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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宇邦新材: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2-03  

                        证券代码:301266            证券简称:宇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7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2 月 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2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2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 22 号苏州宇邦新型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6,57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131%。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66,5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423%。通过网络投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708%。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7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 名,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7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8%。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安徽和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暨
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573,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573,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3,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黄昕、柳金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