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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日达: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报告2022-09-0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日达”、“发行人”或“公司”)拟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以下简
称“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保荐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并保证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鸿日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相同)

一、项目运作流程

(一)本保荐机构内部项目审核流程

    1、项目决策、审核机构
    本保荐机构设内核委员会及常设内核机构,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
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
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设项目管理
部、质量控制部,作为投行条线内控机构,负责对投资银行总部扎口管理业务各
阶段工作进行流程管理、质量控制、评估和审核。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设立
立项审议委员会,履行立项审议决策职责,从源头保证对投资银行业务的质量控
制,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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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项目审核流程
    财务顾问立项。项目组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尽职调查,完成利益冲突自查程序,
由公司合规法务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对拟承做的项目与公司其他业务和项目之
间、拟承做项目的业务人员与该项目之间等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审查。项目
组在初步尽职调查后提交书面立项申请报告,经业务部门负责人、质量控制部、
投资银行总部及立项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确认立项。
    辅导及IPO立项。在进入辅导阶段前,项目组进行辅导及IPO立项;完成利益
冲突自查程序,由合规部门派出的立项委员在立项会议上发表明确意见;项目组
完成项目初步尽职调查,提交书面立项申请报告,经业务部门负责人、质量控制
部、投资银行总部及立项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确认立项。
    辅导工作。项目辅导阶段,质量控制部实施现场检查,对项目组辅导期以来
的文件从公司的治理结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以及项目组辅导工作
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
    公司内部审核。(1)质量控制部审核。项目组准备好工作底稿等材料后向质
量控制部提交现场检查申请,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质量、工作底稿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项目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所开展的主
要工作、是否能够成为公司出具相关申报文件的基础,拟申报材料及材料所涉及
申报公司质量进行评审,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整改完成后,质量控制部
形成现场检查报告。(2)问核程序。质量控制部门验收通过,问核人员对《关于
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
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3)内核会审核。
项目组履行问核程序后,提出内核申请。内核会议在对项目文件进行仔细研判的
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部的报告和问核文件,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发现审议
项目存在问题和风险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项目必须在内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
过、内核委员问题落实完毕且落实情况取得内核委员同意后,方能履行后续申报
程序。

(二)本次发行项目的立项审核主要过程

    2020年9月29日,本项目完成利益冲突审查;2020年10月12日,立项委员会



                                3-1-4-3
议投票通过,完成本项目的辅导及IPO立项。

(三)本次发行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1、本项目执行成员及进场工作的时间
    保荐代表人:卞大勇、蔡晓涛
    项目协办人:孙元皓
    项目其他成员:黄萌、吴娇、杨帆、李喆
    进场工作的时间:2020年9月
    2、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人员按照《保荐办法》、《保荐人尽职调
查工作准则》的要求,结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及《关于保
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
慎核查,并形成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为了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发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
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项目组本着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深入、细致、
全面的尽职调查。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遵循以下要求: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
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本保荐机构结合尽职调查过
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
判断。本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对有
关事项进行了调查和复核。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本保荐机构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
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
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
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020年10月20日,发行人与本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聘请本保荐机构作为
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辅导机构。本保荐机构依照《保荐办法》的要求,对发行
人进行了以下方面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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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督促并协助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
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
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使其充分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及作
为公众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② 核查发行人在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
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③ 督促发行人实现独立营运,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
整,主营业务突出,增强核心竞争力;
    ④ 对发行人的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资产的法律权属问题进行核查,
并协助发行人按有关规定规范处理上述资产的法律权属;
    ⑤ 督促并协助发行人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⑥ 协助发行人建立健全规范的内部决策制度和控制制度、制定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规范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⑦ 协助发行人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战略规划,以明确其业务发展目标和未
来发展计划,并根据上述规划和业务发展目标,协助发行人制定了可行的募集资
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以上辅导过程旨在促进发行人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真正形成现代企业
制度,规范独立运营和增强发行人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
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使之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
条件,符合发行上市的要求,提高发行人的质量。
    (3)申报材料制作阶段的尽职调查工作
    申报材料制作阶段,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持续动态的尽职调查,进一步完善
工作底稿,对企业的最新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予以持续关注,及时对
申报材料进行更新。
    (4)问核核查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
求,保荐机构对问核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走访、函证、调
取工商档案、由有权机关出具确认或证明文件、调阅发行人内部资料等,确认发


                                3-1-4-5
行人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项目组对重点问核事项采取的核查过程如下:

序号     重点核查事项                          核查的主要过程
                        通过走访、函证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主要客户合计销售金额达到
 1         主要客户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查询其基本信息等方式,判断发行人与
                        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确认交易的真实性。
                        通过走访、函证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金额达
 2        主要供应商    到采购总额的 50%以上),查询其基本信息等方式,判断发行人
                        与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确认交易的真实性。
                        通过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网络查询是否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3          关联方
                        通过取得董监高调查表、调取关联方工商档案、走访关联方等方
                        式核查发行人关联方披露情况,确认完整披露关联方。
                        获取应收账款明细表,并通过函证(所函证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
 4         应收账款     款余额的 70%以上)等方式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核查应收账
                        款的收款情况;了解期后回款的实际情况及回款客户是否一致。
                        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参加期末存货盘点,实地盘点了报告期
 5           存货
                        末发行人的存货情况,获取存货盘点表等文件。
                        取得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住建、海关、应急、社保、公
                        积金等部门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
 6         规范运作
                        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确认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3、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卞大勇和蔡晓涛分别于2020年10月起参与发行人的
尽职调查和辅导工作。通过现场考察、核查书面材料、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参
加专题会议等多种方式,对本次证券发行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
限于: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财务会计信息、募集
资金运用、未来发展规划、风险因素、投资者保护及其他等。在整个项目执行过
程中,保荐代表人通过勤勉尽责的尽职调查工作,发挥了总体协调和全面负责的
作用。
       4、其他项目人员参与尽职调查的主要工作
       项目协办人孙元皓协助保荐代表人进行项目现场工作,全程参与项目的尽职
调查,同时负责发行人基本情况、关联方与关联交易、风险因素、公司治理与独
立性、其他事项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审阅项目全套申报底稿。项目组成员吴
娇主要进行业务与技术、募集资金运用、未来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
项目组成员杨帆、李喆主要负责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等部分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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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保荐机构的内部核查及审核意见

    1、质量控制部门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设立质量控制部对扎口业务的质量控制负责;投资
银行总部设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小组为投资银行总部扎口管理业务质量控制
提供专业意见。
    本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部门对本项目进行的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1月31日,质量控制部门对本项目进行了辅导中期检
查;对本项目的辅导申报程序、辅导期间相关材料、历史沿革、企业基本情况、
规范运作、募集资金项目、资产完整性、公司的财务基本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对项目组的辅导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并给予了正面评价,认为发行人具备良好发
展前景。
    2021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23日,质量控制部门对本项目进行了IPO现场检
查;实地考察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审核本项目的整套申请文件,全面查阅本项
目的工作底稿,与项目组以及发行人高管、中介机构人员进行了沟通,了解项目
有关情况;对发行人拟上报材料内容提出了修改与补充建议,经过初步审核,质
量控制部认为申报材料质量基本符合标准,同意提交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进一步的
审核。
    2、内核会议审核
    (1)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为:杨淮、
余晓瑛、吴智俊、朱卓家、潘瑶、陈磊、陆韫龙共7人。
    (2)内核会议时间:2021年4月23日。
    (3)内核会议审核意见及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审核通过后形成以下意见:鸿日达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
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好的持续盈利能力;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申请文件的制作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鸿日
达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可以保荐承销该项目。




                                  3-1-4-7
二、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机构审议情况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总部立项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2日投票通过本项目的
辅导及IPO立项;立项委员会认为该项目具备可行性,准予立项。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
    (1)受到昆山市公安局处罚
    2018年12月14日,昆山市公安局作出“昆公(吴淞江)行罚决字〔2018〕1184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发行人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存放的易制爆化学品硝酸数
量与台账记录不一致,不如实记录存储、使用的易制爆化学品的数量、流向为由,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发行人责
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经核查,发行人已及时整改并足额缴纳前述罚款。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
的;......”
    经核查,发行人因前述违规行为被罚款1,000元,罚款金额较小且发行人已
及时整改,前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障
碍。
    (2)受到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罚
    2019年7月30日,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昆卫职罚〔2019〕15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以发行人生产车间粉料机岗位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由,给予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2019年6月25日前);以发行人未指导、督促2号厂房两名员工正确使
用、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
条之规定为由,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019年6月25日前);以发行人未书面
告知两名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未按规定组织部分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为由,给予警告并处


                                  3-1-4-8
80,000元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2019年6月25日前)。经核查,发行人已按时足
额缴纳罚款并改正到位。
    此外,为防范该等问题再次发生,发行人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1)加强设
备设施的检查维护,避免因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设备噪声增大;为设备增设隔音
减振装置以降低生产设备噪声;改进工艺设备,设备设施合理布局,从源头上降
低噪声的水平。(2)在产生噪声的岗位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
识;加强防护用品的佩戴检查,确保超标岗位人员实际接触的危害水平低于国家
限值。(3)对岗前和在岗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强化职业病防护知
识和能力,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知水平。(4)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员工。(5)对重点及噪声超
标岗位区域进行了定期噪声监测,结合定期检测和日常监测等手段,对各项改进
措施进行验证,不断提升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经核查,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2月4日和2021年2月25日分别出具
的《信用修复决定书》和《关于对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行政处罚信用修
复问题的回复》,鉴于发行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卫职罚〔2019〕15
号)的相关工作,该会根据《关于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
(苏信用发〔2020〕4号)的文件要求,按“一般失信行为”的情形为发行人办
理信用修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
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第一
条第(二)项,“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
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发行人前述行为系
一般失信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障
碍。
       2、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
    2018年5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界市中心支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汇检罚字[2018]第1号),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玉田因在境外设立恩港有限公司和鸿日达集团有限公司时未在该局办理登记
被该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3-1-4-9
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王玉田因不熟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未在该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其不存在逃
避办理登记的主观故意;前述行政处罚金额为1万元,金额较小,为处罚区间中
的较低金额,且王玉田已按时足额缴纳。
    王玉田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或相关主体
的任职资格造成实质影响。

