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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新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2022-12-15  

                        股票简称:华新环保                                 股票代码:301265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一

                          街 4 号 3-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公司”
或“华新环保”)股票将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
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之“风险
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
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
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2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302,973,182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
为 71,844,308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
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
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
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
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
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
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
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
业为“C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截至 2022 年 12 月 1 日(T-3 日),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
率为 20.42 倍。

    截至 2022 年 12 月 1 日(T-3 日),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情
况如下:

                       2021 年扣     2021 年扣      T-3 日股票   对应扣非    对应扣非
公司简称   股票代码    非前 EPS       非后 EPS      收盘价(元   前静态市    后静态市
                       (元/股)     (元/股)        /股)      盈率倍数    盈率倍数
中再资环   600217.SH         0.22           0.21          5.43       24.39       26.40
东江环保   002672.SZ         0.18           0.18          6.13       33.53       34.85
启迪环境   000826.SZ         -3.17          -3.18         3.76       -1.18       -1.18
大地海洋   301068.SZ         0.61           0.58         27.02       43.99       46.41
超越环保   301049.SZ         0.91           0.72         24.06       26.47       33.51
                         平均值                                      32.10       35.30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2 年 12 月 1 日(T-3 日)

                                        3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1 年扣非前/后 EPS=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 3:在计算可比上市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值时已剔除启迪环境的市盈率负值。

    本次发行价格 13.28 元/股对应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6.88 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扣非后静态平均
市盈率;但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 日(T-3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
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超出幅度 31.64%,可能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
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公司就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说明如下:

    1、发行人具有业务资质优势

    发行人所处的固废处理行业的细分行业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获得相应资
质是进入行业的先决条件,行业存在较高的资质壁垒。发行人拥有电子废弃物
拆解资格,报废机动车拆解资格以及 36 大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的资格,
通过了 ISO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 R2 认证,并进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拥有的资质覆盖多个领域,能很好地满足客户对产品
和服务的需求。取得上述资质的是发行人业务能力较强的体现,同时能够为发
行人在行业的其他细分领域开拓业务创造条件。

    2、发行人具有服务地域优势

    发行人总部位于北京,背靠京津冀工业带,靠近我国北方规模最大的循环
经济园区“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周边企业对拆解产物的需求旺盛,更容易
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发行人拥有两家从事电子废弃物拆解业务的子公司云南
华再和内蒙古华新。二者均为当地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之一。
子公司的布局增强了业务辐射范围,拓宽了整个公司的回收和销售渠道,同时
避免了业务布局在区域上的重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区域风险。此外,发行
人危险废物处理业务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地处内蒙古中部地区,紧
邻山西省北部,当地土地资源丰富、交通便利,适宜从事危险废物处置业务,
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处理量存在巨大缺口,市场空间巨大。

    3、发行人具有技术水平优势


                                        4
    发行人已具备较强的独立研发能力,目前已取得 84 项专利,并拥有以“废
旧电视机/电脑立体拆解工艺”、“平板电视显示器处理技术”、“废旧冰箱预拆解
技术”、“冰箱塑料在线分选技术”和“废旧冰箱泡棉颗粒物气体在线吸附过滤技术”
为主的核心技术,并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提升拆解和管理效率,成为发行
人在行业中的核心竞争力。此外,发行人还拥有旧服务器性能检测设备、旧服
务器信息擦除设备两个实用新型技术,该技术相对成熟,可以快速、精准完成
服务器等的数据擦除,使业务具有稳定持续经营能力。

    4、发行人具有回收渠道优势

    发行人积极拓展回收渠道,经过多年业务积累,发行人已建立起多元、稳
定的固体废物回收渠道,形成一定的渠道优势。发行人是中央直属机构和北京
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指定环保回收机构,并与多家大型企业、4S 店、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和区域内规模较大的个人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证了
发行人原材料的稳定供应。

    5、发行人具有产业链优势

    发行人具备综合处理处置电子废弃物、废旧电子设备、报废机动车和 32 大
类危险废物的能力,处理范围较为广泛。在电子废弃物和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
中会产生废线路板、锥玻璃、荧光粉、含汞灯管和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此类危险废物应该交由有处理
资质的企业处理。发行人本身即拥有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可以将其中荧
光粉和含汞灯管等危险废物交给公司内部的危险废物处理子公司处置,实现固
体废物从回收到资源化利用再到最终处置的全流程处理。发行人在固废处理领
域较为完整业务链条,可以更好地发挥业务间的协同效应,为下一步多个危废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提供了依托和保障。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
节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并提醒
投资者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5
 (一)宏观经济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电子废弃物拆解、报废机动车拆解、废旧电子设备回收
 再利用和危险废物处置等。当宏观经济下滑时,“四机一脑”等电子产品和机
 动车等更新换代周期相应延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电子设
 备数量相应减少,从而可能导致公司相关业务收入下降;与此同时,当宏观经
 济出现不利变化时,工业企业开工率随之降低,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相应减少,
 进而可能导致公司危险废物处置业务收入下降。此外,当宏观经济下滑时,大
 宗商品价格通常随之下降,公司电子废弃物和报废汽车拆解产生的金属类、塑
 料类等拆解产物的下游市场需求减弱,销售价格降低。综上,当宏观经济出现
 下滑时,可能会对公司的收入和毛利产生不利影响。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降低的风险

        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环保部按照废旧家电处
 理企业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国家发展改
 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七部委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
 发布了《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指出
 “研究完善基金征收补贴政策,适当调整基金补贴标准;条件成熟时统筹研究扩
 大基金征收补贴范围,调整基金征收标准,落实基金‘以收定支、自我平衡’机制。
 主管部门在扩大基金征收补贴范围、调整基金征收标准的同时,为尽早实现基
 金收支平衡,存在调低基金补贴标准可能。2021 年 3 月 22 日,财政部、生态环
 境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
 金补贴标准的通知》,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新的
 补贴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调整前后补贴标准对比如下:
                                                   新补贴标 原补贴标
 序号     产品名称              品种                                            备注
                                                   准(元/台) 准(元/台)
                     14 寸及以上且 25 寸以下阴极
                                                      40          60         14 寸以下阴
                     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
                                                                             极射线管(黑
                     25 寸及以上阴极射线管(黑
  1        电视机                                                            白、彩色)电
                     白、彩色)电视机,等离子电
                                                      45          70         视机不予补
                     视机、液晶电视机、OLED 电
                                                                             贴
                     视机、背投电视机


                                           6
                    台式微型计算机(含主机和显                   平板电脑、掌
         微型计算   示器)、主机显示器一体形式                   上电脑补贴
 2                                                45     70
           机       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便携式微                   标准另行制
                    型计算机                                     定
                    单桶洗衣机、脱水洗衣机(3
                                                  25     35
                    公斤<干衣量≤10 公斤)                      干衣量≤3 公
 3        洗衣机    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                   斤的洗衣机
                    衣机、滚筒式全自动洗衣机(3   30     45      不予补贴
                    公斤<干衣量≤10 公斤)
                    冷藏冷冻箱(柜)、冷冻箱                     容积<50 升
 4        电冰箱    (柜)、冷藏箱(柜)(50      55     80      的电冰箱不
                    升≤容积≤500 升)                           予补贴
                    整体式空调器、分体式空调
                    器、一拖多空调器(含室外机
 5         空调                                   100    130
                    和室内机)(制冷量≤14000
                    瓦)

     基金补贴作为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补贴标准的下降,将在
未来一段时间内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国家再次调整对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的补贴标准,将会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产生
影响,因此公司存在因基金补贴标准降低导致营业收入、净利润减少的风险。
同时由于基金补贴标准的下降,未来公司获得的补贴款将会减少,如果未来基
金补贴发放的时间依然较长,将会对公司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

