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眼科”、“发行人”)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 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本公司”)作 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本机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关于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 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华厦眼科医院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 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运作流程 (一)本机构项目审核流程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质控和内核制度,本机构 3-1-4-1 自项目立项后即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质控小组对 项目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核部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负 责实施内核工作,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 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 责。 本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 行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从项目关键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 2、辅导阶段的审核 辅导期间,项目组需向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汇报辅导进展情况,项目组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申请、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文件需 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 方可对外报送。项目组在重点核查工作实施之前,应就具体核查计划与质控小组 进行讨论并获得质控小组的确认;后续实际核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导致核查计 划的重大调整,也应及时与质控小组进行沟通。如有需重点讨论事项,可由项目 组与质控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 3、申报阶段的审核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 对申报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 工作底稿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 见。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审会审议并 进行问核。初审会后,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以 下简称“内核会议”)上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就项目 进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见。 4、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反 馈意见答复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 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3-1-4-2 5、发行上市阶段审核 项目获得核准批文后,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所有由保荐机构出具的文件 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 报送。 6、持续督导期间的审核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 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1、项目组经过前期尽职调查后,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向本机构投资银行部 业务发展委员会申请立项,并提交了立项申请材料。 2、投资银行部业务发展委员会收到立项申请后,协调各部门委派的 8 名立 项委员对立项申请进行审议,立项委员出具了书面反馈意见。 3、项目组对立项委员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后,立项委员以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且经投资银行部管理层同意后,本项目正式立项。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1、项目组构成及进场工作的时间 项目保荐代表人:沈俊、赵冀 项目协办人:李胤康 项目成员:李响、刘亦轩、王澜舟、周凌轩、杨世龙、任孟琦、高广伟、王 振兴、李梦月 进场工作时间: 项目组于 2018 年 10 月开始与发行人接触,并进行了初步尽职调查,于 2019 年 12 月正式进场工作。 3-1-4-3 2、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 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 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 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对发 行人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了尽 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1)针对发行人主体资格,项目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 求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的相关政府 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 报告、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及变更登记文件、股本变动涉及的增减资协议、股权 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主要资产权属证明、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发起人和主要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发行人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 业务许可证照或批准等文件资料;对发行人、主要股东和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进行 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和评估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2)针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保荐机构项目执行人员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 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 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 会公告[2013]46 号)等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 核查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资料及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注册证明和实际控制人的身 份证明文件,调阅了发行人的服务和采购记录,访谈了发行人主要第三方客户和 供应商,并重点调查了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核查了发行人主要经营设备和无形 资产的权属证明和实际使用情况;核查了发行人及股东单位员工名册及劳务合 同;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银行开户资料和纳税资料;核查了发行人相 关三会决议和内部机构规章制度;就发行人业务、财务和机构、人员的独立性, 对发行人、主要股东进行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会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 3-1-4-4 议讨论。 (3)针对发行人的规范运行,项目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 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董事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相关会议文件资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 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声 明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走访了相关政府部门;查阅了发行人内部审计 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投资、担保、资金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核查了发行人管理层 对内控制度的自我评估意见和会计师的鉴证意见;向董事、监事、独立董事、董 事会秘书、高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了访谈;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进行了 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4)针对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项目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 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3]46 号)等法规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对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及经审核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了审慎核 查;就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构成变动、主要产品价格变动和销量变化、财务指标 和比率变化,与同期相关行业、市场和可比公司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查阅了报 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主要银行借款资料、股权投资相关资料、仲裁、诉讼相关 资料、主要税种纳税资料以及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资料,并走访了银行、税务等 部门;就发行人财务会计问题,项目组与发行人财务人员和审计师进行密切沟通, 并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 针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项目组通过查阅行业研究资料和统计资料、咨询 行业专家意见、了解发行人竞争对手情况等途径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分析和独立判 断,并就重点关注的问题和风险向发行人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主 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访谈。 (5)针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保荐机构项目执行人员按照《保荐人尽 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 3-1-4-5 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会讨论和决策的会议文件、相关项目 核准/备案文件、项目环保等资料;并核查了发行人建立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就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前景,向高管人员进行了访 谈;通过调查了解政府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有关业务的市场容量、同行业 企业对同类项目的投资情况等信息,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盈利前景 进行了独立判断。 (6)针对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完善情况,项目组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查阅了发行人现行 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和股 东回报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协助发行人完善利润 分配政策并制定了《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规划》,督促发行人注重提 升现金分红水平和对股东的回报。通过上述尽职调查,本机构认为,发行人《公 司章程(草案)》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内容和决策机制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有 关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关于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规划》注重给予投资者合 理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针对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情况,项目组按照《发行监管 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要求进行了 尽职调查,取得了发行人法人股东的工商档案或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访谈了发行人和相关股东主管人员;核查了相关股东说明、基金管理人登记 证明和基金备案证明;查询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通过上述尽职 调查,本机构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10 家非自 然人股东,其中 1 家非自然人股东磐茂(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属于《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 法(试行)》所指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履行相关备案登记程序。除此之外,1 家 非自然人股东华厦医疗投资(厦门)有限公司系实际控制人苏庆灿控制的公司, 系以自有资金出资;6 家非自然人股东厦门涵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鸿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昊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3-1-4-6 伙)、厦门禄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博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厦门颂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员工持股平台,系员工自 行出资;2 家非自然人股东启鹭(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前海淮泽方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自有资金出资;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前述非自然人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相关登记及 备案程序。 3、项目组成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及发挥的主要作用 (1)保荐代表人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及发挥的主要作用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执行过程中,本机构保荐代表人于 2019 年 12 月开始,通 过现场考察、核查书面材料、与相关人进行访谈、参加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定期召 开的项目例会和重大事项专题会议等多种方式,对本次证券发行项目进行了充分 的尽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了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 保荐代表人通过勤勉尽责的尽职调查工作,发挥了总体协调和全面负责的作用。 (2)项目组其他成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及发挥的主要作用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协办人李胤康及项目组成员任孟琦、高 广伟、刘亦轩协助保荐代表人全程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工作,主要包括现场考察、 核查材料、相关人员访谈、参加会议讨论等;项目组成员王澜舟、李梦月具体负 责法律相关尽职调查工作;项目组成员刘亦轩、杨世龙具体负责业务相关尽职调 查工作;项目组成员周凌轩、王振兴具体负责财务相关尽职调查工作。项目组成 员在各自的上述职责范围内,通过梳理核查材料、相关人员/机构现场/电话/视频 访谈、现场考察、会议讨论等方式开展各自工作,认真负责的配合保荐代表人完 成了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执行工作。 (四)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内部审核的主要过程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立项后,投资银行部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了质 控小组,对项目执行进行日常审核和质量控制;内核部组建了内核工作小组,对 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项目执行期间,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密 切关注和跟踪重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具体如下: 3-1-4-7 2019 年 12 月,对项目辅导备案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2019 年 12 月—2020 年 7 月,对项目辅导过程文件进行跟踪审核; 2020 年 6 月 8 日—2020 年 6 月 13 日,对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 2020 年 6 月—2020 年 7 月,向项目组反馈对全套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 2020 年 7 月 9 日,投资银行部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召开初审会讨论 该项目,对项目尽职调查执业过程和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问核 (问核表请参见附件),形成问核书面记录,同时形成质量控制审核报告; 2020 年 7 月,质控小组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出具验收意见; 2020 年 7 月 22 日,对更新版全套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2020 年 9 月-2020 年 10 月,质控小组向项目组反馈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 审核意见。 2020 年 9 月-2020 年 10 月,质控小组向项目组反馈对 2020 年一季度更新全 套申报文件的审核意见。 2020 年 11 月,质控小组向项目组反馈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审核意 见。 2020 年 11 月-2020 年 12 月,质控小组向项目组反馈对 2020 年 1-9 月更新 全套申报文件的审核意见。 2021 年 1 月,质控小组向项目组反馈对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审核意 见。 2021 年 2 月,质控小组向项目组反馈对第四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审核意 见。 2021 年 5 月,质控小组向项目组反馈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审核 意见。 2021 年 5 月,质控小组向项目组反馈对 2020 年度更新全套申报文件的审核 意见。 3-1-4-8 2021 年 6 月,质控小组向项目组反馈对注册稿更新全套申报文件的审核意 见。 2021 年 7 月,质控小组向项目组反馈对 2021 年 1-6 月审阅更新注册稿全套 申报文件的审核意见。 2021 年 9 月,质控小组向项目组反馈对 2021 年 1-6 月更新全套申报文件的 审核意见。 2022 年 3 月,质控小组向项目组反馈对 2021 年度更新全套申报文件的审核 意见。 2022 年 9 月-2022 年 10 月,质控小组向项目组反馈对 2022 年 1-6 月更新全 套申报文件的审核意见。 (五)内核委员会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2020 年 7 月 15 日,本公司内核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会议由 7 名内核委员 参加,内核委员来自内核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投资银行部、投资银行 部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等部门或团队,其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内核委员 人数不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经充分讨论,全体参会内核委员表决同 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本次证券发行项目。 二、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意见及审议情况 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发展委员会收到立项申请后,协调立项核查部门 8 名立项评估成员对立项申请进行了评估。立项评估成员均出具了书面反馈意见, 对本次证券发行立项表示同意。 投资银行部业务发展委员会汇总立项核查部门各方意见后提交投资银行部 管理层审阅,投资银行部管理层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书面回复同意本次证券发 行项目立项。 3-1-4-9 (二)尽职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项目执行成员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了如下问题,并对其进行了研 究、分析及处理,具体如下: 1、行政处罚问题 (1)关注问题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如发行人发生罚款以上的行政 处罚,需中介机构视处罚情况相应判断出具明确的关于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 核查结论。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具有重要影响 (占比超过 5%)的子公司的违法行为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项目组对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核查和梳理。 (2)核查及解决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超过 5%的重要控 股子公司存在 7 项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处罚机关 被处罚主体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上海市医疗保 违规结算基本医疗 罚款 1 上海和平 2019.06.18 障局 保险费用 100,000 元 上海市虹口区 未按规定对麻醉药 2 上海和平 警告 2020.08.17 卫健委 品进行专册登记 晋江市市场监 违法使用未经检定 3 晋江视光 罚款 800 元 2019.10.11 督管理局 的计量器具 手术室室内空气、医 杭州市西湖区 务人员表面监督抽 罚款 4,000 4 杭州华厦 2019.09.25 卫生健康局 检验结果均不符合 元 国家标准 公司消防设施、器 杭州市西湖区 罚款 15,000 5 杭州华厦 材、消防安全标志未 2021.09.03 消防救援大队 元 保持完好有效 3-1-4-10 序号 处罚机关 被处罚主体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 杭州市西湖区 员操作医疗检查仪 警告,罚款 6 杭州华厦 2021.11.08 卫生健康局 器以及病历书写不 31,500 元 完整 责令停止执 业活动,没 漳州市长泰县 未经备案开展外出 7 厦门眼科中心 收登记的物 2021.07.20 卫生健康局 健康体检的行为 品,罚款 60,000 元整 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第 3、4、5、6、7 项处罚已取得处 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该等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就上述第 1 项处罚,处罚机关系依据 2011 年《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项对发行人作出处罚决定。根据 《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 零售药店采用为参保人员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或 者无指征住院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进行基本医疗 保险费用结算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由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者 3,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中止其 1 至 6 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或者取消 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伪造或者变造的病史 记录、处方、帐目、医药费用单据、上传数据等,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费 用,并可处以警告或者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中 止其 1 至 6 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或者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因 此,鉴于上海和平该项处罚涉及金额 10 万元,且未被责令中止 1 至 6 个月的基 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或者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该项处罚不属于相关处罚 依据中限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其出具的整改报告,受到处罚后其主要采取 了如下整改措施:在学习的基础上,医院内部研究制定了包括《医保专项学习制 3-1-4-11 度》、《医保专项督查制度》、《医生回访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并要求认真落实; 明确责任,将医保工作落实到人,形成层层负责、层层把关,有效杜绝和防范问 题的发生。对于预计费的手术病人,立即组织人力进行全面回访,对于患者有时 间且有意愿近期安排来院手术的,医院马上给予安排,预计费患者手术不再收取 任何检查和手术费用;对于患者近期没时间来院手术的,将立即全部退还医保费 用,待患者确定要手术时再办理。另外,对医院 HIS 系统整改升级,指定门诊 检查、化验、手术须由开具执行科室确认的制度。综上,鉴于该项处罚不存在上 述处罚依据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项目组认为其不 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就上述第 2 项处罚:处罚机关系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作出处罚决定。根据《处方管 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 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根据《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 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 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因此,鉴于该项处罚内容为“警 告”,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存在受到罚款以上处罚的情况,不存在上述处罚 依据中“逾期不改正的”或“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发行人已完成整改,项目组 认为其构成于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 利润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3-1-4-12 2、社保公积金缴纳问题 (1)关注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 在报告期内需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项目组对发行人及其下属 子公司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了核查。 (2)核查及解决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项目 2022 年 6 月 30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员工总人数 6,465 6,384 6,064 6,429 (人) 社会保险缴纳 5,661 5,570 5,312 5,606 人数(人) 住房公积金缴 5,654 5,584 5,343 5,616 纳人数(人) 缴纳社会保险 人数占员工总 87.56% 87.25% 87.60% 87.20% 人数比例 缴纳住房公积 金人数占员工 87.46% 87.47% 88.11% 87.35% 总人数比例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为多数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如下: 未缴纳原因 未缴纳社保人数(人)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人) 退休返聘人员 613 615 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缴费手续 22 22 当月离职员工未缴纳 21 34 在其他单位缴纳,导致本单位无法 62 52 为其缴纳 缴纳新农合、新农保,或城镇居民 8 - 社保、医保 自愿放弃缴纳 78 88 合计 804 811 3-1-4-13 注: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或公积金的人员中,因入职前在军队或公立医院任职继续在其他单 位缴纳而未转移社保的人数 25 人;因其他个人原因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并自愿放弃在本单 位缴纳社保的人员 37 人;因入职前在军队或公立医院任职继续在其他单位缴纳而未转移公 积金的人数 19 人;因其他个人原因在其他单位缴纳公积金并自愿放弃在本单位缴纳公积金 的人 33 人。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以及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 险的员工人数合计为 140 人,占公司当期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2.17%;在其他单位 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合计为 140 人,占公司 当期员工总数的比例为 2.17%,占比较低。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上述事项而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本发 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未实际开展业务、未招聘员工的子公司外,发行人 下属子公司均已取得其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合规证明或报告。 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苏庆灿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缴纳情况承诺如下:“若公司及/或控股子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主管部门依法 认定需要补缴或者被追缴的,或因此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滞纳金或被追究其他 法律责任,本人将全额承担因此而需支付的所有补缴款项、罚款、滞纳金及其他 相关支出,保证公司及/或控股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并承诺此后不向公 司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追偿。” 3、慈善捐赠救助活动的开展情况 发行人一直致力于践行国家精准扶贫的政策方针,积极开展慈善活动,主动 承担社会责任,做优秀的企业公民。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与慈善 机构合作设立慈善基金,主要用于在发行人下属医院就诊患者的慈善救助的情 形。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慈善机构进行捐赠并设立慈善基金,就诊患者若满 足该慈善基金执行的救助标准,则患者可申请慈善救助,慈善机构在完成对患者 申请资料的审核并通过后,将救助款项结算给下属医院或者患者。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对外捐赠总额为 2,462.09 万元、 3-1-4-14 2,254.59 万元、6,144.84 万元及 3,522.07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0%、 0.90%、2.01%及 2.23%,主要用于对发行人下属医院就诊患者的慈善救助以及捐 资助学、社区公益等慈善捐赠。发行人上述捐赠总额还包括向关联方福建省惠泽 慈善基金会的捐赠,相关款项亦主要用于在发行人下属医院就诊患者的慈善救助 以及捐资助学、社区公益等慈善捐赠。 