(三)质量控制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具体落实情况

    1、昌旭企管为王玉田 100%控制的公司,昌旭企管于 2020 年 6 月按照市场
价格受让王玉田自身直接持有的捷皇有限股权。请补充说明该种转让安排的原
因。
    【回复】
    2019年12月27日,捷皇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王玉田将其持有的捷皇有
限4.00%股权转让给李红、周艳拟出资成立的安徽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筹),
转让价款为2,000万元。
    李红,女,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42423199012******,住所为安
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周艳,女,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30329199203******,住所为浙江省泰顺县泗溪镇。
    2020年3月23日,李红、周艳出资设立的安徽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
昌旭企管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
    2020年3月27日,捷皇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王玉田将其持有的捷皇有
限4.00%股权转让给昌旭企管,转让价款为2,000万元。
    2020年5月,昌旭企管向王玉田支付了首笔股权转让款100.00万元。
    后续李红、周艳由于资金安排变化,未再向昌旭企管增资导致昌旭企管未及
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经与王玉田协商,李红、周艳于2021年2月分别与王玉
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昌旭企管股权全部转让给王玉田,转让对价合计
为100万元。
    昌旭企管于2020年6月受让捷皇有限4%股权系看好捷皇有限未来发展,并支
付了首笔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后由于昌旭企管股东未及时向昌旭企管出资导致



                                3-1-4-10
昌旭企管未能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900万元。经协商,昌旭企管原股东于2021
年2月以实际出资额向王玉田转让了昌旭企管100%股权以解决欠款问题。
    2、内外销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及与可比公司对比情况。
    【回复】
    公司内外销业务收入确认具体政策如下:
    (1)境内销售: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经客户签收、对账
确认,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公司于此时确认销售收入。
    (2)境外销售:
    ①产品完成出口报关手续,运往境内的保税区仓库,客户按照月度领用情况
与公司对账,公司获取经客户确认的对账单,并据此确认销售收入。
    ②产品完成出口报关手续,并交付给客户,经客户签收、对账确认,公司获
取经客户确认的对账单,并据此确认销售收入。
    ③其他境外销售,产品完成出口报关手续,公司取得报关单,并据此确认销
售收入。
    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如下:
    (1)立讯精密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的会计政策:
    公司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或客户下达的订单组织生产,由于客户的地
理位置及存货管理方式不同,区分以下模式:
    A、一般销售模式
    对于国内销售,公司将产品发运至客户指定的交货地点,待客户签收后确认
收入;对于国外销售,货物交付区分不同贸易条款,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
时点。
    B、供应商管理库存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将产品发送至指定的仓库,客户从仓库提货领用,实现
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点。
    2020 年 1 月 1 日前的会计政策:
    针对不同客户货物交付与验收的不同方式,本公司商品销售收入满足以下列
条件时,予以确认:
    A、产品已交付并经客户验收合格;


                                  3-1-4-11
    B、已与客户按订货单核对无误,并经客户确认同意付款。
    (2)长盈精密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公司主要销售电子连接器及智能电子产品精密小件、新能源汽车连接器及模
组、消费类电子精密结构件及模组、机器人及工业互联网等。
    国内销售收入确认原则:送货得到客户验收、对账后确认收入实现;客户存
在供方库,客户在供方库转至客户仓库或上线使用时确认最终验收,公司确认收
入实现。
    出口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出口销售在办理完出口报关手续,取得报关单,开
具出口专用发票,且货物实际放行时确认销售收入。
    (3)胜蓝股份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公司收入主要分为境内销售收入及境外销售收入,具体收入确认时点如下:
    境内销售:公司将产品运送到客户指定的地点,或由客户在公司仓库自提,
待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
    境外销售:
    FCA:公司将货物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交给客户指定的承运人,完成交
货后风险转移。
    DDU:由公司负责运输,交货到客户指定地点,客户在收到货物时即完成签
收。
    FOB:由公司将货物运送至发运港,货物装船后风险转移。
    VMI(Vendor Managed Inventory)模式销售:公司按客户要求将货物运送
至客户要求设立的 VMI 仓库,当客户根据实际需要领用公司产品,并经双方对账
无误后,确认销售收入。
    (4)创益通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公司销售业务可分为境内销售和出口销售。
    对于境内销售业务,根据公司与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订单和供应与库存管
理协议的相关约定或电子产品制造行业中的交易习惯,境内销售收入确认主要分
为三种形式:
    签收并对账确认收入:据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交易双方需要进行对账确认
的,公司与客户对账后确认收入。公司根据订单发货,将产品运到客户指定交货




                                3-1-4-12
地点,客户对货物进行签收,公司还需对上月或当月货物发出、签收情况进行对
账。公司在与客户就货物发出与签收情况对账无误时确认收入。
    签收确认收入:公司根据订单发货,将货物运到客户指定交货地点,在客户
对货物进行签收后确认收入。
    库存管理模式货物送达客户指定工厂后确认收入:公司根据订单发货,将库
存管理模式货物送至客户指定仓库。当月客户根据生产情况,要求公司将库存管
理模式货物从指定仓库送至其指定的工厂,公司将送达指定工厂的货物金额确认
当月收入。
    对于出口销售业务,主要分为三种形式:
    直接出口,主要采用 FOB(船上交货)、FCA(货交承运人)、DAP(目的地
交货)和 DDP(目的地完税后交货)等结算方式,在 FOB 或 FCA 的结算方式下,
公司在货物报关出口、取得报关单时确认收入;在 DAP 或 DDP 的结算方式下,公
司在货物报关出口、取得报关单且货物运抵合同约定地点交付给客户时确认收入。
    出口到相关保税园区客户代管仓,每月根据出货记录及报关单确认收入。
    转厂出口,全月汇总报关,每月根据出货记录及报关单确认收入。
    对于内销,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采用验收(签收)对账确认收入,
对于外销,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均根据实际的业务情况采用报关单或者对账单确
认收入,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方法符合行业惯例。
    3、2016 年 3 月捷皇有限增资引入豪讯宇企管(员工持股平台),请补充说
明:(1)本次增资的价格?该次增资是否应做股份支付处理,如应做股份支付
处理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存在亏损,是否需按照创业板首发问答要
求核查披露。(2)豪讯宇企管成立后的历史沿革情况,是否存在适用股份支付
的情形,股份支付确认金额计量是否准确(包括但不限于摊销期限、公允价值确
定依据等)。
   【回复】
    (1)本次增资的价格?该次增资是否应做股份支付处理,如应做股份支付
处理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存在亏损,是否需按照创业板首发问答要求
核查披露。
    2016 年 6 月 3 日,捷皇有限股东王玉田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增加陶牧、豪
讯宇企管为新股东。同日,捷皇有限共同召开股东会,新老股东一致同意增加注


                                3-1-4-13
册资本 2,774.406573 万元,以货币方式认缴,其中陶牧认缴新增出资 680.51482
万元,豪讯宇企管认缴新增出资 2,093.891753 万元,变更后捷皇有限的注册资
本为 10,469.458765 万元。2016 年 6 月 16 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变
更后的营业执照。
       根据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昆山分所出具的“华星会验 K 字[2017]
第 0003 号”《验资报告》,豪讯宇企管新增认缴出资 2,093.891753 万元在 2016
年 7 月—2016 年 10 月陆续出资到位。
       本次增资价格为 1 元/注册资本,高于捷皇有限每股净资产,作为员工持股
平台的豪讯宇企管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人陶牧增资价格一致,本次增资无需做
股份支付处理。
       (2)豪讯宇企管成立后的历史沿革情况,是否存在适用股份支付的情形,
股份支付确认金额计量是否准确(包括但不限于摊销期限、公允价值确定依据等)。
       ①2016 年 5 月,豪讯宇企管设立
       2016 年 5 月,豪讯宇企管设立,豪讯宇企管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比例        出资方式
  1          王玉田           912.00              91.20%         货币
  2          张光明           30.00               3.00%          货币
  3          焦允忠           20.00               2.00%          货币
  4          向卫华           20.00               2.00%          货币
  5          姚作文           10.00               1.00%          货币
  6          鄢家淼            8.00               0.80%          货币
  -           合计           1,000.00             100.00%         -

       2016 年 5 月,豪讯宇企管设立时尚未持有捷皇有限股权,不涉及股份支付。
       ②2016 年 9 月,豪讯宇企管增资至 2,100 万元
       2016 年 9 月,豪讯宇企管增资 1,100 万元,增资价格为 1 元/注册资本。豪
讯宇企管主要资产系持有的捷皇有限 2,093.891753 万元(认缴)出资额,豪讯
宇企管系于 2016 年 6 月通过向捷皇有限增资持有捷皇有限 2,093.891753 万元出
资额,增资价格公允为 1 元/注册资本。因此,豪讯宇企管此次增资不涉及股份
支付。
       豪讯宇企管增资至 2,100 万元后股权结构如下:



                                       3-1-4-14
序号          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比例       出资方式
  1          王玉田         1,915.20               91.20%        货币
  2          张光明           63.00                3.00%         货币
  3          焦允忠           42.00                2.00%         货币
  4          向卫华           42.00                2.00%         货币
  5          姚作文           21.00                1.00%         货币
  6          鄢家淼           16.80                0.80%         货币
  -           合计          2,100.00              100.00%         -

