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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日达: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2-09-0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鸿日达”或“公司”)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委托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机构”或“东吴证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
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
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次发行人制作的招
股说明书相同。




                                   3-1-2-1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保荐代表人:卞大勇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曾参与了瑞玛工业(002976)、芯朋微(688508)等 IPO
项目的保荐承销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保荐代表人:蔡晓涛
    保荐业务执业情况:曾负责或参与了世嘉科技(002796)、瑞玛工业(002976)、
莱克电气(603355)、禾盛新材(002290)、拓普集团(601689)等 IPO 及再融资
项目的保荐承销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项目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1、项目协办人:
    孙元皓,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参与了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及财务顾问工作,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2、项目组其他成员:
    黄萌,保荐业务执业情况:曾负责或参与了延华智能(002178)、澳洋顺昌
(002245)、东山精密(002384)、天马精化(002453)、春兴精工(002547)、莱
克电气(603355)、苏大维格(300331)、世嘉科技(002796)、苏州科达(603660)、
瑞玛工业(002976)、芯朋微(688508)等 IPO 及再融资项目的承销保荐工作。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吴娇,保荐业务执业情况:曾参与了南京证券(601990)、东方盛虹(000301)
等 IPO 及再融资项目的承销保荐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1-2-2
    杨帆,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参与了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及财务顾问工作,在
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李喆,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参与了多家企业的改制辅导及财务顾问工作,在
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执业记录良好。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500.00 万元
    成立日期:2003 年 6 月 27 日
    整体变更日期:2020 年 10 月 9 日
    注册地址:昆山市玉山镇青淞路西侧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金属制品研发;软
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5,167 万股
    联系方式:0512-57379955

(五)本保荐机构保证

     1、本保荐机构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
及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达到或超过 5%的情形;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拥有
发行人权益、未在发行人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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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东吴证券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
审批、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门审核、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委员会问核及内核部
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立项审核
    项目小组在初步尽调后出具立项申请报告,经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
报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审核;质量控制部审核通过后,将项目的立项申请报
告、初审结果等相关资料提交投资银行总部立项委员会审核;投资银行总部立项
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向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管理部备案。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须经
过立项审核程序后方可进入到项目执行阶段。
    (2)质量控制部门审查
    在项目执行阶段,投资银行总部质量控制部于辅导期和材料申报两个阶段,
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不少于 2 次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质量控制部组
织实施,投资银行质控小组组长指定至少 1 名组员参与现场检查工作。
    辅导阶段,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辅导期以来的文件从公司的治理结构、资产
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以及项目组辅导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制作申报材料阶段,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工作底稿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项目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所开展的主要工
作、是否能够成为公司出具相关申报文件的基础,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项目组根据质量控制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申请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
完毕后,向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委员会申请履行问核程序。
    (3)项目问核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问核委员会以问核会议的形式对项目进行问核。两名签字
保荐代表人填写了《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并誊写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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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附承诺事项。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
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
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
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
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机构审核
    项目组履行内部问核程序后,向投资银行内核工作组提出内核申请。经投资
银行内核工作组审核认为鸿日达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会议的评
审条件后,安排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召开内核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包括杨
淮、余晓瑛、吴智俊、朱卓家、潘瑶、陈磊及陆韫龙,共 7 人,与会内核委员就
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
尽责进行了审核。
    项目经内核会议审核通过后,项目组按照内核会议的审核意见进行整改落实
并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同时,项目组对内核会议意见形成书面答复报告并由内核
会议参会委员审核。投资银行内核工作组对答复报告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审
核,经内核会议参会委员审核同意且相关材料修改完善后方能办理相关申报手
续。
       2、东吴证券内核意见
    东吴证券内核委员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进行了逐项审核。内核委员会认为:鸿日达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运作
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好的持续盈利能力;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公司发展战略;申请文件的制作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鸿日达符
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可以保荐承销该项目。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
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辅导、进行



                                 3-1-2-5
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
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三、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
核查,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成
长性良好,研发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突出,在行业中拥有较强的竞争力。本保荐
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发行人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6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3-1-2-6
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相关事宜有效
期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发
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证券的发行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
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2、发行人持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5、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
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
定的发行条件

    依据《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
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1、发行人系由捷皇有限整体变更设立。2020 年 8 月 20 日,捷皇有限召开
股东会,审议同意由捷皇有限的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依法整体变更设立股份


