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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邦新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5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
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
人数不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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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规则》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
董事资格证书。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
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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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
的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
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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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六)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七)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
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
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第十五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
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
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送达深圳证券交易
所。
    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材料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照前款的要
求,保证报送材料内容与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提供的材料内容完全
一致。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证券证券交
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通过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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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专区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
交易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
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明确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需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说明已根据要求将
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进行公示及提示上述公示反馈意见渠道。


   第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
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
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
异议函的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可按计划召开股东大
会,选举独立董事。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传真方式视为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的比例低于
《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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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二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
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二十四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四章所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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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
    (六)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并发表独立意见;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七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董事的意
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意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五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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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
差旅费、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
“超过”、“以外”、“低于”、“高于”、“多于”、“少于”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修订权归股东大会。对本制度的修订,
由董事会拟定修改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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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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