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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道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2-03-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接受浙
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金道科技”)的委托,
担任金道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机
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国泰君安和本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根据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
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2-1
                                                             目录
目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3
   三、保荐机构指定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基本情况................ 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类型.................................................................... 4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4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査................................................................ 4
   七、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八、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及核査意见........................ 8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9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9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9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0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10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具备合规性.......................................................... 10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1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2
   五、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査结论.................................. 14
   六、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査结论.......................... 15
   七、主要风险.......................................................................................................... 15
   八、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4




                                                             3-1-2-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本保荐机构名称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王胜、薛波作为金道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王胜: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从事投资
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上能电气 IPO、南方轴承 IPO、泰尔重工
IPO、洋河酒厂 IPO、泰尔重工再融资项目、法尔胜财务顾问项目,并曾参与其
他多个改制辅导和财务顾问项目。

    薛波:保荐代表人,博士研究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从事投
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澳洋科技 IPO、非公开发行及重大资产
重组、澳洋顺昌非公开发行及可转债、海特高新非公开发行、片仔癀配股、汉得
信息 IPO、鹿港科技重大资产重组、中石科技非公开发行、绿的谐波 IPO、味知
香 IPO 等项目,并曾参与其他多个改制辅导和财务顾问项目。

三、保荐机构指定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基本情况

    国泰君安指定施嘉豪作为金道科技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杨辰韬、王诗哲、
周丽涛作为金道科技本次发行的项目经办人。

    项目协办人:施嘉豪,硕士研究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从事投
资银行工作以来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绿的谐波 IPO、味知香 IPO 等项目,并
曾参与其他多个改制辅导和财务顾问项目。




                                 3-1-2-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Jindao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               7,5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金言荣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3 年 8 月 28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8 年 8 月 21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步锦路 689 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大道 22 号
邮政编码               312000
联系电话               0575-88009518
传真                   0575-88009520
互联网网址             www.sxjindao.com
电子信箱               ir@zjjdtech.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证券部
关系的部门
部门负责人             唐伟将
联系电话               0575-88262235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主
要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国泰君安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
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国
泰君安或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1-2-4
    (三)保荐机构指派参与本次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保荐机
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国泰君安指派参与本次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
人及其配偶,国泰君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
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股东、
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与发行人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关于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国泰君安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国泰君安公正
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七、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君安
制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
审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
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
部控制、内部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
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一)内部审核程序

    1、立项审核

    国泰君安证券投行事业部设立了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通过项目立项评审会
议方式对证券发行保荐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立项委员由来自投行质控部审核人员、业务部门、资本市场部资深业务骨干
组成,投行事业部负责人为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主任。



                                 3-1-2-5
    根据各类业务风险特性不同及投资银行业务总体规模等,全部立项委员分为
若干小组,分别侧重于股权类业务、债权类业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业务的立项评
审工作。每个立项小组至少由 5 名委员组成,其中来自投行内控部门人员不少于
三分之一。

    立项评审会议结果分为立项通过、暂缓立项、不予通过。立项通过决议应当
至少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与投票立项委员表决通过。

    根据项目类型、所处的阶段及保荐风险程度的不同,各项目所需立项次数也
不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挂牌项目分为两次立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
根据项目复杂情况,由投行质控部决定是否需要两次立项;其他类型项目为一次
立项。

    立项评审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立项评审会由主审员主持,同一组别的投行质控部人员应参加会议。

    首先,由项目组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及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
解决方案,并详细介绍尽职调查过程、采取的尽职调查方法及取得的工作底稿,
解决方案的论证过程等;

    其次,由投行质控部主审员向会议报告投行质控部评审意见;

    再次,根据立项申请材料、项目组介绍和主审员报告情况,参加会议的立项
委员逐一发表评审意见;

    然后,参加会议的委员、投行质控部人员进行讨论、质询;

    最后,项目组针对委员和投行质控部评审意见、质询先进行口头答复;再于
会后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委员根据立项会讨论及项目组答复情况,进行投票表
决。

    未经立项通过的项目,不得与发行人签订正式业务合同;需经承销立项的项
目,未经承销立项通过,不得申请内核评审。

    2、内核

    国泰君安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
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

                                3-1-2-6
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
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
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
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
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君安《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
核风控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
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人,内核委员独立行
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
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 6 个月。

