同意
公司发行 25,490,197.00 股股份,其中包如荣以 30,000,000.30 元认购 11,764,706
股,青域敦行以 25,000,001.10 元认购 9,803,922.00 股,张军以 10,000,000.05 元
认购 3,921,569.00 股,并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2018 年 3 月 28 日,华普天健出具“会验字[2018]2474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止,公司已向自然人包如荣、自然人张军、青域敦行等特
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 25,490,197.00 股,募集资金总额 65,000,002.35 元,扣
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275,471.70 元(不含税金额),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4,724,530.65 元 , 其 中 计 入 股 本 人 民 币 25,490,197.00 元 ,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39,234,333.65 元,各投资者全部以货币出资。

       2018 年 7 月 11 日,华新环保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华新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张军                           4,597.43                    22.74

   2                   恒易伟业                         2,784.00                    13.77

   3                   科惠合伙                         2,400.00                    11.87

   4                     沙越                           2,739.45                    13.55

   5                    林耀武                          1,200.04                     5.94

   6                    张玉林                          1,138.46                     5.63

   7                  凯喜雅国际                         689.00                      3.41

   8                    张玉山                           673.00                      3.33

   9                   青域敦行                         1,653.39                     8.18

  10                    张喜林                           450.16                      2.23

  11                    沙初犊                           406.95                      2.01

  12                   科惠有限                          307.00                      1.52

  13                    包如荣                          1,176.47                     5.82


                                      3-3-2-5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20,215.36                   100.00


    6.2019 年 3 月,华新环保申请终止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

    2018 年 12 月 27 日,华新环保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
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
议案》。

    2019 年 1 月 11 日,华新环保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
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
施的议案》。

    2019 年 2 月 21 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华新绿源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
[2019]598 号),核准华新环保的股票自 2019 年 2 月 25 日起终止在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以及挂牌期间在信息披
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7.2019 年 9 月,华新环保第四次增资

    2019 年 9 月,公司进行债转股,增资 3,777,756 股股份,沙越以其拥有的对
公司的扣税后的债权总额 14,015,474.76 元认购公司本次增资的股票,该次增资
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9 年 8 月 13 日,根据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北方亚事评报字[2019]第 01-586 号”《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债
权转股权事宜涉及的原股东沙越持有的其债权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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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止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债权资产账面价值
15,025,535.67 元,核实后账面价值 15,025,535.67 元,评估价值为 15,025,535.67
元。

       2019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股东沙越债权转股权的议案》,公司进行债转股,增资 3,777,756 股股份,沙
越以其拥有的对公司的扣税后的债权总额 14,015,474.76 元认购公司本次增资的
股票。本次债转股的价格以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基
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19)第 110ZC9119
号”《审计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等因素,经股东协商确
定最终增资价格为 3.71 元/股。并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2019 年 10 月 10 日,华新环保在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华新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1                         张军                       4,597.43                    22.32

  2                    恒易伟业                        2,784.00                    13.52

  3                    科惠合伙                        2,400.00                    11.65

  4                   凯喜雅国际                        689.00                      3.35

  5                    科惠有限                         307.00                      1.49

  6                     张玉林                         1,138.46                     5.53

  7                     林耀武                         1,200.04                     5.83

  8                     张喜林                          450.16                      2.19

  9                         沙越                       3,117.22                    15.13

  10                    沙初犊                          406.95                      1.98

  11                    张玉山                          673.00                      3.27

  12                   青域敦行                        1,653.39                     8.03

  13                    包如荣                         1,176.47                     5.71

                     合计                             20,593.12                   100.00


                                     3-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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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019 年 12 月,华新环保第五次增资

    2019 年 12 月,公司增加新股东:李云飞、孔红满、高宏健、王建明、海通
创新,增加注册资本 21,291,868.00 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227,223,182.00
元,溢价部分列入公司资本公积。该次增资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19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新股东:李云飞、孔红满、高
宏健、王建明、海通创新,增加注册资本 21,291,868 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227,223,182 元,溢价部分列入公司资本公积。其中,李云飞以现金 30,000,002.12
元认购 7,177,034 股,其中 7,177,034.00 元计入股本,溢价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
积;高宏健以现金 7,000,003.56 元认购 1,674,642 股,其中 1,674,642.00 元计入股
本,溢价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孔红满以现金 20,000,000.02 元认购 4,784,689
股,其中 4,784,689.00 元计入股本,溢价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王建明以现金
2,000,000.42 元认购 478,469 股,其中 478,469.00 元计入股本,溢价部分计入公
司资本公积;新股东海通创新以现金 30,000,002.12 元认购 7,177,034 股,其中
7,177,034.00 元计入股本,溢价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并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2019 年 12 月 18 日,华新环保在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完成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并取得了更新后的《营业执照》。

    2019 年 12 月 19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
(2019)第 110ZC0285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18 日止,公司已
收到股东李云飞认缴股款 30,000,002.12 元,上述增资系货币出资,其中:股本
7,177,034.00 元,资本公积 22,822,968.12 元。

    2019 年 12 月 26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
(2019)第 110ZC029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止,公司收
到本次增资的第二次出资款,由股东高宏建、孔红满、王建明、海通创新出资,
即本期实收认缴股款合计 59,000,006.12 元,上述增资系货币出资,其中:新增
股本 14,114,834.00 元,资本公积 44,885,172.12 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止,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 227,223,182.00 元,累计股本为 227,223,182.00 元。



                                   3-3-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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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增资后,华新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1                     恒易伟业                      2,784.00               12.25

    2                     科惠合伙                      2,400.00               10.56

    3                       张军                        4,597.43               20.23

    4                 凯喜雅国际                          689.00                3.03

    5                     科惠有限                        307.00                1.35

    6                      张玉林                       1,138.46                5.01

    7                      林耀武                       1,200.04                5.28

    8                      张喜林                         450.16                1.98

    9                       沙越                        3,117.22               13.72

   10                      沙初犊                         406.95                1.79

   11                      张玉山                         673.00                2.96

   12                     青域敦行                      1,653.39                7.28

   13                      包如荣                       1,176.47                5.18

   14                      李云飞                         717.70                3.16

   15                      高宏健                         167.46                0.74

   16                      孔红满                         478.47                2.11

   17                     海通创新                        717.70                3.16

   18                      王建明                          47.85                0.21

                     合    计                          22,722.32              100.00

    经本所律师对华新有限及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所涉内部决议、股权转让
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文件、公司变更前置批复文件、工商变更登记证明等资料
的查验,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已说明的情形外,华新有限及发行人历次股权结
构的变动均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并办理了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合法、有效。




                                     3-3-2-6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李云飞、孔红满、高宏健、海通创新为申报前一年新增股
         东[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二)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增资入股的具体情形如下:
                                                           是否办
                              持股    增资行为是否                    取得价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                                  理工商
                              比例    履行内部决策                      格          定价依据         增资原因
号       姓名       (万股)                                 变更登
                              (%)          程序                     (元/股)
                                                              记
                                                                                在 2019 年 预 估
                                                                                8,000 万 元 净 利
                                                                                                    看好华新环
 1      李云飞      717.70     3.16           —              是        4.18    润、投前 10 倍 PE
                                                                                                     保的发展
                                                                                估值的基础上协
                                                                                商确定
                                                                                在 2019 年 预 估
                                                                                8,000 万 元 净 利
                                                                                                    看好华新环
 2      孔红满      478.47     2.11           —              是        4.18    润、投前 10 倍 PE
                                                                                                     保的发展
                                                                                估值的基础上协
                                                                                商确定
                                                                                在 2019 年 预 估
                                                                                8,000 万 元 净 利
                                                                                                    看好华新环
 3      高宏健      167.46     0.74           —              是        4.18    润、投前 10 倍 PE
                                                                                                     保的发展
                                                                                估值的基础上协
                                                                                商确定
                                                                                在 2019 年 预 估
                                                                                8,000 万 元 净 利
                                                                                                    看好华新环
 4     海通创新     717.70     3.16           是              是        4.18    润、投前 10 倍 PE
                                                                                                     保的发展
                                                                                估值的基础上协
                                                                                商确定

                根据李云飞、孔红满、高宏健、海通创新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
         签字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发行人上述增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五)增资所涉对赌约定及投资人权利保护特别条款情况

                                 签约时间及         协议中约定的特     终止时间及协
序号        协议签约方                                                                      终止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名称              别条款            议名称



                                                       3-3-2-6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协议》之全部条款自
                                                                               华新环保上报 IPO 申请材料
                                                               2020.07.08 签
    科惠合                2011.12 签订    股权回购、反稀                       之日终止效力,不予执行。
1                张军                                         订的《补充协议
         伙               的《补充协议》 释、优先售出权                        若 IPO 申请未能通过审核或
                                                               之终止协议》
                                                                               撤回,前述条款将恢复执
                                                                               行。
                                                                               《补充协议》之全部条款自
                                                                               华新环保上报 IPO 申请材料
                          2015.12.15 签                        2020.07.08 签
                                          股权回购、反稀                       之日终止效力,不予执行。
2   张玉山       张军     订的《补充协                        订的《补充协议
                                          释、优先售出权                       若 IPO 申请未能通过审核或
                              议》                             之终止协议》
                                                                               撤回,前述条款将恢复执
                                                                               行。
                                                                               《补充协议》之全部条款自
                                                                               华新环保上报 IPO 申请材料
                                                                               之日终止效力,不予执行。
                          2015.12.15 签                        2020.09.10 签   若 IPO 申请未能通过审核或
    青域敦                                股权回购、反稀
3                张军     订的《补充协                         订的《终止协    撤回,前述条款将恢复执
         行                               释、优先售出权
                              议》                                 议》        行。股权回购条款恢复执行
                                                                               的有效期为自撤回 IPO 申请
                                                                               之日或相关审核或注册结
                                                                               果公告之日起一年。
                                                                               《补充协议》之全部条款自
    科 惠 合
                                                               2020.07.08 签   华新环保上报 IPO 申请材料
    伙、科惠              2018.01.29 签
                                          股权回购、优先售    订的《股权回购   之日终止效力,不予执行。
4   有限、凯     张军     订的《股权回
                                          出权                 协议之终止协    若 IPO 申请未能通过审核或
    喜 雅 国                购协议》
                                                                   议》        撤回,前述条款将恢复执
    际
                                                                               行。
                          2018.02.08 签
                                                              2018.02 签订的
                          订的《华新绿
                                                               《华新环保定    华新环保提交 IPO 申请时,
               华新环保、 源环保股份有
5   包如荣                                股权回购             向发行之股份    该条款自动解除,终止或失
                 张军     限公司定向发
                                                               认购协议之补    效。
                          行之股份认购
                                                                 充协议》
                             协议》
                                                                               股权回购条款自华新环保
                          2018.02.08                                           上报 IPO 申请材料之日终止
                          签订的《华新                                         效力,不予执行。若 IPO 申
                                                               2020.09.10 签
    青域敦     华新环保、 绿源环保股份                                         请未能通过审核或撤回,前
6                                         股权回购             订的《终止协
         行      张军     有限公司定向                                         述条款将恢复执行。恢复执
                                                                   议》
                          发行之股份认                                         行的有效期为自撤回 IPO 申
                          购协议》                                             请之日或相关审核或注册
                                                                               结果公告之日起一年。
                          2019.12.17 签   股权回购、反稀       2020.07.08 签   《补充协议》之全部条款自
7   孔红满       张军     订的《补充协    释、优先售出权、 订的《补充协议      华新环保上报 IPO 申请材料
                              议》        股份转让限制、共     之终止协议》    之日终止效力,不予执行。


                                              3-3-2-6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同出售权、优先认                    若 IPO 申请未能通过审核或
                                          购权、清算优先                      撤回,前述条款将恢复执
                                          权、递延投资权、                    行,但:①清算优先权终止
                                          最惠方待遇                          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恢
                                                                              复执行。②股权回购条款的
                                                                              有效期为自撤回 IPO 申请之
                                                                              日或相关审核或注册结果
                                                                              公告之日起一年。
                                                                              《补充协议》之全部条款自
                                                                              华新环保上报 IPO 申请材料
                                                                              之日终止效力,不予执行。
                                                                              若 IPO 申请未能通过审核或
                          2019.12.17 签   反摊薄、股份转让    2020.07.08 签   撤回,前述条款将恢复执
    海通创
8                张军     订的《补充协    限制、随售权、股   订的《补充协议   行,但:①清算优先权终止
      新
                              议》        份回购、清算优先    之终止协议》    后,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恢
                                                                              复执行。②股权回购条款的
                                                                              有效期为自撤回 IPO 申请之
                                                                              日或相关审核或注册结果
                                                                              公告之日起一年。
                                                                              《补充协议》之全部条款自
                          2019.12.09 签
                                                                              华新环保上报 IPO 申请材料
    高宏健、              订的《补充协    股权回购、反稀      2020.07.08 签
                                                                              之日终止效力,不予执行。
9   李云飞、     张军     议》(李云飞    释、股份转让限     订的《补充协议
                                                                              若 IPO 申请未能通过审核或
    王建明                  签署日为      制、优先售出权      之终止协议》
                                                                              撤回,前述条款将恢复执
                          2019.12.15)
                                                                              行。

           经查验,除上表第 5、6 项列出的《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之
    股份认购协议》外,上述《补充协议》、《股权回购协议》未把公司作为协议签
    约方。上述《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之股份认购协议》中,公司虽
    然系协议签约方,但仅作为标的公司签约,并未承担股权回购义务。上述《补充
    协议》、《股权回购协议》主要约定了公司未能满足上市进程后由张军进行股份
    回购,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亦未与市值挂钩。本次申报前,
    上述各方与张军签署《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放弃并终止了相关回购约定的履
    行,上述协议中的恢复条款主要针对发行人最终未能注册并发行上市后的安排,
    如公司未来能够注册并发行上市,上述条款将不会得以履行。故上述协议不存在
    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根据凯喜雅国际、科惠有限、海通创新、科惠合伙、青域敦行、李云飞、孔
    红满、高宏健出具的《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其未提出回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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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
“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
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
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
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
资者权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
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的规定,不会构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增资涉及对赌约定及投资人权利保护特别条款,
自签署后至今,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根据相应的补充协议或终止协议的
约定,该等对赌约定及投资人权利保护特别条款自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获得
中国证监会受理通知之日自动终止或自终止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因此,不会构
成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

