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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新环保:华新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1-05  

                        证券代码:301265         证券简称:华新环保        公告编号:2023-001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37 号),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5,75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13.28元/股,于2022年12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5,9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
税)人民币80,587,520.4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5,372,479.60元。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776号”《
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 2022 年12月12日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
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
使用进行管理,并分别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天华支行、杭州银行北京通州支行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账户名称       对应金额(元)
     中国银行北京                             华新绿源环保
                         319472983836                          740,869,433.96
       天华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北京                             华新绿源环保
                     1101040160001480515                       200,000,000.00
       通州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940,869,433.96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25,372,479.60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
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及其他发行上
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与东兴证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天
华支行、杭州银行北京通州支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东兴证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 金使用 情况进行 监督。 丙方应 当依据《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 ,并有 权采取现 场调查 、书面 问询等方 式行使 其监督 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 的调查 与查询。 丙方对 甲方现 场调查时 应同时 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
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

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4、乙方按协议规定每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 方 一 次或12个月 以内 累计从 专户 中支取 的金 额超过5000万 元 或 募 集资金
净额 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 在付款后1个 工作日内 及时以邮件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
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验字〔2022〕第

110C000776号。
       特此公告。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