                                 3-1-2-7
公司,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基数,按比例折股,折股后股
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5,000 万元,折股余额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2020
年 10 月 9 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捷皇有限成立于 2003 年 6 月 27 日,持续经营时间至今已超过 3 年,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 [2022] 215Z0011 号”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鸿日达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1 年度、2020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合并及
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
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容诚专字 [2022] 215Z001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鸿日达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之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
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
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4、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
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
《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3-1-2-8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款之规定。
    6、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之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
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的要求,发行人已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
相关承诺的议案》。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上
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积极促使公司未来制定、修改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
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3-1-2-9
    (7)承诺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
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8)承诺切实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
    (1)承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上
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积极促使公司未来制定、修改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
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
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
新得到履行并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
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精神。

(六)关于发行人及其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
施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



                                3-1-2-10
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
东、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公开承诺
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
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1、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王玉田                                  9,279.92            59.87%
  2      豪讯宇企管                              2,166.09            13.97%
  3      石章琴                                    750.00             4.84%
  4      陶牧                                      703.98             4.54%
  5      昌旭企管                                  600.00             3.87%
  6      玉侨勇祥投资                              500.00             3.23%
  7      龚良昀                                    450.00             2.90%
  8      沈剑峰                                    330.00             2.13%
  9      余方标                                    300.00             1.94%
  10     秦志军                                    270.00             1.74%
  11     周三                                      150.00             0.97%
                    合计                        15,500.00           100.00%

      2、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及《发行监管问题——关于与发行监
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
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问题进行了核查。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系指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
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
企业。
      发行人股东中,王玉田、石章琴、陶牧、龚良昀、沈剑峰、余方标、秦志军、
周三为自然人股东,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3 家非自然人股东的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情况如下:


                                   3-1-2-11
    (1)豪讯宇企管
    豪讯宇企管系以员工持股平台为目的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除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外,未实际经营任何业务,自设立至今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
集资金的情况,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也未参与募集设立或管理私募投资
基金,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昌旭企管
    昌旭企管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以非公开发行
方式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
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3)玉侨勇祥投资
    玉侨勇祥投资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基金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2021
年 2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 SNK415;
其基金管理人玉侨合管理已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
记编号为 P1068726。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形的,均已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八)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中在
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在鸿日达本次发行上市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
方机构和个人的行为。
    保荐机构对鸿日达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鸿
日达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3-1-2-12
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上海念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为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保荐机构在鸿日达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鸿日达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之外,聘请了上海念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机
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九)《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
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中涉及事项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鸿日达生产经营情况
正常,主要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
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
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根据发
行人的有关经营情况及业务特点,本保荐机构特对以下风险做出提示和说明:

    1、创新风险
    公司研发、生产的精密连接器、精密机构件等产品主要应用于手机及周边产
品、耳机、可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产品的生产制造。下游消费电子行业具有技术
更新快、产品迭代快的特点,相关产品的性能指标、复杂程度及精细化程度不断
提升,客户对产品的质量和工艺要求不断提高。
    公司需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工艺改进,提高设计能力、精密制造能力,才能
持续满足市场竞争发展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继续保持技术创新和工艺改进,及
时响应市场和客户对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的需求,将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财务
状况产生影响。
    2、技术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3-1-2-13
    公司的研发能力直接影响到市场开拓、产品质量稳定性、生产运营效率等方
面,是决定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手机等消费电子产品更新升级快,客
户不断推陈出新更新换代产品,在新产品中应用新的技术和工艺,相应要求公司
的研发水平与行业发展及客户需求相配套。若公司未能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或未
能研发或储备符合客户未来需求的相关技术,公司将面临行业或客户技术升级迭
代的风险,导致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研发失败风险
    精密连接器行业是技术密集型产业,行业内企业为巩固、提升竞争力需持续
进行精密模具设计开发、精密连接器设计开发、模具及产品加工生产工艺升级、
改进等各环节的研发投入。报告期各期,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 2,489.91 万元、
3,383.20 万元和 3,423.74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5.17%、5.59%和 5.54%。
由于研发技术的未来产业化和市场化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公司的研发方向、研发
产品、研发技术路线等未达预期或未能适应行业或客户未来需求,公司前期研发
投入将难以带来经济效益,公司面临研发失败的风险。
    (3)核心技术外泄风险
    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及公司核心技术系公司业务稳定、持续发展的关键。若公
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核心技术信息保管不善、骨干技术人才流失、竞争对手不当竞
争等导致公司核心技术外泄,则将影响公司技术竞争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公司面
临核心技术外泄风险。
      3、经营风险
    (1)客户行业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手机及其周边产品、可穿戴设备等消费
电子行业,公司客户所属行业主要集中于消费电子领域。未来,若消费电子行业
发展速度放缓或竞争加剧,可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公司面临主要客户集中
于消费电子行业的风险。
    (2)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电镀材料、金属材料、塑胶材料、外购件
等,直接材料占公司 2021 年度主营业务成本的 40.37%,占比较高。在产品售价
及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若发行人直接材料价格上涨 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
主营业务毛利率将分别下降 1.13%、1.42%及 1.47%;若发行人直接材料价格上涨