项目组对发行人管理团队及财务部门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了解相关业务 开展情况,查阅我国慈善捐赠救助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了解发行人的内部控 制制度并确认其得到有效执行,查阅发行人与主要合作慈善机构签署的捐赠协 议,查阅并分析发行人相关捐赠和结算明细及对应的资金流水记录,对主要合作 慈善机构进行访谈或取得其说明性文件,对接受慈善救助的患者进行抽样核查, 取得其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档案、结算单、救助申请表、资助证明等文件进行查 阅,同时对接受慈善救助的部分患者进行访谈。经上述核查,发行人慈善捐赠救 助活动的开展具有真实、合理的商业背景。发行人捐赠的主要慈善机构系合法登 记的慈善组织,发行人与慈善机构签署捐赠协议及合作模式的安排未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因慈善捐赠活动的开展而受到行政处罚。 (三)内部审核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意见落实情况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立项后,本机构内部核查部门针对本项目组建了内核工作 小组,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成员及法律部人员组成,对项目执行进行日 常审核和质量控制。2018 年 7 月 1 日起,原内核工作小组调整名称为质控小组, 仍对项目执行进行日常审核和质量控制;同时本机构对项目履行内核程序,进行 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项目执行期间,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问题详见“二、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之“(二)尽职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四)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 项目组向内核委员会提出内核申请后,内核委员重点了解了前期项目组尽职 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内部核查部门关注问题的解决和落实情况,并对全套发 行申请文件进行了形式和内容审查。 项目组根据内核委员的意见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就核查结果与内 3-1-4-15 核委员进行了沟通和汇报,并根据讨论结果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必要的修订,并 将修订后的主要发行申请文件及对内核委员意见的回复送达内核委员,直至获得 内核委员会同意后方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内核委员针对招股说明书 和申请文件提出的主要问题和意见如下: 1、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有限公司改制合法合规情况 (1)关注问题 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重要子公司,历史沿革中存 在事业单位改制、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改制事项。就上述改制 的合法合规情形,请项目组进行核查。 (2)项目组核查情况及结论 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厦门眼科中心历史沿革过程中涉及事业单位改制、民非改 制相关事项。针对上述情形,项目组的核查如下: 1)厦门眼科中心事业单位改制的合法合规性 2003 年 7 月 31 日,厦门市开元区卫生局向厦门市开元区政府出具《开元区 卫生局关于厦门眼科中心股权转让的请示》(厦开卫[2003]27 号),同意厦门眼 科中心(事业单位)改制为股份制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议厦门眼科中心(事业单 位)的股权整体转让给华厦投资、欧华进出口。 2003 年 8 月 5 日,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厦门眼科中心改制会 议纪要》([2003]5 号),同意厦门眼科中心(事业单位)改制为营利性医疗机 构,同意将厦门眼科中心(事业单位)的股权整体转让给华厦投资、欧华进出口。 2003 年 8 月 8 日,厦门市开元区财政局与华厦投资、欧华进出口签订《厦 门眼科中心股权转让合同》,厦门市开元区财政局将其持有的厦门眼科中心(事 业单位)100%的股权转让给华厦投资、欧华进出口,其中华厦投资受让厦门眼 科中心(事业单位)95%的股权,欧华进出口受让 5%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价 格由转让基准日厦门眼科中心(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评估值两部分 组成;其中无形资产以中利资评报字(2002)第 015 号《厦门眼科中心整体无形 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协商作价 800 万元,不再另行评估;其他资产以评估机构 3-1-4-16 评估值为准。 2004 年 3 月 12 日,福建省卫生厅作出闽卫[2004]函 119 号,同意核准“厦 门眼科中心”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2004 年 6 月 9 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印发《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厦门眼科中心股权转让的批复》(厦思政[2004]82 号),同意厦门眼科中心(事 业单位)改制方案,股权整体转让给华厦投资、欧华进出口;改制基准日为 2003 年 7 月 31 日,股权转让价格由基准日厦门眼科中心(事业单位)无形资产和其 他资产评估值两部分构成,为 17,086,693.86 元,其中,无形资产评估作价 800 万元,其他资产(扣减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110,292.00 元后)评估作价 9,086,693.86 元。 2016 年 9 月 30 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向厦门市政府提交《厦门市思明 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厦门眼科中心改制转让有关事宜的请示》(厦思政[2016]91 号),就厦门眼科中心事业单位改制过程,思明区政府认为,原开元区人民政府 将厦门眼科中心股权整体转让给欧华实业和欧华进出口的行为,履行了内部决策 程序,原开元区政府授权厦门市开元区财政局同欧华实业和欧华进出口签订的 《厦门眼科中心股权转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欧华实业和欧华进出口遵照 合同内容履行至今,未出现违约行为;前述股权转让行为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 情形。 2016 年 10 月 14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出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厦门 眼科中心改制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同意思明区政府关于厦门眼科中心(事业 单位)股权转让过程中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综上,项目组认为厦门眼科中心事业单位改制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国有资 产流失的情形。 2)营利性改制的合法合规性 2016 年 1 月 30 日,厦门眼科中心(民非)召开出资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 意厦门眼科中心(民非)以净资产折股方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厦门眼科中心 (民非)全体出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将所享有的厦门眼科中心(民非)截至 2015 3-1-4-17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投入厦门眼科中心;各出资人以其在厦门眼科中心(民非) 的出资比例所享有的净资产认购相同比例的厦门眼科中心股权;厦门眼科中心 (民非)全部债权债务由厦门眼科中心承继。 2017 年 1 月 10 日,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厦门市卫生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关于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注销民办非企业法人后资产处置事 宜的批复》,同意厦门眼科中心(民非)注销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厦门眼科中 心(民非)的全部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由厦门眼科中心予以承接。 2017 年 2 月 6 日,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关于厦门大学附属 厦门眼科中心资产处置事宜的函》,同意并确认:厦门眼科中心(民非)作为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期间(截至 2013 年 12 月 23 日)的全部资产负债及业务由原设 置单位指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接及继续运营,上述资产承接合法合规。 2017 年 3 月 26 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 确认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中心营利性改制事宜的请求》(厦思政[2017]45 号), “厦门眼科中心”经营性质变更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时间为 2013 年 12 月 23 日; “厦门眼科中心”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期间(截至 2013 年 12 月 23 日)的全 部资产负债及业务由其举办者指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承接及继续经营,上述资产承 接合法合规。“厦门眼科中心”(民非)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折 股方式改制为厦门眼科中心。 2017 年 6 月 9 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出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眼科中 心营利性改制事项的批复》(厦府[2017]206 号),同意思明区人民政府上报的 《关于确认厦门大学附属厦门眼科 中心营利性改制事宜的请求》(厦思政 [2017]45 号)关于眼科中心营利性改制事项的审核意见。 综上,项目组认为厦门眼科中心上述营利性改制过程合法合规。 2、商誉减值问题 (1)关注问题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收购医院的行为,从而导致账面存在较大的商誉余额。 相关商誉存在减值计提不充分的风险,请项目组进行核查并说明。 3-1-4-18 (2)项目组核查情况及结论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商誉账面原值分别为 18,085.00 万元、17,439.09 万元、 17,439.09 万元及 17,512.88 万元,商誉减值准备分别为 14,948.14 万元、13,034.64 万元、12,388.74 万元、12,388.74 万元及 12,388.74 万元,账面价值为 4,979.33 万元、5,050.36 万元、5,050.36 万元、5,050.36 万元及 5,124.10 万元。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账面所有商誉均系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购子公司所产 生。相关收购价格主要由交易双方参考评估报告估值结果并协商达成一致,亦严 格履行了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于各期末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进行了减 值测试,并主要结合具有证券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确 定各资产组(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 合并收购的上海和平、贵港眼科、常州谱瑞、烟台康爱、毕节阳明、山东华视及 深圳壹号所产生的商誉未有减值迹象,其余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购的其他子 公司所形成的商誉均已全额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报告期末不存在大额商誉未计提 减值而导致未来商誉减值计提影响净利润的情形。 (五)关于创业板 IPO 审核要点的核查意见 1、租赁房屋问题 (1)关注问题 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产存在出租方无法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 书、系审批程序不完善的国有资产、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所在土地系划 拨性质用地或者集体性质用地等瑕疵,项目组对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租赁房 产及其瑕疵整改情况进行了核查。 (2)核查及解决措施 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有和 租赁物业总面积为 436,510.82 平方米,其中向第三方合计承租 107 处物业,租赁 3-1-4-19 面积合计 318,902.70 平方米。 上述部分租赁房产存在瑕疵,主要情况如下: 1)部分承租物业的出租方未能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承租的 26 处共计 98,555.05 平方米的物业,截 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物业房屋权属证书等产权 文件。其中 17 处共计 77,319.97 平方米的物业已提供权属人的土地权属证书、建 设单位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等证书,或已由当地的区、县级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出具房屋 产权证明文件,或出租方已提供商品房购买合同等其他权属文件,相关物业被界 定为违章建筑而被拆除的可能性较小;其中 9 处共计 21,235.08 平方米的物业暂 时未取得替代性权属证明文件,其面积占发行人自有和租赁物业总面积的比例为 4.86%,涉及子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均营业收入之和占发行人该期间内年均 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0.76%。 2)部分承租物业为审批程序不完善的国有资产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承租的 37 处共计 147,708.51 平方米的物业为 国有性质资产。其中 27 处共计 129,645.51 平方米的物业,出租方就出租相关国 有资产提供了其有权出租或处置相关物业的文件、当地市政府会议纪要、其上级 主管单位或其他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相应物业对外招租的 招投标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证明其对外出租相应的国有资产履行了相应的必要 审批程序;其中 10 处共计 18,063.00 平方米物业暂时未取得前述替代性的授权出 租证明文件,其面积占发行人自有和租赁物业总面积的比例为 4.14%,涉及子公 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均营业收入之和占发行人该期间内年均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6.16%。 3)部分承租物业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承租的 20 处共计 104,782.64 平方米物业,相 应规划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其中 17 处共计 94,931.54 平方米的物业,已由当 3-1-4-20 地区、县级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文件,认可出租方将相应物业出租给 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用于营利性医疗用途或实际用途;其中 3 处 9,851.10 平方 米的物业暂时未取得前述相关证明文件,其面积占发行人自有和租赁物业总面积 的比例为 2.26%,涉及子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均营业收入占发行人该期间内年 均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6.49%。 4)部分承租物业所涉土地为划拨性质用地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选址时,通常会综合考虑租赁房产的土地及房产性 质与用途、周边客流量和竞争环境、交通便利性、房屋面积、环保、消防等因素, 能够同时满足要求的房产较为有限,因此发行人存在租赁部分划拨用地以及集体 用地上房产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 29 处共计 121,474.65 平方米物业,所涉土地使 用权为划拨用地,占发行人自有和租赁物业面积的比重为 27.83%。其中 18 处共 计 102,839.65 平方米的物业,已由当地区、县级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其上 级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其他文件,证明出租方出租相应物业符合规定程序, 认可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继续将相应物业用于营利性医疗用途或实际用途;其 中其余 11 处共计 18,635.00 平方米的物业暂时未取得前述相关证明文件,其面积 占发行人自有和租赁物业总面积的比例为 4.27%,涉及子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 年均营业收入之和占发行人该期间内年均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7.91%。