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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铭利达: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2-03-1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二年二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或“国泰
君安证券”)接受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或“铭利达”)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委派强强和曾晨作为具体负责推荐
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及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
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
工作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发
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
则,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并保证所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本
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比例指
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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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负责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员介绍........................................................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3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8
       四、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 11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11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11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12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保荐结论 ....................................................... 13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13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
策程序.................................................................................................................. 13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5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6
       五、对发行人国有股成分的核查意见...................................................... 23
       六、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意见.......................... 25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26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核查意见.......................... 26
       九、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环境影响评价事项的核
查意见.................................................................................................................. 27
       十、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27
       十一、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31
       十二、关于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的核查意见..........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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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负责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为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国泰君安证券指定强强、曾晨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发
行保荐工作。

    强强先生,国泰君安证券投行事业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曾主持或参与
中航机电非公开发行、欧派家居 IPO、中航机电可转债、欧派家居可转债、天元
股份 IPO 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曾晨先生,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
曾主持或参与中国工商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廊坊银行二级资本债、万润科技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三圣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中瑞实业公司债等项目。在保荐业
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负责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杜昱先生,国泰君安证券投行事业部执行董事,先后参与了欧派家居 IPO、
锐科激光 IPO、欧派家居可转债、正弦电气 IPO 等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铭利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刘怡
平、夏祺、吴馨竹、刘旭雯、白凌韬。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Minglida Precision Technology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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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360,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               陶诚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4 年 7 月 27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19 年 11 月 12 日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 13 号南门西侧清华
住所
                         信息港科研楼 4 层
邮政编码                 518000

电话                     0769-89195695

传真号码                 0769-8919565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minglidagroup.com

电子信箱                 IR@minglidagroup.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
                         董秘办
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部门负责人               杨德诚

联系电话                 0769-89195695

       公司专业从事精密结构件及模具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以产品研发、
模具设计和工艺设计与创新为核心,以精密压铸、精密注塑、型材加工和五金冲
压技术为基础,为国内外优质客户提供多类型、一站式的精密结构件产品。

       公司拥有完善的精密结构件产品谱系,涵盖了精密压铸、精密注塑以及型材
冲压等多种成型方式,精密结构件产品广泛应用于光伏、安防、汽车以及消费电
子等多个领域。公司在各应用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优质客户资源:在光伏领域,
公司客户包括 SolarEdge、SMA、Tesla、阳光电源等行业领先公司;在安防领
域,公司客户包括海康威视、华为、Axis、Bosch 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汽车领
域,公司客户包括比亚迪、北汽新能源、宁德时代、Grammer 等国内外知名汽
车及汽车零部件厂商;在消费电子领域,公司的客户包括 Intel、NEC、Honeywell、
飞毛腿集团等。

       公司深耕精密结构件制造行业十余年,多年来坚持以客户服务为导向,先后
获得了海康威视的“最佳服务奖”、“最佳交付奖”,SMA 的“金石伙伴奖”以及
Venture 的“Partnership Excellence Award(合作卓越奖)”。公司及子公司凭借
多年积累的行业经验和先进的生产制造能力,获得了多项由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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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颁发的荣誉及奖项。公司 2018 年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省精密
模具铸造技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报告期内连续入围广东省制造业协会及广东
省发展和改革研究院评选的“广东省制造业企业 500 强”名单;子公司广东铭
利达 2018 年被中国铸造协会授予“第三届中国铸造行业排头兵企业”荣誉称号,
2019 年被中国铸造协会评选为“第二届中国铸造行业压铸件生产企业综合实力
50 强”,2020 年入围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

    (二)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不少于 4,001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询
发行股数
                     价情况,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协商确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
定价方式
                     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采用网下对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发行方式             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投
                     资者配售股票)
发行后总股本         不低于 40,001 万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的境内自然人、法人
发行对象
                     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部门认可的其他对象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9.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流动资产合计          86,830.08         77,057.21     70,316.01     57,222.83

  非流动资产合计         93,017.81         85,426.75     84,047.86     70,949.41

     资产总计           179,847.89        162,483.96    154,363.87    128,172.23

   流动负债合计          72,425.28         61,450.55     69,189.18     50,796.56

  非流动负债合计         32,459.95         36,530.93     36,776.19     36,535.33

                                          3-1-2-5
     负债合计             104,885.23           97,981.47         105,965.37        87,331.89

   股东权益合计            74,962.65           64,502.48          48,398.50        40,840.34

    注:2018 年末、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 9 月末财务数据经上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1)第 11344 号”审计报告审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124,628.16        151,649.35            136,093.30         94,212.20

    营业利润             11,321.08         20,022.37              10,952.57         6,449.60

    利润总额             11,269.33         19,766.30              10,969.50         6,316.05

     净利润              10,077.78         17,063.60               9,587.84         5,840.6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10,077.78         17,063.60               9,587.84         5,840.63
    的净利润
  综合收益总额           10,096.58         17,064.21               9,592.53         5,851.90

    注: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9 月财务数据经上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1)第 11344 号”审计报告审计。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8.06       29,611.32       11,302.87      6,096.5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703.13      -14,670.71     -14,782.04    -17,140.7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834.24       -7,744.43       1,242.14     12,078.9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526.36       6,768.43       -2,093.88      1,044.16
    注: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9 月财务数据经上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1)第 11344 号”审计报告审计。

    4、主要财务指标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2021.9.30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流动比率(倍)                          1.20             1.25             1.02          1.13

速动比率(倍)                          0.75             0.93             0.69          0.77

资产负债率(合并)                    58.32%          60.30%          68.65%         68.14%



