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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铭利达: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9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度,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投资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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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政府监管部门;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正式和非正式公告,正式公告包括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非正式公告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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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
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
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
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 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
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
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 根据《投资工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一对一的沟通等方式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
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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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可以
设立相关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
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和展示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学习。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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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等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
少于三年。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上述文件。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
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原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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