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所承租的划拨用地上的房产被要求强制搬迁、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尚无搬迁计划。此外,发行人与其出租方所签订的部分租赁合 同中也约定了因城市建设、规划、政府政策变更规划导致双方合同提前解除的补 偿方式。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的部分划拨地上物业已经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 明,未取得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划拨地上物业占发行人自有和租赁物业总面积的 比例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承租划拨用地上物业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不利影响。 5)部分承租物业所用土地为集体性质用地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 1 处物业共计 3,424.48 平方米所涉土地使用权 3-1-4-21 为集体用地,占发行人自有和租赁物业面积的比重为 0.78%。该物业虽未取得房 产证,但已取得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该项物业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且三分之二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该项房产出租用于开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当地县、区级自 然资源局出具《证明》,证明出租方出租相应物业符合规定程序,认可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继续将相应物业用于营利性医疗用途。该物业被要求强制搬迁、行 政处罚的风险较小,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尚无搬迁计划。此外,发行人与其出 租方所签订的租赁协议中已约定租赁房产拆迁或搬迁时的补偿安排。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承租集体用地上房产进行营利性经营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且取得了村民 决策同意;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集体土地上物业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 质不利影响。 截至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存在以上 瑕疵且暂时未取得相关替代性权属证明或合规证明文件的物业共计 20 项(部分 物业存在多项瑕疵),面积总计 35,100.98 平方米,占发行人自有和租赁物业总 面积的比例为 8.04%,涉及子公司 2019 年至 2021 年年均营业收入之和占发行人 该期间内年均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5.13%,比例较低,对发行人整体经营影响较 小,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此外,针对上述租赁房产存在的瑕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苏庆灿拟承诺:如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因其存在瑕疵的租赁房产被拆除或拆迁,或 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并因此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任 何经济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支出均由本人无条件全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避 免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 2、重大诉讼或仲裁 (1)关注问题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影响其业务经营,项目组对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可能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业务活动等方面产 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进行了核查。 3-1-4-22 (2)核查及解决措施 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 2 项标的金 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或仲裁,具体如下: 1)烟台康爱与烟台嘉睦医院有限公司、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 赁合同纠纷 2019 年 10 月 31 日,烟台康爱作为原告,以烟台嘉睦医院有限公司为被告 一、以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二,以被告一自 2018 年 9 月 27 日起未 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且存在拖欠标的房屋物业管理费及水、电、 暖气费情况为由,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烟台康爱的诉讼请求为:①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签订的《房 屋租赁合同》已经 2019 年 9 月 20 日解除;②判令被告一腾空建筑面积为 3,813.06 平方米的房屋并恢复原状后交换被告;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的租金 1,238,611.07 元;④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物业费 106,249.35 元,并支付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至被告一实际腾空恢复并将房屋交付原告之日止应当分摊的物业 费;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房屋水电费 11,906.09 元;⑥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房屋暖 气费 100,000 元;⑦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146,774.19 元, 并支付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至被告一实际腾空恢复并将房屋交付原告之日止的 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⑧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33,861.39 元,并支付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至被告一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的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⑨被 告一向原告支付解约违约金 649,999.98 元;⑩判令被告二就前述第 2-9 项诉讼请 求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判令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2020 年 12 月 16 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 0602 民初 1846 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缺席判决:①烟台康爱与烟台嘉睦医院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解除;②烟台嘉睦医院有 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烟台康爱 2018 年 10 月 7 日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期间的租金 1,238,611.07 元及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08,727.49 元,并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1,238,611.07 元为 3-1-4-23 基数按照年利率 12%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③烟台嘉睦医院有限公司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烟台康爱物业费 106,249.35 元、暖气费 100,000 元; ④烟台嘉睦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烟台康爱 2019 年 9 月 2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139,784.94 元,并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止按照 108,333.33 元/月的标准计付占有使用费; ⑤烟台嘉睦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烟台康爱解约违约金 216,666.66 元;⑥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对烟台嘉睦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付 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⑦驳回烟台康爱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民事判决书作出后,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烟台康爱、烟 台嘉睦医院有限公司、上海亲睦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均未提出上诉,上述款项尚未 支付。 2)王**与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等损害赔偿纠纷 2021 年 4 月 23 日,王**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山东第一 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为被告、以济南华视、济南金视觉商贸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以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眼科主任王利华1在王**因眼部不适就诊时, 因为错误检查、诊断、治疗、手术和延误治疗导致对王**视力恢复造成损害为由, 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王**的诉讼请求为:①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定 100 万元; ②判令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负担。 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案尚在一审阶段。 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 碍。 3、发行人穿透后股东人数问题 (1)关注问题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 1 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王利华在发行人下属子公司济南华视已办理多点执业备案 3-1-4-24 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券法》第 9 条第二款明确 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项目组对发行人穿透后股东人数进行了核查。 (2)核查及解决措施 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 13 名直接股东,其中 3 名 为自然人股东(苏庆灿、黎新、张美嫦),10 名为非自然人股东。按照如下原 则:1)原则上股东逐层核查直至最终的自然人、上市公司或国资委;2)按照《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且存 在除发行人以外的对外投资的股东计为 1 个主体,经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存 在除发行人以外的对外投资的股东计为 1 个主体,发行人穿透计算股东人数的具 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股东 股东人数是 计算 序号 备注 名称 性质 否穿透计算 人数 系实际控制人苏庆灿及其妹妹苏 有限 世华分别持股 84%、16%的有限公 1 华厦投资 是 1 公司 司, 剔除重复计算人数后计 1 人 自然 2 苏庆灿 否 1 - 人 合伙 系员工持股平台,剔除重复计算人 3 涵蔚投资 是 44 企业 数后计 44 人 磐茂投资已完成募投资基金备 合伙 4 磐茂投资 是 1 案,且除发行人以外存在其他对 企业 外投资,计 1 人 穿透后 1 人为上市公司,1 人为已 合伙 5 启鹭投资 是 2 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共计 2 企业 人 合伙 系员工持股平台,剔除重复计算人 6 鸿浮投资 是 24 企业 数后计 24 人 合伙 系员工持股平台,剔除重复计算人 7 昊蕴投资 是 35 企业 数后计 35 人 合伙 系员工持股平台,剔除重复计算人 8 禄凯投资 是 25 企业 数后计 25 人 合伙 系员工持股平台,剔除重复计算人 9 博凯投资 是 36 企业 数后计 36 人 合伙 系员工持股平台,剔除重复计算人 10 颂胜投资 是 4 企业 数后计 4 人 3-1-4-25 股东姓名/ 股东 股东人数是 计算 序号 备注 名称 性质 否穿透计算 人数 合伙 11 前海淮泽 是 2 - 企业 自然 12 张美嫦 否 1 - 人 自然 13 黎 新 否 1 - 人 股东人数合计(剔除重复计算) 177 - 综上,发行人股东人数穿透后未超过 200 人,不存在应当适用《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 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4、对赌协议问题 (1)关注问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 5 题,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 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 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 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 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项目组 对发行人对赌协议情况进行了核查。 (2)核查及解决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苏庆灿与其他股东之间签署的对赌协议安排及终止情况 如下: 相关投资人 回购方 协议签署情况 对赌条款主要内容 终止及恢复条款 2019 年 10 月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 对赌条款相关安排在发 30 日发行人、 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行人向证券监管机构上 苏庆灿以及启 启鹭投资有权要求苏庆 报公开上市申报材料之 鹭投资签署 灿以一定价格回购启鹭 日终止;但是如果公司 启鹭投资 苏庆灿 《启鹭(厦门) 投资所持有的发行人全 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的 股权投资合伙 部或部分股份:(1)发 申请计划未能获得批 企业(有限合 行人未在该协议生效 36 准,或公司的董事会/股 伙)关于华厦 个月内委任启鹭投资认 东大会表决通过决定放 3-1-4-26 相关投资人 回购方 协议签署情况 对赌条款主要内容 终止及恢复条款 眼科医院集团 可的证券公司作为保荐 弃或暂缓合格的首次公 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并向中国证监会递 开发行的计划,则相关 之投资协议》 交合格首次公开发行之 对赌条款自动恢复到该 (以下简称 申请材料或向香港联交 等终止安排之前的状态 “投资协 所递交股票境外上市之 并由各方继续执行,直 议”),2019 申请材料且获得证券监 至公司再次向证券监管 年苏庆灿与启 管机构受理;(2)发行 机构上报合格的首次公 鹭投资签署 人或苏庆灿重大违反《投 开发行申报材料 《投资协议之 资协议》且未能纠正 补充协议》 除上述对赌协议外,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实际控制 人苏庆灿与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就上述对赌协议,相关方已约定在发行人向证券监管机构上报公开上市申报 材料之日中止/终止;但是如果发行人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的申请计划未能获得 批准,或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决定放弃或暂缓合格的首次公开发 行的计划,则相关对赌条款自动恢复到该等中止/终止安排之前的状态并由各方 继续执行,直至发行人再次向证券监管机构上报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申报材料。 上述对赌条款自发行人通过上市审核/合格上市之日起终止。但如果发生对赌条 款中止后恢复效力的情况,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履行有关对赌条款从而导 致发行人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的风险。 