                                           3-1-2-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1.22%         44.10%     51.99%        50.48%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2.84           3.66        3.65          3.40

存货周转率(次/年)                  3.89           6.04        5.69          5.21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8,401.17      29,969.44    21,249.03     14,864.31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10,077.78      17,063.60     9,587.84      5,840.63
(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
                                9,506.30      12,550.29     8,110.53      5,221.19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10.68          11.24        4.97          3.19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01           0.82        0.31          1.75
量(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0.13           0.19        -0.06         0.30
归属于发行人普通股股东的
                                     2.08           1.79        1.34          11.74
每股净资产(元)
    注:上述各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预付款项-存货-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负债总额/合并资产总额×100%;

    (4)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母公司资产总额×100%;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7)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支出+折旧+摊销;

    (8)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9)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11)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
数。

    (四)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项目

    公司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低于 4,001 万股(最终数量
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经 2020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由董事会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安排实施,本次公

                                        3-1-2-7
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轻量化铝镁合金精密结构件及塑胶件智
能制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预计投资规模    预计使用募集资金   实施主体
        轻量化铝镁合金精密结构
 1                                   48,123.36          48,123.36   江苏铭利达
        件及塑胶件智能制造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988.06           9,988.06   广东铭利达

 3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公司

              合计                   78,111.42          78,111.42       -


       在完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公司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
要,以自筹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该部分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已经建立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募
集资金。若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无法满足上述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则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拟投资项目
的资金需求,则剩余资金将全部作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公司自主实施,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不会
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
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

       (一)国泰君安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
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国泰君安
证券或国泰君安证券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国泰君安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

                                      3-1-2-8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国泰君安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国泰君安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君安证券制定并完善
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投资
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核查制
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
进行项目审核。

    1、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君安证券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
内核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
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
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
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
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
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
由内核风控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
对股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人,内核委员独
立行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 6 个月。

    国泰君安证券内核程序如下:

                                    3-1-2-9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
经投行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投行质控部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
的,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
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
实、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投行质控部质量控制过程
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2、内核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内核委员会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对铭利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投票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不同意,投票
结果为通过。国泰君安证券内核委员会审议认为:铭利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
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铭利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上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3-1-2-10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机构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保荐机构组
织编制了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并据此出具
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
辅导,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其他
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3-1-2-11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一)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关联关系;

    (二)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未通过本次证券
发行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三)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
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四)保荐机构基于相关前提承诺,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3-1-2-12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保荐结论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国泰君安证券作为铭利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注册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
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
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及保荐代表人认为本次推荐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和《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有关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铭利达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发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资料及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就首次
公开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董事会决议

    2020 年 10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业务发展目标的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


                                    3-1-2-13
于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
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业务发展目标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
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议案。

    3、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董事会决议

    2021 年 9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召开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4、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021 年 9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
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办法》、《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3-1-2-14
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
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等三会制度和相关议事规则;根据上市公司有关治理规则的要求,建立了董
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工作制度;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
建立了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各层级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流
程明确且能有效执行,各职能部门有效分工合作,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经核查上会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审计报告(上会师报
字(2021)第 11344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以及保荐机构
的审慎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三)根据工商、税收、海关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合法
合规证明,并经向上会会计师了解情况,同时依据发行人的确认:最近三年及一
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及相关部门、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及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根据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的逐项核查:发行人已符合中国
证监会对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从
而发行人已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3-1-2-15
    (六)发行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报送了申报材料,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

    (七)发行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证券发行申请文
件,为本次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
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符合《证券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八)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
件。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
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三条的
规定

    根据《注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保荐机构就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依据
说明如下:

       1、发行人不属于创业板负面清单行业公司

    保荐机构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模式、主要产品及用途、主营业
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拥有的核心技术及研发情况等,并核对相关权威产
业分类目录、规划或指南的规定,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保荐机构认
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及国家统计局《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从生产工艺上看,公司属于“C 制造业”
中的“C33 金属制品业”和“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从产品用途看,公司
属于“C 制造业”中的“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
或等于 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报告期各期,公司金属制品类


                                    3-1-2-16
业务收入均超过 50%,是公司第一大业务,因此公司属于“C33 金属制品业”。

    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
行规定》负面清单中的传统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

    2、发行人属于成长型创新企业

    公司专业从事精密结构件及模具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以产品研发、
模具设计和工艺设计与创新为核心,以精密压铸、精密注塑、型材加工和五金冲
压技术为基础,为国内外优质客户提供多类型、一站式的精密结构件产品。

    受益于下游行业需求增长、行业集中度提升以及发行人自身核心竞争能力的
提升,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9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 94,212.20 万元、136,093.30 万元、
151,649.35 万元和 124,628.16 万元,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5,840.63 万元、9,587.84 万元、17,063.60 万元和 10,077.78 万元,2018 年至
2020 年营业收入和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分别为 26.87%和
70.92%,业务发展呈现高成长性。

    3、发行人业务的创新、创造、创意特征

    精密结构件制造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及技术密集型行业,精密结构件具有精
密度高、稳定性强及定制化程度高的特点。精密结构件制造厂商往往需具备较强
的技术研发实力、多样的加工工艺、先进的生产设备及丰富的制造经验,才能研
发、制造出满足客户多样化、定制化需求的产品。公司作为行业内的领先企业,
时刻关注行业的创新趋势和新技术应用动态,持续致力于培养并提升公司的研发
创新能力和智能化生产水平,在创新、创造、创意等方面投入了较为丰富的资源。