    国泰君安内核程序如下: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经
投行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投行质控部主审员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的,
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
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实、
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投行质控部质量控制过程以
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内核意见

    内核委员会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进行了投票,共 7 名内核委员参与了投票,
其中 7 票同意,0 票不同意。根据内核委员投票表决结果,保荐机构认为浙江金

                                 3-1-2-7
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注册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
股票发行并上市的法定条件。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八、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及核査意见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国泰君安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就本项目聘请国泰君安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聘请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和验资复核机构,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资产
评估机构,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发行人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
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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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保荐
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
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根
据《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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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作为金道科技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办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
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
职调查和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及其
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
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
内核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及保荐代表人认为本次推荐的金道科
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
和《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金道科技本次证券发行。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具备合规性

    (一)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0 年 10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
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有关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和上市的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020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


                                 3-1-2-10
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获得了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
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
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发行人具有生产经营所需的职能部门且运行良好。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发行人
主营业务最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情况等业务资料,发行人盈利情况、财务状况良好,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
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9688 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相关政府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网络平台查询,结合
锦天城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3-1-2-11
款第五项的规定。具体详见“四、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相关
内容。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前身成立于 2003 年 8 月 28 日,
发行人于 2018 年 7 月按以 2018 年 2 月 28 日为基准日的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
定。

    (二)经核查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
规则、发行人三会文件、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组织机构安排等文件或者资料,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历次授权或重大决
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

    (三)经核查发行人的会计记录、记账凭证及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9688 号),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
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流程及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天健会计
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9689 号),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
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
控制审核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主要资产、专利、商标、控股股东与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及控制架构等资料,实地查看核查有关情况,并结合对发行

                                 3-1-2-12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
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
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六)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合同、主要客户及
供应商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及聘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决议及其他核
心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对发行人管理团队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最近 2 年内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核查发
行人工商档案、控股股东的法律登记文件、承诺等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控股股东及受控股股东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
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七)经核查发行人财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结合与发
行人管理层的访谈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
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
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八)根据发行人取得的相关政府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网络平台查询,
结合锦天城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
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九)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证明、调查表及中国证
监会等网站检索等资料,结合锦天城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1-2-13
五、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査结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
答》,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股东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
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7 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 3 名,境
内法人股东 1 名,合伙企业股东 3 名。

    (一)发行人自然人股东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
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二)浙江金道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3,375.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权比例
为 45.00%,其系持有发行人股份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金言荣及王雅
香两人,不存在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属于私募基金
管理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
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绍兴金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525.00 万股,占发行人股
权比例为 7.00%,其系以持有发行人股份为目的的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
人系金言荣,其他合伙人系王玲华及金祖定两人,不存在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投
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
金备案。

    绍兴金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225.00 万股,占发行
人股权比例为 3.00%,其系以持有发行人股份为目的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全
部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员工或公司顾问,不存在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投资者募
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3-1-2-14
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三)浙江绍兴普华兰亭文化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375.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00%,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
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浙江绍兴普华天勤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都已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浙江绍兴普华兰亭文化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备案编号为 SH6006,备案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5 日。浙江绍兴普华天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28471,登记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 2 日。

六、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査结论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1 年 6 月 30 日)后的经营状况
和主要财务信息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发行人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未出现重
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主要采购、技术研发、经营及销售等业务运转正常,主要
客户、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导致发行人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七、主要风险

    (一)市场及行业风险

    1、下游行业发展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叉车变速装置,应用于下游叉车整车行业,公司业绩情况与
下游叉车整车行业的经营状况息息相关。近年来,在物流行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之
下,叉车作为重要的物料搬运设备,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目前,国内市场对
叉车整车的需求仍然处于稳定增长阶段,但如果未来由于宏观经济环境或者相关
行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影响对叉车整车的需求,可能会使得发行
人的经营业绩产生波动。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虽然本行业的进入门槛较高,并且公司在技术、产品质量及客户资源方面已
经建立起了一定的领先优势,但如果未来公司不能继续保持上述优势并强化品牌


                                3-1-2-15
影响力,部分竞争对手的进入仍将对公司的行业地位造成潜在威胁。同时,国际
行业巨头凭借自身的底蕴积累具有较强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为稳固市场
占有率,可能针对追赶者采取更为激进的竞争策略。因此,未来公司可能会面临
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二)经营风险