鉴于:1)发行人未作为上述对赌协议当事人;2)启鹭投资持有发行人 4.50% 股份,实际控制人苏庆灿直接和间接地持有发行人 62.69%的股份,苏庆灿回购 启鹭投资部分或部分股份不会对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3)上述安排不与市值 挂钩;4)上述安排仅涉及发行人 4.5%股份的变动。因此,上述对赌协议不会对 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5、报告期注销、转让的控股子公司问题 (1)关注问题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注销、转让了 多家子公司,项目组对上述注销、转让的多家子公司情况进行了核查。 3-1-4-27 (2)核查及解决措施 1)报告期注销子公司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注销的控股子 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共有 5 家,具体情况如下: ①西藏玖明 西藏玖明医疗器械有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2017 年 3 月 31 日 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注销时间 2019 年 1 月 21 日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太湖路林周县鹏博健康产业园管委 410C 房 注册地址 间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钟 经营范围 表、眼镜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药品信息服务和网吧)(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销前股权结构 华厦眼科 100% 主要从事业务 未实际经营 注销原因 发行人业务规划调整,未实际经营即注销 “林周税税通[2019]398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税务注销; 注销程序 经“(拉)登记内销字[2019]第 40 号”核准工商注销。注销程序完 整合规 报告期内存续期间是 否 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②江门华厦 江门市华厦眼科医院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2018 年 3 月 8 日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注销时间 2019 年 6 月 26 日 注册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西 108 号五楼 眼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限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 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医学影像科(限 X 线诊断专业、超 经营范围 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放射治疗专业)。(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销前股权结构 华厦眼科 80%;东莞市康奥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主要从事业务 未实际经营 注销原因 发行人业务规划调整,未实际经营即注销 “蓬江税一分局税企清[2019]155410 号”《清税证明》,所有税务事 注销程序 项均已结清;经“江核企简注通字 [2019]第 1900185351 号”《核准 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工商注销。注销程序完整合规 3-1-4-28 2019 年 4 月 10 日,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江门 报告期内存续期间是 市蓬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予以罚款 200 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出具的《涉税 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该项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③合肥名人(民非) 名称 合肥名人眼科医院 成立时间 2013 年 8 月 5 日 注册资本 2,700 万元 注销时间 2020 年 4 月 29 日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合肥市濉溪东路 88 号 内科:心血管内科专业(门诊)/眼科(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 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和眼预防保健科)/麻醉 经营范围 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 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 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 诊断专业/中医科(门诊) 注销前出资结构 华厦眼科 85%;金敬池 15% 主要从事业务 眼科专科医疗服务 注销原因 经营性质由非营利性变更为营利性,原民非主体注销 因医保未结算完毕导致银行账户未注销,因此税务尚未注销; 注销程序 经“合民许准字[2020]第 10 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准民政 注销登记。注销程序完整合规 报告期内,因未经备案为老年人开展白内障筛查活动,池州市贵池 报告期内存续期间是 区卫健委处以罚款 2,000 元,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中登 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记物品。根据巢湖市卫健委、池州市贵池区卫健委分别出具的证明, 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④仓山酷亮 福州市仓山酷亮眼镜有 名称 成立时间 2020 年 3 月 27 日 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 万元 注销时间 2021 年 8 月 2 日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六一南路 88 号一楼 01 店面 钟表、眼镜零售;日用杂品零售;灯具零售;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 经营范围 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注销前出资结构 福州眼科 100% 主要从事业务 配镜销售 注销原因 公司业务规划调整,注销仓山酷亮 “榕仓税临江税企清(2021)79 号”《税务证明》,所有税务事项 注销程序 已结清;经“(仓)登记内注核字(2021)第 15069 号”《准予依申 请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工商注销。注销程序完整合规 3-1-4-29 报告期内存续期间是 否 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⑤复兴眼镜 名称 沛县复兴眼镜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9 年 9 月 5 日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注销时间 2021 年 12 月 30 日 注册地址 沛县福泰隆商业中心 A 区 B 幢 2 号楼 51-52 号 眼镜、医疗器械、护理产品销售,验光、配眼镜服务。(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销前出资结构 沛县复兴 100% 主要从事业务 配镜销售 注销原因 公司业务规划调整,注销复兴眼镜 “沛税一 税企清[2021]48324 号”《清税证明》,所有税务事项已结 注销程序 清;经“(032209)6401 公司注销[2021]第 12300002 号”《公司准 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核准工商注销。注销程序完整合规 报告期内存续期间是 否 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报告期转让子公司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转让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共有 3 家,具体 情况如下: ①北京华厦 北京民众眼科医院有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2009 年 3 月 16 日 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转让时间 2019 年 12 月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西里 23 号 1-4 层 眼科、内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中西医 结合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销售 Ⅲ类医疗器械;销售Ⅱ类医疗器械、眼镜;经济贸易咨询。(市场 经营范围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Ⅲ类医疗器械以 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华厦眼科 70%;北京民众医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9%;侯旭波 转让前股权结构 1% 主要从事业务 眼科专科医疗服务 3-1-4-30 转让原因 发行人业务规划调整,对外出售其持有的北京华厦 70%的股权 名称:武汉视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27179678840;法定代表人:陆汉东;注册资本:3000 万元 人民币;住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 1268 号汇金广场办公写字楼 15 层 1 室;经营范围: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零兼营; 医疗器械设备、机电设备、光电设备的租赁、安装、调试、维修及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技术咨询;健康保健咨询(不含诊疗);美容产品、日用百货、化 妆品、光学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电设备、 家用电器的批发兼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涉及许可 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参考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 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瑞评报字[2020]第 000065 号)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 2019 年 05 月 13 日,因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 北京市水务局处以警告及罚款 50,000 元。根据北京华厦取得的处罚 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 机关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出具的证明,该项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 规行为 罚。 ②永州眼科 永州眼科医院有限公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2015 年 2 月 15 日 司 注册资本 600 万元 转让时间 2020 年 4 月 注册地址 永州市零陵区虎啸路第五栋 内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咽喉科、耳科专业、鼻科专业、咽喉科 专业、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 经营范围 断专业;医学验光配镜;眼镜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第二类 医疗器械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转让前股权结构 华厦眼科 100% 主要从事业务 眼科专科医疗服务 转让原因 发行人业务规划调整,对外出售永州眼科股权 姓名:文智伟;身份证号:43290119640115****;住址:湖南省永州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市零陵区潇湘西路**** 参考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 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远评报字[2020]第 020224 号)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 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 否 规行为 ③岳阳华厦 岳阳华厦恒康医院有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2014 年 1 月 9 日 限公司 3-1-4-31 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转让时间 2020 年 4 月 注册地址 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 520 号 内科/眼科/耳鼻咽喉科,耳科专业,鼻科专业,咽喉科专业/口腔科/ 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医学影像科, 经营范围 X 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验光配镜服务,眼 镜、医疗器械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华厦眼科 51%;陈向恒 7.84%;蔡继林 7.84%;陈中新 7.35%;刘生 转让前股权结构 佑 13.72%;肖颖殊 3.92%;孙楚雄 8.33% 主要从事业务 眼科专科医疗服务 转让原因 发行人业务规划调整,对外出售岳阳华厦股权 姓名:陈向恒;身份证号:43062619511112****;住址:湖南省岳阳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市岳阳楼区岳城居委会**** 参考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 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远评报字[2020]第 020237 号)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 报告期内发行人持股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 否 为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转让、注销子公司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存续期间不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6、招股说明书引用第三方数据 针对招股说明书引用第三方数据的事项,项目组通过检索公开市场数据,市 场上其他上市公司聘用第三方行业顾问的情况,以核查第三方行业顾问提供的行 业报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及权威性。经核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第三方 数据,为发行人从公开渠道向灼识咨询购买的研究报告中的数据,非定制化数据, 付费价格根据其信息汇总的工作量、制作成本进行确定,报告的数据来源具有真 实性、权威性。 7、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眼科医疗服务,向眼科疾病患者提供各种眼科疾病的诊 断、治疗等眼科医疗服务。根据可比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选取了爱尔眼科、普 瑞眼科和何氏眼科作为可比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3-1-4-32 2021 年 2021 年 可比公司 主营业务 收入规模 业务情况 (万元) 爱尔眼科是一家眼科连锁医疗服务机构,主要从 事各类眼科疾病诊疗、手术服务与医学验光配 镜。目前爱尔眼科医疗网络已覆盖中国大陆、中 国香港、欧洲、美国、东南亚,爱尔眼科在境内 门诊人次为 爱尔眼科 拥有 700 余家下属医院,在中国香港、欧洲、美 1,019.61 万人 1,500,080.94 (300015) 国、东南亚设有分支机构。爱尔眼科持续推动国 次,手术量为 内省会医院、地级医院、县级医院(视光门诊) 81.73 万例 分级连锁体系的建设,同时拓展同城医院、眼视 光中心(诊所)、社区眼健康服务中心的分级诊 疗体系建设,为各地患者提供眼科诊疗服务。 普瑞眼科是一家集门诊、临床、医疗和医疗技术 开发为一体的专业连锁眼科医疗机构,主营业务 为向眼科疾病患者提供专业的眼科医疗服务。普 门诊人次为 瑞眼科已在全国十余个省会及直辖市进行业务 97.58 万人次, 普瑞眼科 布局,共拥有 23 家专业眼科医院、3 家眼科门 171,002.09 手术量为 9.16 诊部。除此之外,普瑞眼科还拥有专业眼病研究 万例 所,为开展眼科医疗服务提供技术支持。普瑞眼 科采取“直营连锁”的经营模式,通过下属各连 锁医院为眼病患者提供眼科医疗服务。 何氏眼科是一家采用三级眼健康医疗服务模式, 致力于全生命周期眼健康管理的集团型连锁医 疗机构,主营业务为面向眼病患者提供眼科专科 门诊人次为 诊疗服务和视光服务。何氏眼科采用三级眼健康 119 万余人次, 何氏眼科 医疗服务模式,通过下属医疗机构及视光门店为 96,245.14 手术量为 4.6 眼病患者提供专业化的眼科诊疗服务和视光服 万余例 务。目前何氏眼科共拥有 3 家三级眼保健服务 机构,32 家二级眼保健服机构,55 家初级眼保 健服务机构。 注:数据来自可比公司年报与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根据主营业务的相关性选取了爱尔眼科、普瑞眼科和何氏眼科作为可 比公司,选取标准全面、客观,能够反映发行人与整体行业及主要竞争对手的比 较情况。 