       ③2018 年 7 月,豪讯宇企管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6 月,豪讯宇企管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王玉田将其持有的豪讯宇
企管合计 1,121.61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王育林等 7 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      出资额(万元)           受让方     转让价款(万元)
  1                          290.85              王育林       365.9416
  2                          218.19              张光东       274.4562
  3                          176.19              焦允忠       221.3947
  4           王玉田         145.53              马伟光       182.9708
  5                          145.53              宋世勇       182.9708
  6                          72.66               杨荣          91.4854
  7                          72.66               郭敬杰        91.4854

       2018 年 7 月,豪讯宇企管就本次变更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豪讯宇企管此次股权转让价格为 1.26 元/出资额,对应捷皇有限整体估值
18,290 万元。根据中联天目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天目评
报字(2018)第 0121-1 号”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5 月 31 日,捷
皇有限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14,783.76 万元,评估值为 18,452.79 万元。
       豪讯宇企管此次股权转让对应捷皇有限整体估值与评估值基本一致,豪讯宇
企管此次股权转让价格公允,不涉及股份支付。
       ④2020 年 7 月,豪讯宇企管第二次股权转让
       2020 年 5 月,豪讯宇企管股东会决议同意马伟光将其持有的 145.53 万元出
资额以 182.9708 万元转让给王玉田。2020 年 7 月,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
了此次股东变更。
       根据豪讯宇企管公司章程,豪讯宇企管股东均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关系,


                                      3-1-4-15
在发行人上市前,豪讯宇企管股东因自身原因从发行人离职,或因不能胜任岗位
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秘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导致被解除
劳动关系的,豪讯宇企管股东从王玉田受让的豪讯宇企管股权应当转回给王玉田。
    豪讯宇企管此次股权变动系马伟光因离职(2019 年 4 月)将其原持有的从
王玉田受让的豪讯宇企管股权转回给王玉田,此次股权转让不涉及股份支付。

(四)内核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具体落实情况

    1、发行人历史沿革事宜
    (1)请披露 ATAC 原股东 AMCO 的股东背景,AMCO 出让 ATAC 股权从而间接
出让捷皇有限股权的原因,并结合捷皇有限于股权出让时的财务状况说明该交易
的合理性、交易双方是否存在有关联关系。同时,GIANT KEY 也系股权转让协议
的当事人,请说明当时 GIANT KEY 作为债权人参与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的原因。
    【回复】
    ①ATAC 及原股东 AMCO 的基本情况
    本次捷皇有限实际控制权变动前,Amco Tec International Inc.通过持有
ATAC 100%股权间接控制捷皇有限 100%股权。Amco Tec International Inc.是
一家在中国台湾注册成立的公司,与王玉田没有关联关系,其基本情况如下:

 中文名称:       劼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mco Tec International Inc.
 企业统一编号:   84766680
 资本总额:       50,000 万新台币
 代表人:         童蒙
 成立日期:       1994 年 4 月 6 日
 所在地:         新北市三重区兴德路 92 号 15 楼
                  系私人公司,股东包括童蒙、境外投资人等,股权较为分散;股东
 当时股东情况:
                  中不包括王玉田或其关联方,不包括中国大陆主体。

    ATAC于2003年5月12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商业编号为544694。在
本次捷皇有限实际控制权变动前,Amco Tec International Inc.持有ATAC 100%
股权,ATAC 持有捷皇有限100%股权。ATAC系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持股公司,
除持有捷皇有限100%股权外,未有其他业务。
    ②Amco Tec International Inc.转让捷皇有限原因及合理性




                                      3-1-4-16
    2010 年以来,捷皇有限持续经营亏损,截至 2012 年末,捷皇有限总资产约
1.16 亿元,净资产约 1,500 万元,因经营长期亏损,资本成本压力较大,Amco Tec
International Inc.考虑转让捷皇有限。
    在 Amco Tec International Inc.于 2013 年考虑转让捷皇有限时,王玉田
看好捷皇有限土地及厂房等资产,有意收购捷皇有限股权。
    王玉田与 Amco Tec International Inc.于 2013 年 9 月签订股权收购方案
合约,捷皇有限 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2012 年度
                          1,546.39            4,682.40         -838.28
    /2012.12.31
     2011 年度
                          2,384.66            3,174.46        -2,066.57
    /2011.12.31
     2010 年度
                          4,451.24            6,030.88         -459.11
    /2010.12.31
注:以上数据经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昆山分所审计。

    ③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 Amco Tec International Inc. 与 王 玉 田 确 认 , 王 玉 田 与 Amco Tec
International Inc.不存关联关系。
    ④GIANT KEY 参与协议签署原因
    GIANT KEY 系 Amco Tec International Inc.的下属子公司,同时系捷皇有
限的债权人。Amco Tec International Inc.、GIANT KEY 及王玉田三方签署的
股权收购方案合约中约定,以协助解决捷皇有限债务(包括所欠 GIANT KEY 债务)
为必要条件收购捷皇有限 100%股权,协助解决的债务及股权转让对价合计为
5,200 万元。GIANT KEY 作为捷皇有限债权人参与协议签署具有合理性。
    (2)请结合王玉田的工作经历、婚姻状况、家庭财力、银行流水等说明王
玉田该等大额资金的来源及其合法性。
    【回复】
    2013 年 9 月,王玉田与 ATAC 签订股权收购方案合约,对收购方案进行了约
定:以协助解决捷皇有限债务为必要条件收购捷皇有限 100%股权,协助解决的
债务及股权转让对价合计为 5,200 万元。
    ①王玉田工作、创业及家庭财力




                                    3-1-4-17
    王玉田先生 2001 年毕业后,先后于多家公司任研发工程师、研发部经理、
连接器事业处总经理,在工作期间积累了连接器产品相关行业、技术、管理经验。
工作期间,王玉田与石章琴于 2007 年结婚,结婚时王玉田、石章琴均在各自工
作单位上班。
    2009 年初,王玉田开始创业,先后主导创办苏州同鑫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名昆山鸿日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同鑫力”)、香港鸿日达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鸿日达”)、东莞澳鸿、昆山澳鸿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昆山澳鸿”)等多家境内外企业。此外,石章琴女士 2008 年-2013
年期间先后开办并经营昆山开发区信杰五金商行、昆山市玉山镇新恩迪五金商行。
    ②王玉田取得捷皇有限实际控制权过程
    2013 年 12 月,王玉田以 1 美元的对价收购恩港有限(注册在萨摩亚的离岸
公司,股本总额 1 美元);2014 年 4 月,恩港有限以 341.64 万美元(折合 2,100
万元)收购 Amco Tec International Inc.持有的 ATAC 100%的股权。
    2014 年 5 月 19 日,捷皇有限股东 ATAC 作出决定,同意委派王玉田为公司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同日,捷皇有限的执行董事改聘王玉田为捷皇有限总经理。
    2014 年 6 月 13 日,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根据付款凭证及 Amco Tec International Inc.出具的确认函,股权转让价
款 341.64 万美元(折合 2,100 万元)已支付完毕。恩港有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系于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7 月期间陆续向香港鸿日达借款支付。
    香港鸿日达于 2009 年 3 月 10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股本为 1 万港元,注册号
为 1313871,香港鸿日达从事电子元器件国际贸易业务,已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
注销。王玉田通过恩港有限间接收购发行人的股权款 341.64 万美元(折合 2,100
万元)已支付完毕,股权款系恩港有限向香港鸿日达自有资金借款支付。
    ③协助捷皇有限解决债务情况
    为了解决原所欠债务问题,一方面捷皇有限向新实际控制人王玉田及其配偶
借款用于偿还部分债务;另一方面捷皇有限在变更实际控制人后重新迈上正常经
营发展的轨道,自身融资能力及经营业务回款逐渐恢复正常。
    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期间,捷皇有限向王玉田及其配偶石章琴借款累
计偿还了原所欠债务 1,145.92 万元,资金主要来源于王玉田及其配偶石章琴工
作及经营期间积累的自有资金。


                                  3-1-4-18
       2014 年 4 月至 2014 年 8 月期间,捷皇有限自筹资金累计偿还了原所欠债务
1,959.54 万元,资金来源于向浦发银行借款 1,437 万元,向关联方借款 347.34
万元以及自有资金 175.2 万元。
       根据 Amco Tec International Inc.出具的确认函,协助捷皇有限解决原所
欠债务折合 3,100 万元已解决完毕。
       (3)王玉田收购捷皇有限股权后,同鑫力前身鸿日达有限的资产、业务、
知识产权等是否有出售或转移给捷皇有限。如有,请结合鸿日达有限的资产、业
务、知识产权的出售或转移情况说明发行人的业务演变和资产整合过程。
       【回复】
       ①苏州同鑫力的资产转让及整合情况
       王玉田取得捷皇有限控制权后,考虑到捷皇有限拥有自有土地、房产而苏州
同鑫力系租赁厂房经营,因此在将苏州同鑫力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出售给捷皇有限
后,苏州同鑫力逐步停止了连接器业务的经营,苏州同鑫力原有客户在同意供应
商变更后主要改为向捷皇有限采购。
       2014 年 9 月-12 月,苏州同鑫力向捷皇有限整体转让了相关固定资产,包括
冲床、成型机、切割机、自动机、吸料机、模具等二手生产设备以及电脑、办公
桌椅等二手办公设备,合计作价 473.80 万元(含税)。
       2014 年 7 月-12 月,苏州同鑫力向捷皇有限转让了半成品、成品等存货物资,
整体作价 462.13 万元(含税)。
       2015 年 6 月,苏州同鑫力向捷皇有限转让了 14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时间           专利名称            专利号
 1       苏州同鑫力   捷皇有限   2015.6.30          手机卡座        ZL201110359316.6
                                             一种带有 SIM 卡托盘
 2       苏州同鑫力   捷皇有限   2015.6.30                          ZL201110378353.1
                                                 的手机卡座
                                             一种手机卡座和用于
 3       苏州同鑫力   捷皇有限   2015.7.3                           ZL201110378338.7
                                               手机卡座的壳体
 4       苏州同鑫力   捷皇有限   2015.6.18        手机电池连接器    ZL201210098635.0
                                             一种带有固定翼的电
 5       苏州同鑫力   捷皇有限   2015.6.19                          ZL201220141900.4
                                                 池连接器
 6       苏州同鑫力   捷皇有限   2015.7.8        双卡双待手机卡座   ZL201210104298.1
 7       苏州同鑫力   捷皇有限   2015.6.24         一种手机卡座     ZL201310055393.1
 8       苏州同鑫力   捷皇有限   2015.6.29   一种多功能手机卡座     ZL201420199882.4
 9       苏州同鑫力   捷皇有限   2015.6.25       一种双层手机卡座   ZL201420207921.0