    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叉车整车厂商,包括杭叉集团、柳工、江淮银联、三菱重工、
斗山叉车等。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名客户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1.78%、
83.15%、85.49%及 84.39%,其中,对第一大客户杭叉集团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 55.66%、62.28%、68.37%及 65.78%,客户集中度较高。由于公司下
游叉车整车制造厂商的主要经营者较为集中,目前,国内叉车市场已形成了安徽
合力和杭叉集团的双寡头行业格局,2020 年两家龙头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合计超
过 50%,前十名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合计亦超过 77%,客观上导致了叉车关键零
配件供应商的客户集中情况。

    报告期内,受叉车行业集中度提高、行业景气度向好等因素影响,主要客户
市场份额增加、销售规模扩张,推动了发行人产品销量的增长。但若:(1)叉车
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国内叉车市场整体销售规模增速下滑甚至销量下降,使得杭
叉集团业务增速放缓乃至下滑;(2)行业竞争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客户
杭叉集团在叉车行业的竞争力下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动使得市场份额降
低甚至出现经营业务停滞的情形;(3)公司未来产品质量或综合服务能力无法达
到杭叉集团的要求,或公司市场开发策略不符合市场变化或不符合客户需求。上
述情形将导致发行人来自主要客户杭叉集团采购订单流失的情形,从而对公司经
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下游行业集中度提升客观上导致发行人的客户
依赖,从而可能对发行人的议价能力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2、主要生产场所搬迁风险

    发行人主要生产场所位于绍兴市中兴大道 22 号,该地块目前属于工业用地。
2020 年 7 月 13 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其网站公示《镜湖新区 JH-05、
PJ-08 单元梅山东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根据该规划,公司所在工业用地


                                3-1-2-16
未来将被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规划已获批并予公示,
发行人目前主要生产场所将面临搬迁的风险。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相关规定,整体搬迁前需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登记、评估补偿、公
示协调等系列程序。发行人尚未收到相关部门对相关房产需拆迁、搬迁的通知或
时间安排,搬迁计划及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3、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上涨的风险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铸件、轴承、变矩器、钢材等,主要原材料采购价
格均与钢材价格正相关。2020 年下半年以来,受全球经济复苏预期、下游需求
拉动、原料成本支撑、减产政策预期、全球量化宽松等因素影响,钢材等大宗商
品价格上涨明显。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在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占比较高,分别为 69.13%、
70.82%、71.27%及 72.72%。如果未来钢材市场价格维持高位或持续上升,同时
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压力转移到下游客户,原材料价格上涨将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的预期效益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敏感性分析,如发
行人材料成本平均上涨 10%,则将会导致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约 5.44%。

    4、国际客户开发不利的风险

    目前,公司的客户主要是国内的叉车整车制造厂商,且在国内市场已经取得
了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但在境外市场的潜力尚未释放。因此,为了进一步拓展公
司销售规模,提升经营效益,公司正在争取进入更多国际知名叉车制造商的供应
链体系。

    公司目前已展开了与丰田、三菱重工、斗山、凯傲集团、永恒力等知名企业
的合作,但由于国际客户通常定位高端,出于产品质量控制、新产品技术开发配
套能力、出货量和供货及时性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增加或更换上游供应商需要一
定时间。同时,受国外新冠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公司与部分境外客户的合作计
划也相应延期。如果下游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主要客户
订单大量减少,而公司无法及时拓展新客户,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
响。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3-1-2-17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效果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新能源物流传动机械及液力传动变速箱建设项目”
和“技术研发中心项目”,上述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提高公司产能,优化公司产品结
构,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尽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
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及审慎的可行性分析,但如果出现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因素等情形,公司有可能无法按照原计划顺利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而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收益不及预期。

    (2)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将较大幅度增加,进而导致短
期内折旧费用增加,影响即期收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预计公司每年年
均新增销售收入 63,154.15 万元,新增净利润 9,601.28 万元,足以覆盖新增的固
定资产折旧成本。但如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实现预期效益,则新增的固定
资产折旧费用将对公司整体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3)未来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建设“新能源物流传动机械及液力传动变速箱建设项
目”,项目达产后,公司将新增新能源电动叉车驱动单元产能 8 万套/年、湿式驱
动桥产能 2 万套/年、自动液力传动变速箱产能 6 万套/年。但该项目需要一定的
建设周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实际建成后,若未来国内外经济、国家政策、
市场环境、行业技术及相关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产能消化的市场
风险。