(三)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及应收基金补贴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7,002.68 万元、43,681.69 万
元、52,826.10 万元和 60,044.03 万元,占同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1.47%、41.75%、
43.68%和 41.76%,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其中应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拆
解补贴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4,706.31 万元、42,578.94 万元、49,546.46 万元和
55,188.61 万元,占应收账款的比例分别为 93.79%、97.48%、93.79%和 91.91%。
如果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则会对公司的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受
基金补贴审核流程较长、基金收支不平衡的影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
取得基金补贴的时间通常较长,如未来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发
放政策发生变化,公司应收拆解补贴款无法收回,则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较大
影响。



                                          7
(四)危废处理的行业监管和地域限制风险

    国家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危险废物,必须及时将其运送至具备危险废物
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呈现出资质管控严格、准入门槛
高的特点。公司是内蒙古规模较大的危废处置企业,但若公司向内蒙古以外的
区域进行业务扩张,需办理跨省转移手续,或要在其他省市的环境保护厅申请
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存在行业监管和地域限制的风险。未来如果公司
不能适应行业监管或不能有效克服地域局限,将限制公司业务的可持续拓展能
力,对公司发展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五)危险废物处置业务成本增加的风险

    2021 年 10 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正式对外发布《重点危险
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 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场退役费用计提标准,管理办法实施后,发
行人需要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危险废物填埋场计提退役费用。根据公司柔性
填埋场和刚性填埋场的规划和已经填埋的库容,发行人将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计
提退役费用约 1.98 亿元,计提的退役费用将增加 2022 年 1 月 1 日固定资产的原
值。固定资产—退役费用将根据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进行折旧摊销,不会对发
行人 2022 年前的业绩产生影响,将会对 2022 年至危险废物填埋场封场时间段
内(100%产能利用率情况下约 25 年)增加发行人危险废物处置业务成本。根据
退役费用计提标准发行人在未来产能利用率为 100%的情况下,发行人未来每年
将增加营业成本 811.22 万元至 870.97 万元,进而将减少公司的经营业绩,降低
危险废物处置业务毛利率降低。

(六)近期国家环保、行业监管、基金补贴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变化对发行人
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近期,国家环保、行业监管、基金补贴等相关法规、政策发生了一系列变
化,主要影响公司电子废弃物拆解业务、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务和危险废物处置


                                     8
业务。对各业务板块的影响如下:

    1、电子废弃物拆解业务

    影响电子废弃物拆解业务的主要政策是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
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
新的补贴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新的基金补贴标准较原补贴标准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从短期来看,基金
补贴标准下调后,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为应对电子废弃物拆解业务补贴变化等政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发行人主
要应对措施如下:

    (1)充分发挥内蒙古华新、云南华再的区位优势。内蒙古华新和云南华再
所在地区相对偏远且面积广阔,而区域内具有资质的拆解企业数量较少,补贴
下降后拆解企业和供应商更倾向于就近拆解,这为内蒙古华新和云南华再提供
了区位优势,有利于增强在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2)积极调整拆解结构。考虑到电子废弃物单台产值低,长途运输成本较
高,尤其是大件电子废弃物,同等规格的运输车辆,装车数量更少,更不适合
远距离运输,因此供应商倾向于将大件电子废弃物就近销售。公司将重点加大
对较大尺寸的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力度,大尺寸电子废弃物单台产出价值相对较
高。在基金补贴下滑的情况下,华新环保电器废弃物拆解业务毛利率降幅相对
较小,且回收数量及产出量稳步上升,通过采购大件电子废弃物的情况下,可
以降低基金补贴下滑带来的不利影响。

    (3)通过增加电子废弃物的拆解数量,降低单位成本中分摊的固定成本,
保持毛利在较高水平。

    综上所述,电子废弃物拆解行业相关政策变化,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会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但发行人可通过发挥区位优势、主动调整拆解结
构、提升拆解量等方式,降低政策变化对发行人的影响,电子废弃物拆解行业
政策的变动短期内会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但对可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

                                     9
重大不利影响。

    2、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务

    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的主要政策变化系 2019 年 6 月实施的《报废机动车回
收管理办法》,允许将符合条件的“五大总成”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
同时不再对回收企业实行数量控制,不再实行特种行业管理。

    自《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北京市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未
发生变化,仍为 8 家拆解企业。同时公司未对再制造企业销售“五大总成”,回收
报废机动车采购价格也未考虑“五大总成”的影响,该法规的实施并未对公司的经
营模式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如未来采购考虑“五大总成”的影响,公司
采购单价可能会上升,对发行人未来业绩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当有报废补贴政策出台时,车主更新车辆意愿增强,导致车辆
报废数量增加,当补贴退坡或终止时,导致车辆报废数量减少。此外,针对不
同车型的报废补贴政策还会影响发行人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类型。

    为应对报废机动车补贴政策退坡或终止等因素所带来的潜在不利影响,发
行人主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来增大回收力度:(1)开发机动车回收小程序,增
加报废机动车车主报废机动车的便捷性;通过小程序,发行人获取的回收车辆
信息更能贴近机动车车主;(2)发行人在拆解流程方面加强流程管理,尽可能
的缩短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周期,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综上所述,公司对于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政策变动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
施,前述政策变化不会对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危险废物处置业务

    报告期内,对发行人影响较大的政策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及《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的实施。

    上述法规的实施,不仅明确提出“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
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还提出了”“从


                                   10
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2022 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
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适
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等其他实施方案,上述政策的实施可能会给
公司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对于上述政策变化,发行人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应对。具体如下:

    (1)提供高质量服务,增加客户粘性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
法》”)中明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
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如违反,“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此条款使得产废单位在选择处置单位时更为慎重,特别是国企客户和跨国
企业客户,具有极强的业务合规意识,对危废处置单位的选择标准十分严格,
该类客户一旦确定合作关系后,粘性相对较高。

    华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选址地块地质结构稳定,建设标准高于国家现行标
准,如柔性填埋区防渗系统所使用防渗主材(HDPE 膜)为 4 层,现行规范要求
为 2 层等。公司 2019 年开展危险废物填埋处置业务,当年处置量较小。公司严
格按照法规政策开展业务,逐渐获得国企客户和跨国企业客户的青睐,建立良
好且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相关订单也持续增加。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吨
                              主营              2022 年 1-6   2021 年    2020 年
    产废单位       企业性质          危废类型
                              业务               月处置量     处置量     处置量
                              生活
北京朝清环保能源                     生活垃圾
                   国有企业   垃圾                 4,025.10   6,082.46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焚烧飞灰
                              焚烧
                              生活
北京华源惠众环保                     生活垃圾
                   国有企业   垃圾                  198.64    2,279.70    3,641.96
科技有限公司                         焚烧飞灰
                              焚烧
                              生活
北京首钢生物质能                     生活垃圾
                   国有企业   垃圾                 7,269.74   6,647.00             -
源科技有限公司                       焚烧飞灰
                              焚烧


                                     11
                                               危险
       天津合佳威立雅环
                               跨国公司        废物      焚烧残渣       24,829.40     38,329.12   39,105.63
       境服务有限公司
                                               焚烧
               合计                -                                    36,322.88     53,338.28   42,747.59

             与此同时,公司仍不断加强与上述客户的业务合作并积极拓展新的国企客
       户。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签订 2022 年履行的合同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吨
                       所在                                                               2022 年预
    产废单位                    企业性质           主营业务             危废类型                          签订日期
                       地区                                                               计接收量
北京朝清环保能源
                       北京     国有企业       生活垃圾焚烧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6,750    2021 年 5 月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首钢生物质能
                       北京     国有企业       生活垃圾焚烧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10,000    2021 年 10 月
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北控雁栖再生
                       北京     国有企业       生活垃圾焚烧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7,200    2021 年 10 月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生态岛科技有
                       北京     国有企业       生活垃圾焚烧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30,000    2021 年 9 月
限责任公司
包头华鼎铜业发展
                       内蒙     国有企业           铜冶炼                冶炼渣                10,000    2021 年 11 月
有限公司
天津合佳威立雅环
                       天津     跨国公司       危险废物焚烧             焚烧残渣               40,000    2021 年 12 月
境服务有限公司
      合计              -                                                                     103,950

