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利达: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2022-05-12
证券代码:301268 证券简称:铭利达 公告编号:2022-015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
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377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332号)同意,深圳
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股票4,001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8.50元,发
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6,000万股变更为40,001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4
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控股股东深圳市达磊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磊投资”)
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函》如下: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以下同)。
3、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0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
第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
径或手段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
应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
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
要选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
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
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
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
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违
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
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陶诚及其一致行动人陶红梅、卢常君出具的《关
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函》如下: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以下同)。
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0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
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
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
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
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本
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
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要
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
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
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
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
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一致行动人陶美英及卢萍芳出具的《关于股份锁
定、减持意向的承诺函》如下: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以下同)。
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0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
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
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
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
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要
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
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
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
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
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贤明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
诺函》如下: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以下同)。
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0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
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
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
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
在本人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本
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5、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
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要
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
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
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
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
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五)发行人持股 5%以下的自然人股东兼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杨德诚、韩
扬扬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如下:
“1、自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第1项所述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票的,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发生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以下同)。
如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6个月股票期末(2022年10月7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第
1项所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
离职前最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本人每年转让的
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
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要
求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
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
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
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
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7日上市,自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5月10日,公司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28.50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
承诺的履行条件。
相关股东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流通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公司现有总股本 原股份锁定 延长锁定期
的持股比例 到期日 后到期日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直接持 间接持
(万股) (万股) 股(%) 股(%)
达磊投资 15,289.38 - 38.2225 - 2025/4/6 2025/10/6
陶诚 1,087.49 16,881.82 2.7187 42.2035 2025/4/6 2025/10/6
卢萍芳 - 764.47 - 1.9111 2025/4/6 2025/10/6
陶红梅 869.29 - 2.1732 - 2025/4/6 2025/10/6
卢常君 869.29 - 2.1732 - 2025/4/6 2025/10/6
陶美英 869.29 - 2.1732 - 2025/4/6 2025/10/6
张贤明 4,020.95 - 10.0521 - 2023/4/6 2023/10/6
杨德诚 - 127.85 - 0.3196 2023/4/6 2023/10/6
韩扬扬 - 0.26 - 0.0006 2023/4/6 2023/10/6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铭利达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
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
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