    6、部分建筑暂未取得权属证明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存在房屋建筑物面积合计约为 6,449.98
㎡的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不动产证。发行人全部房屋建筑物面积合计为 67,399.33
㎡,未办理不动产证的房屋建筑物面积占比为 9.57%。公司未取得房产证的相关
房屋主要用途为简易加工、暂时性仓储及辅助设施等,不属于重要生产经营场地,
但仍存在因被拆除或被处罚而无法继续使用该等房屋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7、产品质量风险

                                 3-1-2-18
    公司叉车变速箱产品属于叉车的核心零部件之一,产品的质量会影响到叉车
整车的有效运行。为满足下游客户对产品的质量要求,公司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
了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得到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认可。若未来公司因产
品设计、生产工艺、质量检验等环节出现纰漏而导致产品质量问题,会对公司产
品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造成不利影响。

    8、新冠疫情影响的风险

    自 2020 年 1 月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公司在复工复产、货物运输、客户供应
商交流等方面均受到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若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出现反复,则公
司可能因疫情影响停工或者开工率下降,同时下游工程机械行业的需求可能下降,
上游原材料供应可能减少甚至中断。

    此外,新冠疫情在境外仍然呈现持续蔓延趋势,欧美等主要工程机械需求国
家也纷纷采取限制人员聚集、限制生产活动等防控措施,以叉车为代表的工程机
械行业可能面临需求下行的压力。截至目前,公司外销占比较小,外资品牌客户
的销售占比不高,但公司正在持续开展国际市场开拓工作。若境外新冠疫情无法
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则公司的国际客户开拓效果可能不达预期,进而对公司
业绩的持续增长造成负面影响。

    9、杭叉集团自行生产或合作生产变速箱导致发行人订单流失的风险

    国内叉车行业已实现专业化分工,公司所处的叉车变速箱行业具有较为深厚
的行业壁垒。发行人是国内叉车变速箱行业最大的企业,具备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并且与杭叉集团合作多年,凭借质量稳定、交货及时等优势,已经获得杭叉集团
充分的认可,双方已经形成了互相依存、互利互惠的双赢合作关系。但是叉车主
机厂中存在部分自制变速箱总成的企业,如安徽合力;杭叉集团也先后参股中传
变速箱、冈村传动等叉车变速箱制造企业。

    以冈村传动为例,杭叉集团 2013 年投资并持有冈村传动 25%的股权,报告
期各期,杭叉集团向冈村传动采购叉车变速箱的金额分别为 3,598.93 万元、
3,143.04 万元、2,856.29 万元及 1,201.58 万元。冈村传动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
构成直接竞争关系。

    未来若杭叉集团实施向产业链上游拓展的经营策略,且发行人不能通过不断

                                 3-1-2-19
的研发投入、技术创新保持行业领先地位,或出现产品质量重大问题,发行人存
在因主机厂自行生产、合作生产变速箱总成或将订单转移至冈村传动等参股竞争
对手,进而导致发行人订单流失风险。

    10、索达机械断供影响短期生产的风险

    操纵阀属于叉车变速箱的核心零部件之一。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且单一的
向关联方供应商索达机械采购 YQXF30-4100A 等型号操纵阀,其所配套的叉车
变速箱收入分别为 2,754.49 万元、3,370.03 万元、4,207.61 万元及 2,475.43 万元,
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10%、7.48%、7.94%及 7.64%。尽管发行人已
经实现 YQXF30-4100A 型号及其改进型号操纵阀的自制并逐步量产,但短期内
仍然需要向索达机械采购以满足生产需求。如索达机械因自身产能不足等因素停
止向发行人供货,则发行人短期生产将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11、主减速器销售收入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减速器业务收入分别为 3,808.40 万元、3,294.02 万元、
2,556.81 万元及 1,653.21 万元,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46%、
7.32%、4.85%及 5.13%。发行人主减速器产品客户为三菱重工及冈村传动销售,
产品以配套高端内燃叉车为主,终端客户主要面向海外市场。2018-2020 年,受
国际贸易摩擦、叉车行业周期性调整以及配套车型销量下滑等因素影响导致配套
叉车出口规模下降,发行人主减速器业务规模逐年下降。由于主减速器业务毛利
率较高,报告期内收入下滑对 2019 年及 2020 年主营业务毛利的影响比例分别为
-2.57%及-1.64%。因此,如不利因素短期无法消除导致发行人主减速器销量持续
下降,将导致发行人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三)管理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金氏家族。本次发行前,金氏家族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
88.87%的股份,本次发行后,金氏家族仍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虽然《公司章程
(草案)》对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做出
了规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实际控制人已向本公司出具
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其或其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与公司构成