8、主要客户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3-1-4-33 占主营业务收入 期间 序号 姓名 金额(万元) 比重% 1 陈** 13.19 0.0087 2 吴** 12.85 0.0084 3 YU** 11.11 0.0073 2022 年 1-6 月 4 于** 10.50 0.0069 5 罗** 9.32 0.0061 合计 56.96 0.0374 1 张** 20.49 0.0068 2 魏** 12.44 0.0041 3 李** 11.91 0.0040 2021 年度 4 卢** 11.60 0.0039 5 陈** 11.21 0.0037 合计 67.66 0.0225 1 王** 13.07 0.0053 2 戴** 12.67 0.0051 3 刘** 12.42 0.0050 2020 年度 4 周** 11.71 0.0047 5 黄** 11.41 0.0046 合计 61.28 0.0248 1 徐** 15.81 0.0065 2 黄** 13.42 0.0055 3 林** 13.38 0.0055 2019 年度 4 张** 13.18 0.0054 5 郑** 12.85 0.0053 合计 68.64 0.0282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 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 行下列义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 规定》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 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根据上述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为 患者保护其隐私的法定责任。因此,报告期前五大个人客户采用了代称的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包括眼科医疗业务、配镜业务及药店业务,客户 主要为个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3-1-4-34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以上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不存在前五大客户是 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 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总收入的 比例极小,发行人不存在对前五大客户的依赖。报告期内,眼科医疗服务市场规 模不断扩大,眼科门急诊人次不断增长,发行人所处的市场需求不断增加,具有 稳定的客户基础。 9、主要供应商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期间 序号 名称 金额(万元) 占当期采购比重% 1 天津源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7,140.33 16.21 上海乐悦光学设备有限公司及其 2 3,814.15 7.44 关联公司 2022 年 1-6 3 卡尔蔡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3,236.35 6.31 月 4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226.69 6.29 5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321.83 4.53 合计 19,739.35 38.48 1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7,600.17 16.20 上海乐悦光学设备有限公司及其 2 7,964.54 7.33 关联公司 3 卡尔蔡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5,969.31 5.50 2021 年度 4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834.06 5.37 5 爱尔康(中国)眼科产品有限公司 5,073.20 4.67 合计 42,441.27 39.07 1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6,245.56 18.74 上海乐悦光学设备有限公司及其 2 5,114.27 5.90 关联公司 3 爱尔康(中国)眼科产品有限公司 4,303.75 4.96 2020 年度 4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12.16 4.63 5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3,156.95 3.64 合计 32,832.70 37.88 1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4,205.41 16.17 2 爱尔康(中国)眼科产品有限公司 5,575.43 6.35 2019 年度 3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228.42 4.81 4 卡尔蔡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3,551.46 4.04 3-1-4-35 期间 序号 名称 金额(万元) 占当期采购比重% 上海乐悦光学设备有限公司及其 5 3,321.31 3.78 关联公司 合计 30,882.02 35.15 注 1: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合并计算其采购额。其中: (1)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天津)医疗器械有限 公司、国药控股福建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厦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徐州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福州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深圳健民有限公司、国药控 股北京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扬州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厦门有限公司、国药乐仁堂衡水医药有 限公司、国药控股甘肃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宁德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国药控 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北京天星普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北京华鸿有限公 司、国药控股南平新力量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永州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深圳延风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国药控股泉州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宜昌有限公司、国药 控股东虹医药(上海)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淮南有限公司、国药控股赣州有限公司、国药控 股无锡有限公司、国药控股莆田有限公司、国药控股三明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常州医药物流 中心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台州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安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四川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陕西国药器械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温州有限公司、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烟台有限公司、三明国药器械有限公司、国药控股龙岩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安徽省 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东莞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漳州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陕西有限公司、国药控股菏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常州有限公司、国药控股青岛有 限公司、国药控股贵州医疗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国药控股佛山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广州有 限公司、国药控股昊阳绵阳药业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国药控股重庆泰民医药 有限公司、国药控股聊城有限公司、国药控股丽水有限公司、国药集团上海立康医药有限公 司、国药控股赣州医贸有限公司、国药集团西南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山东有限公司、国 药瑞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国药瑞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国药瑞德医 疗器材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国药瑞德(浙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国药控股荆州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国药瑞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国药瑞德医疗器材有 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药控股有限公司、上药集团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上药爱心伟业医药有限公司、上药控股镇江有限公司、上药控股徐州股份有限公司、台 州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上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上药控股东莞有限公司、上药控股山东有限 公司、上药控股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上药控股广东有限公司、上海医药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上药控股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制品分公司、上海医药分销控股有限公司、上药科园信 海陕西医药有限公司、上药控股(临沂)有限公司、上药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上药康德乐(四 川)医药有限公司、上药控股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药康德乐(湖北)医药有限公司、 上药康德乐合丹(深圳)医药有限公司、上药康德乐(重庆)医药有限公司、上药康德乐(浙 江)医药有限公司、上药康德乐(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上药控股(烟台)有限公司、上药 康德乐罗达(上海)医药有限公司、上药思富(上海)医药有限公司、上药科园信海医药宜 昌有限公司。 (3)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宁德鹭 燕医药有限公司、泉州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厦门鹭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平鹭燕医药有限 公司、莆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三明鹭燕医药有限公司、龙岩新鹭燕医药有限公司、漳州鹭 3-1-4-36 燕医药有限公司、福建鹭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抚州鹭燕医药有限公司、厦门鹭燕海峡两岸 药材贸易有限公司。 (4)上海乐悦光学设备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包括上海乐悦光学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聚晶 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毓谭贸易中心(有限合伙)。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与上述主要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 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 50%或严重依赖少数供应商的情况。发行人与上 述主要供应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稳定的供应商基础。 1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拟申请公开发行 6,000 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 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序号 募集资金投向 总投资 资金金额 1 天津华厦眼科医院项目 6,100.00 6,100.00 2 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 22,963.81 22,963.81 3 现有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升级项目 8,400.00 8,400.00 4 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20,386.80 20,386.80 5 补充运营资金项目 20,000.00 20,000.00 总计 77,850.61 77,850.61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进行扩张和升级,旨在 持续提升自身在眼科专科医疗服务行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巩固自身的行业领先 地位,为更多的患者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优质眼科医疗服务。天津华厦眼科医 院项目是发行人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眼科医疗市场需求、布局全国眼科医疗服务分 支机构网络、实现规模化扩张而实施的建设项目,也将进一步提高发行人的市场 3-1-4-37 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区域视光中心项目通过在全国搭建视光中心服务网络,满 足屈光矫正市场上快速增长的对于眼视光服务的需求,同时可有效的进行品牌宣 传和推广,扩展发行人品牌的覆盖范围并增强品牌影响力,并为发行人下属医院 实现导流。医疗服务能力升级项目可有效提升各分院的诊疗服务能力满足各地患 者对于全飞秒激光手术的需求,并且积极参与到当地眼科高端市场的竞争中,提 升发行人整体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信息化运营管理建设项目是发行人在 规模化扩张及智慧医院建设的发展过程中,为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和患者的就医 体验,发挥信息化对发行人服务能力提升的支撑性和带动性作用,实现信息化与 医院应用的深度融合而实施的。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的现 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 配,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对发行人未来经营战略的实施具有支持作用。 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将 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发行人将严格 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从而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以 及有效控制募集资金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的具体情况 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 备案情况 环评情况 天津华厦眼科医院项目 津东审投备案[2020]10 号 津东审投[2020]42 号 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 厦发改 2020091 现有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升级项目 厦发改 2020090 厦环函 [2020]87 号 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厦发改 2020089 补充运营资金项目 不适用 不适用 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天津华厦眼科医院项目已经取得相关发 改委的项目备案及环评批复文件。区域视光中心建设项目、现有医院医疗服务能 力升级项目和信息化运营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已取得相关发改委的项目备案及厦 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内容无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复函。上述募集资金 3-1-4-38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发行人进行实施,实施后将不新增同业竞争,不 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1、股份支付问题 (1)关注问题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在员工持股平台层面授予员工股份的情形。