             综上,在前述政策的实施后,公司凭借自身良好硬件条件和业务能力,与
       上述国企客户和跨国公司客户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客户粘性不断增强,
       整体业务规模持续增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得到增强。

             (2)积极拓展内蒙古辐射的华北地区客户

             2019 年公司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开展之初,客户主要来自江苏、广东等地区。
       2020 年实施的新《固废法》中明确提出“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
       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公司积极拓展
       相邻及周边省、直辖市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不同地区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开展
       情况如下:

                              2022 年 1-6 月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2021 年
             区域
                              处置量(吨)             处置量占比         处置量(吨)         处置量占比
        内蒙古自治区                   11,704.82               20.91%              5,227.18             5.85%


                                                          12
   北京市            14,535.42           25.97%        15,587.46         17.45%
   天津市            24,829.40           44.36%        38,329.12         42.91%
    小计             51,069.64           91.24%        59,143.76         66.22%
  其他地区            4,901.15            8.76%        30,174.39         33.78%
    合计             55,970.79          100.00%        89,318.15        100.00%
                  2020 年          2020 年          2019 年            2019 年
    区域
                处置量(吨)     处置量占比       处置量(吨)       处置量占比
 内蒙古自治区         1,027.50            1.42%          341.25           2.00%
   北京市             3,641.96            5.05%                  -                -
   天津市            39,105.63           54.19%                  -                -
    小计             43,775.09           60.66%          341.25           2.00%
  其他地区           28,384.92           39.34%        16,716.91         98.00%
    合计             72,160.01          100.00%        17,058.15        100.00%

    综上所述,新《固废法》实施后,发行人积极调整业务重心,着力拓展内
蒙古自治区内及临近省、直辖市的业务,取得积极成果。内蒙古自治区内及周
边客户占比显著上升。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
合作意向情况,预计 2022 年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及其辐射的华北地区业务占比将
达到 90%以上。因此上述政策变化未对公司危险废物填埋处置业务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3)积极延伸产业链条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法律法规鼓励对危险废物进行资源综合
利用。华新环保在危险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领域提前布局、持续投入研发。目前
已有 4 个项目预计将于 2022 至 2023 年陆续建成投产:

    A 飞灰脱盐及工业废盐综合利用项目

    发行人通过研发开创了将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及工业废盐这两种危险
废物合并处理的新工艺,从而实现以废治废,使得综合处理成本下降一半以上。
目前项目已开始基础建设,主体设备已开始定制,预计 2022 年投产。该项目预
计建成后能实现生活垃圾飞灰年综合利用 3 万吨、废盐 3.5 万吨。

    B 贵金属及铜物料回收利用项目


                                   13
    针对发行人及同行业电子废弃物及报废汽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电子
线路板、汽车废三元催化剂,发行人筹划建设贵金属及铜物料回收利用项目,
以废 PCB 板、废工业催化剂和废三元催化剂等为原料进行粗铜冶炼及贵金属提
炼。该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华新贵金负责实施,该项目所生产的产品为铂、
钯、铑、金等稀贵金属,目前项目一期汽车废三元催化剂和废工业催化剂部分
已处于验收阶段,预计 2022 年投产。

    C   5500 吨/年含氟危险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本项目由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绿洲新氟负责实施,该项目对氟化工企业产出
的高沸物(危险废物)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将其中各种成份分离并以此为原料
制造高附加值的氟精细化学品。产出品可用于锂离子电池的新型电解液,能改
善动力电池的低温性能,降低易燃性,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项目计划于 2023
年投产。

    D 含钴危险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本项目由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华新耀智负责实施,项目采用先进离子交换技
术,将含钴 2%以下的冶炼废渣中的钴进行高效提取(目前技术,该含量下的含
钴冶炼废渣不具备提取价值),项目计划 2023 年投产。

    上述项目的建成投产,与公司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处置业务、募投项目“3 万
t/年焚烧处置项目”实现业务互补与协同。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将
得到提升,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将增强。

    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行业相关政策变化,不会对公司危险废物填埋处置业务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发行人面临的政策发生政策变动较多,政策对发行人存在叠加的影
响,在短期内,会对发行人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从长远来看,政策的变动不
会对发行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4
(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收入回款周期较长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
力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受基金补贴审核流程较长、基金收支不平衡的影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
理企业取得基金补贴的回款周期较长,在补贴未发放之前,公司将存在大额应
收账款,持续占用公司的营运资金,增加财务成本,对公司的现金流造成不利
影响。

    发行人对此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首先,公司作为首批列入全国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的环保企业,积累了丰富的电子废弃物拆解
的生产运营经验,能够结合市场供需关系、补贴公示与发放进度,制定合理的
采购计划和拆解计划,基本可以实现年度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收支平衡。

    另一方面,公司积极深化产业链条,拓展回款较好的其他业务(如危险废
物处置业务等),丰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流入渠道,减轻公司营运资金收支平
衡压力。在已经实现年度整体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的基础上,进一步保
证短期的现金流充足。

    最后,发行人积极与银行进行沟通,增加银行授信,以满足公司资金的需
求。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累计取得银行授信 0.65 亿元,尚未使用
的授信额度 0.44 亿元。




                                  1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
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11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华新绿源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37 号),
同意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相关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157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华新环保”,证券


                                   16
代码为“301265”。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71,844,308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自 2022 年 12 月 16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
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
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12 月 16 日
    (三)股票简称:华新环保
    (四)股票代码:301265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302,973,182 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5,750,000 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1,844,308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31,128,874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
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不向战略
投资者定向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
定的承诺”及“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
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7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釆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
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 90%的股份无锁定期,自本次发行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锁定期为 6 个月,
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
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3,905,692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
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6%,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股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          后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                 张军                45,974,306           15.17% 2025 年 12 月 16 日

 2                 沙越                31,172,221           10.29% 2025 年 12 月 16 日
       北京恒易伟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3                                     27,840,000            9.19% 2025 年 12 月 16 日
               (有限合伙)
       上海科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4                                     24,000,000            7.92% 2023 年 12 月 16 日
                   伙)
       嘉兴青域敦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5                                     16,533,922            5.46% 2023 年 12 月 16 日
               (有限合伙)
 6               林耀武                12,000,446            3.96% 2023 年 12 月 16 日

 7               包如荣                11,764,706            3.88% 2023 年 12 月 16 日

 8               张玉林                11,384,603            3.76% 2025 年 12 月 16 日

 9               李云飞                 7,177,034            2.37% 2023 年 12 月 16 日

 10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7,177,034            2.37% 2023 年 12 月 16 日

 11     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6,890,000            2.27% 2023 年 12 月 16 日

 12              张玉山                 6,730,000            2.22% 2023 年 12 月 16 日

 13              孔红满                 4,784,689            1.58% 2023 年 12 月 16 日

 14              张喜林                 4,501,588            1.49% 2023 年 12 月 16 日

 15              沙初犊                 4,069,522            1.34% 2025 年 12 月 16 日

 16    上海科惠价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70,000            1.01% 2023 年 12 月 16 日

 17              高宏健                 1,674,642            0.55% 2023 年 12 月 16 日

 18              王建明                  478,469             0.16% 2023 年 12 月 16 日

               小计                   227,223,182           75.00%


                                         18
                                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持股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          后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1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3,905,692            1.29%   2023 年 6 月 16 日

 2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35,105,808           11.59% 2022 年 12 月 16 日