                                      3-1-4-19
 10     苏州同鑫力   捷皇有限   2015.6.29       一种新型手机卡座   ZL201410210918.9
                                            一种使用寿命长的手
 11     苏州同鑫力   捷皇有限   2015.6.24                          ZL201410211686.9
                                                  机卡座
                                            一种可同时识别三张
 12     苏州同鑫力   捷皇有限   2015.6.28                          ZL201420254432.0
                                              卡片的手机卡座
                                            一种高强度 MOLDING
 13     苏州同鑫力   捷皇有限   2015.6.24                          ZL201420323798.9
                                                式耳机座
                                            一种设有预留空间的
 14     苏州同鑫力   捷皇有限   2015.6.30                          ZL201410377661.6
                                                手机卡座

      ②发行人的业务演变情况
      阶段一:2003 年-2009 年,稳步发展的初创时期
      捷皇有限是于 2003 年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设立之初主营业务的定位即为
新型电子元器件的设计、生产和销售。在本阶段,公司的主要产品为电脑用接插
件及各类电脑主机板用机构件、记忆卡类转换器、通信器材用之屏蔽元件及外壳
等相关产品,产品以外销为主,多年来公司收入规模保持着稳定增长的态势。
      阶段二:2010 年-2013 年,因经营战略变化的调整阶段
      由于捷皇有限主营业务逐渐萎缩,捷皇有限因经营战略调整有意撤出在中国
大陆的经营,公司收入规模出现明显下滑。
      阶段三:2014 年至今,蓬勃发展的新篇章
      2014 年,王玉田先生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引入手机领域连接器
产品的相关经验,从此公司重新迈上正常经营发展的轨道。公司抓住 4G 网络逐
步普及的契机,利用产品研发及模具开发的技术积累迅速进入手机连接器领域。
2014 年,公司开始了手机三选二卡座的研发;2015 年,公司关注 MIM 技术并着
手研究 MIM 技术在 3C 领域的具体应用;2016 年,公司将 Type-C 连接器、BTB 连
接器的研发列为公司的重点研究方向。通过多年的研发及对行业发展趋势的精准
把握,公司不断完善产品类型及丰富产品品类,逐步形成了成熟的产品设计能力、
模具开发能力和高效的生产工艺,建立了完整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体系。
      目前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手机及周边、电脑、智能穿戴设备等 3C 领域,未
来公司业务规模将随着下游终端市场的不断发展而持续增长,同时公司也将根据
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开拓新的应用领域,持续扩大自身在行业内的影响力。
      2、东莞恩港股权出让事宜
      2020 年 6 月,公司与自然人李志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东莞恩港 100%
股权以 100 万元价格转让给李志顺。请结合李志顺接手东莞恩港后的经营情况,


                                     3-1-4-20
  东莞恩港 2020 年 6 月末迄今资产负债表各科目的变动情况说明该等交易的合理
  性。
         【回复】
         东莞恩港目前主要经营厂房出租业务。
         东莞恩港经营性资产转让后,东莞恩港主营业务已停止,考虑到将东莞恩港
  注销需要解除原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并承担提前解约损失,同时注销需要较长时
  间亦会增加公司管理成本,而李志顺有意受让东莞恩港股权,经协商后捷皇有限
  于2020年6月向李志顺转让了东莞恩港100%股权。转让价款为100万元,系捷皇有
  限与李志顺以东莞恩港净资产为基础协商确定。
         东莞恩港截止 2020 年 6 月末资产负债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万元)                  项目             金额(万元)
    货币资金                                16.32       应付账款                          1,646.00
    应收票据                               688.74       预收款项                              1.36
    应收账款                             1,094.65       应付职工薪酬                         12.76
    预付账款                                    0.03    应交税费                              0.51
    其他应收款                              60.95       其他应付款                           62.94
    存货                                          -         流动负债合计                  1,723.57
    其他流动资产                                2.28       非流动负债合计                        -
          流动资产合计                   1,862.96       股本                              1,00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                           -     未分配利润                          -860.62
            资产总计                     1,862.96           股东权益合计                    139.38

         由上表可见,东莞恩港截止 2020 年 6 月末资产、负债主要系未到期应收账
  款、应收票据以及应付供应商货款等往来款。东莞恩港 2020 年 6 月末资产负债
  表各主要科目均已结清。
         3、请说明 2019 年发出商品增加较大,占比较高的原因。
         【回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原材料                    1,533.13       9.86%          1,824.69       14.26%    1,540.27      13.53%




                                                3-1-4-21
半成品                     2,970.52   19.11%      2,894.95      22.62%            2,665.32      23.42%
在产品                       973.93    6.27%           240.70    1.88%             149.39        1.31%
库存商品                   5,710.15   36.73%      2,853.32      22.29%            4,224.57      37.11%
发出商品                   3,879.21   24.95%      4,771.78      37.28%            2,701.13      23.73%
委托加工物资                 478.35    3.08%           213.50    1.67%             101.82        0.89%
         合计             15,545.29   100.00%    12,798.94      100.00%       11,382.50        100.00%

         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及销售预测制定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按照客户需求安排
  发货,库存商品发出后转为发出商品,客户对产品进行签收、对账后,公司确认
  销售收入的实现,同时将发出商品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公司2019年末发出商品余额为4,771.78万元,占存货总额的比例为37.28%,
  较2018年末发出商品余额增加2,070.65万元。2019年末发出商品结存金额较大、
  占比较高,主要原因系2020年春节较往年略早,公司客户于2019年末适当增加备
  货,以应对春节期间物流不畅对生产的影响。
         4、请补充披露 2019 年与 2018 年收入、净利润增幅不一致原因。
         【回复】
         2019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 48,182.20 万元,同比变动-1.07%;净利润为
  3,824.61 万元,同比变动 53.51%。2018 及 2019 年度,公司利润表主要科目及
  相关财务指标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同比变动
                 营业收入                       48,182.20          48,702.63                 -520.43
                 营业毛利                       11,837.29          10,419.34             1,417.95
                 期间费用                        6,892.96           5,826.36             1,066.60
    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                  -1,388.73          -1,556.07                 167.34
                营业外收入                        905.88                   8.29              897.59
                 利润总额                        4,114.08           2,661.65             1,452.43
                  净利润                         3,824.61           2,491.39             1,333.22
                综合毛利率                        24.57%              21.39%                  3.18%
                期间费用率                        14.31%              11.96%                  2.35%
                 净利润率                          7.94%                  5.12%               2.82%




                                            3-1-4-22
     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规模与上年相比保持稳定,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了
1,333.22万元,增幅为53.51%。净利润与收入的变动幅度不一致的主要因素包括:
     (1)综合毛利率由上年的21.39%提升至24.57%,营业毛利同比增加了
1,417.95万元
     一方面,2019年公司主要产品卡类连接器及I/O连接器中毛利较高的产品销
售占比与上年相比有所提高,使得连接器毛利率同比相应有所提升。另一方面,
公司毛利率水平较高的精密机构件产品销售收入从上年的246.02万元增长至
2,855.35万元,增加2,609.33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从0.51%提高至5.99%,
对公司综合毛利率的提升亦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营业外收入与上年相比大幅增加,对当年利润总额影响金额897.59万
元
     2019年,子公司东台润田收到产业扶持资金900.34万元,公司将该笔与收益
相关的政府补助记入了当年的营业外收入,使得营业外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增
加897.59万元。
     (3)期间费用率由上年的11.96%增长至14.31%,期间费用变动对当年利润
总额影响金额-1,066.60万元
     2019年,公司销售人员职工薪酬由449.48万元增长至631.91万元,销售费用
率由2.93%增长至3.38%。当年公司确认股份支付费用100.00万元,咨询服务费与
上年相比亦有所增加,是管理费用增长的主要原因。2019年公司研发费用率由
4.32%增长至5.17%,主要原因系公司加大研发投入,领用的研发材料金额同比增
加 较 多。2019 年公司银行借款本金的规模由上年末的 4,291.00万元增长至
13,000.00万元,利息支出费用相应有所增长。
     综上,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与收入的变动幅度不一致,主要由于产品结构、
政府补助、期间费用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具有合理性。

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发行人聘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和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审计验资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证券服务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3-1-4-23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分别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
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所作判断不存在差异。