该等情形时 间跨度较长、涉及人数较多,是否涉及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及相关会计处理。 (2)核查及解决措施 针对员工在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层面的持股情况,为确认持股价格的公允 性,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质)于 2020 年 5 月出具 了《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支付所涉及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华厦眼 科股东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6 月 30 日的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311,800.00 万元 人民币。根据前述评估结果,发行人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全部权益价值所对应的 每股价格为 6.23 元/股(以下简称“2018 年评估值”)。2018 年度员工入股价格 对应发行人层面股权价格均为 7 元/股,高于 2018 年评估值,故无需确认股份支 付费用。对于 2019 年度入股员工,入股价格所对应的发行人层面股权价格均为 11 元/股,与 2019 年末第三方外部机构入股价格持平,亦无需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12、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问题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的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具体 情况如下: (1)资金拆入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发行人不存在从关联方拆入资金的 情形。 2019 年度,发行人从关联方拆入资金及其偿还情况如下: 3-1-4-39 单位:元 2018 年 2019 年 客户名称 本期拆入 本期偿还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厦门新开元医院有限公司 - 107,266.20 107,266.20 - 厦门欧华进出口贸易有限 400,000.00 - 400,000.00 - 公司 厦门欧华控股集团有限公 38,023,811.17 26,700,000.00 64,723,811.17 - 司 苏庆灿 19,362,564.73 - 19,362,564.73 - 厦门兰馨颐养院有限公司 - 1,420,744.05 1,420,744.05 - (2)资金拆出 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向关联方拆出资金情况。 (3)发行人资金拆借形成原因、资金流向、使用用途及利息情况 1)从厦门欧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新开元医院有限公司拆入资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从上述关联方拆入资金主要系厦门眼科中心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从上述关联方拆入资金,前述资金拆借主要发生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收购同一控制下的厦门眼科中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前,故该等交易实质系发生 在发行人的两家关联方之间,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而构成关联交 易,因此双方未就该等资金拆借约定利息。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等资金 已全部偿还。 2)从实际控制人苏庆灿拆入资金 报告期前,,发行人存在因业务经营等需要向实际控制人苏庆灿拆入资金的 情形,且双方未就该等资金拆借约定利息,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该等资金 已全部偿还。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 根据《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 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 3-1-4-40 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 1 倍以上至 5 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 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 号)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 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 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 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公司资金拆借行为存在违反前述《贷款通则》相关规定的风险,但是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前述资金拆借仍属于有效的经济行为,受法律保 护。 就上述情况,发行人已经作出了相应承诺: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严格执行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管理制 度,遵守《贷款通则》等借贷融资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再与本公司的关 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苏庆灿亦已作出承诺: “若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其与关联方之间的 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被相关部门处罚或者采取其他监管措施而遭受任 何损失的,本人将对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此遭受的 任何损失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形,但该行为不属于 主观恶意行为,不存在争议或纠纷事项。同时,发行人未因该等情形受到行政主 管部门的处罚,且已于申报审计基准日前全部清理。因此,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资 金拆借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5)发行人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发行人已采取相关整改措施并建立健全了内 控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3-1-4-41 1)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在申报审计基准日前已全部清理完 毕; 2)发行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深入学习《贷款通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进一步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一系 列公司治理规章制度,具体规定了资金往来的决策程序、回避表决制度等,对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进行严格管理; 4)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开展自查自纠,杜绝与关 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5)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确认严格遵守《贷款通则》等法律法 规,杜绝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再次发生; 6) 自申报审计基准日后,发行人严格执行上述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应措 施,不存在新增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况。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 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 部控制。 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方资金拆借行为在申报审计基准日前已全 部清理完毕;针对资金筹措及管理、关联方交易已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并得到有效执行,申报审计基准日后未再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形。因此,报 告期内存在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影响。 13、税收优惠情况 (1)发行人主要税收优惠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中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 征增值税。发行人及子公司免征医疗服务的相关增值税。 3-1-4-42 2)根据“财税(2013)4 号”相关规定,“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 以上的企业”,子公司赣州华厦 2015 年度起 2020 年度止按 15%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税[2011]58 号”相关规定,“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上述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延续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 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 以上的企业”,发行人子公司毕节阳明、成都华厦、贵阳阳明、兰州华厦、绵阳 华厦、三台华厦、江油华厦享受 15%的优惠税率。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 年 1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 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相关规定“二、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 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2021 年 4 月 7 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规定, “一、(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子公司常州谱瑞、常州酷靓、厦门卓视、弘明 视光、荆州视光、沛县复兴、康承器械、宁波眼科、五峰华厦、华鹭视光、灿视 眼镜、宜昌西越、沙县诊所、光泽华厦、山东华视、厦门验光、黄山门诊、合肥 名人、洪湖华厦、毕节视光、晶泽眼镜、衡水眼镜、厦润眼镜、柘荣华厦、烟台 眼视光、兴新眼镜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 3-1-4-43 5)根据厦门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联合颁 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135100644,该证书发证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14 日,有效期为三年),发行人子公司福建眼界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 率。 6)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解释和暂行规定》 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子公司福州眼科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2)计入经常性损益的税收优惠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将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计入经常性损益的情况,主要 包括: 1)2019 年度,发行人子公司按优惠税率计算的所得税税额为 199.87 万元, 按 25%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金额为 475.98 万元,共计优惠 276.11 万元,占发行人 当期合并净利润 1.51%; 2)2020 年度,发行人子公司按优惠税率计算的所得税税额为 91.72 万元, 按 25%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金额为 318.96 万元,共计优惠 227.24 万元,占发行人 当期合并净利润 0.71%; 3)2021 年度,发行人子公司按优惠税率计算的所得税税额为 55.25 万元, 按 25%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金额为 229.79 万元,共计优惠 174.53 万元,占发行人 当期合并净利润 0.38%。 4)2022 年 1-6 月,发行人子公司按优惠税率计算的所得税税额为 111.56 万 元,按 25%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金额为 284.95 万元,共计优惠 173.39 万元,占发 行人当期合并净利润 0.73%。 (3)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税收优惠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将依法取得的税收优惠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况,具 3-1-4-44 体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而减免的 增值税及附加税,确认为其他收益并计入非经常性损益,金额分别为 7.69 万元、 40.03 万元、15.15 万元及 7.45 万元,金额较小;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取得加计扣除进项税,确认为其他收益并计入非经常 性损益,金额为 23.13 万元、61.66 万元、265.08 万元及 58.12 万元,金额较小。 综上,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计入经常性损益的税收优惠符合《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规定,不存在已经到 期或即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亦不存在税收优惠续期申请期间按照优惠税率预 提预缴的情况。 (六)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 就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情况如下: 1、发行人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证券发行出 具了如下专业意见: (1)《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361Z0300 号)。容诚认为,华厦眼科 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华厦眼科 2022 年 6 月 30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2 年 1-6 月、2021 年度、2020 年度、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10Z0233 号)。容诚认为, 华厦眼科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10Z0230 号)。容诚认 为,华厦眼科管理层编制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 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华厦眼科 2022 年 1-6 月、2021 3-1-4-45 年度、2020 年度、2019 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4) 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2] 210Z0231 号)。容诚认为,华厦眼科管理层编制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 年修订)及相关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华厦眼科公司 2022 年 1-6 月、2021 年度、2020 年度、2019 年度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情况。 (5)《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 210Z0232 号)。容诚认为,华厦眼科管理层编制的差异比较表在所有重大方面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 年修订)及相关 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 报表的差异情况。 2、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证券发行出具了《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 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厦眼科医院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 3-1-4-46 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厦眼科 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律 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律 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 发行注册。 