                                   3-1-2-20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但金氏家族仍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
权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
项实施影响,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带来不当控制的风险。

    2、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积累了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公司治理结
构不断完善,形成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及约束机制。但随着公司主营业务规模
的持续扩张,特别是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将大幅增长,公司
的组织结构也将趋于复杂,公司将在资源整合、人才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方面面临
更多挑战。如果公司经营团队的决策水平、人才队伍的管理能力和组织结构的完
善程度不能适应公司业绩规模的扩张,将对公司的生产效率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
影响。

    (四)技术风险

    1、产品研发风险

    一方面,叉车变速箱的技术门槛较高、工艺流程较为复杂,只有持续保持产
品技术先进性才能够获得主要客户新产品配套开发的机会;另一方面,公司需要
配合叉车主机厂的升级及更新换代的需求,不断进行新产品的开发,但每款新产
品从客户需求收集、技术分析论证、图纸设计、工装设计制作、样品试制及测试
到得到客户认可、小批量投产并最终规模化生产销售,通常需要一定的周期,而
且可能会面临着产品开发失败的风险。如果公司不能获取充足经费支撑技术研发,
大量的研发投入不能取得先进的技术成果,或未能配合客户完成新产品的开发工
作,公司将面临技术优势和综合竞争力下降的风险。

    2、核心技术泄露风险

    公司目前掌握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涵盖了公司主要产品
的设计、生产工艺等,对公司产品迭代创新、提升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公司目
前已经通过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建立健全内部保密制度、应用加密软件、申请专
利等方式保护知识产权,但如果因工作疏忽、管理不善、外界恶意窃取等导致公
司核心技术泄露、知识产权遭到第三方侵害等情形,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技
术研发造成不利影响。

                                3-1-2-21
    3、核心技术人才不足或流失风险

    公司历来重视人才储备与培养工作,建立了完善的薪酬考核激励制度,为公
司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然而,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扩
张,对技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增加,公司仍有可能面临核心技术人才不足的风险。
此外,随着叉车变速箱相关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行业内公司对优秀技术人
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对优秀技术人才的争夺趋于激烈,公司存在核心技术人员
流失的可能性。

    (五)财务风险

    1、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分别为 20.86%、13.72%、15.64%及 7.78%。本次发行完
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产
生经济效益需要经历一定的建设及运营周期,短期内难以快速产生效益,且能否
达到预期收益水平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在本次发行后一定期限内,公
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小于净资产增长幅度,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将面
临被摊薄的风险。

    2、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7,542.97 万元、8,155.72 万元、
8,424.72 万元及 11,712.79 万元,占同期期末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21.13%、
25.68%、21.19%及 26.09%。公司应收账款的增长均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
务发展有关。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应收账款的回收管理。
虽然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主要在一年以内,并且主要是应收杭叉集团、江淮银联、
山东柳工等知名企业的销售款项,但如果宏观经济形势出现波动,主要客户经营
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可能导致公司不能及时收回款项,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
一定影响。

    3、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的毛利率分别为 25.77%、22.89%、23.83%及 21.77%,凭
借先进的技术水平、可靠的产品质量、及时的售后服务,公司与下游知名客户建

                                 3-1-2-22
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毛利率水平基本保持合理水平。尽管发行人
通过不断优化工艺控制成本,通过开拓新产品和新市场提高定价能力,但随着市
场竞争的加剧,或受到经济环境和上下游市场不利变动的影响,可能出现毛利率
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机械传动变速箱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 24.81%、27.15%、26.75%及 26.40%,系发行人第二大收入来源,其毛利率
分别为 4.63%、3.29%、2.01%及-3.93%,呈逐年下降趋势。2021 年上半年,受
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因素影响,毛利率进一步走低为负。由于发行人原材料价格上
涨向销售成本端的传递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现阶段原材料价格仍处相对高位,发
行人机械传动变速箱业务存在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因素导致毛利率下降乃至
持续亏损的风险。