                                  3-1-2-14
20%,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将分别下降 4.53%、5.67%及 5.89%,主
营业务毛利率对材料采购价格变动的敏感性较强。2021 年,发行人铜材、不锈
钢、塑胶材料及钯盐的采购价格较上年分别上涨了 35.59%、8.56%、5.14%及
6.23%,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分别为-1.93%、-0.32%、-0.25%及-0.13%;金
盐的采购价格较上年下降 4.63%,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为 0.30%,材料采购
价格的上涨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一定的影响。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受到
宏观经济、市场供需及政策层面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市场
采购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带来一定的影响。虽然
公司通过不断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生产成本等方法来消化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影
响,但公司仍存在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导致公司毛利率水平波动,给生产经营带
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3)劳动力成本持续上升的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规范和完
善,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和福利性支出持续增长。虽然公司持续通过技术改造、提
高设备的自动化程度等方式提升生产效率、降低人工成本上升的负面影响,但未
来几年,如果国内生产制造型企业的人力成本持续上涨,公司存在因劳动力成本
持续上升导致未来经营利润下降的风险。
    (4)环保风险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同时冲压等工序
会产生一定的噪声。随着大众环保意识的增强以及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严格监管,
公司如果因管理疏忽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出现环保事故,可能会给公司周围环
境造成污染或违反环保相关律法法规,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子公司东台润田从事电镀等表面处理加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若东台润田因电镀生产过程中违反环保相关要求而未能持续通过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记,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5)下游手机行业产销规模下降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应用于手机生产制造,公司业务发展与全球手机行业的发展状
况紧密相关。手机行业与宏观经济、居民消费关联度较高,当宏观经济处于上升
阶段、居民消费旺盛时,手机消费活跃;反之当宏观经济处于下降阶段、居民消
费低迷时,手机消费萎缩。2011 年至 2016 年,全球手机销量呈持续增长态势,