 3            网上发行股份             36,738,500           12.13% 2022 年 12 月 16 日

               小计                    75,750,000           25.00%

               合计                   302,973,182          100.00%
注:上述总数与各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情况,本次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标准一:最近
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归属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12,767.56 万元、14,966.81
万元。因此,公司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19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waxin Environmental Co.,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22,722.318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军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 年 10 月 26 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
住所
                         盛北一街 4 号 3-9 号
邮政编码                 101102
联系电话                 010-80829990
传真号码                 010-80829769
公司网址                 http://www.hxepd.com
电子信箱                 dsh@hxepd.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
                         董事会办公室
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刘时权
信息披露部门电话号码     010-80829990
                         加工回收废旧塑料;工程设计;收集、贮存、利用 HW49(废电
                         路板(包括已拆除或未拆除元器件的废弃电路板),及废电路
                         板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弃 CPU、显卡、声卡、内存、含电解
                         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至 2026 年 10 月 31 日);收集、贮存 HW31(900-052-31,
                         仅限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通过物理工艺对电视、电脑、冰箱、空调、洗衣
                         机、电风扇等进行拆解、破碎、分选;环保设备的设计、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施
经营范围
                         工总承包;技术进出口;再生资源回收(含废旧物资);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销售家用电器。(“1、未经有关部
                         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
                         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
                         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
                         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废弃物拆解、报废机动车拆解、废旧电
主营业务
                         子设备回收再利用和危险废物处置业务


                                      20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所属行业
                                    公司所属行业为“C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

   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
   的股票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总    持有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数量    合计持股数
 姓名           公司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本持股比    债券
                                          数量(股)      (股)       量(股)
                                                                                         例        情况
                                                       通过恒易伟业
                           2021年11月至
张军       董事长                         45,974,306     间接持有       65,670,946       28.90%     无
                            2024年11月
                                                       19,699,940 股
                                                       通过恒易伟业
                           2021年11月至
王建明     董事、总经理                     478,469      间接持有        3,977,669        1.75%     无
                            2024年11月
                                                       3,499,200 股
                                                       通过恒易伟业
           董事、常务副    2021年11月至
林耀武                                    12,000,446     间接持有       11,884,603        5.23%     无
           总经理           2024年11月
                                                        500,000 股
                                                       通过恒易伟业
                           2021年11月至
张玉林     董事                           11,384,603     间接持有       12,500,446        5.50%     无
                            2024年11月
                                                        500,000 股
           董事、副总经    2021年11月至
张喜林                                     4,501,588        —           4,501,588        1.98%     无
           理               2024年11月
                           2021年11月至
王红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4年11月
                           2021年11月至
郑俊果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4年11月
                           2021年11月至
李辉       独立董事                              —         —                 —             —    无
                            2024年11月
                                                       通过恒易伟业
                           2021年11月至
巴雅尔     监事会主席                            —      间接持有         449,280         0.20%     无
                            2024年11月
                                                        449,280 股
                                                       通过恒易伟业
                           2021年11月至
余乐       监事                                  —      间接持有         998,400         0.44%     无
                            2024年11月
                                                        998,400 股
                                                       通过恒易伟业
                           2021年11月至
刘洋       监事                                  —      间接持有         199,680         0.09%     无
                            2024年11月
                                                        199,680 股

刘时权     财务总监、董    2021年11月至          —    通过恒易伟业       499,200         0.22%     无


                                                  21
     事会秘书      2024年11月                间接持有
                                             499,200 股

            合计                63,229,358      1,454,675   64,684,033   44.31%

    注:间接持股数量以上述人员在恒易伟业的出资比例乘以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计
算。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张军直接持有公司 45,974,306 股股份,沙越
直接持有公司 31,172,221 股股份,沙越作为恒易伟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
制公司 27,840,000 股股份。张军、沙越夫妇合计控制公司 104,986,527 股股份,
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46.20%。因此,张军、沙越夫妇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张军、沙越基本情况如下:

    张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1989
年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数学系信息科学专业,1994 年研究生毕业于首都经济
贸易大学,经济学专业。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3 月担任北京华胜计算机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市场拓展;199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北京华泰英腾
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监事;1999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担任太极华英总经理兼执行
董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05 年 3 月至 2009 年 1 月担任北京华酉元
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及投资项目管理工
作;2006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1 月担任华新有限董事长,2015 年 11 月至今担任
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方向、核心技术等战略层面管理工作、新业务拓展
及公司总体经营管理工作;2018 年 5 月至今担任华宇英安执行董事,负责公司
日常经营。现任公司董事长。

    沙越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出生,中国科技经营管
理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199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北京华泰英腾
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2001 年 6 月至
2017 年 12 月担任太极华英行政总监,负责行政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2002 年


                                        22
11 月至 2020 年 6 月担任北京市湘芙蓉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
注册后并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现已注销;2020 年 6 月至今担任恒易伟业执行
事务合伙人。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恒易伟业,该企业持有公
司 27,840,000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19%。

        公司名称             北京恒易伟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              北京恒易伟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
        成立时间                             2014 年 10 月 9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318087361G
     执行事务合伙人                                沙越
       认缴出资额                                5,800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 18 号院-2 楼 15 层 1505-4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经营范围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恒易伟业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沙越          普通合伙人                           52.00        0.90%
 2          张军          有限合伙人                      4,103.47         70.75%
 3         王建明         有限合伙人                          729.00       12.57%
 4          余乐          有限合伙人                          208.00        3.59%
 5         张玉林         有限合伙人                          104.17        1.80%
 6         林耀武         有限合伙人                          104.17        1.80%
 7         刘时权         有限合伙人                          104.00        1.79%
 8         巴雅尔         有限合伙人                           93.60        1.61%
 9          李剑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0         许恒睿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1          张帆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2          刘洋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3          王坤          有限合伙人                           31.20        0.54%
14          罗嵩          有限合伙人                           31.20        0.54%
15         杜世星         有限合伙人                           20.80        0.36%
16         王泽君         有限合伙人                           20.80        0.36%
17         杜宇晨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18          张恒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19         姬磊磊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合计                                   5,800.00        100.00%

     恒易伟业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24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6.30/2022 年 1-6 月          2021.12.31/2021 年度
           总资产                                   5,800.30                         5,800.40
           净资产                                   5,797.40                         5,797.50
           净利润                                      -0.06                              -0.54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除恒易伟业的股权激励安排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
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
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二)员工持股平台历次出资变动情况

       恒易伟业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恒易伟业历史沿革如下:

       1、2014 年 10 月 9 日,张军、林耀武、王建明、张玉林签署《合伙协议》,
约定四人出资 4,600.00 万元设立恒易伟业,同时约定张玉林为恒易伟业的普通
合伙人暨执行事            务合伙人,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同日恒易伟
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注册时恒易伟业的合伙人出资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玉林             普通合伙人                       104.17                 2.26%
   2              张军            有限合伙人                     3,766.67             81.88%
   3           王建明             有限合伙人                       625.00             13.59%
   4           林耀武             有限合伙人                       104.17                 2.26%
                         合计                                    4,600.00           100.00%

       2、2015 年 1 月 15 日,张军、林耀武、王建明、张玉林签署《合伙协议》。
根据新的合伙协议,恒易伟业的注册资金由 4,600.00 万元变更为 5,800.00 万元,
新增加的 1,200.00 万元注册资金由有限合伙人张军出资。2015 年 8 月 25 日,恒
易伟业完成本次增资对应的工商登记,本次增资后恒易伟业的合伙人出资及股
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玉林            普通合伙人                   104.17               1.80%
       2                 张军           有限合伙人                  4,966.67          85.63%



                                               25
       3          王建明         有限合伙人                 625.00         10.78%
       4          林耀武         有限合伙人                 104.17          1.80%
                      合计                                5,800.00       100.00%