    在精密模具业务方面,公司在模具的研发和生产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公
司研发生产的模具在使用寿命、加工精度、生产效率等多个方面具备一定的竞争
优势。在精密结构件业务方面,公司紧跟市场动态并紧随客户需求变化持续性地
进行研发创新,在精密结构件的精密度、生产效率、功能性能等方面进行了提升。
公司通过使用 CNC 精密加工中心、在线车铣复合加工中心等生产加工设备,在
线刀具破损及断刀检测、在线零件尺寸检测等先进检测工艺来保障公司产品的精


                                  3-1-2-17
密程度;其次,公司不断推进制造流程自动化,并对生产工艺进行优化,以此来
实现公司精密结构件生产效率的提升;此外,公司为满足客户需要,在精密结构
件的强度、密封性、耐腐蚀等功能性能上进行提升。

    在科技创新方面,公司将科技创新作为自身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在持续加大
研发投入的举措下,公司研发成果日渐增加。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
及其下属企业拥有 22 项发明专利,4 项外观设计专利,213 项实用新型专利。
在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研发创新机制下,公司的现有专利技术与客户需求具
有较高的契合度。

    在模式创新方面,公司在研发及生产模式方面均具备一定的创新属性。在研
发方面,公司采用预先研发和同步研发相结合的模式,公司通常会从中长期角度
对新技术、新产品进行预先研究,提前做好技术储备工作;在此同时,也会根据
客户的需求与偏好,进行自主研发与合作研发。

    在业态创新方面,公司成立初期主要从事压铸结构件的生产与销售,公司为
了满足下游客户在结构件材质、工艺、表面外观、功能性等方面多样性的需求,
建立自身相对竞争优势,公司逐步研究开发注塑、型材冲压等多种产品类型,丰
富成型及表面处理工艺,积极拓展新的下游领域及客户,从而实现业务范围及经
营业态的持续扩大。

    在新旧产业融合方面,公司下游客户对精密结构件产品在精密程度、一致性
和制造流程自动化等方面均有较高的要求,产品综合了金属材料、机械工程、化
学、机电、工控等多种学科,属于多学科、多技术融合的成果。公司长期关注行
业发展趋势,通过运用模流分析及受力分析软件,对公司的研发设计进行了数字
化改造;通过投入自动化设备、MES 管理系统,优化生产模式,对生产车间进
行了智能化升级。

    4、保荐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保荐机构在核查过程中,采取了多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公开渠道查询行业信息,了解行业概况及发展前景;对照相关权
威产业分类目录、规划或指南的规定,比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业务定位和行业分


                                 3-1-2-18
类;

    (2)对发行人高管、各业务主要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制定的发展
战略、业务模式、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主要竞争优势及市场地位等情况;

    (3)实地查看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主要生产技术、核心工艺、生产组织情况;

    (4)对发行人技术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研发体系,研发
投入、核心技术成果及技术储备;了解发行人研发组织架构,查阅发行人研发相
关制度文件;查阅发行人研发项目明细、在研项目情况等资料;取得发行人费用
明细表,抽查发行人研发合同,对发行人研发投入、研发费用构成情况进行核查;

    (5)取得发行人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资质认证等相关资料,并
查阅相关人员研发成果情况;

    (6)复核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取得发行人分产品收入明细表,分析发
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构成;

    (7)走访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了解发行人产品在产业链的位置及在终端产
品的应用情况,了解发行人的竞争优势及劣势。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属行业不属于创业板行业负面清单中的传
统行业,发行人是成长型创新企业,业务具有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符合创业
板定位,推荐其到创业板发行上市。

       (二)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
规定

    1、保荐机构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发行人改制设立有关的内部决策文
件、审计、评估及验资文件,并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报告期内
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前身铭利达有限于 2004 年 7 月注册成立,并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
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


                                   3-1-2-19
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相关制度文
件,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制度,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有关财务基础资料和上会会计师针对 2018 年度、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9 月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1)第 11344 号),核查了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
细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发行人的书面说
明或承诺;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合规
经营情况,并查阅了上会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1)
第 11345 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

       (四)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

       1、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对发
行人生产运营进行尽职调查。经核查,公司系由铭利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公司


                                    3-1-2-20
依法整体继承了铭利达有限的业务、资产、机构及债权、债务,未进行任何业务
和资产剥离。公司具备完整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技术、场所和必要设
备、设施,公司对相应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支配权,具有独立的原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查看了
发行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协议,抽查了签署的《劳动合同》,取得了发行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
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主要股
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主要股东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财务人员均系公司专职工作人员,未在主要股东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人员独立;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发行人财务部
门等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复核了上会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上
会师报字(2021)第 11345 号)。经核查,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
了独立的财务人员,并建立健全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具
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在银行单独开
立账户,没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发行人财务独立;

    (4)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了解
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设置情况,访谈了发行人相关高
级管理人员。经核查,发行人的机构设置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关联企业,也未发生主要股东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
况,发行人机构独立;

    (5)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查阅了发行人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并核查了与发行人在经营范围、主
营业务上存在重合的主要关联方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查阅了发
行人与关联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并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相关人员进
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3-1-2-21
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也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保荐机构核查了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及主要客户等资料,了解
发行人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取得了最近 2 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名单、简历、劳动合同等资料,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及原
因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
说明文件,并复核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
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主要资产的权属文件、重大借款合同、
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核查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并与发行人律师进行了沟通核实,分析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
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访谈了发行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
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
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3-1-2-22
    (五)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

    1、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营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及
开展相关业务所涉及的准入许可及相关资质情况,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2、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涉诉情况,
查验了司法机关及监管部门的相关公示,并通过网络检索查询上述主体涉及诉
讼、仲裁、贿赂、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形,查阅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并与发行人律师进行了沟通核实;

