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眼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1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57,709.61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有利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
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57,709.61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在
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76,000万元的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的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7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扈军 赵蓓 傅元略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