                                3-1-2-15
2017 年以来,随着手机普及率的饱和以及全球经济放缓,手机行业经历多年的
繁荣发展后目前处于平稳发展期,若未来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居民消费低迷,全
球手机产销量可能有所下滑,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自 2017 年以来,随着手机普及率的饱和以及全球经济放缓,行业内市场竞
争进一步加剧,为获取新项目订单,不排除部分竞争对手可能采取低价竞争策略
从而导致公司部分产品被竞争对手替代的情形。若公司不能持续地进行新产品研
发、不断提升产品的性能和品质、及时地响应客户的诉求、或无法在成本控制方
面保持竞争优势,公司可能面临市场份额下降或无法获得新项目订单的风险,从
而影响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
    (7)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预计会有大幅度的增加。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有建设期和投产期,从资金投入到产生收益存在一定的周期,公司净利润的
增长短期内可能无法与公司净资产的增长保持同步。因而,本次发行结束后,公
司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下降,产生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8)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目前,全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展尚存在较多不确定性。若我国当前的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疫成效不能保持或出现疫情反弹,境外疫情尤其是公司销售
的重点国家或地区出现疫情进一步发展,则公司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业务将会
持续受到不利影响,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存在因此下降的风险。
    (9)下游客户产品迭代对发行人收入稳定性带来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且主要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化生产,消费
电子产品具有技术升级较快,产品迭代周期较短的特点。报告期内,受下游客户
产品迭代等因素的影响,发行人对小米等部分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出现过大幅波
动的情形。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对小米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2,251.60 万元、
1,435.78 万元及 3,491.89 万元,各期波动较大。因产品迭代或其他原因导致下
游客户产品结构发生变化时,发行人存在不能与客户保持持续合作关系的风险,
进而对发行人的收入稳定性带来一定的影响。
    (10)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3-1-2-16
    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分别为 61,825.97 万元及 5,708.34 万元。营业收入与上年相比增长了 2.11%,
基本保持稳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下降了
2.34%,主要原因系当年铜材、不锈钢、塑胶等材料的采购价格有所上涨,同时
随着厂房及设备投入规模的扩大,资产折旧等固定费用有所增加。未来,若发行
人主要材料采购价格继续上涨,或者固定费用、人力成本等支出持续上涨,将会
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受全球新冠疫情反复及国际形势变化的影响,下游消费电子行业持续出现芯
片短缺的现象,大宗材料价格上涨趋势明显,若相关因素的影响程度不断增强,
或影响时间持续较长,均可能会对发行人的未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发行人存
在未来业绩下滑的风险。
    (11)华为移动终端相关业务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联创宏声、全成电子等客户销售的连接器产品主要应用
于华为耳机及耳机插口转换器,对伯恩光学等客户销售的精密机构件产品主要应
用于华为 P 系列手机。2020 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制裁华为、限制
对其的芯片供应后,华为手机等移动终端产品的销量快速下滑。受其影响,报告
期内发行人华为移动终端相关业务的销售规模出现一定的下滑,其中华为耳机及
耳机插口转换器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各期分别为 7,602.73 万元、6,781.91 万元
及 1,727.20 万元;华为 P 系列手机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各期分别为 1,335.32 万
元、951.82 万元及 0 万元。未来,发行人华为移动终端相关产品的销售规模存
在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4、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通过直接及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82.5550%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王玉田、石章琴仍将继续拥有对公司的控制
权。公司已经建立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公司治理体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但若公
司各组织机构不能有效行使职责,相关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可能存在实际控制人
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经营决策、财务规范、人事任免等方面实施不利影响,进
而对公司经营及其他股东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3-1-2-17
    (2)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投产,公司规模将进一步
扩大,业务领域和客户范围将更加广泛,公司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难度将增加。
尽管公司已经建立了良好的管理体制,但若经营规模扩大后,公司的组织结构和
管理体系不能满足经营规模扩大后的管理需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提升将受
到影响。公司存在经营规模迅速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3)外协供应商管理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将部分工序交由外协供应商进行加工的情形。公司下游
客户主要为手机、可穿戴设备等行业知名企业,对产品的质量和交付及时性要求
较高。若公司不能很好地管控外协供应商的质量和交期,将影响公司与下游客户
的合作关系,对公司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将产生不利影响。
    5、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及发生无法收回的风险
    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应收账款亦相应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
账款净额分别为 16,415.38 万元、20,615.76 万元和 18,398.76 万元,占流动资
产比例分别为 42.67%、41.14%和 38.34%。
    公司的客户主要为行业的知名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好的运营能力和声誉,
信用状况良好。但若客户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将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回款周期
延长或不能收回,从而增加公司资金成本、影响资金周转、拖累经营业绩。
    (2)存货金额较大及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1,003.24 万元、13,412.96 万元
和 17,236.84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8.60%、26.77%和 35.92%。
如果未来市场或客户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存货周转不畅,或产品市场价格大幅下
跌,将会产生存货积压和跌价的压力,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及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相关风险
    发行人于 2019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
税率;发行人子公司东台润田于 2021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1 年度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子公司香港润田享受法团每年首个 200 万港元的利得税
税率将降至 8.25%的香港利得税收率优惠政策。




                                  3-1-2-18
    报告期各期,公司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额分别为 285.26 万元和 182.86 万
元和 310.2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93%、2.76%和 4.38%。未来,
若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到期后不能继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或者
未来所得税优惠政策出现不可预测的不利变化,发行人及子公司将不能享受所得
税优惠政策,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将遭受不利影响。
    (4)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实现出口收入 3,935.98 万元、5,406.85 万元和 6,116.41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25、9.12%和 10.18%,公司出口销售收入
主要以美元进行结算。
    报告期各期,公司汇兑净损失分别为 8.12 万元、171.17 万元和 48.56 万元,
如果未来公司出口继续增加以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波动加大,可能导致汇兑损
益波动,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5)短期偿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基于产能扩建、新建生产加工环节等需要,土地使用权及厂
房购置、生产设备投入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购建所支付的现金
分别为 12,921.82 万元、9,503.52 万元和 11,854.43 万元。由于非流动性资产
投入金额较大,公司负债金额较高,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相对较低,资产负债率
(母公司)相对较高,存在一定的短期偿债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有关偿债能力的
指标如下: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财务指标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流动比率(倍)                        0.91             0.85            0.72
速动比率(倍)                        0.59             0.62            0.5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66.18%           72.19%          71.85%