四、其他事项

(一)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

    2020 年 12 月 8 日,玉侨勇祥投资与鸿日达、王玉田及石章琴签署《鸿日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协议中约定有玉侨勇祥投资的优先认购权和共同
出售权,协议同时约定玉侨勇祥投资的优先认购权和共同出售权在鸿日达提交
IPO 申请前一个工作日终止,且无论鸿日达是否实现 IPO,玉侨勇祥投资被终止
的特别股东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被要求恢复执行或视为自动恢复执行。
    2020 年 12 月 8 日,玉侨勇祥投资与王玉田、石章琴签署了《<鸿日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该等协议中约定了玉侨勇祥投资的优先
认购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股份转让限制、股份赎回、优先清算权等特殊
性条款。协议同时约定,该等特殊性条款在鸿日达提交 IPO 申请前一个工作日终
止,且无论鸿日达是否实现 IPO,玉侨勇祥投资被终止的特别股东权利在任何情
况下均不会被要求恢复执行或视为自动恢复执行;此外,在公司提交 IPO 申请前
一个工作日,本协议自动失效,玉侨勇祥投资的权利和义务将以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的公司章程为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条款,满足《创业板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规定的条件。

(二)报告期内子公司对外转让情况

    随着东台润田在2020年逐步投产,公司出于优化生产布局考虑,东莞恩港在
将存货、生产设备等生产经营资产出售给东台润田后,东莞恩港已停止生产经营。
东莞恩港经营性资产转让后,东莞恩港主营业务已停止,考虑到将东莞恩港注销
需要解除原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并承担提前解约损失,同时注销需要较长时间亦
会增加公司管理成本,而李志顺有意受让东莞恩港股权。经协商后,公司与自然
人李志顺于2020年6月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东莞恩港100%股权以100.00万


                                  3-1-4-24
元价格转让给李志顺。转让价款为100万元,系捷皇有限与李志顺以东莞恩港净
资产为基础协商确定。
    东莞恩港截止 2020 年 6 月末资产负债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万元)                 项目        金额(万元)
 货币资金                       16.32      应付账款                   1,646.00
 应收票据                      688.74      预收款项                       1.36
 应收账款                    1,094.65      应付职工薪酬                  12.76
 预付账款                        0.03      应交税费                       0.51
 其他应收款                     60.95      其他应付款                    62.94
 存货                                  -         流动负债合计         1,723.57
 其他流动资产                    2.28        非流动负债合计                    -
   流动资产合计              1,862.96      股本                       1,00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                       -   未分配利润                  -860.62
        资产总计             1,862.96            股东权益合计           139.38

    由上表可见,东莞恩港截止 2020 年 6 月末资产、负债主要系未到期应收账
款、应收票据以及应付供应商货款等往来款。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东莞
恩港 2020 年 6 月末资产负债表各主要科目均已结清。
    东莞恩港所属辖区市场监督、税务、海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
部门均出具合规证明,认为:2019 年-2020 年 6 月期间,东莞恩港不存在重大违
法违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转让东莞恩港股权具有合理性;东莞恩港存
续期间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转让之后,发行人与东莞恩港之间不存在后续交易
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和披露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王玉田、石章琴夫妇。王玉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279.9243 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 59.8705%,石章琴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50.0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 4.8387%。此外,王玉田控制的豪讯宇企管直
接持有公司 2,166.0949 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 13.9748%;王玉田控制的昌旭
企管直接持有公司 600.0000 万股,占公司股份比例为 3.8710%。王玉田、石章
琴夫妇合计控制公司 82.5550%股份比例,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3-1-4-25
    王玉田先生,2014 年 6 月至 2020 年 9 月,任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石章琴女士,2015 年 8 月至 2020 年 9 月,在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
司任监事,现任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不存在通过实际控制
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 年是否发生变动

    最近两年内在股份公司设立前,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由王玉田先生担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石章琴担任监事。
    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王玉田、石章琴、周三、
占世向和沈建中为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其中,占世向和沈建中为独立董
事。同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玉田为董事长。
    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朱大伟、阳菊梅为股东代
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刘淑芳共同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监
事会。
    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玉田先生为
公司总经理、选举张光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选举周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此后,至本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
化。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

(五)发行人申报时是否存在私募基金股东

    发行人股东豪讯宇企管、昌旭企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备案程序。
    发行人股东玉侨勇祥投资及其管理人玉侨合管理均已经按照《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备案手续和管理



                                 3-1-4-26
人登记手续。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私募基金股东及其管理人均已根据《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以及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相关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均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
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已依法注册
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发行人是否存在申报前 1 年新增股东的情形

       发行人申报前 1 年新增股东包括 2020 年 6 月石章琴等股东通过受让股权成
为捷皇有限股东以及 2020 年 12 月玉侨勇祥投资通过增资成为发行人股东。
       2020 年 6 月,石章琴等股东通过受让股权成为捷皇有限股东,具体情况如
下:
                             转让出资额                  转让价款     转让价格
序号     转让方   受让方                      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元/出资额)
 1                石章琴       725.00          5.00%     725.00        1.0000
 2                昌旭企管     580.00          4.00%     2000.00       3.4483
 3                龚良昀       435.00          3.00%     1500.00       3.4483
 4       王玉田   沈剑峰       319.00          2.20%     1100.00       3.4483
 5                余方标       290.00          2.00%     1000.00       3.4483
 6                秦志军       261.00          1.80%     900.00        3.4483
 7                 周三        145.00          1.00%     400.00        2.7586

       王玉田将 5.00%股权转让给其配偶石章琴系其家庭内部持股方式调整,按 1
元/出资额定价。王玉田将部分股权分别转让给昌旭企管、龚良昀、沈剑峰、余
方标、秦志军等外部投资者,转让价格为 3.4483 元/出资额,系股权转让双方参
考捷皇有限 2019 年度净利润协商按捷皇有限 5.00 亿元整体估值确定。王玉田将
1%股权转让给周三,转让价格为 2.7586 元/出资额,系股权转让双方协商按捷皇
有限 4.00 亿元估值确定。周三系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于周
三受让股权对价低于外部投资者部分,发行人已相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100.00
万元。
       2020 年 12 月,玉侨勇祥投资以每股 5.52 元的价格认购鸿日达新增股本



                                        3-1-4-27
500.00 万股成为公司股东。玉侨勇祥投资增资价格系参考发行人 2020 年度预计
净利润按协商的鸿日达投前整体估值 8.28 亿元确定。
    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存在的亲属关系如下:石章琴与王玉田系夫妻关系,王玉田将捷皇有限 5%股
权转让给石章琴系家庭内部持股方式调整。昌旭企管在受让王玉田持有的捷皇有
限 4.00%股权后,后于 2021 年 2 月成为王玉田控制的企业。
    除上述关系外,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
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1年新增股东受让股权或对发行人增资,
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
东资格。

(七)员工社会保障情况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
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制定了必要的社会保障计划,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具
体标准执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逐步建立和完善,发行
人通过为员工提供宿舍的方式,保障员工的生活和居住需求。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有 78 名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有 67 名员工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主要原因包括:(1)新近入职员工缴纳手续办理过程中;(2)
超过年龄员工无需缴纳;(3)员工缴纳意愿不强,放弃缴纳。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员工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未缴纳原因                      人数
                    新近入职员工缴纳手续办理过程中            29
                         超过年龄员工无需缴纳                 25
    社会保险
                      员工缴纳意愿不强,放弃缴纳              24
                                 合计                         78
   住房公积金       新近入职员工缴纳手续办理过程中            24




                                  3-1-4-28
                                超过年龄员工无需缴纳                        24
                           员工缴纳意愿不强,放弃缴纳                       19
                                       合计                                 67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东莞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出具证明,公司及其子公司能够按照规定为员工参加社会
 保险,未受到社会保险方面行政处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城市住房公积金东台管理部、东莞市住房公
 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出具证明,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过任何行政
 处罚和行政处理。
         针对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
 已出具《承诺函》:对于鸿日达或其子公司在首发上市前未足额缴纳的任何社会
 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如果在任何时候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鸿日达或子公司补缴该
 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鸿日达及子公司因未缴纳该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承诺将无条件全额补偿鸿日达及子公司就此承担
 的全部支出、罚款、滞纳金、赔偿及费用,保证鸿日达及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
 损失。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报告期内应缴未缴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补缴
 做出了相应承诺,如补缴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
 发行人未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行人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八)发行人是否披露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
 必需的全部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

         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各级子公司已取得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
 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具体情况如下:

所属公司      证照/许可名称         发证机关/许可方       证书编号/备案号          有效期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
                                                                                 2019.12.06-
鸿日达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GR201932008496
                                                                                 2022.12.05
                                 江苏省税务局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2020.11.11-
鸿日达                                                    03323222
             案登记表            记机关                                          长期



                                         3-1-4-29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2003.07.10-
鸿日达                          昆山海关                 32239629BQ
             发货人备案回执                                                长期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                                              2017.06.08-
鸿日达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204001028
             检企业备案表                                                  长期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                            苏AQB320583JXⅢ   2019.10.17-
鸿日达                          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书                                          201900210         2022.10
                                                         苏(EM)字第      2021.03.09-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                            F2021030903号     2026.03.09
鸿日达                          昆山市水务局
             管网许可证                                  苏(EM)字第      2022.03.24-
                                                         F2022032404号     2027.03.24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913205837505066   2020.06.04-
鸿日达
             记回执             息平台                   5X4001Y           2025.06.03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昆山市公安局吴淞江派                       2017.07.26-
鸿日达                                                   -
             单位备案           出所                                       长期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                            苏(EM)字第      2022.03.24-
昆山汉江                        昆山市水务局
             管网许可证                                  F2022032403号     2027.03.24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913205831381302   2021.01.05-
昆山汉江
             记回执             息平台                   385001Z           2026.01.04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2020.03.04-
东台润田                        盐城海关                 32199609BX
             发货人备案回执                                                长期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2020.03.04-
东台润田                                                 01830814
             案登记表           记机关                                     长期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91320981MA1X7TA   2020.05.07-
东台润田
             记回执             息平台                   H95001W           2025.05.06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2020.01.08-
东台润田                        江苏省东台市公安局       -
             单位备案                                                      长期
             生产经营使用易制                                              2019.11.15-
东台润田                        江苏省东台市公安局       -
             毒化学品单位备案                                              长期
             剧毒化学品使用单                                              2021.05.29-
东台润田                        江苏省东台市公安局       -
             位备案                                                        长期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
                                                                           2021.11.30-
东台润田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GR202132010471
                                                                           2024.11.29
                                江苏省税务局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发行人已取得的上述行
 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均处于有效期内,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
 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九)发行人是否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以及对发行人
 的影响。电子元器件行业与大多数制造业一样,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特殊的经营资
 质和特定的准入门槛,行业产业政策主要是各类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国制造 2025》、