    3、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证明、
调查表及中国证监会等网站检索等资料,复核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3)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意见等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条件。

    五、对发行人国有股成分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询了国有股权管理相关法规,取得了发行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或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资料,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对发行人股东进行
了访谈。

    经核查,发行人在册 19 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共计 13 名,非自然人股东
共计 6 名。经穿透核查,自发行人设立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除深创投及红

                                  3-1-2-23
土投资存在国有资本情况外,发行人其他股东均不存在国有资本情况,亦不存在
集体资产、外商投资管理事项。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
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和单位,其证券账户标注‘SS’:(一)政府部门、
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二)第一款中所述单位或企业独
家持股比例超过 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 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
境内企业; 三)第二款中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

    经核查,深创投不属于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不属于国有独资或全资
企业,因此深创投不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
三款的规定。深创投的股东中,纯国有成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
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股东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前述股东合计持有深创投 49.0788%的股权,
持股比例未超过 50%,因此深创投不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所述,深创投不属于国有股东,无需办理国有股权设
置批复。

    根据深创投出具的书面确认,深创投属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标准,但政府部门、机构、事
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证券账户标注为‘CS’,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行为参照
本办法管理”的情形;深创投的证券账户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标注为“CS”。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
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因此,
红土投资作为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国有股东,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不
属于国有股,无需办理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手续。

    根据深创投、红土创投的合伙协议及其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深创投及红土
创投在主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由其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3-1-2-24
无需履行国有产权的审批、评估或备案手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其所持上市公
司股份的监督管理另行规定。”因此,红土投资作为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
属于国有股东,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不属于国有股,无需办理国有股权设置批复
手续。

    根据深创投、红土创投的合伙协议及其分别出具的书面确认,深创投及红土
创投在主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由其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
无需履行国有产权的审批、评估或备案手续。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股份均不属于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不适
用《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 号)的相关规
定。

       六、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意见

    依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
的解答》,保荐机构通过访谈发行人股东中法人股东代表、查阅法人股东的工商
资料、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等方式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进
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赛铭投资、赛腾投资为发行人员工持股
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无其他股权投资行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程序。

    根据杭州剑智的书面确认及访谈杭州剑智各股东并经核查杭州剑智的实缴
出资凭证、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杭州剑智及杭州骧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股东
均以自有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杭州剑智,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程序。

    发行人股东深创投、红土投资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3-1-2-25
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办理私
募投资基金备案登记程序。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事项及其未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重点关注了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
信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发
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均已作出承诺,相关承诺履行了相应
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合理,承诺的约束措
施具有可操作性。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
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8】22 号),对国泰君安证券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是否存在有偿聘
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
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国泰君安证券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
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
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发行人就本项目聘请国泰君安证券担任辅导机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担任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和验资复核机构,聘请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作为评估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3-1-2-26
    除聘请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外,发行人还存在如下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1、公司聘请厦门市闪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上市提供有关行
业研究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

    2、公司聘请香港李伟斌律师行为公司境外相关法律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意见
服务;

    3、公司聘请深圳市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 IPO 上市提供投资者
关系顾问服务;

    4、公司聘请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提
供申报文件咨询及制作等服务。

    5、公司聘请北京涵可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文件的翻译服务。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
的要求。

    九、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环境影响评价事
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董
事会及股东大会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决策文件;查阅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备
案、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查阅了发行人取得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备案文件及募投项目符
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轻量化铝
镁合金精密结构件及塑胶件智能制造项目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完成立项备案
和取得环评批复;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因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不产生环境污染,
无需办理项目立项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十、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以下为公司特别提请关注的主要风险,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公司在招股说明书

                                 3-1-2-27
“第四节 风险因素”中披露的所有风险因素。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风险

    公司的客户包括捷普、SolarEdge、伟创力、Venture、海康威视、华为、比
亚迪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公司的主要客户均设立了严格的供应商准入制度,公司
进入其供应链体系需经过较严格的审查程序和较长的磨合期,因此公司在成为其
合格供应商后,能够与其形成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
别为 94,212.20 万元、136,093.30 万元、151,649.35 万元和 124,628.16 万元,
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2.59%、81.32%、81.87%
和 80.36%;从终端客户看,报告期内公司为 SolarEdge 配套精密结构件产品的
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40.29%、39.84%、46.55%和 36.38%,公司对
主要客户的销售集中度较高。

    虽然公司不断提升新客户的开发力度并开始向更多领域进行业务拓展,但新
客户的开拓和新领域的拓展均需要一定的周期,如上述主要客户经营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或其给予公司订单量较大幅度减少,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主营业务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6.27%、23.18%、21.25%和
19.61%,呈下降趋势。发行人产品种类较多,产品成型材料主要包括金属和塑
胶,产品成型工艺包括压铸、注塑、型材切削、五金冲压,产品应用领域主要包
括光伏、安防、汽车和消费电子。

    多品类、多应用领域的产品结构使发行人抗风险能力得到提升,但原材料价
格波动、下游市场竞争环境差异、不同类型产品结构变化等因素亦均会对发行人
主营业务毛利率产生一定影响。如未来市场竞争持续加剧,而发行人未能充分发
挥其竞争优势,不能及时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以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或
者发行人出现决策失误,市场开拓不力,不能满足客户需求变化,发行人将面临
市场份额下降、毛利率下降及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铝锭、塑胶粒、铝挤压材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