      3、2019 年 12 月 16 日,张军等 14 位自然人签署《合伙协议》,根据新的
合伙协议,张军将其所持有的 603.20 万元恒易伟业的出资额转让给王建明等 11
人,其中王建明受让 104.00 万元恒易伟业出资额;余乐受让 104.00 万元恒易伟
业出资额;巴雅尔受让 93.60 万元恒易伟业出资额;许恒睿受让 41.60 万元恒易
伟业出资额;杜世星受让 41.60 万元恒易伟业出资额;刘洋受让 41.60 万元恒易
伟业出资额;张帆受让 41.60 万元恒易伟业出资额;李剑受让 41.60 万元恒易伟
业出资额;王坤受让 41.60 万元恒易伟业出资额;罗嵩受让 31.20 万元恒易伟业
出资额;王泽君受让 20.80 万元恒易伟业出资额。2019 年 12 月 27 日,恒易伟
业完成了本次转让对应的工商变更。本次转让后恒易伟业的合伙人出资及股权
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玉林          普通合伙人                  104.17             1.80%
  2           张军           有限合伙人                4,363.47            75.23%
  3          王建明          有限合伙人                  729.00            12.57%
  4          林耀武          有限合伙人                  104.17             1.80%
  5           余乐           有限合伙人                  104.00             1.79%
  6          巴雅尔          有限合伙人                   93.60             1.61%
  7          许恒睿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8          杜世星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9           刘洋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0          张帆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1          李剑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2          王坤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3          罗嵩           有限合伙人                   31.20             0.54%
  14         王泽君          有限合伙人                   20.80             0.36%
                     合计                              5,800.00          100.00%

      4、2020 年 4 月 9 日,张军等 17 位自然人签署《合伙协议》,根据新的《合
伙协议》,王坤将其持有 10.40 万元恒易伟业出资额和杜世星将其持有的 20.80


                                          26
万元恒易伟业出资额分别转让给谭明亮等 3 人,其中谭明亮受让 10.40 万元恒易
伟业出资额;杜宇晨受让 10.40 万元恒易伟业出资额;张恒受让 10.40 万元恒易
伟业出资额。同日,恒易伟业完成了本次转让对应的工商变更。本次转让后恒
易伟业的合伙人出资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出资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玉林          普通合伙人               104.17          1.80%
   2            张军           有限合伙人              4,363.47        75.23%
   3           王建明          有限合伙人               729.00         12.57%
   4           林耀武          有限合伙人               104.17          1.80%
   5            余乐           有限合伙人               104.00          1.79%
   6           巴雅尔          有限合伙人                93.60          1.61%
   7            李剑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8           许恒睿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9            张帆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0            刘洋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1            王坤           有限合伙人                31.20          0.54%
  12            罗嵩           有限合伙人                31.20          0.54%
  13           杜世星          有限合伙人                20.80          0.36%
  14           王泽君          有限合伙人                20.80          0.36%
  15           谭明亮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16           杜宇晨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17            张恒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合计                           5,800.00      100.00%

       5、2020 年 6 月 5 日,张军等 18 位自然人签署《合伙协议》,根据新的《合
伙协议》,张军将其持有的 52.00 万元恒易伟业的出资额转让给沙越,恒易伟业
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张玉林变更为沙越。2020 年 6 月 9 日,恒易
伟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和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工商登记。本次
转让后恒易伟业的合伙人出资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沙越           普通合伙人                52.00          0.90%
   2            张军           有限合伙人              4,311.47        74.34%
   3           王建明          有限合伙人               729.00         12.57%


                                        27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4           张玉林             有限合伙人                 104.17            1.80%
   5           林耀武             有限合伙人                 104.17            1.80%
   6            余乐              有限合伙人                 104.00            1.79%
   7           巴雅尔             有限合伙人                  93.60            1.61%
   8            李剑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9           许恒睿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0            张帆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1            刘洋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2            王坤              有限合伙人                  31.20            0.54%
  13            罗嵩              有限合伙人                  31.20            0.54%
  14           杜世星             有限合伙人                  20.80            0.36%
  15           王泽君             有限合伙人                  20.80            0.36%
  16           谭明亮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17           杜宇晨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18            张恒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合计                               5,800.00          100.00%

       6、2020 年 8 月 31 日,张军等 20 位自然人签署《合伙协议》,根据新的《合
伙协议》,张军将其持有的 218.40 万元恒易伟业出资额分别转让给余乐等 3 位
自然人,其中余乐受让 104.00 万元恒易伟业出资额;刘时权受让 104.00 万元恒
易伟业出资额;姬磊磊受让 10.40 万元恒易伟业出资额。2020 年 9 月 7 日,恒
易伟业完成了本次转让对应的工商变更。本次转让后恒易伟业的合伙人出资及
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沙越            普通合伙人                         52.00        0.90%
  2            张军            有限合伙人                   4,093.07          70.57%
  3           王建明           有限合伙人                     729.00          12.57%
  4            余乐            有限合伙人                     208.00           3.59%
  5           张玉林           有限合伙人                     104.17           1.80%
  6           林耀武           有限合伙人                     104.17           1.80%
  7           刘时权           有限合伙人                     104.00           1.79%
  8           巴雅尔           有限合伙人                         93.60        1.61%


                                            28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9           李剑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0         许恒睿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1          张帆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2          刘洋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3          王坤       有限合伙人                         31.20        0.54%
  14          罗嵩       有限合伙人                         31.20        0.54%
  15         杜世星      有限合伙人                         20.80        0.36%
  16         王泽君      有限合伙人                         20.80        0.36%
  17         谭明亮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18         杜宇晨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19          张恒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20         姬磊磊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合计                                 5,800.00         100.00%

      7、2021 年 10 月 29 日,张军等 19 位自然人签署《合伙协议》,根据新的
《合伙协议》,谭明亮将其持有的 10.40 万元恒易伟业出资额转让给张军。2021
年 10 月 29 日,恒易伟业完成了本次转让对应的工商变更。本次转让后恒易伟
业的合伙人出资及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沙越       普通合伙人                         52.00        0.90%
  2           张军       有限合伙人                   4,103.47          70.75%
  3          王建明      有限合伙人                     729.00          12.57%
  4           余乐       有限合伙人                     208.00           3.59%
  5          张玉林      有限合伙人                     104.17           1.80%
  6          林耀武      有限合伙人                     104.17           1.80%
  7          刘时权      有限合伙人                     104.00           1.79%
  8          巴雅尔      有限合伙人                         93.60        1.61%
  9           李剑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0         许恒睿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1          张帆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2          刘洋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13          王坤       有限合伙人                         31.20        0.54%



                                      29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4         罗嵩       有限合伙人                          31.20          0.54%
  15        杜世星      有限合伙人                          20.80          0.36%
  16        王泽君      有限合伙人                          20.80          0.36%
  17        杜宇晨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18         张恒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19        姬磊磊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合计                                  5,800.00           100.00%


       (三)员工持股平台通过增资入股发行人的具体情况

    2014 年 12 月 1 日,华新有限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
12,000.00 万元增加至 14,784.00 万元;吸收恒易伟业为新股东;新股东恒易伟业
以货币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784.00 万元,入股价格为 2.08 元/注册资本。

    2015 年 1 月 13 日,华新有限完成了与本次增资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华新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太极华英                      5,626.99                       38.06%
             恒易伟业                      2,784.00                       18.83%
             世纪佳通                      2,713.01                       18.35%
             科惠合伙                      2,400.00                       16.24%
               张军                          960.00                        6.49%
             科惠有限                        300.00                        2.03%
               合计                       14,784.00                      100.00%