根据尽职调查资料取得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本机构对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的专业意见进行了审慎核查。本机构所作的独立判断与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专业意见不存在重大差异。 3-1-4-47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沈如军 年 月 日 首席执行官: __________________ 黄朝晖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孙 雷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杜祎清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许佳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48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沈 俊 赵 冀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李胤康 年 月 日 项目组其他人员签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 响 刘亦轩 王澜舟 周凌轩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杨世龙 任孟琦 高广伟 李梦月 _______________ 王振兴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49 附件: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发行人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沈俊 赵冀 限公司 一 尽职调查的核查事项(视实际情况填写) (一) 发行人主体资格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 1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拥 有 或 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记 用的专利 簿副本 2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拥 有 或 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 用的商标 关证明文件 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拥 有 或 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版权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用的计算机软件 4 著作权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拥 有 或 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用的集成电路布 5 图设计专有权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不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采 是否实际核验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 矿权和探矿权 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6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不涉及采矿权和探矿权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特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取得其出具的证 许经营权 书或证明文件 7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不涉及特许经营权 发 行 人 拥 有 与 生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取得其出具的相关 产 经 营 相 关 资 质 证书或证明文件 (如生产许可证、 8 安全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等)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曾发行内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部职工股情况 9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的员工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发行人曾存在工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10 会、信托、委托持 3-1-4-50 股情况,目前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的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发行人未曾存在工会、信托持股,曾存在委托持股 (二) 发行人独立性 发行人资产完整 实际核验是否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产 性 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 情形 11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租赁或 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 产、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情形 发行人披露的关 是否实际核验并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 联方 员进行当面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12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关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 联交易 公允性 1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联方转让或注销的情形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1、经公开渠道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转让子公司的受让方 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且转让完成后发行人与该类转让 14 子公司不存在进行交易的情况,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 非交联化的情况。 2、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在转让/注销后与发行人不存在交易 的情形。 (三) 发行人业绩及财务资料 发 行 人 的 主 要 供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应商、经销商 15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个 是否以向新增客户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会计年度并一期 是否存在新增客 户 16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由于行业特点,公司客户主要均为个人客户且客户数量规模 较大。在保证重要性及随机性的前提下对个人客户进行访谈 并核查销售的真实性 发 行 人 的 重 要 合 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同 17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的 会 计 政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18 策和会计估计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核查情况 是 √ 否 □ 3-1-4-51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会计政策变更均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备注 的法定变更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是否走访重 是否核查主 是否核查发 是否核查报 要客户、主要 要 产 品 销 售 行 人 前 五 名 告 期 内 综 合 新增客户、销 价 格 与 市 场 客 户 及 其 他 毛 利 率 波 动 售 金 额 变 化 价 格 对 比 情 主 要 客 户 与 的原因 较大客户,核 况 发行人及其 发行人的销售收 查发行人对 股东、实际控 入 客户所销售 制人、董事、 的金额、数量 监事、高管和 的真实性 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19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是 √ 否 □ 是 √ 否 □ 备注 由于行业特 点,公司客户 主要均为个 人客户且客 户数量规模 较大。在保证 重要性及随 机性的前提 下对个人客 户进行访谈 并核查销售 的真实性 是否走访重要供 是否核查重要原 是否核查发行人 应商或外协方,核 材 料 采 购 价 格 与 前 五 大 及 其 他 主 查公司当期采购 市场价格对比情 要供应商或外协 金额和采购量的 况 方与发行人及其 发行人的销售成 完整性和真实性 股东、实际控制 本 人、董事、监事、 20 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核心人员之 间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期间费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用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21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发行人货币资金 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22 等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备注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23 发行人应收账款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3-1-4-52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的一致性 计划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备注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发行人的存货 盘大额存货 24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固定资产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情况 的真实性 25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 发行人银行借款 行,核查借款情况 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 情况 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 26 期借款及原因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备注 打印贷款卡信息并进行函证 发行人应付票据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情况 27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不存在应收票据 (四)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发 行 人 的 环 保 情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况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28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备注 发 行 人 、 控 股 股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东、实际控制人违 部门进行核查 29 法违规事项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董 事 、 监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事、高管任职资格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30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董 事 、 监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事、高管遭受行政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处罚、交易所公开 31 谴责、被立案侦查 或调查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发行人税收缴纳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32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五)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3-1-4-53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发行人披露的行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业或市场信息 33 际相符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涉及的诉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讼、仲裁 法院、仲裁机构 34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实际控制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 人、董事、监事、 机构 高管、其他核心人 35 员涉及诉讼、仲裁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技术纠纷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查 情况 36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与保荐机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董 构及有关中介机 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出具承诺等方式进行核查 构及其负责人、董 事、监事、高管、 37 相关人员是否存 在股权或权益关 系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对外担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进行核查 保 38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律师、会计 是否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 师出具的专业意 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 39 见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从事境外经营或拥有境外资产情况 40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外企业或居民 41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二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3-1-4-54 无 42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无 三 其他事项 无 4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无 3-1-4-55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 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 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 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 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沈俊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 孙雷 3-1-4-56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 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 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 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 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赵冀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职务: 孙雷 3-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