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29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的原则,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 84,854,140.14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二、《关于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议案》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
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该事项的实施,基于银行对工资发放账户的要求,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使用基本户及一般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签字:李德成、林俊、黄诗忠
202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