    恒易伟业增资入股发行人时系计划后续用于对发行人内部员工的员工激励,
恒易伟业增资入股的定价依据系参考前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定价和公司当年的
运营情况,由股东商议确定,作价公允、合理。恒易伟业 2014 年 12 月增资入
股价格与 2015 年 1 月华新有限第六次增资凯喜雅国际、科惠有限的增资价格相
同,本次增资不涉及股份支付的情况。

       (四)员工持股平台人员构成、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股份锁

                                     30
定期的安排、持股在平台内部的流转、退出机制以及所持发行人股权

的管理机制情况

      1、恒易伟业的人员构成

      恒易伟业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恒易伟业
现有合伙人 19 人,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沙越外,恒易伟业的合伙人均在发行人
或其子公司处任职,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在发行人及其子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公司任职情况
  1        沙越      普通合伙人          52.00           0.90    未任职
                                                                 发行人董事长、云
                                                                 南华再执行董事
  2        张军      有限合伙人     4,103.47            70.75
                                                                 兼总经理、内蒙古
                                                                 华新执行董事
                                                                 发行人董事、总经
                                                                 理、香蕉皮监事、
  3       王建明     有限合伙人      729.00             12.57
                                                                 华新弘达董事、华
                                                                 新蒙正董事
                                                                 发行人董事、华新
                                                                 凯业总经理兼执
                                                                 行董事、香蕉皮监
  4       张玉林     有限合伙人      104.17              1.80
                                                                 事、华新蒙正董
                                                                 事、华新贵金执行
                                                                 董事
                                                                 发行人董事、常务
  5       林耀武     有限合伙人      104.17              1.80
                                                                 副总经理
                                                                 发行人监事、内蒙
                                                                 古华新总经理、华
  6        余乐      有限合伙人      208.00              3.59    新蒙正董事长、绿
                                                                 洲新氟董事、华新
                                                                 贵金总经理
                                                                 发行人监事会主
  7       巴雅尔     有限合伙人          93.60           1.61    席、内蒙古华新监
                                                                 事
                                                                 发行人审计部负
  8        李剑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责人




                                    31
                                                                  在发行人及其子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公司任职情况
                                                                  内蒙古华新渠道
                                                                  部总监、华新弘达
  9       许恒睿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董事长、华新耀智
                                                                  执行董事
                                                                  发行人渠道部总
 10        张帆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监
                                                                  发行人监事、华新
 11        刘洋       有限合伙人          41.60           0.72
                                                                  凯业副总经理
                                                                  云南华再副总经
 12        王坤       有限合伙人          31.20           0.54
                                                                  理
                                                                  发行人财务副经
 13        罗嵩       有限合伙人          31.20           0.54
                                                                  理
                                                                  华新凯业副总经
 14       杜世星      有限合伙人          20.80           0.36
                                                                  理
                                                                  发行人财务副经
 15       王泽君      有限合伙人          20.80           0.36
                                                                  理
                                                                  华新凯业副总经
 16       杜宇晨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理
                                                                  发行人工业工程
 17        张恒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部副总监
                                                                  发行人财务负责
 18       刘时权      有限合伙人      104.00              1.79
                                                                  人、董事会秘书
                                                                  发行人工业工程
 19       姬磊磊      有限合伙人          10.40           0.18
                                                                  部研发经理
              合计                   5,800.00           100.00                 —

      2、恒易伟业股份锁定情况及人员离职后的股份处理

      根据恒易伟业《合伙协议》,如合伙人在华新环保自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材料前一年内至恒易伟业持有华新环保锁定期届满期间内离职,则该合
伙人应将其在恒易伟业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其他
合伙人或华新环保及/或其投资、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转让价格按该
退伙的合伙人与转让方签订《出资转让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3、股份锁定期

      根据恒易伟业签署的股份锁定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2
    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6 月 1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根据恒易伟业《合伙协议》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作为华新环保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华新环保上市后不得通过转让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的方式违反相关股份锁定承诺,否则其通过相关转让获得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
有。

    除前款规定外,在华新环保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伙人每年
通过转让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而间接转让的华新环保的股份份额与其通过其他
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的华新环保的股份份额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华新环保股份总数的 25%,且上述合伙人在其自华新环保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4、流转机制

    根据恒易伟业《合伙协议》第二十一条,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合伙人
可以通过受让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转让的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而增加其对本
合伙企业的出资,亦可通过向本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与三
分之二以上的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新合伙人转让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而减少其对
本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之间转让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等转让的财产份额。未经执行
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向本合伙企业之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
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5、退出机制

    根据恒易伟业《合伙协议》第二十四条,在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有除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述当然退伙、除名情形外的
其他情形并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与三分之二以上的其他合伙人同意;


                                   33
    (二)发生除本协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述当然退伙、除名情形外
的该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并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因上两款情形退伙的,由退伙的合伙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各该款所述同
意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将该合伙人在本合
伙企业所拥有财产份额所对应的华新环保的相应股权依法择机转让,并以转让
所得收益扣除转让的有关税费、该合伙人应缴未缴的日常管理费和按其出资比
例应承担的本合伙企业债务的相应金额以及其应向本合伙企业支付的赔偿金额
后退还给该合伙人。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然退伙:

    (一)该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该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该合伙人于华新环保向有关审批机构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有关申请材料前一年内至合伙企业持有华新环保股份之锁定期届满的期间内
自华新环保(包括其投资、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离职(由于公司调整组织
架构单方解聘该合伙人的除外);

    (四)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该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其丧失该资
格;

    (五)该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普通合伙人依上述规定全部退伙时,
除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本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并进
行清算。

    出现上述第(三)项当然退伙情形的,该合伙人应将其在本合伙企业的全
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本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或华新
环保及/或其投资、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转让价格按该退伙的合伙人
投入本合伙企业的全部初始出资金额*(1+5%)后扣除其转让的有关税费、其应
缴未缴的日常管理费和按其出资比例应承担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之相应金额以及


                                 34
其应向本合伙企业支付的赔偿金额计算确定。

       出现上述第(一)、(三)项以外的其他当然退伙情形的,该合伙人应按
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约定办理退伙。

       第二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决定将有
限合伙人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合伙企业或华新环保(包括其投资、控制
的企业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

       6、股权的管理机制

       根据恒易伟业《合伙协议》第十五条:下列事项需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与三
分之二以上的其他合伙人共同同意:……(4)转让或者处分本合伙企业的知识
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因此,恒易伟业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须经执行事
务合伙人与三分之二以上的其他合伙人共同同意。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1)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恒易伟业系
员工持股计划,除执行事务合伙人沙越外其全部由发行人员工构成。员工通过
恒易伟业持有公司股份,有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公
司的良性发展,整体而言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恒易伟业已对所持发行人
股份的锁定期限出具承诺;恒易伟业所有出资均为合伙人自有资金,不属于私
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金备案程序。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如下: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东姓名/
序号                                  持股                         持股      限售期限
           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数(股)
                                      比例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1         张军       45,974,306      20.23%       45,974,306      15.17%
                                                                              36 个月
 2         沙越       31,172,221      13.72%       31,172,221      10.29%   自上市之日起