    (六)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分别出具的声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股权清晰,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亦不
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加工回
收废旧塑料;工程设计;收集、贮存、利用 HW49(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
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收集、贮存 HW49(900-044-49,仅限废铅蓄电池)(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通过物理工艺对电视、电脑、冰
箱、空调、洗衣机、电风扇等进行拆解、破碎、分选;环保设备的设计、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施工总承包;技术进出
口;再生资源回收(含废旧物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销售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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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器。(“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
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
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
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收集、贮存、利用
HW49(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
收集、贮存 HW49(900-044-49,仅限废铅蓄电池)、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并经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相关业务合同的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
以外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演变情况如下:

    2019 年 7 月 1 日,公司决定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加工回收废旧塑料;道路
货物运输;专业承包;通过物理工艺对电视、电脑、冰箱、空调、洗衣机、电风
扇等进行拆解、破碎、分选;环保设备的设计、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项
目投资;资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工程设计;销售家电器设备;承办展览展示;
投资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再生资源回收(含废旧物资);
收购黄金制品;租赁建筑工程机械、建筑工程设备;加工回收废旧塑料;技术服
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
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
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
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0 年 6 月 1 日,公司决定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加工回收废旧塑料;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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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施工总承包;工程设计。通
过物理工艺对电视、电脑、冰箱、空调、洗衣机、电风扇等进行拆解、破碎、分
选;环保设备的设计、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承办
展览展示;投资咨询;技术进出口;再生资源回收(含废旧物资);技术服务;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
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
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
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
运输、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决定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加工回收废旧塑料;工程
设计;收集、贮存、利用 HW49(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
片、插件、贴脚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
收集、贮存 HW49(900-044-49,仅限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
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通过物理工艺对电视、电脑、冰箱、空调、洗衣机、
电风扇等进行拆解、破碎、分选;环保设备的设计、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施工总承包;技术进出口;再生资源回收(含
废旧物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销售家用电器。(“1、未经
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
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
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收集、贮存、利用 HW49(废电路板(包
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收集、贮存 HW49
(900-044-49,仅限废铅蓄电池)、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华新环保及发行人历次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为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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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处理处置服务,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
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年度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元)       206,450,937.72   583,195,057.50     421,988,303.89   244,274,999.42

 主营业务收入
                      204,947,880.43   571,820,193.73     417,955,074.91   242,543,020.66
     (元)

 主营业务收入
                               99.27            98.05              99.04            99.29
  占比(%)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
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资质证书


    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以下与经营活
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1.发行人

    (1)2010年7月30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核发的《北京市废
旧金属回收经营备案证明》(编号:1102231531),主要经营品种:通过物理工
艺对电视、电脑、冰箱、空调、洗衣机、电风扇等进行拆解、破碎、分选;环保
设备的设计、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工程设计;销售家电器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投资咨询;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再生资源回收(含废旧物资)。

    (2)2013年4月12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通州区商务委员会核发的《再生资
源回收经营备案者备案登记证明》(编号:1100110454),主要经营品种:废旧
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

    (3)2016年11月1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编号:D11000024),核准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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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类别:HW49[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
贴脚等)],核准规模为2,500吨/年,有效期自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4)2018年9月18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编号:E1101121),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及能力:
电视机56万台/年,电冰箱24万台/年,洗衣机28万台/年,房间空调器16万台/年,
微型计算机26万台/每年,有效期自2018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

    (5)2018年7月24日,根据通州区商务委员会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表》(编号:02140337),发行人已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6)2012年3月16日,发行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核发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编号:1114961475),企业经营类别: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7)2018年12月11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通州区交通局核发的“京交运管
许可货字110112013937”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10232402),经营
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0日。

    (8)2020年1月15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编号:D11000031),核准经营方式:收集、贮存;核准经营危险废
物类别:HW49(900-044-49,仅限废铅蓄电池);核准经营规模:8000吨/年。
有效期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内蒙古华新

    (1)2015年12月24日,内蒙古华新取得乌兰察布市商务局核发的《再生资
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编号:15098102008),主要经营品种:对家电、
手机等电子产品回收并拆解、破碎分选;环保设备、技术设计和转让、培训、销
售家用电器设备。

    (2)2020年1月16日,内蒙古华新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发的《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1509810094),核准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处置;
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HW04、HW06、HW07、HW08、HW12、HW13、HW15、
HW17、HW18、HW19、HW20、HW21、HW22、HW23、HW24、HW25、HW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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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27、HW28、HW29、HW30、HW31、HW32、HW33、HW34、HW35、HW36、
HW46、HW47、HW48、HW49、HW50、(900-000-XX);核准经营规模:95000
吨/年。有效期自2020年1月16日至2025年1月16日。

    (3)2019年10月9日,内蒙古华新取得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编号:E1509811),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
别:电视机57万台/年,电冰箱20万台/年,洗衣机20万台/年,房间空调器7万台/
年,微型计算机8万台/年,有效期自2019年10月9日至2022年10月8日。

    3.华新凯业

    (1)1999年4月5日,华新凯业取得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编号:公特京废字第EG0097号),经营范围:废旧金属回收(汽车解体)。

    (2)2014年10月16日,华新凯业取得北京市顺义区商务委员会核发的《再
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编号:1100120015),主要经营品种:废旧
物资收购;收购、解体、加工报废机动车、军队退役报废装备。

    4.云南华再

    (1)2011年5月18日,云南华再取得嵩明县公安局杨林开发区派出所核发的
《昆明市特种行业治安备案登记证明》(编号:昆公特备字第2号),经营项目:
通过物理工艺对旧电视、电脑、冰箱、空调、洗衣机、电风扇等电子产品进行拆
解、破碎、分选;再生资源回收(含废旧物资)。

    (2)2013年2月28日,云南华再取得昆明市东川区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信息
化局核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编号:5301130051),主要
经营品种:以营业执照为准。

    (3)2019年11月26日,云南华再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核发的《云
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YD530113003),核准经营方式:收集、贮
存;年经营规模:25,000吨;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HW49其他废物,有效期自
2019年11月26日至2022年11月25日。

    (4)2020年6月24日,云南华再取得昆明市环保局核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处理资格证书》(编号:E5301134),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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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各类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能力:电视机56
万台/年、电冰箱30万台/年、洗衣机25万台/年、空调1万台/年、电脑8万台/年,
有效期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23日。

    5.华新弘达

    2019年11月8日,华新弘达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发的《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编号:1509810123),核准经营方式:收集、贮存;核准经营危
险废物类别:废铅酸蓄电池HW49(900-044-49)、HW08(900-214-08)、HW08
(900-217-08)、HW08(900-218-08)、HW08(900-219-08)、HW08(900-220-08)、
HW08(900-249-08);核准经营规模:废旧蓄电池15000吨/年,废润滑油20000
吨/年,有效期自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11月7日。

    6.香蕉皮

    2015年2月11日,香蕉皮取得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核发的《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备案者备案登记证明》(编号:京技商务[2015]1号),主要经营品种
为:再生资源回收。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在
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
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为张军、沙越
夫妇。张军持有发行人 45,974,306.00 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 20.23%。沙越持
有发行人 31,172,221.00 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 13.72%,通过恒易伟业间接控
制发行人 12.25%的表决权。并且,张军和沙越系夫妻关系。因此,张军、沙越
夫妇合计持有发行人 33.95%的股份,并通过恒易伟业间接控制发行人 12.2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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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2.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
股份的股东如下表:
       序号          关联方名称/姓名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恒易伟业                    持有华新环保 12.25%股份

          2             科惠合伙                    持有华新环保 10.56%股份

          3             青域敦行                    持有华新环保 7.28%股份

          4              张玉林                     持有华新环保 5.01%股份

          5              林耀武                     持有华新环保 5.28%股份

          6              包如荣                     持有华新环保 5.18%股份

    其中发行人股东科惠有限为科惠合伙的管理人,发行人股东凯喜雅国际为包
如荣控制的企业。
    持股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说明

      1                 张军                                 董事长

      2                王建明                             董事、总经理

      3                林耀武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4                张喜林                            董事、副总经理

      5                张玉林                                 董事

      6                 李辉                                独立董事

      7                 王红                                独立董事

      8                郑俊果                               独立董事

      9                巴雅尔                              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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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余乐                                监事

      11                刘洋                            职工代表监事

      12                刘时权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均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5.发行人的子公司


    (1)华新凯业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华新凯业成立于2000年1月20日,现持有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3723972161F”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北京市顺义区
高丽营镇顺高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张玉林,注册资本为1500.00万元,实
缴资本为15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废
旧物资收购;收购、解体、加工报废机动车、军队退役报废装备;楼宇保洁服务;
销售百货、金属材料(不含电石、铁合金)、汽车配件、机械设备、电器设备、
五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不含砂石及砂石制品)、装饰材料;
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华新凯业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拥有其100.00%的股权。

    (2)云南华再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云南华再成立于2010年12月13日,现持有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530113566217495T”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云南省东川
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张军,注册资本为1,000.00万
元,实缴资本为1,0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
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通过物理工艺对电视、电脑、冰箱、空调、洗衣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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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手机、电风扇进行拆解、破碎、分选、废旧金属回收处置及销售;环保
设备的设计、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废旧塑料加工技术研发;项目投资及
对所投资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设计;销售家用电器设备;承
办展览展示;投资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再生资源(含
废旧物资,未被污染医疗废塑料、废玻璃输液瓶、不含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
经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回收、加工及销售;塑料颗粒、塑料制品生产;普通货
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云南华再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拥有其100.00%的股权。

    (3)内蒙古华新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内蒙古华新成立于2012年10月30日,持有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509810539415250”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丰镇市氟化工业
园区,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张军,注册资本5,000.00万元,实缴资本为5,000.00万元,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通
过物理工艺对电视、电脑、冰箱、空调、洗衣机、打印机、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
回收并通过物理工艺拆解、破碎和分选;回收和处理印刷电路板、电子污泥、电
子垃圾、废弃设备用油、铅酸电池等工业废物;环保设备的设计和开发、技术咨
询和转让;环保知识推广与培训;项目投资、资产管理、工程设计、专业承包;
销售家用电器;承办展览展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废旧塑
料加工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再生资源(含废旧物资,未
被污染的医疗废塑料、废玻璃输液瓶;不含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相关部门审
批的项目)回收;废五金、废金属、报废电子产品、废线路板销售;报废机电设
备及零部件、废造纸原料、有色金属粉末、合金及压延制品销售;金属材料、五
金交电、建筑材料销售;废旧物资展示、交易咨询;仓储服务;废旧电机、压缩
机拆解加工”。

    内蒙古华新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拥有其100.00%的股权。

    (4)香蕉皮及其分公司

    ① 香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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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香蕉皮成立于2014年4月14日,现持有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110302098285664T ”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北京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2号楼9层1011。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巴雅尔,注册资
本为1,500.00万元,实缴资本为1,5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
资),经营范围为“环保、照明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应用软件服务;环保设备设计;再生资源回收(不含行政许可的项目);投
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销售照明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家用电器、五
金交电(不含电动自行车)、建筑材料、钢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
设备、化工产品;批发汽车配件;工程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专业承包;城市生
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道路货物运输、专业承包以及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香蕉皮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拥有其100.00%的股权。

    ② 香蕉皮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香蕉皮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
公 司 成 立 于 2019 年 1 月 9 日 , 现 持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50802MA0Q4FJ47H”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临河区河套大街西街北侧,负责人为巴雅尔。经营范围为“环保,照明设备的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环保设备设计;再生
资源回收(不含行政许可的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销售照明设备;
工程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专业承包;(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专业承包以及依法须经营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皮包”。

    (5)云南京新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云南京新成立于2019年8月9日,现持有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530113MA6P0Y3E73”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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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区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姓名为王永明,注册资本及实
收资本均为2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废
旧物资、废旧蓄电池、锂电池的回收及贮存;废旧电动车的回收及拆解(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云南京新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拥有其100.00%的股权。

    (6)华新蒙正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华新蒙正成立于2019年3月27日,持有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150981MA0Q6K470E”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内蒙古自治
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氟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姓名为余乐,注册资本为100.00
万元,实缴资本为1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
围为“固体废弃物与危险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处置、利用及开发;再生包装桶
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废弃物处置设施的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及技术咨询,
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废旧润滑油,废旧切削液及废
旧乳化液的回收及仓储。”。

    华新蒙正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拥有其100.00%的股权。

    (7)华新弘达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华新弘达成立于2019年2月20日,现持有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150981MA0Q56QJ55”的《营业执照》,其住所为内蒙古自治
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氟化工业园西区,法定代表人姓名为许恒睿,注册资本为
200.00万元,实缴资本为2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为“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废旧润滑油、废
切削液及废乳化液的回收及贮存。”

    华新弘达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拥有其100.00%的股权。

    (8)绿洲新氟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绿洲新氟成立于2019年11月14日,持有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150981MA0QJML40H”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住所为内
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氟化工业园西区,法定代表人姓名为李阳,注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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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为500.00万元,实缴资本为500.00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工
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含氟精
细化工技术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绿洲新氟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拥有其60.00%的股权。

       6.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参股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下: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军为该公司执行董事、
  1      北京华宇英安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并持股 78.67%,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林
                                      耀武持股 21.33%
         南和县京和山水房地产开发有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沙越持股 25%
         限公司
  3      南和京和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沙越持股 25%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军为该公司董事并持
  4      邢台邢东玄明实业有限公司
                                      股 25%
         北京启洋禾铭企业管理咨询有   发行人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林耀武为该公司法定代
  5
         限公司                       表人、执行董事并持股 50%
                                      发行人董事张玉林持股 25%;公司董事长张军之姐
  6      世纪佳通                     张呼梅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并持股 75%
                                      发行人董事张玉林持股 62%、发行人董事、常务副
  7      蔚蓝科讯
                                      总经理林耀武持股 37%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包如荣为实际控制人并担
  8      凯喜雅国际                   任董事