                                  3-1-2-28
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高,分别为 65.35%、67.66%、69.54%和 69.07%,主要
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和盈利水平具有较大影响。报告期
内,铝锭、塑胶粒的市场价格均有一定程度的波动。未来如果公司的主要原材料
采购价格出现剧烈波动,且公司无法及时转移或消化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成
本压力,将对公司盈利水平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已建立良好的产品价格管理机制,根据公司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内部财
务、业务情况等,适时更新对客户的报价并与客户协商调整价格。由于双方的合
同条款、谈判能力、市场供需情况等因素,导致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向下游客户
传导的时滞性和不充分性等。经测算,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对发行人 2021
年全年利润总额的影响为同比下降约 23.27%-24.85%。若未来原材料价格持续
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及时、充分向客户转嫁原材料价格增长的成本,将可能存
在产品毛利率下降,业绩波动的风险。

    (四)未能及时履行协议约定导致的经济损失风险

    2021年3月,广东铭利达与东莞市清溪镇人民政府签署了《项目投资补充协
议(二)》,根据上述协议,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东莞清溪项目已
按协议约定建设并投产,投资强度已达到协议的约定,税收考核期为自2022年
至2031年,若公司税收考核未达到协议标准,公司存在向清溪镇人民政府支付
相应违约金的风险。

    2016年11月及2021年3月,发行人、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海穗公司与海安市人民政府分别签署了《投资协议书》及相关补充协议,对投资
强度、建设周期、税收达效奖励、购买土地房产款项及其分期支付事项进行了约
定,并明确江苏省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指定海穗公司全面承继前述投
资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已按照协议约定
支付资产购买款项,在税收方面已获得前两个核算周期的税收达效奖励。根据上
述协议,若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前述到期资产购买款项,则存在向海穗公司支付
500万元违约金的风险;若公司核算周期内的发行人的纳税总额未达到协议达效
奖励约定的数额,且发行人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购买资产的款项超过三个月,则
存在相关土地房产被购回的风险。


                                  3-1-2-29
    2020年6月,公司与重庆铜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签署了《工业项目
协议书》及《工业项目(补充)协议书》,对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税收达效奖
励、相关违约责任等情况进行了约定。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重庆铭利达
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约定对应支付相应土地出让价款并
缴纳了相应的契税、印花税,并已获得相应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若重庆铭
利达未按照协议要求开工建设或主体工程竣工,则存在相关土地被当地管委会购
回的风险。

    综上,在东莞清溪项目、海安项目以及重庆项目的建设、投产以及运营的过
程中,若出现未满足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况且触及相关投资协议的违约条款,并且
未能获得协议对方豁免的,公司可能会存在支付违约金或被回购土地、房产的风
险,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上述协议的主要约定参见招股说明
书之“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五、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之
“(二)主要无形资产”之“2、土地使用权”之“(1)通过投资协议获得的土
地使用权情况”。

    (五)应收账款和存货规模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9,575.81 万元、39,689.28
万元、36,688.91 万元和 44,709.40 万元,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5,422.46 万元、
18,467.51 万元、18,749.06 万元和 30,552.62 万元,应收账款和存货账面价值
合计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5.11%、37.68%、34.12%和 41.85%。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信誉良好、资金实力较强的优质客户,公司均给予其一定
的信用期,同时因主要客户对供应商供货及时性的要求普遍较高,公司往往需要
进行提前备货。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可能进一步增加,
如果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可能面临应收账款回收困
难或存货滞销、跌价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现金流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业务收入分别为 31,932.11 万元、54,751.64 万元、
70,713.93 万元和 65,271.23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4.02%、
40.45%、46.88%和 52.68%,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公司与境外客户一般以

                                   3-1-2-30
外币结算,如果货款信用期内汇率发生变化,公司的外币应收账款将产生汇兑损
益。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的金额分别为-195.43 万元、-231.30 万元、1,205.73
万元和 245.64 万元,占当期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03%、-2.11%、6.02%和
2.17%,占比较低。但如果未来公司境外销售规模持续扩大,或者短期内汇率出
现大幅波动,则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十一、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从事的行业为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业务发展前景
广阔,主要产品的市场需求增长较快;发行人内部管理和经营运作规范,研发、
生产和销售体系较为完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助
于发行人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优化产品结构、提升研发能力,巩固发行人的市
场地位,提高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促进发行人持续、健康
发展。

    1、行业内进口替代加速进行

    精密结构件制造是各类终端产品生产制造的基础,过去由于我国工业基础薄
弱,加工能力与技术实力不强,核心部件通常为欧美日等外资企业所垄断。近年
来,随着产业链中系统总成或部件装配业务向我国转移,其子系统或部件的制造
商也在我国积极寻找并支持具有精密结构件生产能力的企业,以期承接核心零部
件的进口替代业务。这一趋势在汽车、消费电子、轨道交通、新能源设备、医疗
器械等下游行业比较明显,并呈现加速态势。

    2、行业内企业自动化、智能化程度提升,智能制造驱动产业转型升级

    在精密结构件终端应用产品精密化、轻量化的趋势下,下游应用产品对精密
结构件品质及外观等需求日益提高,促使压铸、型材冲压、注塑等成型技术进一
步向高精度、高速度、高稳定性、高性能材料应用方向发展。例如,光伏逆变器
要求适应海上、沙漠等多样的气候条件,提供更好的防护功能;汽车变速箱壳体、
三电系统等对尺寸精度、轻量化、力学性能和表面质量等提出较高的要求。当前,
行业企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结构件成型中的各类新技术,提高成品率和材料利用


                                   3-1-2-31
率,并逐步实现生产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以适应下游行业产品技术迭代
升级、进一步拓宽应用范围的需求。

    近年来,我国制造业人工成本以及环保压力的不断增加,智能制造已是实现
制造业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自动化和智能化技术有利于提高设
备操作水平和系统可靠性,促使生产方式向精益化转变。因此,不断提升自动化、
智能化生产水平成为行业企业发展的核心和关键。

