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2-04-29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铭
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2)第 3250 号《内部控制
鉴证报告》和公司出具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
面实施和充分实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二、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资金情
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未违反《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现金分红的有关
规定和承诺,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结合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需求,公司(或子公司)2022年拟向各
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融资(具体融资类型、金额、期限、利率等以最
终银行审批为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公司实际控制人陶诚、董事兼副总经理张贤
明为公司(或子公司)相关融资提供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了表决;议案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前述关联自然人给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并结合同行业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所在地薪酬情况,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的薪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的规定,有利于
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薪酬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
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的执业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公司拟聘任上会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经审议,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
动性需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将其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为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资金运营收益,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
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议,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增资48,123.36万元,
其中48,00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23.3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本次增资后,
江苏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8,0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
公司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增资9,988.06万元,其中9,500.00万元计入注册资
本,488.0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金,本次增资后,广东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
本变更为35,000万元。该等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经审议,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
目的议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
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
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公司已制定《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未发生任何违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凯
签署:
王鸿科
签署:
邱庆荣
签署: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