  9      凯喜雅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包如荣担任董事

  10     科惠有限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科惠合伙的管理人

  11     雅欣投资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包如荣亲戚王坤持股 80%

         浙江英纳伟迅投资管理有限公
  12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包如荣持股 64%
         司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英纳投资合
  13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包如荣出资 62.8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志道成章管理咨询有限公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辉担任经理兼执行董事并持股
  14
         司                           100%
         北京计远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刘时权之妻刘秦担
  15
         司                           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并持股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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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包如荣任董事长,该企业目
 16     深圳市润财贸易有限公司
                                        前处于吊销状态。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军之姐张呼梅担任该
        四川雨辰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
 17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持股 18.75%,该企
        公司
                                        业目前处于吊销状态。
        北京世纪佳田环境科技有限公
 18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沙越母亲王光秀持股 70%
        司

      7.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序号                 名称                   关联关系                     状态

  1              云南华柏                发行人子公司          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注销

  2              华星康彩                发行人子公司          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注销

  3              河南华再                发行人子公司          于 2019 年 8 月 26 日注销

  4                  京吉和              发行人子公司          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注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
  5              太极华英                                      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注销
                                      长张军控制的企业法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沙越
  6     北京朗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注销
                                       之兄沙初犊持股 40%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沙越
        北京华泰英腾科技开发有限     张军各持股 50%,沙越为
  7                                                            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注销
                  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
                                               代表人
        北京华泰天越科技发展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
  8                                                            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注销
                  公司                   长张军持股 80%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张军持股 70%并担任该
  9     上海程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注销
                                     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张军之姐张呼梅持股
        北京世纪安通信息技术有限
 10                                  100.00%并担任该公司的     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注销
                  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总经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沙越
                                     持股 60%并担任该公司执
                                     行董事、总经理。发行人
 11     北京市湘芙蓉商贸有限公司                                于 2020 年 6 月 8 日注销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军
                                     之姐张果梅持股 40%并担
                                      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亚椰风居餐饮有限责任公      发行人曾经董事刘剑锋
 12                                                                      在业
                    司                     为该公司董事
                                      发行人曾经董事刘剑锋
 13       南通永琦家居有限公司                                           在业
                                         为该公司副董事长
        伟本智能机电(上海)股份      发行人曾经董事刘剑锋
 14                                                                      在业
                有限公司                 为该公司独立董事



                                        3-3-2-7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发行人曾经董事刘剑锋
 15                                                                      在业
                   公司                 为该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   发行人曾经董事刘剑锋
 16                                                                      在业
                 有限公司               为该公司独立董事
         上海科祥股权投资中心(有   发行人曾经董事刘剑锋
 17                                                            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注销
                 限合伙)              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
         杭州东海春房地产开发有限   包如荣曾任副董事长的
 18                                                                      在业
                   公司             企业,已于 2017 年 8 月
                                                辞任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
                                    包如荣曾任董事长的企
 19      浙江中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业,已于 2017 年 6 月辞
                                                  职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
 20      杭州桑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包如荣持股 50%并任执行     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注销
                                                董事
                                    发行人子公司华新凯业       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对外转
 21                  车易拆
                                          持股 30%的企业                   让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张
                                    喜林持股 60%,其妻纪娇
 22      北京神州信扬科技有限公司                               于 2020 年 7 月 8 日注销
                                    云持股 40%并担任执行董
                                                  事
         北京中合明智信息咨询中心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辉担
 23                                                            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注销
               (有限合伙)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曾任发行人董事,已于
 24                  刘剑锋                                               —
                                      2020 年 4 月 30 日辞职
                                    曾任发行人监事,已于
 25                  赵铁龙                                               —
                                          2018 年 6 月辞职
                                    曾任发行人财务负责人,
 26                  孟聪                                                 —
                                      已于 2017 年 2 月辞职
                                    曾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已
 27                  姚智                                                 —
                                        于 2017 年 5 月辞职

      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注销的子公司为华星康彩、河南华再、云南华柏及

京吉和。

      (1)华星康彩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华星康彩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住所为曹妃甸工业区保税港区,公司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建设”。华星康彩
注销前,发行人持有华星康彩 100%股权。由于一直未实际开展业务,2019 年 4
月 30 日,经唐山市曹妃甸区行政审批局核准,华星康彩注销。

      (2)河南华再


                                        3-3-2-7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河南华再成立于 2009 年 11
月 24 日,注册资本 700 万人民币,住所为郑州市上街区锦江路南侧、登封路以
西,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环保设备的设计、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资产管理;再生资源回收;承办展览展示;销售:家
用电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
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河南华再注销前,发行人持
有河南华再 100%股权。由于进入当地市场较晚,竞争激烈,河南华再一直未实
际开展业务。2019 年 8 月 26 日,经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河南华
再注销。

    (3)云南华柏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云南华柏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注册资本 1,300 万人民币,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再就业特区天
生桥特色产业园,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
为“塑木材料制造、加工、销售;塑木机械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木塑助剂
的研发、生产;工业原材料种植、收购、加工;木塑产品及原材料的进出口(以
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云南华柏注销前,发行人持有云南华柏
51%股权,澳大利亚公司 BIOFIBA LIMITED 持有云南华柏 49%股权。由于拟引
进的外方技术尚不成熟,云南华柏一直未能实际开展业务,2019 年 11 月 7 日,
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云南华柏注销。

    (4)京吉和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相关工商登记资料,京吉和成立于2018年11月5日,
住所为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河郭乡)经济开发区(京和产业园17号车间),注
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工商登记的经营
范围为“环保产品、技术研发,废旧塑料加工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再生资源(含未被污染的医疗废塑料、废玻璃输液瓶;不含危险废物、
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回收、加工、仓储、销售;塑料颗粒、塑
料制品生产;普通货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3-3-2-8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经营活动)”。因公司业务发展方向调整,京吉和一直未实际开展业务。2020
年7月23日,经邢台市南和区行政审批局核准,京吉和注销。

    2018 年 12 月,云南华柏因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被国
家税务总局昆明市东川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处以 100 元罚款;2018 年 11 月,
华星康彩被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曹妃甸区税务局处以 500 元的税务处罚[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十六、发行人的税务”]。除此之外,根据发行人陈述及出具的
说明,上述四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

    经查验,除已说明的情形外,上述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在存续期间不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因上述子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注销时没有员工,因此不涉及债
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事宜。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等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
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出售商品

    报告期内所发生的上述关联销售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0 年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1-6 月
                                             —
     车易拆            销售配件                               —               —    200,873.79

                合计                        —                —               —    200,873.79


    2017 年 1 月 1 日,华新凯业与车易拆签订《报废机动车回用件销售合同》,
华新凯业向车易拆销售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合同有效期 2 年。2017 年度,华新
凯业向车易拆销售汽车零配件总计金额为 20.09 万元。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报告期内所发生的上述关联采购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0 年 1-6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月


                                          3-3-2-8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1-6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月
       车易拆        报废机动车             —             —      6,200.00      185,024.00
                     罚没车处置服
       车易拆                               —     375,400.00    381,000.00
                           务
       车易拆         软件开发              —             —    390,000.00             —

   凯喜雅国际           丝巾                —             —      2,340.00             —

    太极华英          运输设备              —     102,087.52            —             —


    2016 年 12 月 1 日,华新凯业与车易拆签署《合作协议》,华新凯业向车易
拆采购报废车辆,并将车辆进行解体报废,合同有效期 2 年。2017 年度与 2018
年度,华新凯业分别向车易拆采购废旧汽车 281 辆和 9 辆,采购金额分别为 18.5
万元和 0.62 万元。

    2018 年 2 月 1 日,华新凯业与车易拆签订《交管局罚没车处置服务协议》,
华新凯业负责对车辆进行解体处置,车易拆负责对罚没车辆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和
信息查询,华新凯业支付车易拆上述服务费 200 元/辆,合同有效期 2 年。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公司应付车易拆的服务费分别为 38.10 万元和 37.54 万元。

    2018 年度,车易拆为发行人提供软件升级改造、废旧车辆运营管理系统年
度日常运维等服务软件服务。华新凯业共向车易拆支付软件开发费用 39 万元,
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2017 年 3 月 1 日,华新凯业与车易拆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车易拆
为华新凯业提供内部运营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的技术开发服务,合同金额 20.00 万
元。

    (2)2017 年 9 月 20 日,华新凯业与车易拆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车易
拆为华新凯业提供基于华新凯业现有运营管理系统进行部署实施的技术服务,合
同金额 10.00 万元;

    (3)2017 年 12 月 28 日,华新凯业与车易拆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车易
拆为华新凯业提供基于华新凯业现有运营系统的运维服务,合同金额 6.00 万元。

    (4)2018 年 4 月,华新凯业与车易拆签订《软件模块改造合同》,车易拆
为华新凯业提供软件模块相关文件、资料,合同金额 3.00 万元。

                                            3-3-2-8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关键管理人员 12 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关键管理人员 14 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关键管理人员 12 人,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关键管理人员 11 人,支付薪酬情况见下表: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890,957.19            3,946,456.81         2,697,815.93      2,036,840.55

    4.其他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南和京和        租金                        —       400,000.00                  —                     —

  车易拆         餐费                2,358.49                   —                —                     —

    公司 2019 年度租赁使用南和京和使用面积为 2,740 平方米的厂房,每天每
平米租赁费 0.4 元,共计 40 万元整。

    2020 年 5-6 月,公司关联方车易拆由于食堂整改,员工无法进行日常就餐,
因此车易拆员工于发行人食堂进行日常就餐,由此产生的交易金额共 2,358.49
元。

    5.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情况如下表所示: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其他应收款           余乐                     —                     —                —     1,255,000.00

其他应收款       沙初犊                       —        5,420,463.57         3,953,841.27     2,638,310.65

其他应收款     恒易伟业                       —                     —         5,000.00                 —

其他应收款     南和京和                       —                              400,000.00       400,000.00

 预付账款        车易拆                       —                     —                —      278,000.00



                                                  3-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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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陈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本所律师的访谈并经查验,
报告期内,华新凯业在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将符合规定废旧汽车零部件对外
销售时,为满足付款便利和公司回款及时性的要求,存在销售部员工代收废旧汽
车零部件货款的情形。由于发行人废旧汽车零部件的客户中一些个体经营户规模
较小,银行结算方式下,向公司账户转账为对公业务,受银行或信用社营业时间、
网点的限制。对于这些小额零星销售,为便于及时付款收货,部分该类客户会偏
向于要求发行人提供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可在较大程度上增加付款的方便性和及
时性。销售部员工将收取的部分货款转入华新凯业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沙初犊账
户,用于其支付直接支付车辆残值、管理软件开发费用等,余款未及时交回公司,
截至 2019 年末,合计应收沙初犊 542.05 万元,沙初犊所欠款项已经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清偿完毕。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6.30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应付账款       车易拆      375,400.00           375,400.00          6,200.00                  —

  应付利息           张军               —                —      3,189,643.44      3,153,162.43

  应付利息       沙初犊                 —                —       341,646.21        294,815.98

  应付利息      太极华英                —                —                  —    1,005,538.86

  应付利息      雅欣投资                —                —       427,500.00         51,534.25

  应付利息           沙越               —                —      5,050,301.98      4,616,379.34

  应付利息      世纪佳通                —                —       840,264.48        420,132.24

  应付利息       张玉林                 —                —       215,774.36        107,887.18

  应付利息       张果梅                 —                —       808,526.72        808,526.72

 其他应付款      张玉林      370,000.00           277,908.25      3,044,862.76      3,001,981.20

 其他应付款     太极华英                —                —                  —   22,993,500.00

 其他应付款          张军   1,799,100.26        1,799,100.26      1,799,100.26      8,718,520.68

 其他应付款     雅欣投资                —                —    30,000,000.00      30,000,000.00

 其他应付款          沙越               —                —      9,975,233.69      9,975,233.69

 其他应付款     世纪佳通                —                —      9,658,212.33      9,658,212.33



                                             3-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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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元
                                                                                   2017 年度
                租赁资产种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出租方名称                                                                         确认的租赁
                    类        确认的租赁费     确认的租赁费         确认的租赁费
                                                                                       费
 太极华英         运输设备          —              16,334.00         28,584.51          —

    7.关联担保情况
                                                                                     单位:元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终止日
                                                                                   完毕
                         5,000,000.00    2017/01/19             2018/01/19          是
   张军、沙越
                         5,000,000.00    2017/03/10             2018/03/10          是

                         5,000,000.00    2016/12/20             2017/12/19          是
   张军、沙越
                         5,000,000.00    2017/07/31             2018/07/30          是

                        10,000,000.00    2018/02/07             2021/02/07          是
张军、沙越、太极
                         9,000,000.00    2017/09/27             2018/09/27          是
      华英
                         6,000,000.00    2017/10/27             2018/10/27          是

      张军              30,000,000.00    2017/12/20             2019/12/20          是

   张军、沙越           47,000,000.00    2017/07/26             2022/07/25          否

   张军、沙越           10,000,000.00    2017/08/11             2018/02/09          是

 张军、华新凯业         15,000,000.00    2015/09/29             2018/09/28          是

      张军               5,000,000.00    2018/09/26             2019/09/26          是

   张军、沙越            5,000,000.00    2018/12/25             2019/12/25          是

   张军、沙越            5,000,000.00    2017/03/08             2018/03/02          是

   张军、沙越            5,000,000.00    2017/09/21             2018/09/20          是

      张军               6,000,000.00    2019/11/28             2020/11/28          否

      张军               4,000,000.00    2019/12/04             2020/12/04          否

      张军               4,000,000.00    2019/12/09             2020/12/09          否

      张军               5,000,000.00    2019/12/17             2020/12/17          否

                         1,000,000.00    2019/12/19             2020/11/19          否
      张军
                        15,000,000.00    2019/12/19             2020/12/19          否