                                        3-1-4-30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信息产业发展指南》、《战略性新兴产
业分类(2018)》等多项国家政策均将电子元器件列为重点发展产业。未来我国
电子信息行业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连接器等重要电子元器件的需求也会不断提
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新制定或修订、预计近期将出台的与发行
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同行业可比公司及数据

    公司主要从事精密连接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手机及其周
边产品、智能穿戴设备、电脑等 3C 领域。公司在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时,综合
考虑主营业务及构成、产品类型、应用领域、所属细分行业、业务模式等因素。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同行业可比公司立讯精密、长盈精密、胜蓝股份、创益
通、乾德电子及其相关数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客观,按照披露
的选取标准全面、客观、公正地选取可比公司。

(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主要客户基本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包括:闻泰科技、传音控股、全成电子、天珑科
技、联创宏声、小天才、华勤。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均正常经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销售的比例超过
营业收入50%或严重依赖少数客户的情况。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以上客户不存在关联
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
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相比上期是否存在新增的前五大客户

    2020年公司前五大客户与上年相比未发生变动;2021年公司前五大客户与上
年相比新增华勤和小天才。
    华勤成立于 2005 年,为全球领先的手机研发设计生产商。报告期内各期,
华勤均与公司有业务关系。



                                  3-1-4-31
     小天才成立于 2010 年,为国内知名儿童智能产品制造商。公司自 2019 年开
始向小天才供货,随着合作的逐步深入,公司与小天才合作的产品种类逐年丰富,
相应销售收入亦有所增长,报告期各期向公司采购精密机构件等产品的金额分别
为 1,028.31 万元、2,618.32 万元和 4,716.19 万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报告期各期新进入前五大的客户均保持良好
的业务关系,该等客户订单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包括:无锡市润祥电镀物资有限公司、福建紫
金铜业有限公司、昆山镐庆五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淮安市华宙电子电器有限公
司、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华婷特种电镀有限公司、上海怡康化工
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建大博林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金盛铜业有限公司、浙江元
通精密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供应商选择及管理体系,报告期内,
公司不存在向单个供应商采购的比例超过采购总额50%或严重依赖少数供应商的
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以上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
在前五大供应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相比上期是否存在新增的前五大供应
商

     2020年新进入前五大供应商的是:无锡市润祥电镀物资有限公司、淮安市华
宙电子电器有限公司;2021年新进入前五大供应商为西安建大博林科技有限公司、
吴江市金盛铜业有限公司及浙江元通精密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市润祥电镀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营业务为化工产品及原料的
销售。发行人因新增自有电镀产能,于2019年开始与该公司开展合作,向其采购
氰化亚金钾作为电镀原材料,之后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淮安市华宙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营业务为氰化亚金钾的生产
及销售。发行人因新增自有电镀产能,于2020年开始与该公司开展合作,向其采



                                 3-1-4-32
购氰化亚金钾作为电镀原材料,之后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西安建大博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主营业务为用于连接器产品、电
子产品等新材料的开发、生产及销售。因新增自有电镀产能,发行人于2020年开
始与该公司开展合作,向其采购钯盐等电镀材料,之后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吴江市金盛铜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营业务为金属材料及制品(除贵
金属)、五金建材、包装材料、生铁、矽铁、锰铁、化学纤维、针织品销售。发
行人于2019年开始与该公司开展合作,主要向其采购铜材,之后一直保持良好的
合作关系。
    浙江元通精密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曾用名为浙江中大元通星辉精密
材料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金属材料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的加工
等。发行人在本报告期初已与该公司开展合作,主要向其采购不锈钢,多年来一
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报告期各期新进入前五大的供应商均保持良
好的业务关系,该等供应商订单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十五)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商标、发明专利、特
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发行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拥有商标 1 项,发明专利 27 项,实用新型专
利 96 项,无特许经营权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非专利技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商标、发明专利等资产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该类资产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
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十六)发行人是否存在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情形

    昆山汉江系捷皇有限 2016 年收购的全资子公司。捷皇有限收购陕西汉江机
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汉江”)持有的昆山汉江 100%的股权时,陕西汉
江系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秦川机床”,股票代码 000837)
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西部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档案及昆山汉江的工商登记档案,本次收购履行
了如下程序:



                                 3-1-4-33
    ①2016 年 4 月 28 日,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出具“秦川机床发[2016]108
号”《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关于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委托西部产权交易
所挂牌转让公司持有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批复》,同意陕西
汉江委托西部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 100%的
股权,并同意委托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昆山汉江资产进行评估。
    ②2016 年 5 月 3 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希会审
字(2016)1766 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昆山汉江的
净资产值为 516,973.54 元。
    ③2016 年 5 月 17 日,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和评报字(2016)第
XAV1021 号”《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拟转让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股权项
目涉及的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持续经营前提下,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昆山
汉江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1,681.98 万元,增值额为 1,630.29 万元,增值率
为 3,153.98%。
    陕西汉江已向秦川机床报送了《国有资产项目评估备案表》。
    ④陕西汉江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秦川机床、中国华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前述股权转让事宜。
    ⑤2016 年 5 月 31 日,西部产权交易所发布“西交所公字〔2016〕56 号”《汉
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项目公告》,相关股权挂牌价格为 1,681.98
万元;2016 年 7 月 4 日,捷皇有限以 1,683.98 万元竞价成功。
    ⑥2016 年 7 月 9 日,捷皇有限与陕西汉江就前述股权转让签订了《股权交
易合同》。
    ⑦2016 年 7 月 18 日,昆山汉江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原股东陕西汉江持有的
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捷皇有限,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经核查,捷皇有限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股权转让价款,并取得了西部
产权交易所“西部产权认字【2016】第 0071 号”《产权交易凭证》。
    2016 年 8 月 12 日,昆山汉江就前述转让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
变更完成后,昆山汉江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3-1-4-34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捷皇有限                          1,469.00           100.00

                  合计                                1,469.00           100.00

      2016 年 8 月 30 日,秦川机床在其公告的 2016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前述
交易的相关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
查表,并经访谈陕西汉江,捷皇有限收购昆山汉江股权的背景系因昆山汉江经济
效益欠佳,陕西汉江拟出售其 100%的股权,而昆山汉江的厂区位于捷皇有限厂
区东侧,捷皇有限为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场地,因此参与竞价收购其股权。捷皇有
限通过收购昆山汉江,新增土地使用权 3.66 万平方米。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取得前述股权的背景合理;本次股权转让的
决策程序、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合法合规,符合交易双方公司章程及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资产转让不存在诉讼、争议或
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或曾在秦川机
床、陕西汉江任职或与该等主体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或其他
密切关系;资产转让过程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

(十七)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如下:
      2019 年 7 月,捷皇有限因生产车间粉料机岗位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未指导、督促两名员工正确使用、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书面告知两
名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未按照规定组织部分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被昆山市
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 8.00 万元的罚款。
      根据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和 2021 年 2 月 25 日分别出
具的《信用修复决定书》和《关于对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行政处罚信用
修复问题的回复》,鉴于发行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卫职罚〔2019〕
15 号)的整改工作,该会根据《关于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
知》(苏信用发〔2020〕4 号)的文件要求,按“一般失信行为”的情形为发行
人办理信用修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


                                   3-1-4-35
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 号)第
一条第(二)项,“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
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发行人前述行为
系一般失信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
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的实质障碍。

(十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018 年 5 月 30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界市中心支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书》(张汇检罚字[2018]第 1 号),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
经理王玉田因在境外设立恩港有限公司和鸿日达集团有限公司时未在该局办理
登记被该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 1 万元整。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对机构可以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王玉田未在该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原
因系不熟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其不存在逃避办理登记的主
观故意。经核查,王玉田已按时缴纳相应罚款。同时,前述行政处罚金额为 1 万
元,金额较小,为行政处罚适用罚则的处罚区间中的较低金额,且相关处罚依据
亦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王玉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
会构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实质障碍。

(十九)发行人是否披露报告期内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的情况

    发行人披露的报告期内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包括:向兼
任董事的实际控制人支付薪酬,向实际控制人拆借资金,接受实际控制人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土地购置、厂房建设及机器设备投入等资本性支出较大,为
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公司除向银行借款外亦向实际控制人拆借资金并及时归还。



                                 3-1-4-36
公司2018年末拆借资金余额为1,808.92万元并在2019年全部归还,公司2019年度
拆借资金1,205.00万元并在当年全部归还,公司2020年度拆借资金1,761.00万元
并在当年全部归还。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拆借资金均按资金实际使用期间并参照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提应付利息,利息计提公允。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王玉田、
石章琴为公司借款、承兑汇票等银行融资提供担保,不收取担保费用。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核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发表的
意见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上述关
联交易以公允为原则,无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对发行人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亦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公司已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审批权限进
行了约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已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
交易的承诺函》。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具有完整
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已履
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交易不影响发行人的
经营独立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
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未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将依法
依规处理。

(二十)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准确、有针对性

    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已按适用于 2019 年度及以前、适用于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分别进行披露。
    公司产品销售分为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两种销售方式,具体收入确认方法如
下:
    (1)境内销售: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且经客户签收、对账
确认,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公司于此时确认销售收入。
    (2)境外销售:
    ①产品完成出口报关手续,运往境内的保税区仓库,客户按照领用情况与公



