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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日达: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2022-09-0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福州  宁波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郑州  石家庄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斯德哥尔摩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录

释义 ............................................................................................................................... 4

第一部分 引言 ............................................................................................................. 7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7

二、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9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10

第二部分 正文 ........................................................................................................... 1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5

四、发行人的设立...................................................................................................... 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3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35

八、发行人的业务...................................................................................................... 48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5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6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77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8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8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9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9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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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9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8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03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35

二十三、结论意见....................................................................................................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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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义
     下列词语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表明不适用,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具有
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鸿日达、股
                         指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公司
捷皇有限                 指   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

豪讯宇企管               指   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昌旭企管                 指   安徽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玉侨勇祥                 指   昆山玉侨勇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玉侨合                   指   昆山玉侨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玉侨勇祥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曾用名:汉江机床厂昆山分厂,
昆山汉江                 指
                              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陕西汉江                 指   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系昆山汉江曾经的股东

东台润田                 指   东台润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东台市汇金新特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东台润田参股
东台汇金投资             指
                              股东
香港润田                 指   香港润田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韩国办事处               指   发行人设在韩国的办事处

东莞恩港                 指   东莞市恩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昆山精石通               指   昆山精石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东莞澳鸿                 指   东莞市澳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苏州同鑫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昆山鸿日达电子科技
苏州同鑫力               指
                              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鸿日达集团有限公司(HONGRIDA GROUP LIMITED),曾系
鸿日达集团               指
                              发行人的关联方
ATAC                     指   ATAC TECHNOLOGY INC.,系发行人的关联方
                              恩港有限公司(GRACE PORT LIMITED),曾系发行人的关
恩港有限                 指
                              联方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东吴证券、主承销商       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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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容诚所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水致远                 指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股东大会                 指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报告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本次发行上市             指
                              板上市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鸿
《法律意见书》           指   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招股说明书》           指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容诚所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1]215Z0015
《审计报告》             指
                              号”《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              容诚所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容诚专字[2021]215Z0002
                         指
告》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容诚所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出具的“容诚专字[2021]215Z0006
《验资复核报告》         指
                              号”《验资复核报告》
                              捷皇有限的原 10 名股东于 2020 年 9 月 6 日共同签署的《发起
《发起人协议》           指
                              人协议》
                              容诚所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15Z0108
《改制审计报告》         指
                              号”《审计报告》
                              中水致远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出具的“中水致远评报字[2020]
《改制评估报告》         指   第 020395 号”《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发行注册管理办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法》
《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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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规范运作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

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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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京证字【2021】第 0276 号



致: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简介

     本所即原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是直属于北京市司法局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与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于 1998 年 6 月合并组建中
国首家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本所因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
事务所。2011 年 3 月,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2011 年 6
月本所更名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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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其在北京、上
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
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等地设置执业机构。国浩律师事务所现有 750 余名合
伙人,90%以上的合伙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和高级职称,其中多名合伙人为我
国某一法律领域及相关专业之著名专家和学者。本所业务范围包括:参与企业改
制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
《律师工作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
的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证券
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
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经办律师

     本所指派张冉律师、姚佳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经办律师,张冉律
师、姚佳律师的主要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和联系方式如下:

       张冉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张冉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包括证券发行
上市、并购重组等方面,服务行业主要包括能源化工、机械制造、通信、农业等。

     张冉律师近年来为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及上市后的再融资、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河北汇金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跨境通宝电子商务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并为多家企业发行公司债、企
业债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提供法律服务。

     张冉律师的联系方式为:办公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或
65176801;邮件:zhangranbj@grandall.com.cn。

       姚佳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姚佳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包括证券发行
上市、并购重组等方面,服务行业主要包括石油化工、新能源、通信、机械制造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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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姚佳律师近年来为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博
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承销商律师、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项目提
供法律服务,并为多家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改制及常年法律顾问服
务。

     姚佳律师的联系方式为:办公电话:010-65890699;传真:010-65176800 或
65176801;邮件:yaojia@grandall.com.cn。

       二、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为做好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服务工作,自 2020 年 9 月起,本所指派经办律
师到发行人所在地驻场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
行上市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法律意见
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上述工作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并依以下程序开展
工作:

     1、本所律师制作了核查计划,并根据核查计划向发行人出具了尽职调查文
件清单,要求发行人提供历史沿革、业务许可、生产经营、资产、财务、税务、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对外担保及或有负债、诉讼及行政处罚、重大合同、劳动
人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文件;

     2、访谈发行人的股东、相关关联方,走访并函证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
商;

     3、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分析、核查,向发行人提供咨询和
建议;

     4、在辅导期内指导发行人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等;



                                  3-3-2-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参加东吴证券主导的中介机构协调会,听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就法
律相关事项沟通核查情况,并提出规范意见和建议;

     6、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二)本所律师已将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全部复印,存档备查。该
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资质证照、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股东(大)会、董事会
及监事会会议文件等;

     2、重大经营合同、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文件、劳动用工相关
的材料、关联交易协议、相关财务报表、主要资产权属证书、相关政府证明文件
等;

     3、发行人的股东和关联方的工商档案、身份证明文件、调查表、确认函、
承诺函等资料;

     4、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之复印件。

       (三)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相关人员的沟通情况

     1、本所律师曾多次前往发行人驻地进行实地调查及工作,总计工作时间超
过 2,000 小时;

     2、本所律师对相关文件及所取得的重要资料整理成册作为工作底稿;

     3、在收集资料和确认相关事实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
关人员,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律
师所信赖,其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承担责任。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向本所律师所出具的以及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证
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
支持性材料。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3-3-2-1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根据
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
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不对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
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
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
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八)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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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021 年 3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的议案》《关于制定<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项出具相
应承诺及制定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
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议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审议其中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关于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021 年 4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1、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具体方案如下: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1 元;

     (3)发行新股的数量:发行股数不超过 51,670,000 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
本的 25%(最终发行数量以发行结果为准),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均为新股,不
涉及老股转让;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户并持有创业板交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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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对象;

     (5)定价方式:本次发行的定价将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
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或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
价格;

     (6)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
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拟上市地:深交所创业板;

     (9)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2、募集资金方案

     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确定了本次募集资金的用
途,并分析了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所述。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实现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实现的滚存未
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负责
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
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
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作并
上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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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和
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
具体申购办法以及与发行定价方式有关的其他事项;

     3、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要合同、文件,并在
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在募集资金到位
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前期投入;

     4、聘请除审计机构外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签署与本次发行
上市相关的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聘用除审计机构外
的其他中介机构协议等;

     5、根据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及其他有权部门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及申报
材料提出的反馈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补
充、调整和修改;

     6、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修订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草案)》,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登记备案手续;

     7、在监管部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政策发生变化时,或者市场条
件出现变化时,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范围之内对本次发
行上市方案进行调整;

     8、在本次发行后办理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相关事宜;

     9、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具体事宜;

     10、授权的有效期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相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上述授权符合《公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授权的程序和范围合法、有
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已经发行人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会议已对本次发行上市需明确的事项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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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授权范围和
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系由捷皇有限的全体股
东作为发起人,以捷皇有限截至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取得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32058375050665X4的《营业执照》,自捷皇有限设立之日起算,发
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
法履行职责。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本次
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载明:“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
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导致发行人无法持续经营或应
当终止的法律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为本次发行上市,与东吴证券签署了相关保
荐及承销协议,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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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以及《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
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了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的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2,401.37 万元、3,175.28 万元、
5,845.03 万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容诚所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以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12309 中国检察网等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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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如本章之“(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部分
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关于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
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
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
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及“九、关联交易
和同业竞争”部分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八、
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
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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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
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二十、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
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
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因此,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为“精密连接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具体子行业为
“C398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项下的“C3989 其他电子元件制造”;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大类之“1.2
电子核心产业”中类之“1.2.1 新型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小类;属于《上市
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中的“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
制造业”;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所
列的限制或淘汰类的产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
推荐暂行规定》中上市推荐行业负面清单中的行业。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承诺,该等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及发行人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
文书网、信用中国、12309 中国检察网等网站检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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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
款、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公司章程》及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15,500 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
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为
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发行人选择适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一)项所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3,175.28 万元、
5,845.03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符合
《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的标准及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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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系由捷皇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捷皇有限的设立及
历次股权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一)
捷皇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及历次股权变更”部分所述。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如下:

     1、2020 年 7 月 6 日,捷皇有限召开 2020 年第三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
意捷皇有限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 2020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委托容诚所、中水致远对捷皇有限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

     2、2020 年 8 月 17 日,捷皇有限取得了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国)
名内变字[2020]第 23890 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经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同意,企业名称变更为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020 年 8 月 18 日,容诚所出具“容诚审字[2020]215Z0108 号”《改制
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捷皇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173,454,749.46 元。

     4、2020 年 8 月 20 日,中水致远出具“中水致远评报字[2020]第 020395 号”
《改制评估报告》,确认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捷皇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25,979.58 万元。