                                         3-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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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终止日
                                                                               完毕
      张军              5,000,000.00   2019/12/27      2020/12/27               否

      张军              4,000,000.00   2020/01/19      2021/01/19               否

      张军              3,000,000.00   2020/03/19      2021/03/19               否

      张军              3,000,000.00   2020/04/10      2021/03/19               否

    8.关联资金拆借情况
 (1)关联方资金拆借(本金)

    ①2020 年 1-6 月:

                                                                                 单位:元

     关联方          2020.01.01        累计借入          累计归还            2020.6.30

     张玉林            277,908.25         92,091.75                 —         370,000.00

      张军            1,799,100.26                —                —       1,799,100.26

      合计            2,077,008.51                —        92,091.75        2,169,100.26

    ②2019 年:

                                                                                 单位:元

     关联方          2019.01.01        累计借入          累计归还           2019.12.31

      沙越            9,975,233.69                —     9,975,233.69                    —

    世纪佳通          9,658,212.33                —     9,658,212.33                    —

     张玉林           3,044,862.76                —     2,766,954.51          277,908.25

     沙初犊           1,076,557.00                —     1,076,557.00                    —

      张军            1,799,100.26                —                —       1,799,100.26

    雅欣投资         30,000,000.00                —    30,000,000.00                    —

      合计           55,553,966.04                —    53,476,957.53        2,077,008.51

    ③2018 年:
                                                                                 单位:元

     关联方          2018.01.01        累计借入          累计归还           2018.12.31

      沙越            9,975,233.69                —                —       9,975,233.69



                                       3-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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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太极华英          22,993,500.00        932,500.00     23,926,000.00                  —

    世纪佳通            9,658,212.33                —                —     9,658,212.33

     张玉林             3,001,981.20        42,881.56                 —     3,044,862.76

     沙初犊             1,076,557.00                —                —     1,076,557.00

      张军              8,718,520.68       301,100.26      7,220,520.68      1,799,100.26

    雅欣投资          30,000,000.00                 —                —    30,000,000.00

      合计            85,424,004.90      1,276,481.82     31,146,520.68     55,553,966.04


    ④2017年:
                                                                                 单位:元

     关联方           2017.01.01        累计借入          累计归还          2017.12.31

      沙越            29,975,232.87                 —    19,999,999.18      9,975,233.69

    太极华英          27,693,500.00                 —     4,700,000.00     22,993,500.00

    世纪佳通           9,658,212.33                 —                —     9,658,212.33

     张玉林            2,480,165.00       521,816.20                  —     3,001,981.20

     沙初犊            1,076,557.00                 —                —     1,076,557.00

      张军             7,220,520.68      1,498,000.00                 —     8,718,520.68

    雅欣投资                       --   30,000,000.00                 —    30,000,000.00

     张果梅            4,319,279.08                 —     4,319,279.08                  —

      合计            82,423,466.96     32,019,816.20     29,019,278.26     85,424,004.90


    (2)关联方资金拆借(各期利息)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雅欣投资                        —    1,346,462.33      1,710,000.00           51,534.25

    张玉林                         —     102,376.82         107,887.18          107,887.18

     张军                          —               —        36,481.01          314,092.68

    张果梅                         —               —                —         143,987.60

     沙越                          —     307,361.62         433,922.64          893,328.80

    沙初犊                         —      26,433.18          46,830.23           46,830.23

   太极华英                        —               —       884,883.26        1,005,538.86



                                         3-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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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纪佳通              —      391,356.06         420,132.24          420,132.24


    前述除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外的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发行
人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前述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认
为除资金往来外的所有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交易条件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
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
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

    报告期内,由于公司规范治理尚需完善,发行人与关联方曾存在关联资金占
用情形,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逐渐完善,关联资金占用彻底清理完毕;且发行人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资金占
用的管理制度》,对关联方资金往来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该等资金往来未给发行
人的内控制度有效性、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
违规,亦未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造成实质性损害,发行人章程、《华新绿源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资金占用的管理制度》已就关于避免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事宜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形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完整,上述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
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进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定价公允,
合理,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该等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
形,不存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益输送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承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 5%以上股东、科惠有限、凯喜雅国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
出具书面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本单位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本单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
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
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发

                                3-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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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
法权益。

    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及《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有关议事规
则及决策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章程、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
定中明确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要从事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处置
服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其中: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控制的恒易伟业为发行人员工持股
平台,张军控制的北京华宇英安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应用软件和计算机系统应
用服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
同业竞争。

    2.经本所律师查验,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张军、沙越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及下属企业目前没有直
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本人未在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

                                3-3-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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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及下属企业,不会直接或
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
动。

    本人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
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
何与发行人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及下属企业,将来面临或
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发
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无论是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自身
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
术、新产品,发行人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本人保证本人自身、并保证将
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出售或转让该等新技术、新产品时给予发行人的条件
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保证本
人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
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保证本人并将促使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
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
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
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及下属企业如违反上述承
诺,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3-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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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
     不可撤销的。”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及其内部制度中
     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
     竞争的情形,且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该等
     承诺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将上述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5
     宗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使用权                                                        使用权    他项
       证件编号                   座落        面积(㎡)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人                                                            类型    权利
      京(2016 )
                              北京市通州区
      通州区不动                                             工业   2058 年 7 月             设定
1                   发行人    景盛北一街 4     30,708.25                            出让
      产 权 第                                               用地   27 日                    抵押
                              号
      0000145 号
      蒙(2016 )
      丰镇市不动    内蒙古    丰镇市氟化工                   工业   2066 年 9 月
2                                              96,110.00                            出让          —
      产 权 第      华新      业西园区                       用地   26 日
      0000040 号
      蒙(2018 )
                              丰镇市氟化工
      丰镇市不动    内蒙古                                   工业   2068 年 10
3                             业西园区纬十     105,643.00                           出让          —
      产 权 第      华新                                     用地   月 29 日
                              路南侧
      0002588 号
      蒙(2019 )
      丰镇市不动    内蒙古    丰镇市氟化工                   工业   2068 年 12
4                                              12,000.00                            出让          —
      产 权 第      华新      业西园区                       用地   月 28 日
      0001775 号
      蒙(2020 )
                              丰镇市氟化工
      丰镇市不动    内蒙古                                   工业   2069 年 10
5                             业西园区纬九     92,271.00                            出让          —
      产 权 第      华新                                     用地   月 30 日
                              路南侧
      0000135 号



                                             3-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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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发行人将“京(2016)通州区不动产权第0026197号”的房屋、“京
(2016)通州区不动产权第0000145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为北京银
行上地支行向发行人提供的4,700.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为2017年7
月28日至2022年7月28日。
    发行人将“京(2018)通不动产权第0026937号”房屋抵押给中国银行北京
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为中国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发行人提供的在
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最高额在5,000.00万元内主债权提
供抵押担保。
    本所律师注意到,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云南华再位于
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所用土地的不动产权证至今尚未办理
完毕。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经查验,2011年1月14日,华新
有限与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签订了《华新绿源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东川再就
业特区天生桥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华新有限投资1.5亿元在云南省东川
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中国西南电子废弃物处置示范基地项目,建
基地所需的100.00亩土地由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以每亩12.00万元的价格包干
供给华新有限(该价格已包含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契税等所有相关
税费,若有超出部分则由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全部承担),并于2013年12月31
日以前办理完成国有工业用地性质的土地权证手续并将土地使用权证交付华新
有限。
    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华新有限于2012年5月18日、7月3日分别付款500.00万
元、300.00万元给昆明东起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
10日付款100.00万元给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管委会,云南华
再于2014年3月28日付款300.00万元给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
管委会,至此土地预付款合计1,200.00万元已付清。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对东川再就业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工作人
员的访谈等资料,目前该地已付清土地预付款,并已实现“三通”,尚待履行招
拍挂程序,至今尚未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是天生桥特色产业园区系东川
区与寻甸县共建,土地手续在寻甸县办理,其他手续在东川区办理,两县区对土
地价格认识不同,导致目前园区投产的23家企业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园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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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历史问题,按程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020年1月6日,东川再就业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出具《情况说明》,目前东
川区政府正在与寻甸县政府进行对接,组织获批地块完成招拍挂手续。2020年5
月15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项目建设用地已取得农用地
征转批复,正在组织开展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承诺如云南华再因上述土地未能
取得不动产权证被有关部门收回土地,或因前述事宜受到行政处罚、承担赔偿责
任,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条件对云南华再进行全额补偿,不会使云
南华再遭受相关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云南华再所用土地虽然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系历
史原因造成,有关土地一直为云南华再使用,且有关主管机关正在组织开展土地
招拍挂出让工作,因此,上述不动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毕的情形不会对其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2
处房屋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取得   他项
      证件编号       所有权人        座落              面积(㎡)       用途
号                                                                                 方式   权利
     京 ( 2016 )              北京市通州区
     通州区不动                 景盛北一街 4                                       原始   设定
1                     发行人                            9,174.75     车间变电所
     产 权 第                   号院 3 号 1 层                                     取得   抵押
     0026197 号                 101 等 3 套
                                北京市通州区
     京 ( 2018 )
                                景盛北一街 4
     通不动产权                                                     车间、综合厂   原始   设定
2                     发行人    号院 1 号楼 1 至        14,666.82
     第 0026937                                                           房       取得   抵押
                                3 层 101;4 号 1
     号
                                至 5 层 10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
及子公司有如下建筑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具体情形如下:
     (1)发行人pcb拆解品储存车间、金属分类打包车间和锅炉房。上述建筑虽
已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规划验收手续,但由于发行人后出于员
工住宿、就餐需要,将金属分类打包车间和pcb拆解品储存车间分别改建为员工
倒班宿舍和食堂,因此均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其中金属分类打包车间未办理后
续的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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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云南华再位于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的办公楼、仓
库和厂房。2013年4月2日,云南华再取得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管理委员会颁发
的“地字第[5301132013000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年9月4日,云
南华再取得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管理委员颁发的“建字第[530113201300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12月1日,云南华再取得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
区管理委员颁发的“2014-012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建筑由于云南
华再所用土地的不动产权证至今尚未办理完毕[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之“1.土地使用权”],
因此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3)内蒙古华新位于丰镇市氟化工业西园区的厂房、办公楼,该等建筑目
前正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不动产登记证书正在办理中。其中内蒙古华
新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项目已取得“蒙(2016)丰镇市不动产权第0000040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字第15262820160002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字第15262820180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蒙古华新危险
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已取得“蒙(2018)丰镇市不动产权第0002588号”《国有土地
使用证》、“地字第15262820180002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
1526282018000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152628201908060101号”《建
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鉴于:(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上述未办理不动产权
证的房产(pcb拆解品储存车间、金属分类打包车间和锅炉房)总面积占发行人
已建成房屋总面积比例仅约8%,该等房屋的账面价值占发行人截至 2019年末固
定资产净值的比例仅为8%左右,占比均较小,且主要为辅助性建筑,不属于核
心生产经营设施,即使被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拆除,对发行人造成的损失金额较低,
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2020年5月14日,北京市通州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证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
日至2020年5月14日,未发现因违反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受到我委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29日,昆明市东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经东川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相关职能科室核查,自2017年1月1日至今未发现云南华再新源环保产
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应处罚记录。”2020年5月13日,丰镇市不动产登记局出具证
明:“内蒙古华新自2017年来遵守国家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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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该公司在丰镇市氟化工业西园区已建设
完成的房屋建设过程合法合规,目前正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取得不动产权证
不存在法律障碍”;(3)对于发行人及云南华再的地上建筑,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承诺如上述建筑被责令拆除,或因前述事宜受到行政处
罚、承担赔偿责任,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条件对发行人进行全额补
偿,不会使发行人遭受相关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房产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形不会对其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此外,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
成品库、塑料加工分选区为临时建筑,该处建筑尚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进
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如未经批准进行临
时建筑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华新环保自建上述临时钢结构建筑物时未
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上述临时建筑物系在华新环保自有土地上
建成,主要用于电子废弃物拆解件的防雨遮盖等用途,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未收到任何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罚款的通知。2020年5月14日,北京市通州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证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
日至2020年5月14日,未发现因违反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受到我委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承诺发行人如上述临时性建筑被
责令拆除,或因前述事宜受到行政处罚、承担赔偿责任,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无条件对发行人进行全额补偿,不会使发行人遭受相关损失。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临时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虽存在程序瑕
疵,但其主要为辅助性建筑,不属于核心生产经营设施,即使被相关部门依法责
令拆除,对发行人造成的损失金额较低,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
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3.房屋租赁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外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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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赁的房屋合计 10 项,具体如下: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用途             租赁期间            面积(m2)

         鑫鑫阳光装饰
                                       北京市顺义区高丽
 1       (北京)有限公     华新凯业                          办公、生产      2008.6.1-2028.5.31        6,900.00
                                       营镇顺高路南侧
         司
                                       北京市丰台区角门
 2       赵如强             华新环保                           女生宿舍        2020.8.9-2021.8.8          58.70
                                       16 号院 3 号楼 5 层
                                       北京市丰台区角门
 3       段少晖             华新环保   18 号枫竹苑二区一         办公        2020.6.15-2022.6.14         105.71
                                       号楼
                                       北京市丰台区马家
 4       宋俊英             华新环保   堡街道办事处角门        男生宿舍      2020.1.15-2021.1.14          52.50
                                       东里 76 号楼
         云南金寿堂药
 5                          云南华再   昆明市春雨路 277 号    办公、库房     2020.7.20-2021.7.20         252.00
         业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内蒙古信博租       内蒙古华
 6                                     腾家营村南中石化       仓库、办公    2019.12.20-2020.12.21       1,600.00
         赁有限公司         新
                                       对面
                                       北京经济开发区博
 7       王鹏               香蕉皮                               办公        2020.4.15-2021.4.14          52.63
                                       兴九路 2 号院 2 号楼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
 8       郭沅恒             香蕉皮     桥镇街道办事处景          宿舍        2020.1.15-2021.01.14         54.00
                                       盛中街七号院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
 9       李勇               香蕉皮     桥镇街道办事处景          宿舍        2020.1.1-2020.12.31          54.00
                                       盛中街七号院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
 10      王洪               香蕉皮     桥镇街道办事处景          宿舍        2020.3.25-2021.3.24          54.00
                                       盛中街七号院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租赁的房产中,部分房屋的出租
       方未提供相关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根据发行人说明,目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
       该等房屋的使用未受到影响,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不能继续使用该等房屋,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能够较容易找到替代性的物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该等房屋供
       销售及售后人员使用不会因此而受到重大影响。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仅有第 4 项房屋办理了备案手续。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法释[2009]11 号)第四条的规定,“若合同当事人并未将登记备案作为
       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要件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作为生效要件,
       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
       或可撤销的情形时,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未约定以房

