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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厦眼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4  

                          证券代码:301267           证券简称:华厦眼科         公告编号:2023-016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 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
以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
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时间
    1、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
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
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
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
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准则解
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
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
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规定的要求,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
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