     5、2020 年 8 月 20 日,捷皇有限召开 2020 年第四次股东会,对《改制审计
报告》和《改制评估报告》的结果进行确认,同意由捷皇有限的全体股东王玉田、
豪讯宇企管、石章琴、陶牧、昌旭企管、龚良昀、沈剑峰、余方标、秦志军、周
三共同作为发起人依法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捷皇有限的债权债务全部由
设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同意以《改制审计报告》审计的捷皇有限净资产
173,454,749.46 元进行折股(折股比例为 1.156365:1),确定股份公司的股本为
15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50,000,000 元;超过
股本总额部分的净资产共计 23,454,749.46 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股份
有限公司 10 名发起人按照其各自在捷皇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相应
数额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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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20 年 9 月 6 日,捷皇有限的全体股东王玉田、豪讯宇企管、石章琴、
陶牧、昌旭企管、龚良昀、沈剑峰、余方标、秦志军、周三共同签署《发起人协
议》,约定捷皇有限的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将捷皇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
份有限公司,同时约定了发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7、2020 年 9 月 10 日,容诚所出具“容诚验字[2020]215Z0003 号”《验资
报告》,验证截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捷皇有限已收到全体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
本 15,000 万元。

       8、2020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及
与发行人设立相关的议案,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
股东代表监事。

       9、2020 年 10 月 9 日,发行人办理完毕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苏州市行政
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王玉田              92,799,243   净资产折股           61.87%

  2         豪讯宇企管             21,660,949   净资产折股           14.44%

  3            石章琴               7,500,000   净资产折股            5.00%

  4            陶   牧              7,039,808   净资产折股            4.69%

  5           昌旭企管              6,000,000   净资产折股            4.00%

  6            龚良昀               4,500,000   净资产折股            3.00%

  7            沈剑峰               3,300,000   净资产折股            2.20%

  8            余方标               3,0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

  9            秦志军               2,700,000   净资产折股            1.80%

  10           周   三              1,500,000   净资产折股            1.00%

            合计                  150,000,000       --              1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合同


                                   3-3-2-2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10 名发起
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该协议对股份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发起人在
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经核查,除《发起人协议》外,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未签订其他改制重组合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起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和验资

     1、2020 年 8 月 18 日,容诚所出具了“容诚审字[2020]215Z0108 号”《改
制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捷皇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173,454,749.46 元。

     2、2020 年 8 月 20 日,中水致远出具了“中水致远评报字[2020]第 020395
号”《改制评估报告》,确认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捷皇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
为 25,979.58 万元。

     3、2020 年 9 月 10 日,容诚所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15Z0003 号”《验
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捷皇有限已收到全体发起人缴纳的注册
资本 15,000 万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资产评
估和验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经核查,2020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或
其委派代表参加了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数 15,000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0%。
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份公司设立所需的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
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创立大会所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整体变更的税务事项


                                 3-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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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2020 年 10 月,捷皇有限以经审计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由 14,500 万元增加至 15,000 万元,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的情形,自然人股东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2020 年 3 月 2 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苏府〔2020〕28 号”《市政
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
四条第(二)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
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缓征申请表》等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的缓征个人所得
税申请,已经昆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昆山市人民政府、苏州市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确认符合享受缓征条件的主体资格,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
税在 5 年内分期缴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涉及的股东个人所得税享受
缓征政策,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精密连接
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管理
体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需要依赖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进行业务经营活动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独立于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二)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发行人系由捷皇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根据容诚所出具的“容诚验
字[2020]215Z0003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发起人
投入公司的资产均已足额支付。



                                  3-3-2-2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承继了捷皇有限的全部经营业务及该等业务所需的
全部资产。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资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严格分开,并完全独立运营,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违规占用发行人资产的
情形。

     (三)发行人属于生产经营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就主营业务设立了完整的供应、
生产、销售等系统,其供应、生产、销售等系统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发行人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的相关决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工资表、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存缴
证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制度,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劳
动用工制度。

     2、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和任免均根据《公司法》
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通过合法程序进行。

     3、发行人的现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
其他职务,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发行人
的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并领取薪酬,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五)发行人机构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健
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同时,发行人的董事会下设了战略委员


                                 3-3-2-2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
机构,该等机构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管理规则的规定独立运行;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合署办
公的情形。

     (六)发行人财务独立

     1、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
核算体系,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了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发行人独立开具银行账户,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同一银行账户的情况,亦不存在将资金存入股东的结算账户
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
纳税的情形。

     (七)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方面具备独立性。发行
人拥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其业务活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
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
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3-3-2-2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起人协议》、发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共有 10 名发起人,其中 8 名自然人股东,2 名机构股东。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各发起人股东的基本情况
     如下:

            1、自然人股东

序                                                            持股数量     持股      是否有境外
     发起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址
号                                                            (股)       比例      永久居留权
1      王玉田       430822197902******    湖南省桑植县****    92,799,243   59.87%         否

2      石章琴       421127198410******    江苏省昆山市****     7,500,000    4.84%         否

3      陶    牧     370919197106******    山东省莱芜市****     7,039,808    4.54%         否

4      龚良昀       431003198402******    广东省深圳市****     4,500,000    2.90%         否

5      沈剑峰       310224197609******   上海市浦东新区****    3,300,000    2.13%         否

6      余方标       360102196906******    江苏省苏州市****     3,000,000    1.94%         否

7      秦志军       362323197211******    江苏省苏州市****     2,700,000    1.74%         否

8      周    三     342401197804******    安徽省合肥市****     1,500,000    0.97%         否

            2、机构股东

            (1)豪讯宇企管

            经核查,豪讯宇企管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设立时,豪讯宇企管
     持有发行人 21,660,949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4.4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豪讯宇企管持有发行人 21,660,949 股股份,持股比例 13.97%。

            根据豪讯宇企管的工商登记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豪讯宇企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有限公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1ML4Q42T
                    司
                    昆山市玉山镇国际模具城模
     住所                                      成立时间            2016 年 05 月 19 日
                    具设备区 3 号楼 21 室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企业类型                                  营业期限至          长期
                    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王玉田                     注册资本            2,100 万元
                    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信息咨询、税务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房产信息咨
     经营范围
                    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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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豪讯宇企管的股权结构及各股东在发行人
的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在发行人任职情况

  1         王玉田                 939.12           44.72%       董事长、总经理

  2         王育林                 290.85           13.85%       业务部经理

  3         焦允忠                 218.19           10.39%       业务部经理

  4         张光东                 218.19           10.39%       行政人事部经理

  5         宋世勇                 145.53               6.93%    东台润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6         郭敬杰                  72.66               3.46%    研发部项目经理

  7         杨   荣                 72.66               3.46%    研发、生产总监

  8         张光明                  63.00               3.00%    副总经理

  9         向卫华                  42.00               2.00%    资材部经理

 10         姚作文                  21.00               1.00%    研发部项目经理

 11         鄢家淼                  16.80               0.80%    研发部项目经理

          合计                    2,100.00         100.00%       --


       ①2016 年 5 月,豪讯宇企管设立

       2016 年 5 月 6 日,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名称预核登记[2016]第
05050060 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为“昆山豪讯宇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9 日,王玉田、焦允忠、向卫华、鄢家淼、张光明、姚作文共
同签署了豪讯宇企管的公司章程。

       2016 年 5 月 19 日,豪讯宇企管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20583MA1ML4Q42T”的《营业执照》,豪讯宇企管设立时的股权
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王玉田                   912.00                91.20%       货币

      2                张光明                    30.00                3.00%        货币

      3                姚作文                    10.00                1.00%        货币

      4                向卫华                    20.00                2.00%        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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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5              焦允忠                   20.00           2.00%         货币

    6              鄢家淼                    8.00           0.80%         货币

            合计                         1,000.00         100.00%           --


     ②2016 年 9 月,增资至 2,100 万

     2016 年 9 月 7 日,豪讯宇企管召开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 1,100 万元,
其中股东王玉田新增认缴出资 1,003.2 万元;股东焦允忠新增认缴出资 22 万元;
股东向卫华新增认缴出资 22 万元;股东鄢家淼新增认缴出资 8.8 万元;股东张
光明新增认缴出资 33 万元;股东姚作文新增认缴出资 11 万元;同意并通过新的
公司章程。

     2016 年 9 月 26 日,豪讯宇企管就本次变更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6 年 12 月 31 日,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华星会验 K 字
(2017)第 0002 号”《验资报告》,验证豪讯宇企管本次变更前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实收资本 0 万元;本次变更后注册资本 2,100 万元,截至 2016 年 10 月 12
日,豪讯宇企管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实收资本合计 2,100 万元整,均以货币出
资。

     本次变更完成后,豪讯宇企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王玉田               1915.20           91.20%        货币

       2              张光明                 63.00               3.00%     货币

       3              姚作文                 21.00               1.00%     货币

       4              向卫华                 42.00               2.00%     货币

       5              焦允忠                 42.00               2.00%     货币

       6              鄢家淼                 16.80               0.80%     货币

              合计                         2,100.00        100.00%           --


     ③2018 年 7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6 月 15 日,豪讯宇企管召开股东会,同意王玉田将其持有的豪讯宇
企管 11,216,100.00 元出资额以 14,107,049.97 元的价格转让给王育林、张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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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允忠、马伟光、杨荣、郭敬杰、宋世勇 7 人,并通过新的公司章程。本次股权
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转让方              受让方       转让出资额(元)      转让比例      转让价格(元)

