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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新环保: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4-07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
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2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
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
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3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
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公司披露信息时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
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4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
市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
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
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
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
《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5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
市规则》及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
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
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
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 十 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披露。




                                   6
    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 内容完全
一致。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
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
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不得披
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 告或者季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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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8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
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
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9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
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
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
公章)。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
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10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12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
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
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
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
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
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13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
前 10 日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

    (二)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并责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 告的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
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
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四)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
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

    (五)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应
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
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14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对
外投资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保公司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八条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
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解散等状态;




                                  15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业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披
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
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五十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
露管理部门报告。




                                  16
    第五十一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
的进展 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或
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
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17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
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
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
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
各类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
要求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有关
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并将信息披露
备查登记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
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18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二)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9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十五条 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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