                                             35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3    恒易伟业    27,840,000      12.25%    27,840,000     9.19%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4    科惠合伙    24,000,000      10.56%    24,000,000     7.92%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5    青域敦行    16,533,922       7.28%    16,533,922     5.46%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6     林耀武     12,000,446       5.28%    12,000,446     3.96%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7     包如荣     11,764,706       5.18%    11,764,706     3.88%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8     张玉林     11,384,603       5.01%    11,384,603     3.76%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9     李云飞      7,177,034       3.16%     7,177,034     2.37%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0    海通创新     7,177,034       3.16%     7,177,034     2.37%
                                                                       12 个月
       凯喜雅                                                      自上市之日起
11                 6,890,000       3.03%     6,890,000     2.27%
         国际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2     张玉山      6,730,000       2.96%     6,730,000     2.22%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3     孔红满      4,784,689       2.11%     4,784,689     1.58%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4     张喜林      4,501,588       1.98%     4,501,588     1.49%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5     沙初犊      4,069,522       1.79%     4,069,522     1.34%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6    科惠有限     3,070,000       1.35%     3,070,000     1.01%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7     高宏健      1,674,642       0.74%     1,674,642     0.55%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18     王建明       478,469        0.21%      478,469      0.16%
                                                                       12 个月
      网下发行                                                     自上市之日起 6
19                         -           -     3,905,692     1.29%
      限售股                                                            个月
     小计        227,223,182    100.00%    231,128,874   76.29%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
                           -           -    35,105,808    11.59%         -
      股
 网上发行股份              -           -    36,738,500    12.13%         -
     小计                  -           -    71,844,308   23.71%
     合计        227,223,182    100.00%    302,973,182   100.00%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36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 79,520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张军               45,974,306     15.17%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2             沙越               31,172,221     10.29%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北京恒易伟业企业管理
  3                                27,840,000      9.19%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科惠股权投资中心
  4                                24,000,000      7.9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有限合伙)
         嘉兴青域敦行创业投资
  5                                16,533,922      5.4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林耀武              12,000,446      3.9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7            包如荣              11,764,706      3.88%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8            张玉林              11,384,603      3.76%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9            李云飞               7,177,034      2.3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
  10                                7,177,034      2.3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公司
             合计                 195,024,272    64.37%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
售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的情形。




                                      37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7,575.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
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13.2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对应的市盈率为:
   1、19.2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20.1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25.7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26.8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04 倍(按询价后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


                                 38
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0,631,776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128,575,655,000 股,配号总数为 257,151,310 个,配号起始号码为 000000000001,
截止号码为 000257151310。
    根据《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5,955.74750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20%(向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1,515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901.15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
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673.85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48.50%。
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85734496%,申购倍数为 3,499.75244
倍。
    本 次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36,503,178 股 ,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金 额
484,762,203.84 元 , 放 弃 认 购 数 量 235,322 股 , 网 上 投 资 者 放 弃 认 购 金 额
3,125,076.16 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39,011,500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金额
518,072,720.00 元,放弃认购数量 0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金额 0 元。本次网
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35,322 股,包销金额为 3,125,076.16 元,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3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00,596.00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 110C000776 号)。


                                         39
八、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为 80,587,520.40 元,明细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保荐、承销费用                                          66,033,962.27

  2      审计、验资费用                                           7,641,509.43

  3      律师费用                                                 2,405,660.38

  4      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费用                           4,132,075.47

  5      本次发行手续费用和其他费用                                 374,312.85

                    发行费用合计总额                             80,587,520.40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税)为 1.06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
为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92,537.25 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6.52 元/股(按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预计的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0.52 元/股(按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4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 致同审字(2022)第
110A02495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
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
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22 年 1-9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阅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2)第 110A013477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2
年 1-9 月经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2 年 1-9 月     2021 年 1-9 月     较上年同期变动程度
        营业收入                    56,414.94          60,720.27               -7.09%
         净利润                      9,689.50          13,412.67              -27.7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9,706.39          13,421.54              -27.6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9,246.75          12,959.85              -28.65%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公司 2022 年 1-9 月财务数据、公司 2022 年度业绩预测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
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
情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4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华新环保         中国银行北京天华支行         319472983836
 2         华新环保         杭州银行北京通州支行      1101040160001480515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28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
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
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
意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新增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42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
未发生重变化。




                                4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娟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保荐代表人:朱树博、廖卫江
    项目协办人:-
    其他项目组成员:汤云、童克非、司维一、王源、石庆枭
    电话:010-66555267
    传真:010-66551629
    联系人:朱树博、廖卫江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
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
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具备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条件,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
所规定的相关决策程序。在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下,保荐机构同意推
荐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
朱树博、廖卫江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44
    朱树博先生,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曾主持
或参与联嘉祥 IPO 项目,新北洋、兴业证券等非公开发行项目。

    廖卫江先生,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非执业)。廖卫江
先生拥有超过 10 年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先后主持了大东南、海峡股份、康
芝药业、爱迪尔、浙商证券等 IPO 项目,健盛集团、金杯电工等非公开发行项
目,联明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朱树博先生和廖卫江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45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夫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本次公
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6 月 1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本人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方恒易伟业、张玉林、

沙初犊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
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6 月 1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发行人股东科惠合伙、青域敦行、林耀武、包如荣、李云


                                   46
飞、海通创新、凯喜雅国际、张玉山、孔红满、张喜林、科惠有限、

高宏健、王建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
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公
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本人/本公司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通过发行人股东恒易伟业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股东巴雅尔、余乐、刘洋和刘时权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
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本人/本企业承诺锁定的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五)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张军、张玉林、林

耀武、张喜林、王建明和刘时权同时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在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6 月 1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47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

    (六)担任公司监事的自然人巴雅尔、余乐、刘洋同时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

张军、沙越、恒易伟业、张玉林、林耀武承诺

    1、本人/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公司将
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相关
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协议方式
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4、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减
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
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

    5、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
本公司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48
或现金红利、股份细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
基数;

    6、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其余股
票自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7、上市后本人/本公司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约束。

    (二)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科惠合伙、科惠有

限、青域敦行、包如荣、凯喜雅国际承诺

    1、本人/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公司将
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的相关
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协议方式
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4、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时,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提前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
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其余股
票自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6、上市后本人/本公司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约束。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发行人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9
了《上市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
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自本公司 A 股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和/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 3 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除不可
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提前
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措施主要有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实际控制人张军和沙越、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
有关规定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责任
主体按照以下①、②、③的顺序决定具体采取的措施:

    ① 公司回购股票

    在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触发股
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若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
法行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在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
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将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
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
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承诺在董事会召开时就
此回购事宜投赞成票。

                                   50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
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3 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
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 10 名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
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布。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张军、沙越及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就此回购事宜投赞成票。经股东
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
日开始启动回购。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按照规定及时公告。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
份数量超出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
的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不足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
全部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若此项与前述单次
回购股份数量限制相冲突,则按照前述单次回购股份数量限制执行;公司用于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具
体回购金额结合本公司当时的股权分布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② 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I 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
公司将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II 公司虽实施完毕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51
    张军、沙越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
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并由公司公告,增持通知书应包括
增持股份数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控股股东应在稳
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张军、沙越以稳定股价为目的增持公司股份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
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自张军、沙越对应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一个会计年度内,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处取得的税后薪酬、津
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但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

    张军、沙越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将增持实施完毕。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本次所增持的股份。

    ③ 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非实际控制人担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
指非实际控制人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前述两项措施实施后,仍出现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
措施的条件,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
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并由公司公告,增持通
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确定方式、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
关增持的内容。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的 5 个交易
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
的,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除存在交易限制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增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以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价格增持公司的股份,其累
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
金分红(如有)总额的 30%,但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52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履行完毕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将增持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
不出售本次所增持的股份。

    3、回购或增持义务的解除及再次触发

    在履行完毕前述回购或增持措施后的 3 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军和
沙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自动解除。
从履行完毕前述回购或增持措施 3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 A 股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
司、张军、沙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回购或增持义务
将按照前述①、②、③的顺序自动产生。

    4、约束措施

    ① 对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的约束措施

    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负有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如张军、沙越未按上
述规则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有权责令张军、沙越在限期内履行稳定股价
义务。张军、沙越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执行以下措施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I 冻结其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

    II 冻结其在公司领取的全部收入;

    III 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同时其每次发生违反稳定股价义务的
情况时,其锁定期将在原有基础上再延长 6 个月。

    ② 对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
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公司将冻结向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分红(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所取得的红利),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
完毕时为止。