    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制造 2025》指出,把智能制造作为信息化与工业化深
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推进生产过程智能化,培育新型生产方式,全面提升企业研
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智能化生产是加快行业企业迈向高端制造
的重要举措,国内优势精密结构件生产企业积极开展生产智能化的尝试,推进关
键工序智能化、关键岗位机器人替代、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提高精密结构件质
量稳定性和一致性,并减少对人工的依赖,力争在全球化产业竞争格局中占据更
为有利的地位。

       3、下游客户对产品集成化及研发同步性需求不断提升

    传统的精密结构件生产厂商一般仅负责单一类型产品的生产,其生产模式及
生产工序也较为单一。随着现代生产过程变得日益复杂,下游客户对于供应链效
率的要求逐步提高,对产品和服务的集成化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迎合客户的需
求,在市场中建立竞争优势,部分行业优势企业逐步由单一的精密结构件生产企
业转变为设计、研发、生产、加工、装配为一体的集成性企业,由提供单一类型
的精密结构件产品逐步转变为多类型精密结构件产品,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
务。

    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各行业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亦逐步加
快。终端产品制造商为了满足市场需求,需要不断推陈出新,这对精密结构件厂
商的同步研发设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终端产品制造商往往对结构件制造服
务商仅仅提出一个产品结构件的构想、概念草图或功能性要求,结构件制造服务
商要根据产品结构件的构想结合自身的生产工艺,提出建设性解决方案并试制出
满足终端产品制造商要求的结构件,结构件制造服务商也会根据自己的行业经验
提出改进建议,同时也会及时将理想化的客户产品需求与现实中试生产中遇到的


                                    3-1-2-32
问题与终端产品制造商进行反馈。精密结构件制造服务商需充分了解客户的产品
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研发和生产,提高与客户同步研发的能力,缩短研发周期,
从而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

    (二)公司竞争优势

    1、服务优势

    在精密结构件制造行业中,与行业内的大部分企业相比,公司产品种类更加
丰富,涵盖了金属及塑胶两大类别,包含了压铸、注塑、型材冲压等多种成型技
术,运用不同原材料及成型技术所制造出的精密结构件产品可以满足终端客户不
同方面的需求。对于光伏、安防、汽车以及消费电子等各个领域的大型终端产品
制造商而言,其对于精密结构件的需求往往是全方位、多种类的,例如终端产品
的外壳部分一般采用压铸结构件或注塑结构件较多,内部固定装置往往选取金属
冲压结构件,而散热装置通常选取型材结构件。公司以产品研发、模具设计和工
艺设计与创新为核心,以精密压铸、精密注塑、型材加工及五金冲压等技术为基
础,能够为光伏、安防、汽车以及消费电子等各个领域终端产品配套多种材质、
不同成型方式的精密结构件产品,从而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采购的定制化服务。

    公司提供多种材质、不同成型方式的定制化精密结构件产品,能够满足客户
对结构件产品在材料、功能、强度、精密性、密封性等方面的需求,有效节约了
客户寻找不同供应商的时间和管理成本,有利于公司增加客户粘性、提升产品附
加值。此外,公司拥有先进精良的生产设备,能够提供模具设计、结构研发、样
品开发、结构性能测试、精密机械加工、表面处理等一系列服务,能够为客户提
供专业精密结构件制造解决方案。

    2、客户资源优势

    精密结构件制造厂商在行业中的地位主要从其服务的客户的层次上体现。与
普通客户相比,知名的终端产品制造商对精密结构件的各项技术参数要求更加严
格,对样品设计开发能力、供应链稳定性和时效性、产品质量可靠性、服务应变
能力等方面要求更高,对配套供应商实行严格而系统的资格认证。因此,只有行
业内拥有较强综合能力和良好市场声誉的企业能够取得全球领先终端产品制造
商的供应商资格。

                                  3-1-2-33
    (1)公司客户覆盖领域较广,抗风险能力较强

    公司业务覆盖亚洲、欧洲、美洲等不同地区,主要客户涵盖光伏、安防、汽
车、消费电子等具备较强增长潜力的行业,公司精密结构件制造业务也受益于下
游客户所在领域快速发展。同时,公司也在积极拓展通信等领域的高端客户。因
此,相较于一些聚焦单一领域的精密结构件制造厂商,公司受到下游客户所在行
业政策波动影响更小,抗风险能力更强。

    (2)公司客户优质,稳定性较强

    公司客户在各自行业内均处于领先地位:在光伏领域,公司的主要客户包括
SolarEdge、SMA、阳光电源、Tesla 等,在安防领域公司的主要客户包括海康
威视、Bosch、Axis、华为等,在汽车领域公司的主要客户包括比亚迪、北汽新
能源、宁德时代、Grammer 等国内外知名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厂商,在消费电子
领域公司的客户包括 Intel、NEC、Honeywell、飞毛腿集团等。

 业务
                客户名称                            客户简介
 领域
                                    SolarEdge 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股票代
                      SolarEdge     码:SEDG),致力于提供端对端分布式太阳能
                                    及光伏监控解决方案,是全球智慧能源领导者。
                                    SMA 成立于 1981 年,德国法兰克福股票交易
                           SMA      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S92G),是全球领先
                                    的专业逆变器生产供应商。
 光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创业板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300274),专注于太阳能、风能、
                       阳光电源
                                    储能、电动汽车等新能源电源设备的研发、生
                                    产、销售和服务,位列全球新能源企业 100 强。
                                    Tesla 是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作
                           Tesla    为一家美国电动汽车及能源公司,业务聚焦于
                                    电动汽车、太阳能板及储能设备。
                                    海康威视是深圳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002415),业务聚焦于综合安防、大数据服务
                       海康威视
                                    和智慧业务,视频监控市场占有率在全球范围
                                    内位居前列。
 安防                               博世集团总部位于德国,致力于汽车与智能交
                           Bosch    通技术、工业技术、消费品和能源及建筑技术
                                    等产业,是全球领先的技术和服务供应商。
                                    Axis 创立于 1984 年,总部设于瑞典,曾在北
                           Axis
                                    欧上市(NASDAQ OMX Stockholm),专为网