                     王育林             2,908,500.00         13.85%      3,659,416.34

                     张光东             2,181,900.00         10.39%      2,744,562.25

                     焦允忠             1,761,900.00          8.39%      2,213,946.88

 王玉田              马伟光             1,455,300.00          6.93%      1,829,708.17

                     杨   荣             726,600.00           3.46%        914,854.08

                     郭敬杰              726,600.00           3.46%        914,854.08

                     宋世勇             1,455,300.00          6.93%      1,829,708.17

              合计                     11,216,100.00         53.41%     14,107,049.97


       同日,王玉田分别与上述七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前述股权转让的事
项进行了约定。

       2018 年 7 月 31 日,豪讯宇企管就本次变更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次转让完成后,豪讯宇企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王玉田                     793.59            37.79%        货币

   2           王育林                     290.85            13.85%        货币

   3           焦允忠                     218.19            10.39%        货币

   4           张光东                     218.19            10.39%        货币

   5           马伟光                     145.53             6.93%        货币

   6           宋世勇                     145.53             6.93%        货币

   7           郭敬杰                       72.66            3.46%        货币

   8           杨    荣                     72.66            3.46%        货币

   9           张光明                       63.00            3.00%        货币

  10           向卫华                       42.00            2.00%        货币

  11           姚作文                       21.00            1.00%        货币

  12           鄢家淼                       16.80            0.80%        货币

           合计                          2,1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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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2020 年 7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20 年 5 月 15 日,豪讯宇企管召开股东会,同意马伟光将其持有的豪讯宇
企管 1,455,300.00 元出资额以 1,829,708.17 元的价格转让给王玉田,并通过新的
公司章程。

       同日,马伟光与王玉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前述股权转让的事项进行
了约定。

       2020 年 7 月 23 日,豪讯宇企管就本次变更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转让完成后,豪讯宇企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王玉田                    939.12         44.72%    货币

   2           王育林                    290.85         13.85%    货币

   3           焦允忠                    218.19         10.39%    货币

   4           张光东                    218.19         10.39%    货币

   5           宋世勇                    145.53          6.93%    货币

   6           郭敬杰                     72.66          3.46%    货币

   7           杨   荣                    72.66          3.46%    货币

   8           张光明                     63.00          3.00%    货币

   9           向卫华                     42.00          2.00%    货币

  10           姚作文                     21.00          1.00%    货币

  11           鄢家淼                     16.80          0.80%    货币

           合计                         2,100.00       100.00%      --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豪讯宇企
管股权未发生其他变动。

       经核查,豪讯宇企管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公司,系以其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不存在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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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昌旭企管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昌旭企管持有发行人 6,000,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
为 4.0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昌旭企管持有发行人 6,000,000 股
股份,持股比例 3.87%。

        根据昌旭企管的工商登记档案,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昌旭企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安徽昌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00MA2UK8949K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光彩大
住所                                      成立时间              2020 年 03 月 23 日
               市场 A05 栋 241 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营业期限至            长期

法定代表人     王玉田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企业管理咨询、财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房产信息咨询。(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昌旭企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王玉田                             500.00                  100.00%

             合计                                      500.00                 100.00%

        经核查,昌旭企管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以非
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所定义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时的自然人股东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机构
股东均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
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2、发行人的 10 名发起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
关于发起人人数和住所的要求;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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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起人系以捷皇有限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投
入发行人,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4、发行人设立时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
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
形。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豪讯宇企管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
平台,豪讯宇企管和昌旭企管均不存在资金募集行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履行相关备案或登记手续。

      6、发起人股东中石章琴、昌旭企管、龚良昀、沈剑峰、余方标、秦志军、
周三系 2020 年 6 月通过受让王玉田股权成为捷皇有限股东,属于发行人申报前
一年内新增股东,本次转让的原因合理、定价依据充分,系转让双方真实意思
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石章琴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总经理王玉田的配偶,并担任发行人董事;昌旭企管由王玉田持股 100%
并担任执行董事,石章琴担任监事;昌旭企管与豪讯宇企管同为王玉田控制的
企业;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
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该
等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二)发行人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股东名册,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11 名股东,其中自然人股东 8 名,机构股东 3 名,
不存在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形。现有股东中除前述 10 名发起人股东外,另
1 名机构股东为玉侨勇祥。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王玉田                 92,799,243          59.87%

  2                豪讯宇企管                   21,660,949          13.97%

  3                      石章琴                  7,500,000              4.84%

  4                      陶   牧                 7,039,808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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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5                  昌旭企管                           6,000,000                     3.87%

  6                  玉侨勇祥                           5,000,000                     3.23%

  7                      龚良昀                         4,500,000                     2.90%

  8                      沈剑峰                         3,300,000                     2.13%

  9                      余方标                         3,000,000                     1.94%

 10                      秦志军                         2,700,000                     1.74%

 11                      周   三                        1,500,000                     0.97%

                   合计                             155,000,000                   100.00%

       1、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及发行人股东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 11 名股东中,王玉田与石章琴系夫妻关系;王玉田系豪讯宇企管、昌旭企
管的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其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石章琴担任昌旭企管的监事,
此外,豪讯宇企管的股东王育林系王玉田的叔叔、向卫华系王玉田妹妹的配偶。
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其余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非发起人股东

       经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中王玉田、豪讯宇企管、石章琴、陶牧、昌旭企管、
龚良昀、沈剑峰、余方标、秦志军、周三为发起人股东,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部分所述,非发起人股东为玉侨勇祥,该股东系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内新增的股东,
且为已备案的私募基金股东。根据玉侨勇祥的工商登记档案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玉侨勇祥的基本情况如下:

                 昆山玉侨勇祥创业投资合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212QPH17
                 伙企业(有限合伙)
                 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金
主要经营场所     洋路 15 号总部金融园 B 区   成立时间               2020 年 03 月 23 日
                 B2 栋五层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期限至             2080 年 03 月 22 日
执行事务合伙     昆山玉侨合投资管理有限
                                           总出资额          3,200 万元
人               公司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
经营范围
                 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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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核查,
玉侨勇祥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基金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2021 年 2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备案编码为 SNK415;其基金
管理人玉侨合已于 2018 年 7 月 25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8726。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玉侨勇祥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姓名            合伙人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玉侨合                 普通合伙人                         32.00                1.00%

  2            张     娟              有限合伙人                    2,176.00                68.00%

  3            胡     斌              有限合伙人                        992.00              31.00%

             合计                         --                        3,200.00             100.00%


       玉侨勇祥的普通合伙人、管理人玉侨合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如下:

               昆山玉侨合投资管理有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
名称                                                                    91320583MA1W3LKM9P
               公司                               码
               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商
住所           银路 538 号国际金融大厦            成立时间              2018 年 02 月 07 日
               401 室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企业类型                                          营业期限至            2068 年 02 月 06 日
               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矫新                               注册资本              1,001 万元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以上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非行
经营范围       政许可的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矫   新                             900.90                       90.00%
股权结构
                           陈   洁                             100.10                       10.00%

                           合   计                           1,001.00                    100.00%


       根据玉侨勇祥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核查,矫新系玉侨勇祥的实际控制人。

       2020 年 12 月,玉侨勇祥通过增资成为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本次
增资的原因合理、定价依据充分,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玉侨勇祥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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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
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玉侨勇祥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
股份代持情形。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王玉田持有发行人 92,799,243 股股份,占
发行人总股本的 59.8705%,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王玉田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部分所述。

     2、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王玉田、石章琴系夫妻关系,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具体情
况如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王玉田直接持有发行人 92,799,243 股股份,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9.8705%,石章琴持有发行人 7,5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
股本的 4.8387%;此外,王玉田持有豪讯宇企管 44.72%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持有昌旭企管 10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系豪讯
宇企管和昌旭企管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豪讯宇企管和昌旭企管间接控制发行人
27,660,949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7.8458%。王玉田与石章琴合计能够控制
发行人 82.5550%的股份。同时,王玉田自 2014 年 6 月起担任发行人的执行董事
/董事长兼总经理,石章琴自 2015 年 8 月至 2020 年 9 月股改前担任捷皇有限监
事,现任发行人董事,两人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和管理具有决定性作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王玉田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王玉田、石章琴夫妇
系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捷皇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及历次股权变更

     1、2003 年 6 月,捷皇有限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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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捷皇有限设立时的程序

       经核查,捷皇有限系由 ATAC 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ATAC 系台湾主
体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投资的离岸公司,捷皇有限设立时履行的程序如下:

       ①2003 年 5 月 20 日,捷皇有限股东 ATAC 签署了《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
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1,25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500 万美元;
出资方式为现汇 150 万美元、设备 350 万美元。

       ②2003 年 6 月 17 日,苏州市昆山工商局核发了“(055)名称预核[2003]
第 06160018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核准企业名称为“昆山捷皇
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③2003 年 6 月 19 日,昆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了“昆经贸资(2003)
字 436 号”《关于同意举办外资企业“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
同意 ATAC 在昆山市玉山镇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
司”及该企业章程;该外资企业投资总额为 1,25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500 万美
元,以进口设备和美元现汇投入,注册资本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缴清,
其中第一期 15%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④2003 年 6 月 19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了“外经贸苏府资字[2003]4676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设立捷皇有限。

       ⑤2003 年 6 月 27 日,捷皇有限完成设立登记。

       经核查,捷皇有限设立时的出资设置及结构比例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比例
                                                  (万美元)
                              货币                       150.00            30.00%
   1            ATAC
                              实物                       350.00            70.00%