                                                 3-3-2-9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
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房屋租赁合同的约
定承租房屋。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存在租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情况。上述第 7 项即发
行人子公司内蒙古华新租赁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家营村的房屋为集体土
地上建筑,出租人为内蒙古信博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 2019 年 12 月 20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面积为 1,600 平方米,用途为仓库、办公。上述租赁房
屋未办理土地及房屋不动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上述租赁房屋所用土地在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涉及耕地及农用地,上述租赁已履行集体决策程
序,出租方已就租赁房屋办理报批报建手续,相关租赁房屋为合法建筑。因此,
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

    但鉴于该等租赁房屋和土地尚未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也未提供土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建设审批文件,存在影响发行人继续承租
该等房屋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陈述,该处房产主要用途为仓库,并非核心经营场所,若未来必
须搬迁的,内蒙古华新可以较为方便快捷地找到替代性房屋,不会对其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因在租用任何房屋和/或土地过程中存在权属纠纷、停用、拆迁或其他原因导
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法继续租用该等房屋和/或土地,或被有关主管部门处以
任何形式的处罚,或需要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损失,其将承担一切责任并全额
补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保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因上述
事项遭受任何损失,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及保障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利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未提供相关产
权证明文件以及该等租赁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均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法律效力,
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4.土地租赁

                                  3-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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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2016 年 10 月 28 日华新凯业与恒昌祥投资签订的《合作协议》,华新
     凯业租赁恒昌祥投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顺沙路高丽营段南侧的集体土地,用于仓
     储,租赁期限为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

         经查验,2006 年 9 月 18 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向恒昌祥投资核发了“京
     顺集用 2006 划企字第 0071 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
     用地,不涉及耕地及农用地。根据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恒昌祥投资出租给华
     新凯业的土地为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不涉及耕地及农用地,租赁
     行为已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
     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
     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
     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承租该集体土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二)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发行人的商标

         (1)境外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
     境外注册商标。

         (2)境内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境内注册商标如下:

序                                                       核定类                              取得
        商标         注册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商品
号                                                         别                                方式
                                                                   金属处理;精炼;废物
                                                                   和垃圾的回收利用;废
                                                                   物处理(变形);净化
                                          2017.5.14 至             有害材料;能源生产;      原始
1                   华新环保   19504931                    40
                                           2027.5.13               废物和可回收材料的分      取得
                                                                   类(变形);水处理;
                                                                   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
                                                                   金属回火(截止)

                                            3-3-2-9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                                                       核定类                               取得
        商标         注册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商品
号                                                         别                                 方式
                                                                   金属处理;激光划线;
                                                                   精炼;废物和垃圾的回
                                                                   收利用;废物和垃圾的
                                                                   销毁;废物和可回收材
                                          2017.4.7 至                                         原始
2                   华新环保   17860138                    40      料的分类(变形);净
                                           2027.4.6                                           取得
                                                                   化有害材料;废物处理
                                                                   (变形);水处理;化
                                                                   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截
                                                                   止)
                                                                   稀土金属盐;硫酸铜;
                                                                   工业用贵重金属盐;提
                                                                   炼金属合金的化学制
                                                                   剂;过滤材料(化学制
                                                                   剂);净化剂(澄清剂);
                                                                   絮凝剂;水净化化学品;
                                          2013.7.21 至             工业用碳黑;橡胶化学       原始
3                   华新环保   10381447                     1
                                           2023.7.20               增强剂;抗氧剂;工业       取得
                                                                   用脱色剂;催化剂;工
                                                                   业化学品;化学试剂(非
                                                                   医用或兽医用);未加
                                                                   工塑料;胶木粉;工业
                                                                   用粘合剂;墙砖粘合剂
                                                                   (截止)
                                                                   提炼金属合金的化学试
                                                                   剂;过滤材料(化学制
                                                                   剂);工业用碳黑;橡
                                                                   胶化学增强剂;抗氧剂;
                                          2014.4.14 至                                        原始
4                   华新环保   10381445                     1      催化剂;化学试剂(非
                                          2024.4.13                                           取得
                                                                   医用或兽医用);未加
                                                                   工塑料;胶木粉;工业
                                                                   用粘合剂;墙砖粘合剂
                                                                   (截止)
                                          2014.6.14 至             未加工塑料;胶木粉(截     原始
5                   华新环保   10381444                     1
                                           2024.6.13               止)                       取得
                                                                   工业用贵重金属盐;稀
                                                                   土金属盐;硫酸铜;水
                                                                   净化化学品;提炼金属
                                                                   合金的化学制剂;絮凝
                                          2014.6.14 至                                        原始
6                   华新环保   10381441                     1      剂;过滤材料(化学制
                                          2024.6.13                                           取得
                                                                   剂);工业用脱色剂;净
                                                                   化剂(澄清剂);化学试剂
                                                                   (非医用或兽医用)(截
                                                                   止)
                                                                   稀土金属盐;硫酸铜;
                                                                   工业用贵重金属盐;提
                                                                   炼金属合金的化学制
                                          2013.3.14 至             剂;过滤材料(化学制       原始
7                   华新环保   10381437                     1
                                           2023.3.13               剂);净化剂(澄清剂);   取得
                                                                   絮凝剂;水净化化学品;
                                                                   工业用碳黑;橡胶化学
                                                                   增强剂;抗氧剂;工业

                                            3-3-2-9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                                                       核定类                             取得
        商标         注册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商品
号                                                         别                               方式
                                                                  用脱色剂;催化剂;工
                                                                  业化学品;化学试剂(非
                                                                  医用或兽医用);未加
                                                                  工塑料;胶木粉;工业
                                                                  用粘合剂;墙砖粘合剂
                                                                  (截止)
                                                                  铜;锌白铜;生铁或半
                                                                  锻造铁;未加工或半加
                                                                  工黄铜;未加工或半加
                                          2013.3.14 至                                      原始
8                   华新环保   10381431                    6      工普通金属;未加工或
                                           2023.3.13                                        取得
                                                                  半加工的铅;锌;锡;
                                                                  白铁皮;电解铜;电解
                                                                  铅;铝锭(截止)
                                                                  铜;锌白铜;生铁或半
                                                                  锻造铁;未加工或半加
                                                                  工黄铜;未加工或半加
                                          2013.3.7 至                                       原始
9                   华新环保   10368596                    6      工普通金属;未加工或
                                           2023.3.6                                         取得
                                                                  半加工的铅;锌;锡;
                                                                  白铁皮;电解铜;电解
                                                                  铅;铝锭(截止)
                                                                  铜;锌白铜;生铁或半
                                                                  锻造铁;未加工或半加
                                                                  工黄铜;未加工或半加
                                          2013.3.7 至                                       原始
10                  华新环保   10368593                    6      工普通金属;未加工或
                                           2023.3.6                                         取得
                                                                  半加工的铅;锌;锡;
                                                                  白铁皮;电解铜;电解
                                                                  铅;铝锭(截止)
                                                                  玻璃切割机;切割机;
                                                                  金属拉丝机;抛光机器
                                                                  和设备(电动的);自
                                                                  动操作机(机械手);
                                                                  手动液压机;机器传动
                                          2013.3.7 至                                       原始
11                  华新环保   10368583                    7      带;粉碎机;清洗设备;
                                           2023.3.6                                         取得
                                                                  废物处理装置;工业用
                                                                  切碎机(机器);清洁
                                                                  用吸尘装置;真空吸尘
                                                                  器;工业用拣选机(截
                                                                  止)
                                                                  玻璃切割机;机器传送
                                                                  带;粉碎机;清洗设备;
                                                                  废物处理装置;工业用
                                          2013.4.14 至                                      原始
12                  华新环保   10368579                    7      切碎机(机器);清洁
                                           2023.4.13                                        取得
                                                                  用吸尘装置;真空吸尘
                                                                  器;工业用拣选机(截
                                                                  止)
                                                                  玻璃切割机;切割机;
                                                                  金属拉丝机;抛光机器
                                          2013.3.7 至             和设备(电动的);自      原始
13                  华新环保   10368570                    7
                                           2023.3.6               动操作机(机械手);      取得
                                                                  手动液压机;机器传动
                                                                  带;粉碎机;清洗设备;

                                           3-3-2-10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                                                       核定类                             取得
        商标         注册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商品
号                                                         别                               方式
                                                                  废物处理装置;工业用
                                                                  切碎机(机器);清洁
                                                                  用吸尘装置;真空吸尘
                                                                  器;工业用拣选机(截
                                                                  止)
                                                                  贵重金属锭;未加工或
                                                                  半加工贵重金属;未加
                                                                  工的金或金箔;钯;铂
                                          2013.3.7 至             (金属);铑;贵重金      原始
14                  华新环保   10368558                    14
                                           2023.3.6               属合金;未加工、未打      取得
                                                                  造的银;贵重金属艺术
                                                                  品;贵重金属徽章(截
                                                                  止)
                                                                  贵重金属锭;未加工或
                                                                  半加工贵重金属;未加
                                                                  工的金或金箔;钯;铂
                                          2013.3.7 至             (金属);铑;贵重金      原始
15                  华新环保   10362977                    14
                                           2023.3.6               属合金;未加工、未打      取得
                                                                  造的银;贵重金属艺术
                                                                  品;贵重金属徽章(截
                                                                  止)
                                                                  可塑木料;非金属管道;
                                                                  非金属窗;非金属门;
                                                                  非金属建筑结构;非金
                                          2013.3.7 至                                       原始
16                  华新环保   10362968                    19     属地板;非金属板;非
                                           2023.3.6                                         取得
                                                                  金属建筑壁板;非金属
                                                                  板条;非金属天花板(截
                                                                  止)
                                          2013.4.14 至                                      原始
17                  华新环保   10359621                    40     水净化(截止)
                                           2023.4.13                                        取得
                                                                  金属处理;激光切割;
                                                                  精炼;废物和垃圾的回
                                                                  收;废物处理(变形);
                                          2013.3.7 至             废物和垃圾的销毁;净      原始
18                  华新环保   10359607                    40
                                           2023.3.6               化有害材料;废物和可      取得
                                                                  再回收材料的分类(变
                                                                  形);水净化;化学试
                                                                  剂加工和处理(截止)
                                                                  货运;运输;货物发运;
                                                                  卸货;废物的运输和贮
                                          2013.3.7 至                                       原始
19                  华新环保   10359579                    39     藏;商品打包;商品包
                                           2023.3.6                                         取得
                                                                  装;汽车运输;货物贮
                                                                  存;仓库贮存(截止)
                                                                  货运;运输;货物发运;
                                                                  卸货;废物的运输和贮
                                          2013.3.7 至                                       原始
20                  华新环保   10359510                    39     藏;商品打包;商品包
                                           2023.3.6                                         取得
                                                                  装;汽车运输;货物贮
                                                                  存;仓库贮存(截止)
                                          2017.5.21 至            灯;照明器械及装置;      原始
21                   香蕉皮    19523736                    11
                                           2027.5.20              运载工具用灯;烹调用      取得


                                           3-3-2-10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                                                      核定类                             取得
        商标         注册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商品
号                                                        别                               方式
                                                                 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
                                                                 和装置;空气净化装置
                                                                 和机器;自来水或煤气
                                                                 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
                                                                 件;供暖装置;浴室装
                                                                 置;水净化设备和装置
                                                                 (截止)
                                                                 运载工具保养服务;家
                                         2017.9.7 至             具保养;皮革保养、清      原始
22                   香蕉皮   19523735                    37
                                          2027.9.6               洁和修补;电梯安装和      取得
                                                                 修理(截止)
                                                                 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
                                                                 和修理;加热设备安装
                                         2016.12.14              和修理;建筑;运载工
                                                                                           原始
23                   香蕉皮   18234167      至            37     具(车辆)清洗服务;
                                                                                           取得
                                         2026.12.13              人工造雪;防锈;消毒;
                                                                 维修信息;清扫街道;
                                                                 清洗(截止)
                                                                 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
                                                                 和修理;加热设备安装
                                         2016.12.14              和修理;建筑;运载工
                                                                                           原始
24                   香蕉皮   18234129      至            37     具(车辆)清洗服务;
                                                                                           取得
                                         2026.12.31              人工造雪;防锈;消毒;
                                                                 维修信息;清扫街道;
                                                                 清洗(截止)
                                                                 灯;照明器械及装置;
                                                                 电炊具;冷冻设备和机
                                         2016.12.14              器;空气调节设备;热
                                                                                           原始
25                   香蕉皮   18234072      至            11     气装置;浴室装置;太
                                                                                           取得
                                         2026.12.13              阳能收集器;消毒设备;
                                                                 暖足器(电或非电的)
                                                                 (截止)
                                                                 灯;照明器械及装置;
                                                                 电炊具;冷冻设备和机
                                         2016.12.14              器;空气调节设备;热
                                                                                           原始
26                   香蕉皮   18234050      至            11     气装置;浴室装置;太
                                                                                           取得
                                         2026.12.13              阳能收集器;消毒设备;
                                                                 暖足器(电或非电的)
                                                                 (截止)
                                                                 货物递送;货运;运输;
                                                                 废物的运输和贮藏;物
                                         2015.1.21 至            流运输;船运货物;贵      原始
27                   香蕉皮   13390209                    39
                                          2025.1.20              重物品的保护运输;货      取得
                                                                 物贮存;邮购货物的递
                                                                 送;空中运输(截止)
                                                                 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
                                                                 和开发新产品;节能领
                                         2015.1.21 至                                      原始
28                   香蕉皮   13390089                    42     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
                                          2025.1.20                                        取得
                                                                 域的研究;工业品外观
                                                                 设计;包装设计;计算


