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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邦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9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
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等相关规范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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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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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具体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或董事长
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资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
机构推介会以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
训。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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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与电子邮箱;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五)一对一沟通;
    (六)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七)电话咨询;
    (八)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所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上刊登。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
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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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
投资者关系活动,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和邮箱地址。当网站
地址或邮箱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址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
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
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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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
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对关注度
较高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
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
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
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
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四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
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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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该积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
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六条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
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
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
录像、拍照。公司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
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条 咨询电话应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
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
资者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
如有变更需要,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通过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
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就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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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
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
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况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可举
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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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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