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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铭利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17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
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
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
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条件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
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
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铭利达精
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必要性和可

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铭利达
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和公司战略发展目标,项目可行。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前次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上会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有关内容,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20121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
公告[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重视对股
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该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釆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和填补回
报措施以及相关方所做的承诺切实可行,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会公告:2015]31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编制的《深圳市铭利达
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
们一致同意《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延期使用,有利于公司实施战略目标,符合公司
募投项目的使用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延期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孔玉生


签署:




王鸿科


签署:




沈蜀江


签署:




                                                     2023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