                    合计                                 500.00           100.00%

       (2)捷皇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

       经核查,捷皇有限设立后,500 万美金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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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2003 年 9 月 23 日,昆山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昆公信验字
(2003)第 69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3 年 9 月 23 日,捷皇有限收到
股东缴纳的第一期注册资本合计 820,000.00 美元,均为货币出资。

       本次出资完成后,捷皇有限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货币                150.00          82.00        30.00%
 1        ATAC
                           实物                350.00           0.00        70.00%

                合计                           500.00          82.00       100.00%

       ②2004 年 5 月 12 日,昆山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昆公信验字
(2004)第 30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4 年 5 月 12 日,捷皇有限收到
股东缴纳的第二期注册资本合计 1,747,502.00 美元,其中货币资金 1,089,910.00
美元,实物出资 657,592.00 美元。

       经核查,本次实物出资均为机器设备,作价与报关进口价格一致。

       本次出资完成后,捷皇有限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货币                150.00       190.9910        30.00%
 1        ATAC
                           实物                350.00        65.7592        70.00%

                合计                           500.00       256.7502       100.00%

       ③2004 年 12 月 17 日,苏州工业园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瑞
华会验字[2004]第 021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4 年 12 月 10 日,捷皇
有限收到股东缴纳的第三期注册资本合计 1,299,174.37 美元,其中货币资金
1,295,054.97 美元,实物出资 4,119.40 美元。

       经核查,本次实物出资均为机器设备,作价与报关进口价格一致。

       本次出资完成后,捷皇有限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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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货币                150.00     320.496497        30.00%
 1        ATAC
                           实物                350.00      66.171140        70.00%

                合计                           500.00     386.667637       100.00%

       经核查,本次出资完成后,货币和实物出资的金额和比例与经昆山市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局核准的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出资金额、比例不符。2006 年 3 月 24 日,
捷皇有限的执行董事作出决议,决定将捷皇有限原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的出资方
式由 150 万美元现汇及 350 万美元设备变更为 384 万美元现汇及 116 万美元设备,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同日,捷皇有限就前述出资方式变动事项向昆山市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局提交了书面申请,并取得昆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同意。本所律
师认为,前述出资金额、比例与公司章程规定不符,但该等瑕疵已经补正并取得
主管部门同意,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④2006 年 5 月 26 日,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华外验(2006)
第 A001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6 年 5 月 9 日,捷皇有限收到股东缴
纳的第四期注册资本 1,133,308.63 美元,其中货币出资 635,020.03 美元,实物出
资 498,288.60 美元,本次实物投资的投入为两批设备,分别经江苏金陵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所出具“金会苏评字(2005)第 003 号”和“金会苏评
字(2006)第 016 号”《资产评估报告》。

       经核查,本次实物出资的机器设备作价与报关进口价格一致。

       本次出资完成后,捷皇有限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货币                384.00       383.9985        76.80%
  1       ATAC
                           实物                116.00       116.0000        23.20%

                合计                           500.00       499.9985       100.00%

       ⑤2006 年 6 月 6 日,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华外验(2006)
第 A001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6 年 4 月 12 日,捷皇有限收到股东
缴纳的第五期注册资本 15 美元,为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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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出资完成后,捷皇有限 500 万美金注册资本均已实缴,具体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货币                384.00         384.00        76.80%
  1       ATAC
                           实物                116.00         116.00        23.20%

                合计                           500.00         500.00       1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捷皇有限的设立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股权
设置、股权结构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2006 年 2 月,捷皇有限第一次增资

       (1)本次增资,履行了如下程序:

       ①2005 年 12 月 22 日,捷皇有限执行董事同意捷皇有限投资总额增加 1,250
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 500 万美元(其中现金 350 万美元,设备 150 万美元),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后投资总额变更为 2,500 万美元,注册资本变更为
1,000 万美元。

       ②2005 年 12 月 28 日,昆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了“昆经贸资(2005)
字 1142 号”《关于同意“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同
意捷皇有限投资总额增加 1,250 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 500 万美元,增加的注册
资本以设备、现汇形式投入;增加的注册资本须在换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
缴清,其中第一期注册资本 15%在三个月内缴清;同意因上述变更而对捷皇有限
原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③2006 年 1 月 20 日,捷皇有限换领了“商外资苏府资字[2003]4676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④2006 年 2 月 9 日,捷皇有限办理完毕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2)本次增资的 500 万美金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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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2006 年 6 月 6 日,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华外验(2006)
第 A0017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6 年 4 月 12 日,捷皇有限收到股东
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第一期出资 749,985.00 美元,均为货币出资。

       本次出资完成后,捷皇有限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货币                734.00       458.9985        73.40%
  1       ATAC
                           实物                266.00       116.0000        26.60%

                合计                       1,000.00         574.9985       100.00%

       ②2006 年 11 月 30 日,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苏华外验(2006)
第 E001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6 年 10 月 17 日,捷皇有限已收到股
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第二期出资 710,015.00 美元,均为货币出资。

       本次出资完成后,捷皇有限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货币                734.00         530.00        73.40%
  1       ATAC
                           实物                266.00         116.00        26.60%

                合计                       1,000.00           646.00       100.00%

       ③2009 年 1 月 10 日,执行董事作出决议,因捷皇有限经营发展需要,将剩
余注册资本 354 万美元缴足时间由 2009 年 2 月 9 日延迟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之
前缴足,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 2009 年 3 月 27 日昆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核同意的“(2009)42
号”《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备案申报审核表》,捷皇有限就上述延
长实缴期限的事宜办理了非实质性变更手续。

       ④2009 年 5 月 7 日,捷皇有限执行董事作出决议,同意出资方式由“现汇
734 万美元,设备 266 万美元”变更为“现汇 884 万美元、设备 116 万美元”,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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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5 月 27 日,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昆山分所出具“华星会
验字(2009)K13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9 年 5 月 26 日,捷皇有限
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第三期出资 200 万美元,均为货币出资。

       2009 年 6 月 1 日,昆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昆经贸资(2009)字
359 号”《关于同意“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出资方式及修改公
司章程的批复》,同意上述出资方式及章程变更事项。

       本次出资完成后,捷皇有限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货币                884.00         730.00        88.40%
  1       ATAC
                           实物                116.00         116.00        11.60%

                合计                       1,000.00           846.00       100.00%

       ⑤2009 年 6 月 10 日,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昆山分所出具“华星
会验字(2009)K152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9 年 6 月 8 日,捷皇有限
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第四期出资 154 万美元,均为货币出资。

       本次出资完成后,捷皇有限完成第一次增加注册资本的实缴,具体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比例
                                    (万美元)          (万美元)
                           货币                884.00         884.00        88.40%
  1       ATAC
                           实物                116.00         116.00        11.60%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00%

       3、2015 年 8 月,捷皇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及变更企业类型

       2013 年 12 月,王玉田以 1 美元的对价收购恩港有限(注册在萨摩亚的离岸
公司,股本总额 1 美元);2014 年 4 月,恩港有限以 341.64 万美元(折合人民
币 2,100 万元)收购 Amco Tec International Inc.(台湾公司)持有的 ATAC 100%
的股权,根据付款凭证及 Amco Tec International Inc.出具的确认函,截至 2014
年 7 月,股权转让价款均已支付完毕。为直接持有捷皇有限的股权,2015 年 8
月,王玉田受让 ATAC 持有的捷皇有限 100%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如下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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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5 年 7 月 30 日,中联天目兴华资产评估江苏有限公司出具“中联
天目兴华评报字(2015)第 0211 号”《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拟股权
转让项目涉及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捷皇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2,949.39 万元。

       (2)2015 年 7 月 31 日,ATAC 与王玉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ATAC
将其持有的捷皇有限 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全部转让给王玉
田,转让价格为 2,949.39 万元。

       (3)同日,捷皇有限原股东 ATAC 作出决定,同意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转让给王玉田;同意公司类型变更为内资
企业;同意终止原公司章程,制定新章程。捷皇有限新股东王玉田作出决定:公
司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7,695.052192 万元,由股东王玉田出资,其
中货币出资 6,802.426138 万元,实物出资为 892.626054 万元,同意并通过公司
新章程。

       (4)同日,昆山市商务局向公司出具了“昆商资[2015]480 号”《关于同意
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转股、变更公司性质及废除原有章程的批复》。

       (5)2015 年 8 月 18 日,捷皇有限就本次转让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6)2015 年 10 月 28 日,捷皇有限就前述转让价款支付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昆山市支局办理了外汇登记手续,转让价款均已支付并完成税务备案。

       本次变更完成后,捷皇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比例
                                      (万元)         (万元)
                           货币       6,802.426138   6,802.426138        88.40%
  1       王玉田
                           实物         892.626054     892.626054        11.60%

                合计                  7,695.052192   7,695.052192       100.00%

       5、2016 年 6 月,捷皇有限第二次增资

       (1)2016 年 6 月 3 日,捷皇有限股东王玉田作出决定,同意增加陶牧、豪
讯宇企管为公司新股东。同日,捷皇有限共同召开股东会,新老股东一致同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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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注册资本 2,774.406573 万元,以货币方式认缴,其中陶牧认缴新增出资
680.51482 万元,豪讯宇企管认缴新增出资 2,093.891753 万元,变更后公司的注
册资本为 10,469.458765 万元,同时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2)2016 年 6 月 16 日,捷皇有限就上述增资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捷皇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比例
                                                             (万元)
                                       货币                     6,802.426138             64.97%
  1         王玉田
                                       实物                      892.626054               8.53%