    4、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目前,公司
在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等方面均满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若未来国家
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不能持续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公司
将不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导致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到不
利影响。

    (六)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及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将积极开展投资者推介工作,扩大与投资
者接触范围,加强与投资者沟通,紧密跟踪投资者动态。但投资者投资意向取决
于股票供求关系、发行阶段宏观环境、市场环境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不可预期
因素,若上述因素出现不利变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可能存在因认购不足而导
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3-1-2-23
八、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叉车行业发展前景

    近十年间,我国叉车行业实现快速发展,叉车销量波动增长。根据中国工程
机械工业协会工业车辆分会的统计数据,2010 年,我国叉车销量为 23.24 万台;
至2020年,我国叉车销量已达到80.02万台,近十年间复合增长率达13.16%。

             2010-2020 年中国叉车销量及占全球市场比例情况




    未来我国叉车市场销量有望实现持续增长,主要驱动因素包括:1、国内经
济稳定增长,未来中国经济规模持续扩大驱动叉车需求增长,国内叉车保有量仍
有提升空间;2、以物流仓储为代表的下游领域快速发展,进而拉动叉车需求景
气;3、行业技术不断升级,电动化、智能化的新趋势带动叉车更新换代的需求;
4、叉车使用寿命有限,存量叉车在一定周期内带来更替需求;5、人力成本上升,
“机器换人”趋势显著,电动化趋势将成为未来叉车行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二)发行人发展前景

    工业车辆变速箱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各类机械传动变速箱、
液力传动变速箱、电动叉车变速箱、主减速器及桥箱一体产品等。

    公司注重技术积累、崇尚自主创新,依托长期以来在叉车变速箱行业的生产
与研发经验,公司已成为叉车传动领域内的专业化、特色化厂商。公司追求客户
至上的服务理念,秉承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针对稳定性、节能性、舒适性和功

                                3-1-2-24
能性等不同层次用户需求,提供深度定制化服务,已设计研发成功包括浮动式变
速箱、桥箱一体变速箱、比例液压控制液力传动变速箱等多种行业内领先产品,
在减震、降噪、应对复杂工况、使用寿命方面均具备较强竞争优势。自成立以来,
公司先后被评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浙江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浙江精品制造、浙江省“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等,并通过 ISO9001:2008 国际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截至 2021 年 6 月末,公司拥有 24 项发明专利和 60 项实用新型
专利。

    作为我国首批进入叉车变速箱领域的企业之一。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和培育,
公司已经拥有一批稳定的客户群,包括杭叉集团、柳工、三菱重工、斗山叉车、
江淮银联、台励福等知名叉车主机厂。近年来,公司产品销售额逐年增长,市场
占有率不断提高,充分体现出客户对公司产品的认可度。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及发行人发展战略
的推进,发行人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在叉车行业良性发展
的背景下,公司的盈利能力也将持续增长。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稳定增长,发行人所处的
外部环境和内在因素均有利于发行人持续健康成长。发行人主营业务具备竞争优
势,且在行业内拥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品牌影响力并具备良好的市场空间和发展
前景。同时,发行人为确保未来持续成长,制定了有效的发展规划,并充分分析
了影响自身未来成长的潜在因素;若发行人发展与规划能够顺利实施,并能有效
应对相关风险,将有助于发行人持续快速成长,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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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施嘉豪


保荐代表人:

                            王    胜                    薛   波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郁伟君


内核负责人:
                            刘益勇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谢乐斌



保荐机构总裁:
                            王    松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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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己与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浙江金
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
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
息披露等相关义务,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王胜(身份证号:
32082619820102****)、薛波(身份证号:37021119791021****)具体负责保荐
工作,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1、协助发行人进行本次保荐方案的策划,会同发行人编制与本次保荐有关
的申请材料。同时,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
文件。
    2、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査、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协调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
次保荐事宜作出适当说明。
    4、保荐代表人的其他权利应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协议》的约定。

    保荐代表人(签字):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王   胜                                   薛    波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贺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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