                                 3-1-4-37
司对账,公司获取经客户确认的对账单,并据此确认销售收入。
    ②产品完成出口报关手续,并交付给客户,经客户签收、对账确认,公司获
取经客户确认的对账单,并据此确认销售收入。
    ③其他境外销售,产品完成出口报关手续,公司取得报关单,并据此确认销
售收入。
    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适用于 2019 年度及以前和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准确、有针对性,并非
简单重述企业会计准则。披露的相关收入确认政策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与
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一致。

(二十一)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报告期内,除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引起的会计政策变更之外,公司无其他变更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合理、合规,对发行人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存在重大影响。

(二十二)报告期发行人是否存在转贷、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实际控制人直接进行资金拆借的情形,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2019.1.1       本期拆借       本期归还       2019.12.31   本期计提利息
王玉田            984.92         660.00        1,644.92              -          17.69
石章琴            824.00         545.00        1,369.00              -          30.55
       合计     1,808.92       1,205.00        3,013.92              -          48.24
  关联方名称   2020.1.1       本期拆借       本期归还       2020.12.31   本期计提利息
王玉田                    -              -              -            -              -
石章琴                    -    1,761.00        1,761.00              -          16.35
       合计               -    1,761.00        1,761.00              -          16.35
  关联方名称    2021.1.1       本期拆借        本期归还     2021.12.31   本期计提利息
王玉田                    -              -              -            -              -
石章琴                    -              -              -            -              -
       合计               -              -              -            -              -



                                    3-1-4-38
    报告期内,公司土地购置、厂房建设及机器设备投入等资本性支出较大,为
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公司除向银行借款外亦向实际控制人拆借资金并及时归还。
公司 2018 年末拆借资金余额为 1,808.92 万元并在 2019 年全部归还,公司 2019
年度拆借资金 1,205.00 万元并在当年全部归还,公司 2020 年度拆借资金
1,761.00 万元并在当年全部归还。

    经核查,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拆借资金均按资金实际使用期间并参照同期银行
贷款利息计提应付利息,利息计提公允。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拆借资金整体期限较短,主要用于支付供应
商货款、发放工资、缴纳税款等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二十三)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季节性是否较为明显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季节分布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季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一季度    14,839.51       24.71%   10,711.98       18.06%    9,463.24       19.85%
二季度    13,512.58       22.50%   11,084.60       18.69%    9,662.81       20.26%
三季度    14,399.64       23.98%   18,530.20       31.24%   12,723.90       26.68%
四季度    17,307.53       28.82%   18,988.33       32.01%   15,834.89       33.21%
 合计     60,059.25   100.00%      59,315.12   100.00%      47,684.84     100.00%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手机及周边产品、可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领域,下游终
端客户往往从三季度开始为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春节等节假日的电子产品消费旺
季进行生产备货,因此公司下半年销售收入相对略高于上半年。公司销售收入的
季节分布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符合行业特点。

    经核查,公司下半年收入占比相对较高具有合理性,公司重要销售合同收入
确认周期与发行人通常收入确认周期基本一致,不存在对个别客户销售金额异常
增长的情形,不存在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二十四)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回款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1-4-39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付款方性质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客户集团内部统一支付            -         -    300.00   0.51%   200.00   0.42%

    报告期各期,客户集团内部统一支付货款的金额分别为 200.00 万元、300.00
万元和 0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0.42%、0.51%和 0%,占比较
低,系公司客户联创宏声由其子公司江西联创电声有限公司、江西联创宏声吉安
电子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货款。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方回款均为客户集团内部统
一支付,具有商业合理性,且未发生货款归属纠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销售存回款存在的第三方回款情况真实,第
三方回款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资金流、实物流与合同约定及商业实质相一致。

(二十五)是否披露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
利率

    发行人已披露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公司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平均水平接近且变动趋势基本一致,因各公司客户结构、产品结构、加工形
式不同,总体毛利率水平存在差异。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正常。

(二十六)股份支付情况

    2020 年 6 月,王玉田将捷皇有限 1%股权转让给周三,转让价格为 2.7586 元
/出资额,系股权转让双方协商按捷皇有限 4.00 亿元估值确定。
    同期,王玉田将部分股权分别转让给昌旭企管、龚良昀、沈剑峰、余方标、
秦志军等外部投资者,转让价格为 3.4483 元/出资额,系股权转让双方参考捷皇
有限 2019 年度净利润协商按捷皇有限 5.00 亿元整体估值确定。
    周三系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于周三受让股权对价低于外
部投资者部分,发行人已相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100.00 万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式
及处理结果合理,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1-4-40
(二十七)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冲回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冲回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分别为 34.75 万元、
67.71 万元和 5.16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0.91%和 1.09%和 0.08%,
金额及占比均较小。报告期内公司零星交易额较小的客户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无
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相关应收账款预计无法收回货款,针对上述应收账款,
公司全额单项计提了坏账准备。随着客户信用情况好转,发行人部分收回了已单
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并在收到款项时将相应坏账准备冲回。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收回已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后将
相关坏账准备冲回,具有合理性。各期末冲回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金额较小,对
各期财务数据影响较小。

(二十八)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商业承兑汇票是否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应收账款以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报告期各期
末,应收票据余额中商业承兑汇票的余额分别为 1,227.87 万元、3,232.42 万元
和 3,698.40 万元,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 61.39 万元、172.51 万元和 184.92
万元,对相关应收票据已经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充分计提坏账准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在少量在收入确认时以应收账款进行初始
确认后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发行人已经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
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不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二十九)报告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对于由信用等级
较高的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票据背书或
贴现则终止确认,对于此类能够终止确认的票据,期末余额列报在“应收款项融
资”科目;对于由其他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或由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
票,其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票据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不予终
止确认,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并以“应收票据”科目列报。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及应收票据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3-1-4-41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终止确认金额                  2,756.65              6,040.96              2,863.01
未终止确认金额                1,845.67              3,950.07              1,653.20
       合计                   4,602.32              9,991.03              4,516.21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对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已进行
恰当处理。

(三十)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存货余额或类别变动较大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余额分别为 12,798.94 万元、15,545.29 万元和
19,117.46 万元,逐年增长,存货类别比例有所波动。
    公司主要产品连接器及精密机构件的生产具有定制化特点,公司主要采用
“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公司根据客户的订单,制定生产计划,按照客户需求
分批发货,客户对产品进行验收对账,因此公司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余额较大。
公司期末存货余额受客户订单、预计需求、产品生产周期及原材料预备量等影响
较大。报告期内,公司生产销售规模增长,客户订单增加,为了能够保证及时交
货,公司存货的规模随着产销规模的增长而增长。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存货余额或类别变动的原因合理,不存在异常的情
形,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三十一)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是否存在发出商品占存货比例较大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出商品余额分别为 4,771.78 万元、3,879.21 万元
和 2,162.21 万元,占存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7.28%、24.95%和 11.31%,占比较
大。发出商品主要系公司已发货且由物流公司运往客户指定地点的在途产品以及
已运达客户指定地点仍处于待验收状态的产品。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的交易习惯及
行业惯例,公司主要客户需要对发行人产品进行验收并对账,因此发行人发出商
品余额较大。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出商品执行了函证程序,针对未回函客户,保荐机构执
行了替代程序,取得了相应的发货明细,抽查样本并核对了相关发货单,同时对
发出商品的期后结转情况进行了查验。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发出商品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发出商品余额



                                    3-1-4-42
准确、合理。

(三十二)发行人是否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产能、业务量或经营规模变化等情况

    发行人已披露产能变化等情况,公司产能主要依据近几年公司投资备案、环
评批复中的项目批复产能以及相关投资备案项目的建设投产进度计算。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机器设备与产能相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
司相比,发行人披露的产能具有合理性。

(三十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否波动较大或者与当期净利润存在较
大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勾稽关系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 年度
净利润                                          6,461.60     6,212.95       3,824.61
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                       675.45      1,675.04       1,423.48
长期资产折旧摊销                                6,011.98     4,940.64       3,442.47
处置、报废长期资产的损失                          10.07         31.64          5.11
财务费用                                        1,078.57     1,084.79        429.44
投资损失                                          32.92         29.56         -5.54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                               137.88       -409.82        -196.51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                               -22.28        -22.28        -22.82
存货的减少                                     -4,562.84    -3,797.04      -1,961.18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                             -994.55   -13,340.60      -4,066.83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                           -2,098.14       739.47       2,794.45
其他(系股份支付)                                    -               -      100.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730.66    -2,855.66       5,766.7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额           269.06     -9,068.61       1,942.09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5,766.70 万元、
-2,855.66 万元和 6,730.66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
异分别为 1,942.09 万元、-9,068.61 万元和 269.06 万元,造成差异及差异波动
的主要原因系各年末存货、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规模以及折旧摊销等非付现费
用的变动。2020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当年净利润差额较大,



                                    3-1-4-43
主要原因系下半年尤其是四季度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大部分尚在信用期内未实
现销售收款,收到的应收票据大部分亦未到期承兑,年末经营性应收款项与上年
末相比大幅增加。其次,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期末存货备货金额相应
有所增加,年末存货规模较期初增加 3,797.04 万元。最后,随着 2020 年东台润
田电镀产线的投产,公司部分产品的电镀工序由委外加工转为自产,相应采购由
委外加工采购变更为金盐、钯盐等电镀材料采购。电镀外协采购公司一般会与外
协供应商约定一定的账期,而金盐、钯盐等电镀材料的采购一般账期很短或者没
有账期。2019 年,公司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了 2,794.45 万元,2020 年仅增加了
739.47 万元,经营性应付款项并未随着产销规模的扩大而同步增加。部分产品
电镀工序制程变化导致的经营性应付款项的变动,是 2020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与当年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结合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具有合理性,与当期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也
具有合理性。