  2         陶    牧                   货币                       680.51482               6.50%

  3       豪讯宇企管                   货币                     2,093.891753             20.00%

                       合计                                    10,469.458765            100.00%

       6、2016 年 10 月,第三次增资

       (1)2016 年 10 月 9 日,捷皇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4,030.541235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由股东王玉田认缴。

       (2)2016 年 10 月 25 日,捷皇有限就本次变更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3)2016 年 12 月 26 日,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华星会验
K 字[2017]第 000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捷皇有限
已经收到前次增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和本次增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
本合计 68,049,478.08 元,均以货币出资,捷皇有限实收资本为 145,000,000.00
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捷皇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比例
号                                              (万元)            (万元)
                                货币           10,832.967373      10,832.967373          74.71%
 1         王玉田
                                实物              892.626054         892.626054           6.16%

 2         陶    牧             货币              680.514820         680.514820           4.69%

 3       豪讯宇企管             货币            2,093.891753       2,093.891753          14.44%


                                              3-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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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比例
号                                              (万元)            (万元)
                    合计                       14,500.000000     14,500.000000          100.00%

         7、2020 年 6 月,捷皇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1)2019 年 12 月 27 日,捷皇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王玉田向沈剑峰、余
方标、秦志军、龚良昀、石章琴、周三、昌旭企管(筹)转让股权,本次股权转
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转让出资额                      转让价款          转让价格
          转让方      受让方                     占注册资本
号                                 (万元)                      (万元)        (元/出资额)
 1                    石章琴       725.00          5.00%               725.00       1.0000

 2                   昌旭企管      580.00          4.00%              2,000.00      3.4483

 3                    龚良昀       435.00          3.00%              1,500.00      3.4483

 4        王玉田      沈剑峰       319.00          2.20%              1,100.00      3.4483

 5                    余方标       290.00          2.00%              1,000.00      3.4483

 6                    秦志军       261.00          1.80%               900.00       3.4483

 7                    周    三     145.00          1.00%               400.00       2.7586

         (2)2020 年 3 月 27 日,捷皇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前述股权转让,并同
意增加沈剑峰、余方标、秦志军、龚良昀、石章琴、周三、昌旭企管为公司新股
东,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3)同日,上述股权转让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对本次股权转
让事宜进行了约定。

         (4)2020 年 6 月 28 日,捷皇有限就本次变更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捷皇有限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王玉田               8,970.593427       货币、实物                    61.87%

     2        豪讯宇企管                2,093.891753           货币                      14.44%

     3             石章琴                725.000000            货币                          5.00%

     4             陶 牧                 680.514820            货币                          4.69%

     5         昌旭企管                  580.000000            货币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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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6           龚良昀              435.000000            货币                      3.00%

  7           沈剑峰              319.000000            货币                      2.20%

  8           余方标              290.000000            货币                      2.00%

  9           秦志军              261.000000            货币                      1.80%

  10          周 三               145.000000            货币                      1.00%

           合计                 14,500.000000            --                     10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所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
“昆税一(证)字[2020]4323 号”《自然人股权转让纳税证明》,王玉田已就本
次股权转让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经核查,受让方石章琴与王玉田系夫妻关系,双方已书面确认本次股权转让
价款无需支付。受让方周三系捷皇有限的财务总监,捷皇有限已就本次转让进行
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其价格低于外部股东,具备合理性。受让方昌旭企管支付
100 万元转让价款后,因其原股东李红、周艳资金安排发生变动,未能支付剩余
款项;为解决剩余转让价款支付问题,经与王玉田协商,李红、周艳将其所持昌
旭企管的股权以 100 万元的对价转让给王玉田,转让完成后昌旭企管变为王玉田
持股 100%的公司;经访谈王玉田、李红、周艳并取得其书面确认文件,相关股
权转让真实有效,不存在股权代持,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捷皇有限的设立和历次增资、转让均已经履行了法
定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等法律风险。

       (二)捷皇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发行人系由捷皇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之“四、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述。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王玉田                  92,799,243         净资产折股         6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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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2              豪讯宇企管                 21,660,949     净资产折股       14.44%

  3                石章琴                    7,500,000     净资产折股        5.00%

  4                陶    牧                  7,039,808     净资产折股        4.69%

  5               昌旭企管                   6,000,000     净资产折股        4.00%

  6                龚良昀                    4,500,000     净资产折股        3.00%

  7                沈剑峰                    3,300,000     净资产折股        2.20%

  8                余方标                    3,000,000     净资产折股        2.00%

  9                秦志军                    2,700,000     净资产折股        1.80%

  10               周    三                  1,500,000     净资产折股        1.00%

                合计                       150,000,000          --         100.00%

       (三)股份公司设立后的股本变动

       1、2020 年 12 月,发行人第一次增资

       (1)2020 年 12 月 8 日,玉侨勇祥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签署《鸿
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玉侨勇祥以每股 5.52 元的价格认购发
行人新增股本 500 万股,认购价款为 2,760 万元,认购方式为货币。

       (2)2020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等议案,同意玉侨勇祥以货币方式出资 2,760 万元,其
中 5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26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3)2020 年 12 月 18 日,容诚所出具“容诚验字[2020]215Z0007 号”《验
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发行人已经收到玉侨勇祥缴纳的出资
款 27,600,000.00 元,均为货币出资,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 5,000,000.00
元,出资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4)2020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变更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次增资后,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王玉田                  92,799,243        净资产折股         5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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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2          豪讯宇企管             21,660,949    净资产折股            13.97%

  3            石章琴                7,500,000    净资产折股             4.84%

  4            陶   牧               7,039,808    净资产折股             4.54%

  5           昌旭企管               6,000,000    净资产折股             3.87%

  6           玉侨勇祥               5,000,000      货币                 3.23%

  7            龚良昀                4,500,000    净资产折股             2.90%

  8            沈剑峰                3,300,000    净资产折股             2.13%

  9            余方标                3,000,000    净资产折股             1.94%

  10           秦志军                2,700,000    净资产折股             1.74%

  11           周   三               1,500,000    净资产折股             0.97%

            合计                   155,000,000        --               100.00%

       根据前述《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及王玉田、石章琴与玉侨勇
祥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签订的《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玉侨勇祥享有优先认购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限制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
权利、优先清算权,以及在发生约定情形时要求实际控制人回购其股份的权利。

       根据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前述特殊权利已于鸿日达提交合格 IPO 申请(以
上市申请文件签署日为准)前一个工作日终止,且无论鸿日达是否实现 IPO,前
述被终止的特殊股东权利均不会恢复执行。本所律师认为,前述特殊股东权利已
终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自本次增资完成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和
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后共发生过一次增资,新增注册资本已
经足额缴存到位,不存在出资瑕疵,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法律风险。

       (四)验资复核情况

       经核查,2021 年 3 月 12 日,容诚所出具“容诚专字[2021]215Z0006 号”《验
资复核报告》,对捷皇有限的设立及历次出资进行了验资复核,认为捷皇有限自
设立至 2016 年 12 月 26 日的历次验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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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
       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潜在纠纷及风险;发行人及捷皇有限的历次股权变更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
       限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文件以及发行
       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
                     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非居住房 精密连接器的研发、生
 1       发行人
                     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产及销售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工业自
                     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金属制品研发;软件开发(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机床制造、加工;各种电子连接器与设备零件的生产与销
                     售;精冲模、精密型塑模、模具标准件的生产、加工与销   模具生产制造,为发行
 2      昆山汉江     售;自有房屋租赁。(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   人配套提供精密模具
                     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   并向发行人出租厂房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精密电子元器件、电脑电子连接器、通信电子连接器、汽
                     车电子连接器、医疗电子连接器、家用电子连接器、工业
                                                                          各类连接器生产制造,
                     机械电子连接器、汽车线束、机械设备线束、塑胶五金制
                                                                          并为发行人提供电镀
 3      东台润田     品、精冲模、精密型塑模、模具标准件的研发、生产、销
                                                                          加工服务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金属制品加
                     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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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活动)

                                                                                公司生产连接器的国
  4       香港润田     电子元器件国际贸易
                                                                                际贸易
                       各种电子,电脑,通信,家用,新型连接器使用器及各种
                       电脑母版用机器构造材,储存卡转换器,通讯器具用遮蔽       公司生产连接器的销
  5      韩国办事处
                       部品及外壳相关部品,各种精冲压,注塑,模具制作及销       售
                       售业。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资质证书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从事前述经营活动,取得了如下业务资质或许可:

权利人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许可范围          颁证机构        有效期至
                                                                             对外贸易经营
          对外贸易经营 者备
发行人                            03323222        --                         者备案登记机     长期
          案登记表
                                                                             关
          海关进出口货 物收
发行人                            32239629BQ      --                         昆山海关         长期
          发货人备案回执
          出入境检验检 疫报                                                  江苏出入境检
发行人                            3204001028      --                                          长期
          检企业备案表                                                       验检疫局
                                                                             江苏省科学技
                                                                             术厅、江苏省财
                                  GR2019320084
发行人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政厅、国家税务   2022.12.05
                                  96
                                                                             总局江苏省税
                                                                             务局
                                                                             昆山市水利局
          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       苏(EM)字第    1号、3号、4号、5号房(生
发行人                                                                       (现昆山市水     2021.12.26
          管网许可证              F2016122604号   活污水)
                                                                             务局)
                                                  1#连廊、2#连廊、1#仓库、
          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       苏(EM)字第    2#仓库及消防水池泵房、
发行人                                                                     昆山市水务局       2026.03.09
          管网许可证              F2021030903号   2#厂房、3#厂房、事故池
                                                  生活污水排放(生活污水)
                                                                           全国排污许可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       9132058375050
发行人                                            --                       证管理信息平       2025.06.03
          记回执                  665X4001Y
                                                                           台
                                                                           上海恩可埃认
          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                       电子产品用连接器的研发
发行人                            45616                                    证有限公司         2021.11.26
          证书                                    与制造
                                                                           (NQA)
          安全生产标准 化证       苏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昆山市应急管
发行人                            AQB320583JX                                                 2022.10
          书                                      (机械)                   理局
                                  Ⅲ201900210
          易制爆危险化 学品                                                  昆山市公安局
发行人                            --              硝酸、发烟硝酸                              长期有效
          单位备案                                                           吴淞江派出所
                                                                             ARES
          有害物质过程 管理       IECQ-HARES2     多媒体系统用电子连接器     INTERNATIO
发行人                                                                                        2023.09.22
          体系认证证书            0.0061          的设计和制造               NAL
                                                                             CERTIFICATI

                                                  3-3-2-4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权利人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许可范围            颁证机构        有效期至
                                                                              ON CO. LTD

                                                                              上海恩可埃认
          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                       电子产品用连接器的研发
发行人                            H2504                                       证有限公司        2022.12.01
          体系认证证书                            与制造
                                                                              (NQA)
                                                  多媒体系统用电子连接器      上海恩可埃认
          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
发行人                            T11020          的设计和制造;冲压、注      证有限公司        2022.05.23
          证书
                                                  塑                          (NQA)
                                                  电脑电子连接器、通信电
          知识产权管理 体系       165IP182956R    子连接器、家电电子连接      中知(北京)认
发行人                                                                                          2021.09.10
          认证证书                OM              器的研发、生产、销售的      证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管理
                                                                              昆山市水利局
 昆山     城镇污水排入 排水       苏(EM)字第    2号、3号、6号、7号、8号
                                                                              (现昆山市水      2021.12.26
 汉江     管网许可证              F2016122603号   房(生活污水)
                                                                              务局)
                                                                              全国排污许可
 昆山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       9132058313813
                                                  --                          证管理信息平      2026.01.04
 汉江     记回执                  02385001Z
                                                                              台
                                                                              对外贸易经营
 东台     对外贸易经营 者备
                                  01830814        --                          者备案登记机      长期
 润田     案登记表
                                                                              关
 东台     海关进出口货 物收
                                  32199609BX      --                          盐城海关          长期
 润田     发货人备案回执
                                  91320981MA1                                 全国排污许可
 东台     固定污染源排 污登
                                  X7TAH95001      --                          证管理信息平      2025.05.06
 润田     记回执                  W                                           台
 东台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 江 苏 省 东 台 市
                                  --                                                            长期有效
 润田     单位备案                                硝酸银、硝酸、重铬酸钾 公安局
 东台     生产经营使用 易制                                                   江苏省东台市
                                  --              硫酸、盐酸                                    长期有效
 润田     毒化学品单位备案                                                    公安局
 东台     剧毒化学品使 用单                       氰化钾、氰化钠、氰化亚      江苏省东台市
                                  --                                                            长期有效
 润田     位备案                                  铜                          公安局
                                                                              上海恩可埃认
 东台     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
                                  T85947          连接器的设计与制造          证有限公司        2023.07.26
 润田     证书
                                                                              (NQA)
                                                                              中评国际认证
 东台     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       42320Q30326R    电子连接器的生产,五金
                                                                              (北京)有限公    2023.06.07
 润田     证书                    0M              制品的加工(电镀)
                                                                              司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所必须的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已经取得的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
         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3-3-2-5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陈述以及发行人提供的香港律师和韩国律师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
在香港设立了 1 家全资子公司香港润田,在韩国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韩国办事
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之“4、发行人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部分所述。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香港润田未涉
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当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韩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韩国办事处在韩国国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
除前述关于香港润田和韩国办事处在大陆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发行人未在
中国大陆以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审计报告》、业务合同及发行人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一直为“精密连接器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其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并口径)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8,183.99 万元、47,684.84 万元、59,315.12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8.94%、98.97%、97.96%。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3-3-2-5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重要性原则,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方情况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序号        关联方姓名                            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发行人
  1            王玉田    59.8705%股权;持有发行人股东豪讯宇企管 44.72%股权;持
                         有发行人股东昌旭企管 100.00%股权
  2            石章琴    实际控制人、董事,直接持有发行人 4.8387%股权
  3            石章成    石章琴兄弟
  4            王育林    王玉田的叔叔,持有发行人股东豪讯宇企管 13.85%股权
  5            吴   刚   石章琴姐姐的配偶
  6            张素梅    石章琴的母亲
  7            张   倩   王玉田叔叔王育林的配偶
  8            向卫华    王玉田妹妹之配偶,持有发行人股东豪讯宇企管 2.00%股权

      除上表所列人员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除王玉田、石章琴之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豪讯宇企管、
昌旭企管,其中昌旭企管虽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 5%,但因其与豪讯宇
企管受同一实际控制人王玉田控制,故本所律师将其界定为直接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股东,该等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起人、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3-3-2-5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昆山志一精密电
 1                           王玉田持有其 33.32%的股权,任监事(2010 年已吊销)
           子科技有限公司
                             王玉田控制,并由石章琴的母亲张素梅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
 2          苏州同鑫力       公司(已于 2016 年停止经营,于 2021 年 5 月吊销,正在办理注
                             销手续)
                             王玉田间接持股 100%并担任董事的公司,已于 2016 年除名(struck
 3             ATAC
                             off),将于除名满七年后解散(dissolved)

       4、发行人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共拥有 2 家全资子公司、1 家控股子公司、1 家分支机构。该等子公司及
其分支机构的情况如下:

     序号                子公司/分支机构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1                        昆山汉江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                        东台润田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3                        香港润田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4                       韩国办事处                          发行人分支机构


       (1)昆山汉江

       根据昆山汉江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昆山汉江系发
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1381302385

住所              玉山镇青淞路 29 号            成立时间              1988 年 12 月 06 日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企业类型                                        营业期限至            长期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王玉田                        注册资本              1,469 万元
                  机床制造、加工;各种电子连接器与设备零件的生产与销售;精冲模、精密
                  型塑模、模具标准件的生产、加工与销售;自有房屋租赁。(前述经营项目
经营范围
                  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3-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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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                1,469.00              100.00%

                         合计                  1,469.00              100.00%


     根据昆山汉江的工商登记档案并经核查,昆山汉江系捷皇有限 2016 年 7 月
通过西部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收购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昆山汉江的工商登记资料,捷皇有限收购陕西汉江持有的昆山汉江
100%的股权时,陕西汉江系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秦川机床”,
股票代码 000837,)的控股子公司,秦川机床的实际控制人为陕西省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西部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档案及昆山汉江的工商登记档案,本次收购履行
了如下程序:

     ①2016 年 4 月 28 日,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出具“秦川机床发[2016]108
号”《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关于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委托西部产权交易
所挂牌转让公司持有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批复》,同意陕西
汉江委托西部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其持有的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 100%的
股权,并同意委托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昆山汉江资产进行评估。

     ②2016 年 5 月 3 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希会审
字(2016)1766 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昆山汉江的
净资产值为 516,973.54 元。

     ③2016 年 5 月 17 日,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和评报字(2016)第
XAV1021 号”《陕西汉江机床有限公司拟转让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股权
项目涉及的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确
认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持续经营前提下,经资产基础法评估,昆
山汉江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1,681.98 万元,增值额为 1,630.29 万元,增值率
为 3,153.98%。陕西汉江已向秦川机床报送了《国有资产项目评估备案表》。

     ④2016 年 5 月 17 日,陕西汉江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秦川
机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致同意前述股权转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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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⑤2016 年 5 月 31 日,西部产权交易所发布“西交所公字〔2016〕56 号”《汉
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 100%股权转让项目公告》,相关股权挂牌价格为 1,681.98
万元;2016 年 7 月 4 日,捷皇有限以 1,683.98 万元竞价成功。

       ⑥2016 年 7 月 9 日,捷皇有限与陕西汉江就前述股权转让签订了《股权交
易合同》。

       ⑦2016 年 7 月 18 日,昆山汉江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原股东陕西汉江持有的
公司 100%的股权转让给捷皇有限,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经核查,捷皇有限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关股权转让价款,并取得了西部
产权交易所“西部产权认字【2016】第 0071 号”《产权交易凭证》。

       2016 年 8 月 12 日,昆山汉江就前述转让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
变更完成后,昆山汉江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捷皇有限/发行人                         1,469.00                100.00

                    合计                                    1,469.00                100.00

       经核查,本次收购完成后,昆山汉江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

       (2)东台润田

       根据东台润田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台润田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
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91320981MA1X7TAH
名称           东台润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5
               东台经济开发区东渣路东
住所                                        成立时间                2018 年 9 月 20 日
               侧、东区四路北侧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至              长期

