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5 证券简称:华新环保 公告编号:2023-026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28日(周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2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的交易 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下午15:00。 2、会议地点: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一街 4 号 3-9 号办公楼二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 154,780,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873%。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9人,代表公司股份16,569,92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91%。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公司股份 171,350,7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564%,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13人,代表公司股份25,830,32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56%。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如下决议: 1.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1,335,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4%; 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15,5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7%;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2.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337,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4%; 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817,3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9.9497%;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335,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4%; 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15,5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27%;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00 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335,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4%; 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15,5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27%;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337,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4%; 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17,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97%;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00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1,335,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4%; 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15,5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27%;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00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 议案》,具体如下: 7.01 审议通过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171,337,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4%; 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17,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97%;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02 审议通过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71,335,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4%; 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15,5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27%;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03 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同意171,337,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4%; 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17,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97%;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04 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71,337,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4%; 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17,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97%;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05 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71,335,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4%; 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15,5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27%;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06 审议通过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171,335,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4%; 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15,5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27%;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07 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171,335,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4%; 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15,5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27%;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08 审议通过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171,335,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4%; 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15,5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27%;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09 审议通过制定《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同意 171,335,9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4%;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15,5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27%;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10 审议通过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同意171,335,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4%; 反对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15,5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27%;反对 1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7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00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1,337,7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4%; 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817,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497%;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于进进律师、高媛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