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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新环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2023-04-07  

                           证券代码:301265                    证券简称:华新环保                    公告编号:2023-020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4月 4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
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订详情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定,制定本章程。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案;
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案;
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1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十) 修改本章程;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 修改本章程;                             议;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二)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担保事项;

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二)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述担保事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述关联交易事
       (十五)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述关联交易       项;

事项;                                                      (十七)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述重大交易事
       (十六)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述重大交易       项;
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东大会表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可以在股东大会表
理或实施相关决议事项。                               决通过相关决议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办理或实施相关
                                                     决议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应当由       联交易;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一)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获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保。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审议。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上述同一关
                                                     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2
                                                  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产的50%以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超过5000万元;
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值计算。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500万元。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外,公司进行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
绝对值计算。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原则适用以上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交易,应当采用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以上规定。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
的累计计算范围。
                                                  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一款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
                                                      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五条 前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第四十五条 前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四)提供担保;                                  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受托经营等);                                        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缴出资权利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

产的,仍包含在内。                                    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绝对值计算。                                          (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
                                                      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 议通 知中 所 确 定 的 地           第 四 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 现场 会 议 形 式 召       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股东
开。公司还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
                                                                        第 八 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
通过:
                                                                 司形式;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 司产 生 重 大 影 响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九)重大资产重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 3 以上通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
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2) 一 次 或 累 计 减 少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超 过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10%;
                                                                 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 司 形
                                                                 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式;
                                                                        前款第(三)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
       (4)发行优先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 八 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 照拟选                         (一)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
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候选董事的建议名单,                       人数,由董事会提出候选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                       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
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                       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                       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
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                       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

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大会选举。
                                                             5
       (二)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二)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非独           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
立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
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            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单

于拟选人数。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            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1/2。
监事总数的1/2。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           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
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 数必 须符 合 章 程 的 规       多于拟选人数。
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四) 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

       (四) 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事、监       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
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            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
将有关提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非            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 的资料

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非
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
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            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
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            大会。
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         举产生。

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         积投票制度。
取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选举,分开投票。
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持有的每一股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份拥有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其可投票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         数为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
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乘积数,其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
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            表决权,得票多者当选。
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持有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              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
选。                                                  表决权,其可投票数为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的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其可以分散地行
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                      使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得票多者当选。
                                                  6
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            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
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            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
该选票作废。                                          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
                                                      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
                                                      案;
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
                                                      案;
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
                                                      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
                                                      理的工作;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份;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必须提交股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东大会审议。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7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审议前款第(十六)项情形时,应当经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审议。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 一 百一十六条 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的关联交
                                                              易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
                                                              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的关联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交易外,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之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上的关联交易;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万元的关联交易。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                 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万元的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上述同一关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                 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

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 原则 适 用 本 条 规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                 东、实际控制人及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

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
                                                              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
                                                              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 一 百 二十 三条 代 表 1/10以 上 表 决 权 的股              第 一 百 二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                  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8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可
以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表                   第 一 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可以
决方式除上述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传真等方            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式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表决方式除上述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外,还可以采取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表
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决,并由参会董事签字。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董
                                                      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
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种情形;
会秘书: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何一种情形;
                                                      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处罚;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五)相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相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
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

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情形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
之一的;                                              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
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文件或本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会议。会议通知应当提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            议。会议通知应当提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
体监事。                                              事。


                                                  9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
议通知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知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        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        表决。
表决。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 会 议 通
知,以公告、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专
                                                  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人送达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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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修订前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五) 《创业板上
                                                    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
                                                    (七)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
公司章程的修改;
                                                    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八) 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 股
                                                    (九) 重大资产重组;
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十一)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
                                                    事项;(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
                                                    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前款第(三)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
通过: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大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
(4)发行优先股;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
                                                    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

                                                    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3)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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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票表决权。                                          权。
…                                                  …
(2)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2)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
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          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公

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        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
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        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
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        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
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外。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

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        份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
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信息。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的交易外,公司发生《公司
                                                    章程》第四十五条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
无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1
                                                2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二) 对于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提供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提供担
                                 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提供担
                                 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三) 对于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除股东大会审议决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发生的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述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定: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
                                 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
                                 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

                                 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九条 除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进行授权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
                                 作性;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四)对《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的股东大会
                                 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



修改前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


                             1
                             3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和奖惩事项;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
                                                  股份;
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授予的其他职权。
议。
                                                  董事会审议前款第(十六)项情形时,应当经三分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同意。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议。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议案,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议案,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可    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在其提议
以提出临时董事会会议议案。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会议议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案。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1
                                             4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四条 除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第十四条 除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应在
议时提出临时董事会会议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    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时提出临时董事会会议议
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      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

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    10 日前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
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    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
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    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
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    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
案。                                              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十五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
第十五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
                                                  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
…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
                                                  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
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
                                                  事会提出。
出。
                                                  (四)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由财务
(四)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
                                                  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共同拟订后由董事长
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
                                                  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
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
                                                  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
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 十 六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
第 十 六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
                                                  案,董事长、总经理应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
案,董事长、总经理应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
                                                  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出。
                                                  员的任免应由独立董事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
                                                  议:
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
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

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各位独立董事共同达成或各自发表的书面认可意见。

                                             1
                                             5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
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
                                                   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 四 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第 四 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     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

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
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修改前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改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 一 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 一 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
(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准则》、《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司规范运作》、《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情况制订本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二、备查文件

    1、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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