                                    3-1-2-34
 业务
                  客户名称                           客户简介
 领域
                                     络视频、音频、分析和访问控制提供解决方案,
                                     在全球 50 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合作伙伴。
                                     华为创立于 1987 年,是全球领先的 ICT(信息
                                     与通信)基础设施和智能终端提供商,目前业
                             华为
                                     务遍及 170 多个国家和地区,服务 30 多亿人
                                     口。
                                     比亚迪为 A 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002594.SZ),主要从事包含传统燃油汽车及新
                          比亚迪
                                     能源汽车在内的汽车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业
                                     务、二次充电电池及光伏业务。
                                     北汽集团成立于 1958 年,目前已经发展成为
                                     涵盖整车及零部件研发与制造、汽车服务贸易、
                         北汽集团
                                     综合出行服务、金融与投资等业务的国有大型
                                     汽车企业集团,为中国五大汽车集团之一。
 汽车
                                     宁德时代成立于 2011 年,是国内率先具备国
                                     际竞争力的动力电池制造商之一,专注于新能
                         宁德时代
                                     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
                                     Grammer 成立于 1880 年,专业致力于汽车内
                                     饰部件以及工程车辆、卡车、乘用车和火车系
                        Grammer
                                     统等座椅的研发和制造,在 19 个国家拥有 30
                                     个以上的生产和销售基地。

                                     Intel 是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为
                             Intel
                                     全球领先的个人计算机零件和 CPU 制造商。

                                     NEC(日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日本的一家
                                     跨国信息技术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分成三个部
                             NEC     分:IT 解决方案、网络解决方案和电子设备,
                                     为商业企业、通信服务以及政府提供信息技术
消费电
                                     (IT)和网络产品。
  子
                                     Honeywell(霍尼韦尔)是一家全球 500 强的
                                     高科技企业,其业务涉及航空产品和服务、楼
                        Honeywell
                                     宇、家庭和工业控制技术、汽车产品、涡轮增
                                     压器以及特殊材料。

                                     飞毛腿集团是香港主板上市公司,是 3C 领域
                        飞毛腿集团
                                     二次电池及相关配件的领先生产商。

   数据来源:各公司官网等公开资料

   国际知名的终端产品制造厂商一般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和行业内领先的销
售规模,这些企业对供应商的认证门槛较高,为了保持自己的声誉、市场地位、


                                     3-1-2-35
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不会把所有零部件集中向一家供应商采购,也不会轻易更换
已通过认证的供应商。一般情况下,当公司提供的产品持续符合客户对质量和交
货期的要求,公司也将能够持续获得上述知名企业的订单,有利于保持公司业务
的稳定性。同时,公司在长时间与知名客户合作的过程中,也积累了各应用领域
先进的结构件设计经验和良好的市场口碑,丰富的合作经历也将为公司带来更多
的国际知名客户,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不断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

    (3)高端客户经验的借鉴性

    公司与高端客户的合作模式已经从简单的供求合作逐渐深入向产品前期合
作研发模式过渡。随着下游客户对各类精密结构件要求的不断提升,公司往往在
客户新项目规划初期就参与客户新产品对应结构件的配套研制,在与客户同步开
发的过程中,公司不断积累结构件研发制造经验,与高端客户合作完成精密结构
件创新设计往往对所属应用领域都具有借鉴作用,这对于公司提高自身的技术水
平和产品附加值较为有利。同时,公司通过学习和借鉴客户在生产运营、成本控
制、研发设计、经营规划、内部控制、质量保证等方面的管理经验,有效提升了
运营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

    3、研发设计优势

    (1)模具设计研发

    模具是决定产品的几何形状、尺寸精度、表面质量、内部组织的关键工艺装
备,模具设计是产品设计及后续生产中最为核心的环节之一。公司具有模具的独
立设计与制造能力,制定了模具标准化管理制度,开发的模具具有使用寿命长、
产品质量稳定等特点。公司研发人员具备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开发经验,总结出了
一套先进的、高效的设计理念,并积极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技术以及计
算机辅助仿真分析(CAE)进行模拟分析,据此优化改进模具设计方案,实现高
品质模具的试制及生产。

    (2)精密结构件设计研发

    公司精密结构件产品应用于光伏、安防、汽车、消费电子等多个细分领域,
每个领域对产品技术指标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光伏逆变器组件对散热性和


                                 3-1-2-36
耐腐蚀性的要求较高,安防监控设备对结构件的耐腐蚀和结构稳定性要求较高,
汽车零部件对轻量化结构设计、力学性能、精密度以及致密性的要求较高,消费
电子产品对结构件的精密化程度、表面处理后的表现状况要求较高。

    公司注重技术研发,组建专业技术团队聚焦各细分领域的技术难点攻关和技
术创新,同步开展大量的市场调研工作,使产品性能均能达到各领域全球领先企
业的严格要求。通过公司多年来与各领域客户的密切合作,公司积累了大量的产
品设计和开发经验,能够较好的把握行业趋势和产品研发方向,具备了客户产品
的同步研发和先期研发能力。