法定代表人     宋世勇                       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精密电子元器件、电脑电子连接器、通信电子连接器、汽车电子连接器、医
               疗电子连接器、家用电子连接器、工业机械电子连接器、汽车线束、机械设
               备线束、塑胶五金制品、精冲模、精密型塑模、模具标准件的研发、生产、
经营范围
               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金属制品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2-5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发行人                     20,000.00                   80.00%
股权结构
                     东台汇金投资                     5,000.00                   20.00%

                          合计                       25,000.00               100.00%

       根据东台润田的工商登记档案并经核查,东台润田的设立及股权变动情况如
下:

       ①2018 年 9 月,东台润田依法设立

       2018 年 9 月 20 日,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
预留告知书》,预留的名称为“东台润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20 日,捷皇有限签署了东台润田的公司章程。

       2018 年 9 月 20 日,东台润田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20981MA1X7TAH95”的《营业执照》,东台润田设立时的股权结构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捷皇有限                10,000.00          货币                100.00

                合计                      10,000.00              --              100.00

       ②2019 年 12 月,东台润田第一次增资

       2019 年 6 月 5 日,东台润田股东作出决定,同意东台润田注册资本由 10,000
万元变更为 25,000 万元,同意新增注册资本由原股东捷皇有限认缴 10,000 万元,
由新股东东台汇金投资认缴 5,000 万元,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东台润田办理完毕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增资完成后东台润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捷皇有限                20,000.00          货币                 80.00

   2            东台汇金投资               5,000.00          货币                 20.00



                                     3-3-2-5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合计                         25,000.00         --                   100.00

       2019 年 6 月 5 日,东台润田、捷皇有限、东台汇金投资与王玉田共同签订
 了《增资扩股协议》,约定东台汇金投资出资 5,000 万元认购东台润田新增注册
 资本 5,000 万元,捷皇有限出资 10,000 万元认购东台润田新增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并约定东台汇金投资享有优先清算权及在东台润田出现未
 能实现业绩指标等约定情形时,要求相关主体回购的特殊股东权利。为解除前述
 特殊股东权利,2020 年 11 月各方签订了新的《增资扩股协议》,并约定原协议
 终止履行。经核查,新《增资扩股协议》不含对赌条款或类似安排。

       2020 年 12 月 30 日,江苏中信仁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仁
 华会验[2020]第 19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东台润田
 已经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5,00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经核查,自本次增资完成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东台润田的股本
 和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3)香港润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香
 港润田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就该项境外投资取得了昆山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昆发改投备案〔2018〕23 号”“昆发改外〔2020〕18 号”项目备案通
 知及江苏省商务厅“境外投资证第 N3200201700368 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香港润田的基本情况如下:

               香港润田电子有限公司
名称                                                 公司编号        2566933
               Hongkong Runtian Electronic Limited
               中国香港九龙旺角花园街 2-16 号好景
住所                                                 成立时间        2017 年 08 月 15 日
               商业中心 27 楼
公司类别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王玉田

业务性质       电子元器件国际贸易                    股本总额        3 万美元

       经核查,香港润田自设立以来,其股本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

       根据香港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润田系依据香港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3-3-2-5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韩国办事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韩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韩
 国办事处系发行人在韩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发行人现持有江苏省商务厅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核发的“境外机构证第 N3200202000042 号”《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该办事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韩国办事处     注册编号    130-84-02008
           首尔市衿川区加山数码 1 路 30,1903-1 号(加
住所                                                   登记时间   2016 年 05 月 25 日
           山洞,ACE HIGHEND TOWER10)
企业类型   分支机构                                   代表者      李宗洙
           各种电子,电脑,通信,家用,新型连接器使用器及各种电脑母版用机器构造材,
主要职能   储存卡转换器,通信器具用遮蔽部品及外壳相关部品,各种精冲压,注塑,模具制
           作及销售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韩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韩
 国办事处拟更名为“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韩国办事处”,并变更住所至“京
 畿道华城市东滩大路 646-4,401 号(英川洞,megabiz Tower)”,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相关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五、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所述。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均为
 发行人的关联方。

       7、其他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
 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工商登记材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3-3-2-5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法人或组织情况如下:

序
                   关联方                              与发行人的关系
号
                                      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周三配偶的哥
 1     中测科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哥李劲松持股 65%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公司
       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秀银种植养   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周三的哥哥肖
 2
       殖家庭农场                     春艮投资的个体工商户
                                      发行人独立董事沈建中的父亲沈学文持股 100%并
 3     苏州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

       8、报告期内曾经的主要关联方

       (1)发行人报告期内转让的子公司

       经核查,因发行人业务调整,2020 年 7 月,发行人将其持有的东莞恩港 100%
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李志顺,转让完成后,发行人不再持有东莞恩
港的股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
并”之“(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部分所述。

       根据东莞恩港的工商登记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东莞恩港的基本情况如下:

               东莞市恩港电子科技有限公                          91441900MA4UMW8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司                                                L1D
               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西湖
住所                                       成立时间              2016 年 3 月 23 日
               工业园二区 2 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营业期限至             长期

法定代表人     李志顺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研发、产销:电子产品及配件、金属制品及配件、塑料制品及配件、散热器、
经营范围       照明灯具、模具;物业管理、物业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李志顺                      1,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

       (2)报告期内关联自然人曾经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其他关联方



                                      3-3-2-5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王玉田曾经控制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9 月注
 1      东莞澳鸿
                                     销
        深圳市安怡实业有限公
                                     实际控制人石章琴曾经持股 100%的公司,已于 2019 年 5
 2      司(曾用名:深圳市安怡
                                     月将全部股权转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昆山市玉山镇新恩迪五         实际控制人石章琴曾经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14 年已吊
 3
        金商行                       销并于 2020 年 12 月注销
        昆山开发区信杰五金商         实际控制人石章琴曾经经营的个体工商户,2011 年已吊
 4
        行                           销并于 2020 年 12 月注销
                                     实际控制人石章琴的弟弟曾经任职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昆山精石通
                                     3 月注销
                                     实际控制人王玉田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已
 6      恩港有限
                                     于 2021 年 5 月注销
                                     实际控制人王玉田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的公司,已
 7      鸿日达集团
                                     于 2021 年 5 月注销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
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采购加工服务            --           --      54,246.36
        昆山精石通
                                 采购生产耗材            --           --     103,633.42

                          合计                           --           --     157,879.78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                       --           --        0.0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作出的说明并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较小、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较低,且系参考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
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对发行人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2)关联方资产收购

                                                                               单位:元

                                          3-3-2-6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昆山精石通               采购二手设备                --            --   2,105,390.00

                               合计                                --            --   2,105,390.00

           根据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源评报字[2018]第 0090 号”《昆山
      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拟收购资产涉及的昆山精石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单
      项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上述关联交易涉及的二手设备账面净值 3,033,918.97 元,
      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为 210.54 万元,交易定价公允。

           (3)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鸿日达集团                 销售商品                  --            --        424,250.34

                               合计                                --            --        424,250.34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           0.09%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作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 2018 年度向鸿日
      达集团销售产品价格与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价格基本一致,定价公允,且关联销
      售金额及占营业收入比重较小。

           2、关联担保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玉田及石章琴为发
      行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关联担保的具体情况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的
      履行情况如下:

                                                                                                        是否
序              被担                                                                          担保
     担保人              担保权人        担保合同               担保范围及金额                          履行
号              保人                                                                          方式
                                                                                                        完毕
                         中信银行     《最高额保证合     为担保权人在 2018 年 4 月 23 日
                发行     股份有限     同》“编号:2018   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期间对被担     连带责
1    王玉田                                                                                              是
                人       公司昆山     苏银最保字第       保人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担保        任保证
                         支行         KS036 号”         债权之最高限额为 2,400 万元
                                      《最高额保证合
                         中国银行                        为担保权人在 2019 年 7 月 30 日
                                      同》“编号:中
     王玉田、 发行       股份有限                        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期间对被担     连带责
2                                     银(昆山中小)                                                     是
     石章琴   人         公司昆山                        保人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担保        任保证
                                      保字(2019)年
                         分行                            债权之最高限额为 2,000 万元
                                      第 147 号”
3    王玉田、 发行       上海银行     《最高额保证合     为担保权人在 2019 年 10 月 24       连带责      否


                                                3-3-2-6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石章琴       人     股份有限     同》“编号: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4 日期间对 任保证
                        公司苏州     ZDB3081907010        被担保人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分行         1”                  担保债权之最高限额为 10,000
                                                          万元
                                     《最高额保证合
                        中国银行                          为担保权人在 2019 年 12 月 10
                                     同》“编号:中
    王玉田、 发行       股份有限                          日至 2022 年 12 月 9 日期间对被        连带责
4                                    银(昆山中小)                                                       否
    石章琴   人         公司昆山                          担保人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担           任保证
                                     保字(2019)年
                        分行                              保债权之最高限额为 5,000 万元
                                     第 267 号”
                                                      为被担保人与担保权人签订的
                        江苏东台     《保证合同》“编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
               东台     农村商业     号:东农商保字                                              连带责
5   王玉田                                            4,800 万元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否
               润田     银行股份     〔 2020 〕 第                                               任保证
                                                      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7 日至
                        有限公司     28040117002 号”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为被担保人与担保权人签订的
                        中国民生
                                     《保证合同》“编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项下
    王玉田、 发行       银行股份                                                                 连带责
6                                    号:姑苏保字第 1,000 万元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否
    石章琴   人         有限公司                                                                 任保证
                                     20200611 号”    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6 月 17 日至
                        苏州分行
                                                      2021 年 6 月 17 日
                        上海浦东
                                     《最高额保证合       为担保权人在 2020 年 9 月 25 日
                        发展银行
    王玉田、 发行                    同》“编号:         至 2023 年 9 月 25 日期间对被担        连带责
7                       股份有限                                                                          否
    石章琴   人                      ZB890720200000       保人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担保           任保证
                        公司昆山
                                     0061”               债权之最高限额为 8,000 万元
                        支行
                                                          为担保权人在 2020 年 12 月 10
                        上海银行     《最高额保证合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0 日期间对
    王玉田、 发行       股份有限     同》“编号:                                        连带责
8                                                         被担保人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否
    石章琴   人         公司苏州     ZDB3082011230                                       任保证
                                                          担保债权之最高限额为 8,000 万
                        分行         1”
                                                          元