                                  53
    ③ 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其
对应稳定发行人股价的义务

    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变更,
则公司新聘任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亦要履行上述义务,且须
在公司正式聘任之前签署与本议案相关的承诺函,否则不得聘任为公司董事(除
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张军和沙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得以不再作为实际控制人/股东
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临时情形为理由而拒绝实施股价稳定的措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具了《关于上市后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如下:“已了解并知悉
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愿意遵守和执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对欺诈发行股份购回的

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对欺诈发行股份购回的承诺

    发行人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郑重
承诺如下:

    “(1)本公司确认,本公司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


                                  54
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加上缴
纳股票申购款日至回购实施日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

    若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
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如本公司股票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加上股票上市
日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
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做出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结论之日起的 30 日内提出预案,
且如有需要,将把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在预案确定后,将积极推
进预案的实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对欺诈发行股份购回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发行人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若在发行人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
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发上市的招股
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依法启动回购首次


                                  55
公开发行股份的,若本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本人将就上述回购与发
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且本人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
机构认定负有责任的,本人将依法买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买回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发行人股票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加上股票上市日至
买回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上述买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优化投资回报机
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项目
建设,提高公司未来盈利能力,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为保障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存放及规范使用,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明确公司上市后建立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
指定的专门账户。公司在后续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将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加
强公司、存储银行和保荐机构的三方监管,保证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同时,
公司将及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披露,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56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现代化公司
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
分行使股东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决策,
保障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
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
情况及股东回报等各个因素基础上,为明确对公司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
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
可操作性,并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
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实施对股东的利润分配,
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

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
有关规定,华新环保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做出的承诺

                                  57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本人作为上述承诺的责任主体,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或报刊公开作出解释
并道歉,并依法承担对公司、股东的补偿责任。”

    2、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的承诺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且在本人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前,
公司有权暂时扣留本人薪酬、津贴或分红。”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58
    (一)发行人承诺

    “一、若因本公司首发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等证券发行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简化程序、先行
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委托投资者保护机
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
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赔偿损失的
承诺的,本公司将执行以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
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
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根据届时规定可
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
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承诺,若因发行人首发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等
证券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本人能够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为确保上述承诺履行,本人进一步承诺:在上述违法事实被认定后,
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前,本人将中止从发行人处领取发行人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
红利、薪酬(如有)等;亦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或未来可能间接持有


                                  59
的发行人股份,但为履行上述承诺而进行的转让除外。”

    “三、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上述赔偿损失的承
诺的,本人将执行以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
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
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
的其他措施。”

    “四、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将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
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东兴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若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
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东兴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东兴证券将
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
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的文件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60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
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在此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华新绿源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对上市后分红政策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并制定了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高度

                                 61
重视对股东的分红回报,本公司承诺将积极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划规
定的分红政策,并在后续发展中不断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


八、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
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承诺

    (一)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科惠合伙关联方股东
科惠有限,包如荣的关联股东凯喜雅国际出具的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减少及规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及科惠合伙关联方股东科
惠有限,包如荣的关联股东凯喜雅国际出具的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减少及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一、避免资金占用: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
的关联方不存在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
发行人资金、资产等资源的情形。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
杜绝以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等资源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发
行人为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的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从事损害发
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本单位与发行人之
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平、
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
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


                                  62
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违反承诺的措施:本人/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
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减少及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减少及规范关
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一、承诺人不利用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
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承诺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
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三、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
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承诺函从自然人承诺人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
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的发生,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如下:


                                   63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及下属企业目前没有
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本人未在任何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及下属企业,不会直接
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活动。

    本人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
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
展任何与发行人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
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及下属企业,将来面临
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它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
予发行人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无论是由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
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发行人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本人保证本人自身、
并保证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出售或转让该等新技术、新产品时给予发
行人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保证
本人并将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
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保证本人并将
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
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
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64
   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
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合作或联营企业及下属企业如违反上述
承诺,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以上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
是不可撤销的。”

       (三)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
纳情况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认定需补缴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
保险)、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
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本人将无条件
全额承担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需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
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罚款或赔偿款项,全额承担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
方式要求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赔偿款项,以及因上述事项而产生的由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或应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

       (四)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承诺如
下: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公司用工,
保证发行人的用工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违反劳务派遣用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
任何行政主管机关的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本人承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该等
罚款或遭受的其他损失,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65
       (五)关于部分房产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相关承诺

   公司及子公司有如下房产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具体情形如下:

   (1)华新环保 pcb 拆解品储存车间、金属分类打包车间、仓库和锅炉房;

   (2)华新环保子公司云南华位于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
的办公楼和厂房;

   (3)华新环保子公司内蒙古华新位于丰镇市氟化工业西园区的厂房、办公
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华新环保的上述部分房产未取得不动产登记
证书的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将积极准备为上述房产办理不动产权证;若华新环保为上述房产最
终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根据有权部门的认定需要拆除或被给予其他形式
的处罚,本人承诺将以个人财产承担因此给华新环保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关于公司部分临时建筑尚未取得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承诺

   华新环保成品库、塑料加工分选区为临时建筑,该处建筑尚未取得临时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华新环保的上述部分临时建筑尚未取得临时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如上述临时性建筑被责令拆除,或因前述事宜受到行政处罚、
承担赔偿责任,由本人无条件对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全额补偿,不
会使其遭受相关损失。”

       (七)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用土地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事项

的承诺

   华新环保子公司云南华再位于云南省东川再就业特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所

                                 66
用土地的不动产权证至今尚未办理完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云南华再的上述部分临时建筑尚未取得临时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如云南华再因上述土地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被有关部门收回土
地,或因前述事宜受到行政处罚、承担赔偿责任,由本人无条件对云南华再进
行全额补偿,不会使云南华再遭受相关损失。”

    (八)关于公司转贷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转贷事项承诺如下:

   “如华新环保及其下属子公司因报告期内转贷行为被有关部门给予任何处
罚或被任何第三方追究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本人承诺承担处罚结果或责任,
保证华新环保及其下属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本人督促华新环保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再发生受托支付贷款金额超过实际交
易金额的情况。”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本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
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


                                 67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如本人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取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直到不利影
响已消除。

    6、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
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68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耀武、张玉林、王建明、张喜林、
李辉、王红、郑俊果、巴雅尔、余乐、刘洋、刘时权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
施的承诺

    “如本人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取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直到不利影
响已消除。

    6、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4、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
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恒易伟业、科惠合伙、科惠有限、青
域敦行、包如荣、凯喜雅国际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69
    “如本人/本单位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
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违反相关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取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直到不利影
响已消除。

    6、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
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单位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本人/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

    (十)关于公司股东中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

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第二项所禁止的情形之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第二
项之要求,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70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张军                      4,597.43      20.23%
 2                           沙越                      3,117.22      13.72%
 3         北京恒易伟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84.00      12.25%
 4             上海科惠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400.00      10.56%
 5         嘉兴青域敦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53.39       7.28%
 6                          林耀武                     1,200.04       5.28%
 7                          包如荣                     1,176.47       5.18%
 8                          张玉林                     1,138.46       5.01%
 9                          李云飞                       717.70       3.16%
 10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717.70       3.16%
 11               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689.00       3.03%
 12                         张玉山                       673.00       2.96%
 13                         孔红满                       478.47       2.11%
 14                         张喜林                       450.16       1.98%
 15                         沙初犊                       406.95       1.79%
 16              上海科惠价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7.00       1.35%
 17                         高宏健                       167.46       0.74%
 18                         王建明                        47.85       0.21%
                         合计                         22,722.32     100.00%

      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
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
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
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71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相关承诺,
并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
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
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作出了公开承诺,
并出具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经核查,该等承诺内容及约束措施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下无正文)




                                 72
(本页无正文,为《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73
(本页无正文,为《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