    6、法律风险
    (1)资产权利受限风险
    公司存在通过向金融机构抵押不动产、缴纳保证金、质押动产等方式获得有
关授信额度、贷款或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情况。截至 2021 年末,本公司抵押的土
地使用权面积为 11.26 万平方米,抵押的房产面积为 7.90 万平方米,质押的应
收票据为 3,182.83 万元。如果发行人在未来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市场环境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发行人产生经营困难,发行人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导致未能如


                                  3-1-2-19
期偿还借款,相关机构可能会要求借款项下的抵押人、质押人、担保人承担相应
的担保责任,相关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存在被金融机构冻结或处置的风险,发行
人及相关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可能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2)知识产权被侵权风险
    公司的专利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进一步创新和发展
的基础,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司通过申请专利保障知
识产权的合法、有效。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取得专利授权 123 项,如
果公司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受到第三方侵权,则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7、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昆山汉江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虽然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市场研究和可行性论证,预期市场前景
和经济效益良好,但项目的盈利能力受建设进度、人员招聘、市场前景、市场开
拓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仍存在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可能。
    (2)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额对公司未来业绩影响的风险
    公司“昆山汉江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建成后,预计新增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33,651.05 万元,每年新增折旧 2,559.20 万元。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
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则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将提高固定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加
大发行人的经营风险。
    (3)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逐步加深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公司产销规模呈增长趋势,
“昆山汉江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新增产能预计可以得到合理消化。但如果市场
开拓不力,产能无法有效利用,则会造成资产的闲置,不仅无法实现项目的预期
效益,而且由于扩张带来的成本投入也会侵蚀公司原有的利润空间。
    8、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将受到公开发行
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
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因认购不足而导
致的发行失败风险。




                                 3-1-2-20
(十一)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本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后认为,发行人具有较好的发展
前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过多年自主研发,公司已拥有发明专利 27 项、实用新型专利 96 项,
对产品的关键技术形成了自主知识产权,这使得公司的产品在技术和工业上的优
势得到了保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先机。公司凭借优秀的研发能力,积极
开展技术储备工作,通过自主研发掌握了多种先进连接器的产品方案和生产工
艺,积累了丰富的新品类研发经验,已拥有了面向市场趋势进入更多细分领域的
技术基础。

    2、精密模具是精密制造的基石,公司始终将模具开发及优化作为研发的重
中之重,目前公司已拥有自主设计、开发、制造各种高精密度的注塑成型模具、
精密端子冲压模具的能力。在精密模具的设计方面,公司建立了完整的模具设计
标准和设计制造工艺流程,运用先进的设计软件,采用标准化、互换化、模组化
设计架构,保证模具的互换性和维护保养,降低了模具设计制造周期和制造成本。
在模具零件加工及组试技术上,公司采用高精度研磨设备、电火花加工设备、慢
走丝设备及检测设备进行模具生产,从而保证模具制造的精密度。

    3、在自动化生产设备的设计和实现方面,公司配备专业的自动化结构设计
和电气设计人员,建立了完备的自动化设计、零件加工、自动机组立调试的作业
流程。自动化研发团队在全自动机、连线机、组合机、视觉系统设计与开发方面,
具有丰富的经验。随着 5G 技术和工业 4.0 时代的来临,公司正通过自动影像检
测系统、MES 生产管理智能化、机器人设备等先进技术的融合,逐步提升公司的
物流、信息流、自动化三位一体的智能化制造技术。




                                 3-1-2-21
   (此页无正文,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孙元皓


保荐代表人:
                         卞大勇                 蔡晓涛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杨 伟


内核负责人:
                          杨 淮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 伟


保荐机构总经理:
                          薛 臻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授权卞大勇、蔡晓涛担任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卞大勇              蔡晓涛




    公司法定代表人:
                           范 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