    4、生产设备优势

    公司选用的生产设备主要由国内外先进设备生产商提供,具有生产效率高、
产品质量稳定、材料和能量损失少、定制化程度高等特点,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目前公司拥有全自动压铸岛,立式/卧式数控加工中心,自动注塑检验包装一体
化生产线等世界先进的生产加工设备。公司近年来还引进了大量的自动化生产设
备,促进生产工艺和技术向智能化发展。公司以工业机器人逐渐替代人工生产,
目前已经实现了压铸、注塑、冲压、CNC 加工、钻孔攻牙等多个生产工序的自
动化、智能化生产,未来还将持续引入及自主研发高端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设备。
先进的生产设备可以提高公司产品的精密性、稳定性、可靠性,有助于缩短生产
周期,提高生产效率,为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5、区位优势

    公司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并已在广东、江苏、四川、重庆及湖南设立子
公司生产基地,实现了珠三角、长三角、西部地区以及华中地区的合理布局。上
述地区形成了精密结构件制造产业集群,陆路、水路运输发达,有利于公司发挥
区位优势,降低生产成本,方便公司更加高效快捷地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产品和服
务,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国内与国际市场。

    (三)本次募投项目将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

    1、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扩大公司主要产品生产能力,满足日益增长
的订单、巩固市场份额的需要


                                  3-1-2-37
    近年来,受益于公司下游光伏、安防、汽车以及消费电子等领域的快速发展,
精密结构件的需求随之不断增长。公司不断开拓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发展了包
括 SolarEdge、SMA、Venture、Intel、海康威视、华为、比亚迪、北汽新能源
等国内外知客户。此外,公司已与延锋汽车、闻泰通讯、Innoviz Technologies
等客户达成了合作意向,客户资源进一步丰富,行业地位不断提高。

    随着下游行业对精密结构件的需求继续扩大,公司现有规模、产能将制约公
司的进一步发展,扩大产能成为公司进一步发展的迫切任务。为了能在短时间内
提高产品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抓住更多机会以寻求更大的发展,公司拟利用自
身技术优势以及客户优势,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而加大对精密压铸结构件、
精密注塑结构件以及型材冲压结构件的开发力度,形成规模生产的能力,有效拓
展市场空间,巩固和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推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2、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自动化生产技术的改造升
级,提高市场反应速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公司主要产品种类繁多、加工精度高,要求生产线同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和柔性制造能力。随着公司下游产品多样化、定制化、精密化的不断演进,目前
生产线存在人力成本较高、生产效率偏低等缺点,公司以增效为目标,将全面加
快技术改造与升级步伐,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及工艺水平,实现自动化生产技术
改造升级。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以智能制造为核心发展方向,并持续加
大机器人、自动化设备的投入。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强化模具、夹具、检具等方
面的设计、制造加工能力,为自动化生产的快速导入提供强有力配套支持。

    本项目的建设,将通过引进先进的、智能化的生产设备,实现更少的人创造
更大价值的目的,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人力成本及劳动强度。

    3、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打造成为国内领先精密结构
件制造服务商的需要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业从事精密结构件及模具的设计、研发、生产及销售,以
产品研发、模具设计和工艺设计与创新为核心,以精密压铸、精密注塑、型材加
工及五金冲压等技术为基础,为国内外优质客户提供精密压铸件、注塑件以及型
材冲压件等多类型、一站式的精密结构件配套服务。多年来,公司长期坚持以客

                                  3-1-2-38
户为中心,致力于提供更具品质优势和服务优势的定制化产品解决方案,力争将
公司塑造成为卓越的精密结构件配套服务商。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增强在光伏、安防、汽车以及消费电
子领域配套精密结构件的竞争力,并且有利于加强公司在通信、医疗、储能等行
业的产业布局,完善公司在压铸、注塑、型材以及冲压等多工序多品种结构件生
产方式的布局,加强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精密结构件采购服务的能力。

    4、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提供有效保障

    公司所处行业具有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特征,公司目前维持着较高的
业务规模增速,日常运营对营运资金要求较高。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
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9 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94,212.20 万元、136,093.30 万元、
151,649.35 万元和 124,628.16 万元,2018 年至 2020 年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
率为 26.87%。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张,公司在营运资金方面有较大的
资金需求。此外,公司融资方式以债务融资为主,融资渠道较为单一,随着业务
规模的增长,发行人将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如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计划
能够顺利实施,有利于增强资金实力、降低财务杠杆并优化资本结构。

    通过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增大公司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高市场占
有率并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知名度,财务状况会进一步优化,进而提高公司的长
期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十二、关于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
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20]43 号)的要求,重点关注了发行人在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生产经营的
内外部环境是否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政策重大调整、
进出口业务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
及竞争趋势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
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出现大幅变化、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
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

                                   3-1-2-39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不存在重
大不利变化。

   (以下无正文)




                                3-1-2-40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杜 昱

保荐代表人:


                               强    强               曾    晨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郁伟君

内核负责人:


                               刘益勇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李俊杰

保荐机构总经理(总裁):


                               王    松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41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保荐机构已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签订《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
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持续督导
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
表 人 强 强 ( 身 份 证 号 140106198902101216 )、 曾 晨 ( 身 份 证 号
130702198908060318)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1、协助发行人进行本次保荐方案策划,会同发行人编制与本次保荐有关的
申请材料。同时,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
件。

    2、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协调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
次保荐事宜作出适当说明。

    4、保荐代表人的其他权利应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协议》的约定。

    (以下无正文)




                                  3-1-2-42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
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强   强                     曾   晨




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