                                          3-3-2-10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                                                                   核定类                              取得
            商标           注册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核定使用商品
号                                                                     别                                方式
                                                                               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
                                                                               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
                                                                               媒体;托管计算机站(网
                                                                               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
                                                                               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
                                                                               换)(截止)
                                                                               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废
                                                                               物处理(变形);废物
                                                                               和垃圾的销毁;净化有
                                                                               害材料;废物和可回收
                                                     2015.1.21 至                                        原始
29                         香蕉皮    13390017                          40      材料的分类(变形);
                                                      2025.1.20                                          取得
                                                                               定做材料装配(替他
                                                                               人);材料处理信息;
                                                                               金属处理;精炼;金属
                                                                               铸造(截止)
                                                                               商业信息;拍卖;市场
                                                                               营销;广告宣传;无线
                                                     2015.1.21 至              电广告;电视广告;特      原始
30                         香蕉皮    13389957                          35
                                                      2025.1.20                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      取得
                                                                               出口代理;人员招收;
                                                                               广告(截止)
                                                                               汽车保险杠;汽车底盘;
                                                                               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
                                                                               地车辆马达;后视镜;
                                                                               车身;陆地车辆变速箱;
                                                                               汽车减震器;
                                                                               气囊(机动车安全装置);
                                                                               汽车车轮;陆地车辆引
                                                     2014.8.14 至                                        原始
31                      华新凯业     12230467                          12      擎;运载工具转向信号
                                                      2024.8.13                                          取得
                                                                               装置;运载工具内装饰
                                                                               品;风挡刮水器;
                                                                               运载工具用行李架;挡
                                                                               风玻璃;运载工具用座
                                                                               椅;运载工具用喇叭;
                                                                               运载工具用方向盘(截
                                                                               止)
             2.发行人的专利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总计 45 项技术成果被授
     予专利,具体如下: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法律状态
                                                                  一种废旧电视
                                                 ZL
      1       2011.12.20      发明专利                            机拆解流水工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110430450.0
                                                                  艺及设备
                                                 ZL               冰箱隔热层泡
      2       2011.03.24      发明专利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110071759.5         棉成型机
                                                 ZL               硬盘深度消磁
      3       2019.04.10      实用新型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920468857.4         装置

                                                      3-3-2-10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法律状态
                                       ZL            一种废旧冰箱
 4     2017.11.02     实用新型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721445770.2      预拆解流水线
                                                     一种废旧冰箱
                                       ZL
 5     2017.11.02     实用新型                       拆解破碎机防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721449510.2
                                                     火灭火系统
                                                     一种废旧冰箱
                                       ZL
 6     2017.11.02     实用新型                       保温层回收分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721449532.9
                                                     选装置
                                                     一种应用于废
                                       ZL
 7     2017.11.02     实用新型                       旧冰箱破碎分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721467161.7
                                                     选的提升装置
                                                     废旧冰箱泡棉
                                       ZL            颗粒物气体在
 8     2017.02.20     实用新型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720149307.7      线吸附过滤装
                                                     置
                                       ZL            废冰箱碎铜铝
 9     2017.01.17     实用新型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720057521.X      自动分选系统
                                       ZL            碎玻璃缓存传
 10    2015.07.22     实用新型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520536272.3      送装置
                                       ZL
 11    2015.07.22     实用新型                       塑料分选系统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520536296.9
                                       ZL            平板电视处理
 12    2015.07.22     实用新型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520536382.X      线除尘系统
                                       ZL            CRT 屏玻璃破
 13    2015.07.22     实用新型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520536383.4      碎机
                                                     平板电视线工
                                       ZL
 14    2015.07.22     实用新型                       装板自动固定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520536820.2
                                                     装置
                                       ZL            平板电视处理
 15    2015.07.22     实用新型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520536937.0      线
                                       ZL            一种可堆摞折
 16    2012.12.27     实用新型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220729063.7      叠仓储笼
                                       ZL            废旧洗衣机拆
 17    2011.02.12     实用新型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120037081.4      解流水线
                                       ZL            PCB 板拆解系
 18    2019.05.29     实用新型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920799494.2      统
                                       ZL            旧服务器信息
 19    2019.08.14     实用新型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921323123.3      擦除设备
                                                     一种废旧电视
                                       ZL
 20    2019.06.21     实用新型                       机 CRT 屏锥分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920951314.8
                                                     离装置
                                       ZL            一种废旧空调
 21    2019.05.29     实用新型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920799491.9      拆解流水线
                                                     一种废旧空调
                                       ZL
 22    2019.05.29     实用新型                       拆解流水线用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920799493.8
                                                     滚筒输送机
                                                     一种废旧空调
                                       ZL            拆解流水线用
 23    2019.05.29     实用新型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920799464.1      压缩机沥油收
                                                     集装置



                                         3-3-2-10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法律状态
                                                     一种废旧塑料
                                       ZL
 24    2019.05.29     实用新型                       回收处理流水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920799511.2
                                                     线
                                                     一种废旧洗衣
                                       ZL
 25    2019.05.29     实用新型                       机内筒分离设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920799523.5
                                                     备
                                       ZL            旧服务器性能
 26    2019.08.14     实用新型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921323124.8      检测设备
                                       ZL            一种电路板除
 27    2019.11.21     实用新型                                        华新环保     专利权维持
                                 201922028504.5      锡设备
                                                     一种便于加热
                                       ZL
 28    2018.10.16     实用新型                       的废电池回收     华新凯业     专利权维持
                                 201821675823.4
                                                     加工设备
                                       ZL            一种汽车夹具
 29    2018.07.30     实用新型                                        华新凯业     专利权维持
                                 201821211134.8      定位机构
                                                     一种金属废弃
                                       ZL
 30    2018.07.04     实用新型                       物碾压打包装                  专利权维持
                                 201821055805.6                       华新凯业
                                                     置
                                       ZL            一种废旧轮胎
 31    2018.06.19     实用新型                                        华新凯业     专利权维持
                                 201820941058.X      切割设备
                                       ZL            一种汽车修理
 32    2018.06.11     实用新型                                        华新凯业     专利权维持
                                 201820900003.4      用躺板车
                                                     一种可升降的
                                       ZL
 33    2018.12.06     实用新型                       发动机拆装翻     华新凯业     专利权维持
                                 201721676692.7
                                                     转架
                                       ZL            一种耐磨型金
 34    2017.11.28     实用新型                                        华新凯业     专利权维持
                                 201721618945.5      属液压打包机
                                                     一种汽车用废
                                       ZL
 35    2017.05.28     实用新型                       弃轮胎高效回     华新凯业     专利权维持
                                 201720611409.6
                                                     收装置
                                                     一种专用报废
                                       ZL
 36    2019.08.16     实用新型                       汽车存放的立     华新凯业     专利权维持
                                 201921336908.4
                                                     体存储架
                                                     一种专用报废
                                       ZL
 37    2019.08.16     实用新型                       汽车三元催化     华新凯业     专利权维持
                                 201921336910.1
                                                     器拆解工装
                                                     一种专用报废
                                       ZL
 38    2019.08.16     实用新型                       汽车油箱的存     华新凯业     专利权维持
                                 201921337025.5
                                                     储框
                                       ZL            一种专用报废
 39    2019.08.19     实用新型                                        华新凯业     专利权维持
                                 201921346337.2      汽车新型夹具
                                                     一种专用报废
                                       ZL.
 40    2019.08.19     实用新型                       汽车油液回收     华新凯业     专利权维持
                                 201921346402.1
                                                     系统
                                                     一种废旧电子
                                       ZL                             内蒙古华
 41    2019.03.22     实用新型                       产品线材剥离                  专利权维持
                                 201920380225.2                           新
                                                     回收装置
                                                     一种废旧电子
                                       ZL                             内蒙古华
 42    2019.03.22     实用新型                       产品分解破碎                  专利权维持
                                 201920380223.2                           新
                                                     装置


                                         3-3-2-10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申请日        专利类别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法律状态
                                                              一种废旧电子
                                                ZL                             内蒙古华
      43     2019.03.22     实用新型                          产品筛分归类                  专利权维持
                                          201920380222.9                           新
                                                              装置
                                                              一种回收废旧
                                                ZL                             内蒙古华
      44     2019.03.22     实用新型                          电器用除尘去                  专利权维持
                                          201920380224.8                           新
                                                              污装置
                                                              一种电子科技
                                                ZL                             内蒙古华
      45     2017.02.28     发明专利                          废弃产品拆解                  专利权维持
                                          201710110862.3                           新
                                                              回收装置
            3.发行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 7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首次发表日
              软件名称         权利人       取得方式        证书号           登记号
     号                                                                                         期
            存储介质信息                                  软著登字第
      1                        华新环保     原始取得                    2018SR1038214       2018.11.30
            清除系统 V1.0                                 3367309 号
            计算机硬件信
                                                          软著登字第
      2       息查询系统       华新环保     原始取得                    2018SR1038227       2018.10.31
                                                          3367322 号
                  V1.0
            华新环保废电
                                                          软著登字第
      3     器检验定价辅       华新环保     原始取得                     2017SR398755         未发表
                                                          1984039 号
                助软件
            华新环保在线                                  软著登字第
      4                        华新环保     原始取得                     2017SR400617       2017.02.15
            竞拍应用软件                                  1985901 号
            汽车报废解体
                                                          软著登字第
      5     厂企业管理系       华新凯业     原始取得                    2019SR0626557       2017.07.01
                                                          4047314 号
                统 V1.0
            香蕉皮在线回
            收综合业务管                               软著登字第
      6                        香蕉皮       原始取得                    2019SR0172543       2018.06.15
            理系统(移动                               3593300 号
                  端)
            香蕉皮在线回
                                                       软著登字第
      7     收综合业务管       香蕉皮       原始取得                     2018SR835315       2018.6.15
                                                       3164410 号
                理系统
            4.发行人拥有的域名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注册并拥有的域名具体
      情况如下:

注册人             网站域名                    网站备案                    申请核准日              到期日

华新环保          hxlypm.com            京 ICP 备 17063505 号-2            2020-01-20             2024-06-12

华新环保        www.hxepd.com           京 ICP 备 17063505 号-1            2020-01-20             2024-03-12

华新环保          hxlyhs.com            京 ICP 备 17063505 号-4            2020-06-02             2024-09-25


                                                  3-3-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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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环保        华新绿源.com          京 ICP 备 17063505 号-3          2020-06-02              2024-11-27

 香蕉皮        xiangjiaopi.com        京 ICP 备 18032152 号-1          2019-09-20              2020-10-24


           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商标、专
      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域名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形资产在有效的
      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其他许可第
      三方使用等情形。

           (三)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本所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购
      买合同、发票和《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设
      备、电子设备,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四)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如下:

                             项目                                   账面余额(单位:元)

               贵金属及铜物料回收利用项目                                            26,160,650.81

            云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项目                                          2,165,151.46

                    危险废物处置项目                                                 23,208,580.01

                     刚性填埋场项目                                                   8,492,706.22

                    盐废综合利用项目                                                    877,358.47

                           零星工程                                                     209,016.71

                             合计                                                    61,113,463.68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并且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
      进行的访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的财
      产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且不存在设定抵押或其他
      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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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销售合同、主要采购合同、银行借
款合同,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访谈,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以及重大销售、采购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1)根据华新环保和天津新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签订的
销售合同,华新环保委托天津新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理废旧塑料产品及废旧金
属产品,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和产品品质随时商议产品价格,合同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2)根据华新环保和再生环保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签订的设备销售合作协议书,再生环保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收购华新
环保回收的电子设备,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和产品品质随时商议产品价格,合同期
限 3 年。
    (3)根据华新环保和天津爱德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签订
的销售合同,华新环保委托天津爱德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处理冰箱压缩机,双方
根据市场行情和产品品质随时商议产品价格,合同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4)根据华新凯业与贵研资源(易门)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签订
的废三元催化器销售协议,华新凯业将废三元催化器销售给贵研资源(易门)有
限公司,供货量不低于 18 吨/年,合同期限 1 年。
    (5)根据内蒙古华新与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9
日签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内蒙古华新为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
司提供危险废物转移、收集、运输及处理、处置服务,预处置量为 9,800 吨,处
置价格为 1,300 元/吨。合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6)根据内蒙古华新与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和 2020 年 6 月 28 日签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内蒙古华新为天津
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危险废物转移、收集、运输及处理、处置服务,
每批预处置量为 9,800 吨,处置价格为 1,350 元/吨。合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了主要客
户的基本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已注册并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


                                  3-3-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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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
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
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2.采购合同
    (1)根据华新环保和吕宝强于 2018 年 1 月 1 日签订的旧家电回收合作协议
书,华新环保委托吕宝强回收旧家电,具体价格由双方在每票货物购销前依据回
收基准价商定,最高价不高于市场均价,最低不低于回收基准价格,合同期限 3
年。
    (2)根据华新环保和王双宝于 2018 年 1 月 1 日签订的旧家电回收合作协议
书,华新环保委托王双宝回收旧家电,具体价格由双方在每票货物购销前依据回
收基准价商定,最高价不高于市场均价,最低不低于回收基准价格,合同期限 3
年。
    (3)根据内蒙古华新和连海霞于 2020 年 5 月 1 日签订的旧家电回收合作协
议书,内蒙古华新委托连海霞回收旧家电,具体价格由双方在每票货物购销前依
据回收基准价商定,最高价不高于市场均价,最低不低于回收基准价格,合同期
限 1 年。
    (4)根据华新环保和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5 月签订的
《企业再循环服务协议》,华新环保回收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客
户的 3C 产品、服务器、办公家具等,每次回收清单、报价等内容通过相应回收
确认单确认,合同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了主要供
应商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
存在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的前员工、前关
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3.借款合同