(三十四)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是否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

    发行人披露的募投项目为昆山汉江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具
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总   拟投入募集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情况        项目环评情况
                     额         资金金额
昆山汉江精密连                                昆高投备(2021)   苏行审环评(2021)
                  42,253.09    42,253.09
接器生产项目                                        27 号            40205 号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                   /
     合计         48,253.09    48,253.09             /                   /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
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不改变发行人生产、经营
模式,对发行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具有积极影响;募投项目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和可行性;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
的专项账户;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后不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
生不利影响。募投项目利用公司现有土地,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


                                   3-1-4-44
不存在风险。

(三十五)重大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签署的重大合同主要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授信及担
保合同、建设施工合同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重大合同形式、内容合法,不存在无效、可撤
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约履行上述合同,不存在不能履约或
违约事项,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三十六)主要客户在手订单

       2021 年末及 2020 年末,发行人主要客户在手订单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客户名称
                           金额                 变动率                  金额
闻泰科技                      1,775.45               45.97%                 1,216.34
传音控股                          496.69                 5.12%                 472.48
天珑科技                          832.10            -18.65%                 1,022.83
华勤                              491.13             43.79%                    341.55
小米                              611.77             45.21%                    421.29
联创宏声                          101.72            -41.01%                    172.44
小天才                            377.37             42.79%                    264.29
全成电子                            2.08            570.97%                      0.31
伟创力                             14.30            -97.07%                    488.16
         合计                 4,702.61                   6.89%              4,399.69

       由上表可知,2021 年末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在手订单情况较好,与上年末不
存在重大差异。伟创力 2021 年末在手订单金额与 2020 年末相比差异较大,主要
原因系其 2021 年对发行人的采购提货主要集中在 2021 年一季度,相关订单在
2020 年末已经下达给发行人,因此 2020 年末在手订单金额较大。全成电子为华
为的一级供应商,其业务规模受华为移动终端业务量下滑的影响较大,2020 年
末及 2021 年末,发行人对其在手订单的金额均较小。




                                    3-1-4-45
    (三十七)主要客户信用政策变化情况

         2018 年至 2021 年,除传音控股外,公司对主要客户的结算方式及信用政策
    未发生过变化。2018 年下半年,传音控股出于优化资金管理的目的,增加票据
    方式结算供应商货款,从 2018 年 9 月开始对发行人的付款方式由原来的 100%银
    行转账变更为 50%的银行转账及 50%的票据结算。据传音控股公开披露信息描述,
    2018 年末传音控股应付票据金额较 2017 年末增加 74.21%,除与业务规模扩大有
    关外,主要系其优化资金管理,增加以票据方式结算供应商货款所致。2018 年
    传音控股与发行人款项结算方式的变更系传音控股对供应商结算方式的统一调
    整,发行人不存在放松信用条款促进销售的情形。结算方式变更前后年度(2016
    年至 2019 年),发行人对传音控股的销售情况如下: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项目
                       金额        变动率      金额        变动率     金额      变动率          金额
发行人对传音控股
                      4,673.46     28.06%    3,649.38      10.52%    3,301.96   79.46%        1,839.93
销售金额(万元)

         2016 年至 2019 年,传音控股营业收入规模逐年保持增长,发行人对传音控
    股的销售规模亦逐年增长。发行人对传音控股销售规模增长的原因主要系传音控
    股自身经营规模的扩大,发行人不存在放松信用条款促进对传音控股销售的情形。

    (三十八)发行人报告期内及报告期前毛利率变动情况

         2015 年至 2021 年,发行人各期综合毛利率及主营业务毛利率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综合毛利率       26.99%        28.11%     24.57%        21.39%      20.21%         19.11%       22.93%
主营业务毛利率     26.98%        28.16%     24.61%        21.32%      19.89%         18.62%       22.56%
        注:2015 年度数据经会计师审计;2016 及 2017 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 2015 年至 2017 年的综合毛利率及主营业务毛利率与
    2018 年相关指标不存在重大异常差异。

    (三十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通过实地察看、询问、访谈等方式了解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的生产
    经营状况;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主要客户在手订单、主要材料采购价格等情况
    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




                                             3-1-4-46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主要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
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
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3-1-4-47
   (此页无正文,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项目组成员:
                          黄萌                   吴娇



                          杨帆                   李喆


项目协办人:
                         孙元皓


保荐代表人:
                         卞大勇                 蔡晓涛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杨伟


内核负责人:
                          杨淮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伟


保荐机构总经理:
                          薛臻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范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48
附件: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发行人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卞大勇     蔡晓涛
  一       尽职调查的核查事项(视实际情况填写)
(一)     发行人主体资格
                               核查情况
           发行人生产经营      查阅了国家产业政策;核查了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走访了
           和本次募集资金      公司的客户及供应商了解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查阅了公司
  1
           项目符合国家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
           业政策情况          案及环评批复。
                               发行人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拥有或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记
           用的专利            簿副本
  2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拥有或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
           用的商标            关证明文件
  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的计算机软件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版权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4        著作权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的集成电路布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5        图设计专有权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无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发行人拥有的采      是否实际核验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
           矿权和探矿权        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6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无采矿权和探矿权。
           发行人拥有的特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取得其出具的证
           许经营权            书或证明文件
  7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无特许经营权。
           发行人拥有与生
           产经营相关资质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取得其出具的相关
           (如生产许可证、
                               证书或证明文件
  8        安全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等)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生产经营不需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


                                         3-1-4-49
                            许可证,对于其他资质取得了相关资质复印件。
         发行人曾发行内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部职工股情况
  9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未曾发行内部职工股。
         发行人曾存在工
         会、信托、委托持
         股情况,目前存在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10      一致行动关系的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不曾存在工会、信托、委托持股情况。
(二)   发行人独立性
                            实际核验是否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产
         发行人资产完整
                            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
         性
 11                         情形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披露的关     是否实际核验并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
         联方               员进行当面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12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报告期关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
         联交易             公允性
 1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是否存在     核查情况
         关联交易非关联    存在关联方转让或注销的情况。
 14
         化、关联方转让或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完整,不存在关联
         注销的情形        交易非关联化情形。
(三)   发行人业绩及财务资料
         发行人的主要供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应商、经销商
 15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并一期
                            是否以向新增客户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是否存在新增客
 16      户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重要合
                            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同
 17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3-1-4-50
     发行人的会计政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策和会计估计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18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是否核查发
                                                    行人前五名
                      是否走访重
                                                    客户及其他
                      要客户、主要
                                                    主要客户与
                      新增客户、销   是否核查主
                                                    发行人及其     是否核查报
                      售金额变化     要产品销售
     发行人的销售收                                 股东、实际控   告期内综合
                      较大客户,核   价格与市场
     入                                             制人、董事、   毛利率波动
                      查发行人对     价格对比情
19                                                  监事、高管和   的原因
                      客户所销售     况
                                                    其他核心人
                      的金额、数量
                                                    员之间是否
                      的真实性
                                                    存在关联关
                                                    系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核查情况
                       █     □       █      □     █    □      █     □
     备注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要供应商或外协
                      是否走访重要供
                                            是否核查重要原   方与发行人及其
                      应商或外协方,核
     发行人的销售成                         材料采购价格与   股东、实际控制
                      查公司当期采购
     本                                     市场价格对比情   人、董事、监事、
20                    金额和采购量的
                                            况               高级管理人员和
                      完整性和真实性
                                                             其他核心人员之
                                                             间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期间费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用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21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发行人货币资金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银行账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22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等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备注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发行人应收账款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23                                                  的一致性
                      计划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备注



                               3-1-4-51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发行人的存货
                            盘大额存货
 24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固定资产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情况               的真实性
 25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
         发行人银行借款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
         情况               行,核查借款情况            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
 26                                                     期借款及原因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应付票据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情况
 27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四)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发行人的环保情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况
 28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控股股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东、实际控制人违
                            部门进行核查
 29      法违规事项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事、高管任职资格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30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遭受行政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处罚、交易所公开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31      谴责、被立案侦查
         或调查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发行人税收缴纳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32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3-1-4-52
(五)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发行人披露的行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业或市场信息
 33                         际相符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涉及的诉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讼、仲裁           法院、仲裁机构
 34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
         高管、其他核心人
                          机构
 35      员涉及诉讼、仲裁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技术纠纷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查
         情况
 36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与保荐机
         构及有关中介机
         构及其负责人、董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董
         事、监事、高管、
                          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出具承诺等方式进行核查
 37      相关人员是否存
         在股权或权益关
         系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对外担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进行核查
         保
 38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除子公司为发行人担保外,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发行人律师、会计
                            是否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
         师出具的专业意
                            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
 39      见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从 事 境 外 核查情况
 40      经营或拥有境外
         资产情况             取得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注册文件等。
         发行人控股股东、 核查情况
 41      实际控制人为境
         外企业或居民         不适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无境外企业或居民。
 二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3-1-4-53
  42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无
  三     其他事项


  4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无


填写说明:
   1、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核查事项进行独立核
查。保荐机构可以采取走访、访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独立走访存在困难
的,可以在发行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下进行核查,但保荐机构应当独立出具核查意见,
并将核查过程资料存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走访是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的一种方式,保荐机构可以在进行走访核查的同时,采取
要求当事人承诺或声明、由有权机关出具确认或证明文件、进行互联网搜索、查阅发行人贷
款卡等有关资料、咨询专家意见、通过央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等有效、合理和谨慎的核查方
式。
   3、表中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以在备注中说明。




                                    3-1-4-54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

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

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

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

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职务:
                                               杨伟




                                    3-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