                                 借款额度
 合同编号      债务人   债权人               借款期限               用途及担保
                                 (万元)
                        北京银              2017 年 7 月   贷款用途:投资废旧塑料回收再
 0383063       发行人            4,700.00
                        行股份                28 日至      利用生产线项目

                                     3-3-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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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              2022 年 7 月   保证担保:实际控制人张军、沙
                        司上地                 28 日       越提供保证;
                        支行                               抵押担保:以华新环保名下的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景盛北
                                                           一街 4 号,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北
                                                           一街 4 号院 3 号 1 层 101 等 3 套”
                                                           房产作为抵押物;沙越将其名下
                                                           位于海淀区的房产作抵押
                                                           借款用途:支付采购款
                        中国银
                                                           最高额抵押:以华新环保名下的
                        行股份
                                             2019 年 12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景盛北
                        有限公
                                             月 19 日至    一街 4 号院 1 号楼 1 至 3 层 101,
19127350105    发行人   司北京   1,600.00
                                             2020 年 12    4 号 1 至 5 层 101”房产作为抵押
                        经济技
                                              月 18 日     物
                        术开发
                                                           保证担保:实际控制人张军提供
                        区支行
                                                           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通过供应商周转银行贷款的行为。根据本所律师对相
关借款合同的核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2017 年 1 月发行人与南京银行北京分
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行人向南京银行贷款 1,000.00 万元,借
款用途为向供应商杨立志、温先恩支付合同款,上述款项由南京银行支付给发行
人后,发行人支付给供应商。2017 年 1 月,供应商杨立志、温先恩以退回原材
料款的名义将上述款项全部转账至发行人的账户。

     2020 年 3 月 19 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出具“2020 年第 10 号”《合
规记录告知书》:“经查,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1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货币信贷、银行账户、票据管理和征信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被我营业管理部处罚的记录。”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承诺:“如华新环保及其下属子公司因报告期内
与银行签订受托支付贷款合同的行为被有关部门给予任何处罚或被任何第三方
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本人承诺承担处罚结果或责任,保证华新环保及其下
属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人确保华新环保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再发生向
银行提供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交易合同获取受托支付贷款或受托支付贷款金额
超过实际交易金额的情况,如果华新环保及其下属子公司再发生上述违规融资行
为,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报告期内发生的上述行为,公司审计委员会经核查后发布意见:“对公
司自 2017 年 1 月起存在向银行提供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交易合同获取受托支付


                                     3-3-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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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以及受托支付贷款金额超过实际交易金额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议,确认所有
采用受托支付形式的贷款合同均已按约履行,上述贷款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未
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发行人均已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
息按时偿还上述贷款并支付利息,并不存在逾期或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形,相关银
行也未要求公司提前偿还贷款。公司后续已杜绝该行为的发生,并要求相关人员
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贷款使用工作。公司贷款履行了必要的批准
和程序,且无任何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违约而承担相应责任,也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对于报告期内发生的上述行为,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发布独立意见: “对
公司自 2017 年 1 月起存在向银行提供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交易合同获取受托支
付贷款以及受托支付贷款金额超过实际交易金额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议,确认所
有采用受托支付形式的贷款合同均已按约履行,上述贷款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未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发行人均已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利息按时偿还上述贷款并支付利息,并不存在逾期或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形,相关
银行也未要求公司提前偿还贷款。公司后续已杜绝该行为的发生,并要求相关人
员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贷款使用工作。公司贷款履行了必要的批
准和程序,且无任何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违约而承担相应责任,也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供应商周转银行贷款的行为,不符合《流动资金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但鉴于:(1)
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未发生贷款逾期、违约、
争议与纠纷等情形,发行人并无骗取贷款的主观恶意,未对贷款银行或第三方造
成不利影响,相关银行亦未对发行人收取罚息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法律措施;(2)
发行人未就此情形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或金融机构的处罚,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
理部出具了发行人不存在违法违规的《合规记录告知书》;(3)发行人建立了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内部控制手册》等制度,强化了公司的相关管
理和内部控制,2017 年 1 月之后再未发生上述情形并承诺未来不会再实施类似
行为;(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因发行人历史上的上述行为导致任何
其他经济损失(包括政府部门的处罚)由其足额补偿。

                                3-3-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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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采用受托支付周转贷款的行为并未损害发行人
及相关金融机构的利益,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形式
和内容合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合
同均正常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风
险。

    (二)侵权之债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
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除发行人应付张军 1,799,100.26
元、应付张玉林 370,000.00 元和应付车易拆 375,400.00 元采购款外,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发行人与关联方相互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 二)”
所述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事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与其关
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如下:

    1.其他应收款金额前五名情况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单位:元)

       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保证金                 4,000,000.00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保证金                 2,000,000.00


                                      3-3-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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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账面余额(单位:元)

         丰镇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往来及其他                  1,291,390.73

  中央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财务结算中心               保证金                     800,000.00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保证金                     669,185.00

                                合计                                           8,760,575.73

    2.其他应付款情况

                     项   目                            账面余额(单位:元)

                     往来款                                                    8,499,417.88

                     劳务费                                                     328,546.80

                     保证金                                                    8,370,593.86

                      其他                                                     1,432,133.28

                     合   计                                               18,630,691.82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发行
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包括其前身华新有限)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增资及股权变动

    发行人的增资及股权变动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
及其演变”]。

    2.收购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收购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的行为。

    3.出售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出售股权或其他重大资产的行为。

    4.合并分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分立合并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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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如下:

    1.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2006年8月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
程。
    2.报告期内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1)2017 年 11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发行
8,403,361 股股份,每股价格 2.38 元,发行对象为沙越,沙越以债权认购。据此
修改公司章程。

    (2)2018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发
行不超过 25,490,197 股股份,每股价格 2.55 元发行对象为包如荣、青域敦行、
张军。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3)2019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增
资 3,777,756 股股份,沙越以其拥有的对公司的剩余债权 14,015,474.76 元认购公
司本次增资的股票。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4)2019 年 1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将
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227,223,182 元,新增股东李云飞、高宏健、孔红满、王建
明、海通创新。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5)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修改公司
经营范围。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6)2020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修
改公司经营范围。据此修改公司章程。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内容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用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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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草案)》系由其董事会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拟订,
并经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均按
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制定及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
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发行人现时的组织机构如下图所示:




    其中,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机构的组成与职能如下:

    1.发行人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2.发行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 8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
董事 3 名。发行人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并
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4 个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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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1 名,股东代表
监事 2 名,监事会设主席 1 名,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均具有健全的议事规则,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2019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了
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2020 年 10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
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
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有董事 8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 3 名(其
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2 名、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1 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具体任职如下:

姓名        任职情况                              选举/聘任程序
                       2018 年 11 月 16 日,由华新环保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提名,2018
张军         董事长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 年 12 月 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选举为董事长
                       2018 年 11 月 16 日,由华新环保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提名,2018
林耀武        董事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8 年 11 月 16 日,由华新环保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提名,2018
张玉林        董事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8 年 11 月 16 日,由华新环保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提名,2018
王建明        董事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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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任职情况                                选举/聘任程序
                         2018 年 11 月 16 日,由华新环保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提名,2018
张喜林        董事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 11 月 22 日,由华新环保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名,2019
李辉        独立董事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 11 月 22 日,由华新环保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名,2019
王红        独立董事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9 年 11 月 22 日,由华新环保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名,2019
郑俊果      独立董事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      2018 年 11 月 16 日,由华新环保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名,2018
巴雅尔
              主席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余乐          监事       2019 年 9 月 1 日,华新环保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刘洋      职工代表监事   2018 年 11 月 16 日,华新环保 2018 年第一次职工大表大会审议通过

王建明       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 1 日, 由华新环保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林耀武      副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 1 日, 由华新环保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张喜林      副总经理     2018 年 12 月 1 日, 由华新环保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秘书、
刘时权                   2020 年 6 月 22 日,由华新环保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财务负责人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张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其曾向中
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王建根提供过资金。
本所律师查阅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12 日作出的“[2017]湘刑终
318 号”《刑事裁定书》,2000 年至 2013 年,被告人王建根利用其主持湖南移
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与其他
同案人共同收受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 1,019.77 万元,其中包括“收
受太极华英股东张甲所送干股和现金,折合人民币 300.00 万元”。目前该裁定
已经生效。
       本所律师就前述事项对张军进行了访谈。根据张军的陈述及发行人出具的说
明、太极华英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并经查验,太极华英主要从事 SUN 服务器
代理和系统集成业务,已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注销。原太极华英股东张军、林耀
武分别持有太极华英 49.75%和 39.25%股权。2008 年 6 月,张军、林耀武将其持
有的太极华英 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王建根指定的亲属欧某某。该等股权于 2010
年 2 月退回,期间太极华英未曾向王建根分红。此外,为感谢王建根多年来的关
照,出于人情,王建根退休后,张军安排其侄张玉林代取 10.00 万元现金,由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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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送给王建根表示感激。王建根受贿案件调查期间,张军根据办案人员要求,积
极主动协助调查,接受办案人员的询问并说明相关情况,未被湖南省郴州市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
    2020 年 5 月 21 日,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证明,“经查询,北京市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太极华英信息有限公司及其原股东、董事长
张军,原股东林耀武、张玉林在湖南省移动公司原董事长王建根系列案件(案号
[2017]湘刑终 318 号)中,未发现被我院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020 年 8 月 26 日,北京市公安局中关村西区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证明张军“在本证明出具日前,未发现其在本市有犯罪记录。”
    2020 年 8 月 27 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双泉堡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
证明》,证明林耀武“在本证明出具日前,未发现其在本市有犯罪记录。”
    2020 年 8 月 25 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大学西路派出所出具《无
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张玉林“在我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经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核查,无违法犯罪记录。”
    根据发行人及张军、林耀武、张玉林出具的说明,其不存在被公安机关或检
察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形,
公司也一直正常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张军、董事
林耀武、张玉林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均经法定程序产生,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
变动情况如下:

    1.董事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陈述,201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
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张军、林耀武、张玉林、王建明、张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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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锋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 日,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选举张军、刘剑锋、王建明、林耀武、张喜林、张玉林组成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红、郑
俊果、李辉为独立董事。2020 年 4 月 30 日,刘剑锋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位。

    2.监事的变化

    股份公司成立前,公司未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曾分别由王世荣、姚智担
任。201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沙初犊、
赵铁龙为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刘洋组成股份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同日,股份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沙初犊
为监事会主席。2018 年 6 月 26 日,赵铁龙因个人原因辞去监事职位,公司第一
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提名巴雅尔为公司新任监事人选。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
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名沙初犊、巴雅尔为第二届公司股东代表监事,
同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刘洋为第二届职工代表监事;2018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沙初犊、巴雅尔担任公司股东
代表监事;2018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巴雅尔
为监事会主席。2019 年 9 月 1 日,沙初犊因个人原因辞去监事职位,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余乐为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股份公司成立前,公司设一名经理,由王建明担任。2015 年 8 月 4 日,公
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王建明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
林耀武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张喜林、张玉林、姚智为公司副总经理, 聘
任孟聪为公司财务负责人。2017 年 2 月,孟聪辞去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2017
年 5 月 22 日,姚智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2018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王建明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林耀武为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聘任张喜林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罗嵩(曾用名:罗晓静)为
公司财务负责人。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聘
任刘时权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所发生的变化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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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李辉、王红、郑俊果
为独立董事,其中李辉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独
立董事人数占董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发行人制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
董事的任职资格、选举与罢免程序、职权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内容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及《审计报告》,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1.企业所得税

    2017年12月6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
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711006203)。
    2019年12月2日,发行人子公司华新凯业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
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
编号:GR201911008732)。
    2019年12月4日,发行人子公司内蒙古华新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1500029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自2017年起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效期3年。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子公司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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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为 25%。

    2.其他税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7、16、13、6、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额                             7、5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
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最近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2017 年 12 月 6 日,发行人取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
编号:GR201711006203),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自 2017 年度起企业
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对所列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
气、废渣和再生资源共 3 大类 16 项资源为主要原料,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及要求的产品所取得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令第 512 号)第九十九条,减按 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根据上述规定,发行人
及内蒙古华新、云南华再生产的符合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减按
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应交所得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
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
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3-3-2-1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内蒙古华新 2019 年度危险废弃物处置
所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
总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 号),《财
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8]77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9]13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
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2 号)等规定,2020 年公
司的子公司云南京新、华新蒙正、绿洲新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
政策。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
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中第一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危险
废弃物处置服务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丰镇市税务局《税
务事项通知书》(丰税税通[2019]127657 号),内蒙古华新自 2019 年 8 月 1 日
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70%的优惠政策。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19 日发布的《关于部分货物适
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第二项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 6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
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
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
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结合上述两
项规定,华新凯业向北京市顺义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进行了备案,从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旧汽车配件销售业务的增值税适用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的政策。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3-3-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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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取得的财政补贴如
下:

   年份       序号   金额(元)                  补贴依据                    主体
                                    《北京市中小学生节能减排和循环
                                    经济实践教育基地华新绿源节能环
                1    873,987.23                                           华新环保
                                    保教育展厅公益部分改造项目协议
                                    书》
  2020 年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
   1-6 月       2    1,291,390.73                                        内蒙古华新
                                    优惠目录》(财税[2015]78 号)
                                    《关于 2019 年中关村示范区科技
                3      6,555.40     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企业的公          香蕉皮
                                    示》
                                    《丰镇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丰
                                    镇市人民政府和华新绿源(北京)
                4    7,900,000.00                                        内蒙古华新
                                    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
                                    置项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丰镇市人民政府对内蒙古华新所获
                5    1,169,348.34   得 1,169,348.34 减免还款的《情况     内蒙古华新
                                    说明》
                                    《北京市中小学生节能减排和循环
                                    经济实践教育基地华新绿源节能环
                6    2,039,301.00                                         华新环保
  2019 年                           保教育展厅公益部分改造项目协议
                                    书》
                                    《国家税务总局丰镇市税务局税务
                7    698,211.71     事项通知书》(丰税税通               内蒙古华新
                                    [2019]127657 号)
                                    《关于 2019 年中关村示范区科技
                8      4,383.00     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企业的公          香蕉皮
                                    示》
                                    《北京市通州区知识产权(专利)促
                9      8,000.00                                           华新环保
                                    进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 2018
               10    1,990,950.00                                         华新凯业
                                    年度第一批商务发展项目的通知》
                                    《东川区工业和科学技术信息化局
                                    关于下达云南华再新源环保产业发
               11     50,000.00     展有限公司等 3 户企业开展自愿清       云南华再
  2018 年                           洁生产审核现场验收意见的通知》
                                    (东工科信发[2018]56 号)
                                    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
                                    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相关事项补
               12    375,000.00                                           华新环保
                                    充规定的通知(京环函[2016]553
                                    号)

                                    3-3-2-1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年份       序号   金额(元)                  补贴依据                    主体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13    151,200.00     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中科        华新环保
                                    园发[2012]33 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
               14     90,100.00     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        华新环保
                                    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发放 2016 年(第二批)和
               15      6,000.00     2017 年 1-5 月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      华新环保
                                    持资金的通知》
                                    《关于征集 2016 年北京市“节能
               16      2,900.00                                           华新环保
                                    产品进超市”活动单位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
                                    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城市矿产
               17    5,450,000.00                                         华新环保
                                    示范基地项目验收和清算的通知》
                                    (京发改[2017]1406 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
                                    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
               18    2,000,000.00                                         华新凯业
                                    商务财务字[2017]47 号)以及《关
                                    于申报 2017 年度第一批商业发展
                                    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 2017
                                    年第三批 11 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19    150,000.00                                           华新凯业
                                    评估单位的通知》(京发改
                                    [2017]1639 号)
  2017 年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
               20    300,000.00     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          华新环保
                                    法》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21    135,000.00     促进融资租赁发展的意见》(中科        华新环保
                                    园发〔2012〕33 号)
                                    《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租赁
               22    1,000,000.00                                         华新凯业
                                    临时存储场地项目公示的公告》
                                    《北京市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
               23     10,000.00                                           华新凯业
                                    汰更新方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
效。

    (四)发行人、发行人下属企业的完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有关税收

                                    3-3-2-1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包括前身华新有限)及其
子公司最近三年曾受到如下税务处罚:

    1.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
务所下达的“京开—税简罚[2019]98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并
经查验,发行人子公司香蕉皮由于未按期申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
得),分别于2017年5月和2019年2月被处以罚款50元、200元和1,000元。

    鉴于:(1)根据发行人陈述,香蕉皮出现上述税务处罚情形系具体经办人
员工作疏忽,并非发行人主观故意恶意偷逃、拒缴税款所造成;(2)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
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
该条规定,香蕉皮未按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并不属于情节严重;(3)香蕉
皮被税务机关要求缴纳的税款、罚款的金额较小,故并未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且香蕉皮及时缴纳了所欠税款和罚款,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香蕉皮所受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11月14日下达的《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书》(丰国罚[2017]8号)、2018年4月19日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书(简易)》(丰国简罚[2018]16号),内蒙古华新分别由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
发票被处以罚款2,000元、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被处以
罚款50元。

    鉴于:(1)根据发行人陈述,内蒙古华新出现上述税务处罚情形系具体经
办人员工作疏忽,并非内蒙古华新主观故意恶意偷逃、拒缴税款所造成;(2)
内蒙古华新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的税款和税务机关的罚款金额较小,故并未对发
行人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内蒙古华新及时补缴了税款和税务机关的
罚款,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3)国家税务总局丰镇市税务局于2020年6月16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内蒙古华新已经对上述事项按要求及时整改并补缴税


                               3-3-2-1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款、缴纳罚款,上述违法情节应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内
蒙古华新所受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
律障碍。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东川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2018年12月19日下
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东二分税限改[2018]194号),云南华柏由于未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被处以罚款100元。

    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曹妃甸区税务局出具的《税
收完税证明》,华星康彩于2018年11月16日被处以罚款500元。

    鉴于上述罚款数额轻微,本所律师认为,云南华柏及华星康彩所受处罚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已说明的情形外,发行人(包括前身华新有限)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
能够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国
证监会公告[2012]31 号),公司属于 C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根据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查验的
通知》(环发[2003]101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
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 号)的规定,重污染
行业暂定为: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
化、制药、酿造、造纸、发酵、纺织、制革。公司所处行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
收处理不属于环保查验重污染行业。

    2.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如下证书:

                                                                         排污类别/行业
公司名称             证书名称            编号                有效期
                                                                             类别
                                                           2019 年 12    废弃资源综合
华新环保       《排污许可证》   91110112795101904A001V
                                                           月 19 日至    利用业,危险废


                                    3-3-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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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2    物治理,锅炉
                                                           月 18 日
                                                           2019 年 12
                                                           月 30 日至    危险废物治理,
内蒙古华新     《排污许可证》   911509810539415250001R
                                                           2022 年 12    锅炉
                                                           月 29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    废弃资源综合
内蒙古华新     《排污许可证》   911509810539415250002R
                                                           2022 年 12    利用业
                                                           月 30 日
                                                           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    废弃资源综合
 华新凯业      《排污许可证》   91110113723972161F001V
                                                           2022 年 12    利用业
                                                           月 26 日
                                                           2018 年 12
                                                           月 19 日至
 云南华再      《排污许可证》    5301271000078B0000Y                     废水、噪声
                                                           2023 年 12
                                                           月 19 日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环保部门网站,报告
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
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危险废物处置中心
变更项目、3 万 t/年焚烧处置项目、冰箱线物理拆解、分类收集改扩建项目、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其中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变更项目已取得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
同意建设的审批意见;3 万 t/年焚烧处置项目已取得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局同意
建设的审批意见;冰箱线物理拆解、分类收集改扩建项目已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
局东川分局生态环境局同意建设的审批意见。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产品质量认证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
U20Q2YJ8006978R1M ) , 发 行 人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GB/T19001-2016/ISO9001:2015 标准,该体系覆盖的业务范围为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的回收、仓储、物理拆解处理和销售,涉密载体的回收和处置(电子产品),
危险废物(废电路板)的收集、贮存和利用,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的收集、
贮存。证书有效期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

                                    3-3-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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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华新凯业持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07619Q0125R0M),
发行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GB/T19001-2016/ISO9001:2015 标准,该体系覆盖的
业务范围为收购、解体、加工报废机动车、军队退役报废装备(机动车)。证书
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13 日。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产品生产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
求。根据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
告期内无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查处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变更
 1                               内蒙古华新                23,000                    20,000
                 项目
 2       3 万 t/年焚烧处置项目    华新蒙正                  9,450                     8,500

        冰箱线物理拆解、分类收
 3                                云南华再                  6,875                     2,500
            集改扩建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                   20,000                    20,000

                     合计                                  59,325                    51,000



       (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备案、环评、用地情况

       1.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变更项目

       (1)建设项目投资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华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已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取得了
丰镇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证号为“丰发改字[2016]52 号”《内蒙古自治区丰镇
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总投资 11,267.91 万元。2020 年 6 月 30 日,
丰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丰发改函字[2020]47 号”《关于华新绿源(内蒙
古)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华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变更项目的说明》,
同意内蒙古华新建设华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变更项目,总投资 23,000 万元。

       (2)建设项目环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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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查验,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于 2020 年 6 月 9 日取得乌兰察布
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乌环审[2020]31 号”《关于华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变更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建设。

    (3)募投用地情况

    根据内蒙古华新持有的“蒙(2018)丰镇市不动产权第 0002588 号”不动产
权证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该项目是在内蒙古华
新现有的位于内蒙古丰镇市氟化工业西园区纬十路南侧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地块上实施。

    2.3 万 t/年焚烧处置项目

    (1)建设项目投资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该项目已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取得了乌兰察布市出具的“乌
发改批字[2020]65 号”《关于内蒙古华新蒙正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 3 万 t/年
焚烧处置项目核准的批复》,项目总投资 9,450 万元。

    (2)建设项目环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于 2020 年 2 月 21 日取得乌兰察布
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乌环审[2020]8 号”《关于内蒙古华新蒙正固体废弃物处
置有限公司 3 万 t/年焚烧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意建设。

    (3)募投用地情况

    根据华新蒙正持有的租赁合同并经本所律师的查验,该项目是在华新蒙正租
赁内蒙古华新编号“蒙(2018)丰镇市不动产权第 0002588 号”的地块上实施。

    3.冰箱线物理拆解、分类收集改扩建项目

    (1)建设项目投资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该项目已于 2020 年 2 月 27 日取得了昆明市东川区工业和
科学技术信息化局出具的项目序号为“5301132020020173”《投资项目备案证》,
项目总投资 6,875.00 万元。



                                  3-3-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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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设项目环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取得昆明市生
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出具的“昆生环(东)复[2020]19 号”《关于对<冰箱线物理
拆解、分类收集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同意建设。

    (3)募投用地情况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该项目
是在云南华再现有的位于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以出让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实施,该土地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4.补充流动资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项目无需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综上,经本所律师查验,除“补充流动资金”无需办理相关批准、备案外,
上述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已依法在有权部门办理审核备案手续,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
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亦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
不利影响,并已经有权政府部门核准和发行人内部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
指定的专项账户。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发行人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规划如下:

    公司将围绕立足现有业务,不断拓展固体废物处置处理产业链条的整体发展
战略,立足市场需求,扩大公司的固体废物处置、处理的种类和业务规模,不断
深化电子废弃物的精细化拆解,提升再生资源产品价值,同时依靠公司目前的危
险废物处置业务,积极拓展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


                                 3-3-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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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战略、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
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曾受到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

    2019年7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通(消)行罚决字
[2019]30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香蕉皮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
效、封闭安全出口的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香蕉皮3万元的行政处罚。

    鉴于:(1)香蕉皮上述行为罚款金额较小,根据香蕉皮相关人士陈述并经
查验,未发生消防事故,且香蕉皮已经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及时缴纳
了罚款,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同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并安排人员定期排查消防安全隐患;(2)《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11规
定: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
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
形,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根
据香蕉皮2019年的财务报表,香蕉皮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
入或净利润比例极低,不足5%,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
响,而且其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所以
香蕉皮消防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

    综上,香蕉皮的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
的实质性障碍。

    2.重大诉讼




                                 3-3-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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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查验其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
2016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与河南林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贵金属提取项目设
备系统购销合同》(合同号:HX20160305)、2017 年 3 月 7 日签订增补合同《酸
库建立及楼顶水罐、车间管道采购,各种互变》、《华新公司铜电解精炼及贵金
属冶金必须增加的设备项目表》及《安装承包约定书(贵金属提取项目)》。

    2019 年 7 月,因买卖合同纠纷,发行人向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河南林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贵金属提取
项目设备系统购销合同》(合同号:HX20160305)、增补合同《酸库建立及楼
顶水罐、车间管道采购,各种互变》、《华新公司铜电解精炼及贵金属冶金必须
增加的设备项目表》及《安装承包约定书(贵金属提取项目)》,退还发行人购
销合同款及增加设备项目款 4,486,408.00 元、安装服务费 634,506.88 元、运输
费 21,500.00 元、赔偿发行人经济损失 500.00 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目
前该案法院正在审理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作为原告,因合同对方未按《贵金属提取项目设备系
统购销合同》等约定提供符合约定的设备,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系发行人正当行
使权利,上述诉讼案件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
性障碍。

    除上述已说明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
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

    (二)根据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

                                 3-3-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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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但已审阅发行招
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已认
真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承诺

    1.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夫妇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本单位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方张玉林、沙初犊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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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本人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3)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方恒易伟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本单位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发行人股东科惠合伙、青域敦行、包如荣、林耀武、凯喜雅国际、张
玉山、张喜林、科惠有限、李云飞、孔红满、高宏健、海通创新、王建明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
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5)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张军、张玉林、林耀武、张喜
林、王建明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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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
    (6)通过恒易伟业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监事的自然人巴雅尔、余乐、
刘洋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7)通过恒易伟业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刘时
权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
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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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价。

    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本人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持股 5%以上股份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1)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张军、沙越、恒易伟业、林耀武、
张玉林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本人/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单位将认真
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
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
步减持;

    本人/本单位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协议方式及/
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本人/本单位减持股份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将减
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本单
位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
红利、股份细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

    如果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其余股票自
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上市后本人/本单位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约束。”

 (2)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科惠合伙及其管理人科惠有限、青
域敦行、包如荣及其控制的企业凯喜雅国际的持股及减持意向如下:

 本人/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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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锁定期满,本人/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
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本单位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协议方式及/或
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本人/本单位减持股份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将减持
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
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果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其余股票自本
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上市后本人/本单位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3.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承诺如下:“已了解并知
悉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确认,本公司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加上缴纳股票申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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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回购实施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
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如本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加上股票上市日至回购时相
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
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做出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结论之日起的 30 日内提出预案,且
如有需要,将把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在预案确定后,将积极推进预
案的实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承诺

    “本人确认,发行人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若在发行人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
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的,若本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本人将就上述回购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
任。

    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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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实质影响的,且本人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
负有责任的,本人将依法买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买回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股票发行价(如发行人股票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加上股票上市日至买回时相关期间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上述买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华新环保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实际控制人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承诺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本人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
歉,并依法承担对公司、股东的补偿责任。”

    (2)发行人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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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
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且在本人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前,公司
有权暂时扣留本人薪酬、津贴或分红。”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自愿
锁定、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持股及减持意向、关于欺诈发行
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等一系列承诺及相关约
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承诺系发
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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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史雪飞




                                           经办律师:

                                                          桑士东




                                                  二○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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