           经核查,上述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均为无偿担保,发行人未向担保方
      支付费用。

           3、向实际控制人拆借资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拆入资金及偿还情况如下:

                                                                                            单位:元
    年度     关联方       期初余额         当期拆入           当期偿还         期末余额            利息费用

             王玉田       8,399,182.77     2,710,000.00       1,260,000.00     9,849,182.77        375,805.16

    2018     石章琴       1,300,000.00     9,990,000.00       3,050,000.00     8,240,000.00         95,887.30

              合计        9,699,182.77   12,700,000.00        4,310,000.00   18,089,182.77         471,692.46

             王玉田       9,849,182.77     6,600,000.00      16,449,182.77                  --     176,907.11

    2019     石章琴       8,240,000.00     5,450,000.00      13,690,000.00                  --     305,481.16

              合计       18,089,182.77   12,050,000.00       30,139,182.77                  --     482,3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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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章琴                 --    17,610,000.00        17,610,000.00                     --   163,503.21
2020
          合计                   --    17,610,000.00        17,610,000.00                     --   163,503.21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处于较快发展期,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发行人
 除向银行借款外,报告期内向实际控制人拆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款项均已归还
 且发行人均按资金实际使用期间及同期贷款利率计提应付利息,利息计提公允,
 不存在交易价格显失公允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支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3,061,913.26          2,218,858.16         1,615,277.57

         5、代关联方收、付款项

         经核查,鸿日达集团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玉田控制的公司,曾主要负责捷
 皇有限海外销售业务承接,2017 年 8 月,发行人成立全资子公司香港润田承接
 海外销售业务,鸿日达集团逐步停止经营,其银行账户未及时维护无法正常使用,
 剩余部分应收、应付款项等由香港润田代为收取、支付。报告期内,香港润田代
 鸿日达集团收、付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美元
  年度        关联方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代收                本期代付           期末余额
2018 年度     鸿日达集团                  --       3,126,685.44            1,061,746.36      2,064,939.08
2019 年度     鸿日达集团        2,064,939.08           10,120.96           2,075,060.04                   --
2020 年度     鸿日达集团                  --                    --                     --                 --

         6、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序号             款项性质            关联方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1               应收账款           昆山精石通                     --     194,605.00       194,605.00
   2             其他应收款            东莞澳鸿                      --     180,668.87       180,668.87
   3       其他应收款-代收运费          石章琴                       --               --      12,360.80
   4        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刘淑芳                       --               --      29,36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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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款项性质         关联方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5       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石章成                  --        115,461.00                --
  6       其他应收款-备用金     王育林                  --         55,093.50         39,382.71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1            应付账款         昆山精石通                   --                --    196,781.76
 2      其他应付款-资金拆借      石章琴                     --                -- 8,240,000.00
 3      其他应付款-资金拆借      王玉田                     --                -- 9,849,182.77
 4           其他应付款        鸿日达集团                   --                -- 14,172,089.89
 5      其他应付款-代垫押金      王玉田                     --    556,371.00        556,371.00
 6       其他应付款-报销款       王玉田           11,890.00        14,250.00                --
 7       其他应付款-报销款       石章琴                     --                --    320,652.00
 8       其他应付款-报销款       周 三             4,702.50         4,474.60                --
 9       其他应付款-报销款       刘淑芳           35,616.67         8,163.15                --
 10      其他应付款-报销款       张光明                     --      1,000.00                --
 11      其他应付款-报销款       向卫华           11,566.22        10,135.17         34,427.24
 12      其他应付款-报销款       吴 刚             3,796.18         3,119.00                --
 13      其他应付款-报销款       张 倩                      --     52,163.71          5,156.16
    注:上表第 5 项应付关联方款项系东莞恩港于 2016 年向东莞市塘厦镇林村股份经济联
合社租赁的东莞市塘厦镇林村西湖工业园区二区 2 号厂房及配套设施,由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王玉田垫付履约保证金,形成该笔应付关联方款项。

       7、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述关
联交易进行了确认。

       2021 年 3 月 19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上述
关联交易以公允为原则,无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对发行人当期及未来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亦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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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存在调节发行
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对发行人当期及
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亦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公司章
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且相关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有关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2、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避免关联交易作出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鸿日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就鸿日达与本人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
意促使鸿日达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如果鸿日达必须与本人发生任
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
行。本人将不会要求或接受鸿日达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
惠的条件。

     2、本人如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鸿日达之间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
此种交易必须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保证不要求或接受鸿日达在任何一项交易中给予本人优
于给予任何其他独立第三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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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人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鸿日达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承诺
将不会向鸿日达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鸿日达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
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
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
鸿日达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鸿
日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不再为鸿日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鸿日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不利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就鸿日达与本人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
动,故意促使鸿日达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如果鸿日达必须与本人
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
条件进行。本人将不会要求或接受鸿日达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
者更优惠的条件。

     2、本人如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鸿日达之间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则
此种交易必须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保证不要求或接受鸿日达在任何一项交易中给予本人优
于给予任何其他独立第三方的条件。

     3、本人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鸿日达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承诺
将不会向鸿日达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鸿日达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
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
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
鸿日达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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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鸿
     日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自本人不再为鸿日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中明确了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相关主体已就其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作出了有效承诺,上述承诺合法、有效。

          (四)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控制或曾经控制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经营业务                   实际经营情况
                              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信息咨询。(依   已于 2016 年停止经营,2021
 1         苏州同鑫力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年 5 月吊销,正在办理注销登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记手续
                                                                 已于 2016 年除名(struck off),
 2            ATAC            持股公司,无实际业务               将于除名满七年后解散
                                                                 (dissolved)
                              研发、产销:电子产品及配件、金属
                              制品及配件、塑料制品及配件、散热
                                                                 已于 2016 年停止经营,并于
 3          东莞澳鸿          器、照明灯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2020 年 9 月注销
                              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
                              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
                              及技术进出口;从事广告业务;市场
         深圳市安怡实业                                        已于 2019 年 5 月将全部股权
 4                            营销策划;物业管理。(以上法律、
             有限公司                                          转出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
                              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昆山市玉山镇新       五金零配件、电子产品、劳保用品、 2014 年已吊销并于 2020 年 12
 5
         恩迪五金商行         办公用品销售。                   月注销
         昆山开发区信杰       五金零配件、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销   2011 年已吊销并于 2020 年 12
 6
             五金商行         售。                               月注销
 7          恩港有限          持股公司,无实际业务               已于 2021 年 5 月注销



                                              3-3-2-6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经营业务          实际经营情况
                                                         已于 2018 年停止经营,并于
 8         鸿日达集团         连接器销售
                                                         2021 年 5 月注销

          经核查,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玉田、
     石章琴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如下承诺:

          “1、除鸿日达及其下属企业外,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均未直接或间接投资
     于其他与鸿日达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未直接或间接
     经营与鸿日达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或在与鸿日达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的企业担任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除鸿日达及其下属企业外,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不会开展其他
     与鸿日达及其下属企业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与
     鸿日达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不在中
     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鸿日达及其下属
     企业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鸿日达
     及其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不会利用对鸿日达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可能损害鸿日达及其
     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无论由本人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鸿
     日达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鸿日达均有优先受让、使用的权利。

          5、本人若拟出售与鸿日达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
     鸿日达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且本人承诺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鸿
     日达的条件不逊于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6、若发生上述第 4、5 项所述情况,本人承诺将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
     拟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鸿日达,并尽快提供鸿日达合
     理要求的资料。鸿日达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或使
     用权。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鸿日达若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除鸿日
     达及其附属公司外,本人保证将不从事或投资与鸿日达拓展后的产品和业务相竞

                                              3-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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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的业务;若出现可能与鸿日达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保证
              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鸿日达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
              的业务纳入到鸿日达来经营;4)其他对维护鸿日达权益有利的方式。

                   8、本人确认本承诺将适用于本人在未来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
              的除鸿日达及附属企业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

                   9、本人确认,本承诺旨在保障鸿日达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本承诺所载的
              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
              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鸿日达
              及其他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10、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鸿日达股东期间及自本人不再为鸿日达股东之
              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已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该等承诺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与措施进行
              了充分披露,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完整,无重大遗漏或重大
              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不动产权情况如下:

序                                            土地使用权   土地               房屋建筑    房屋   他项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号         座落                        终止日期
号                                              面积       性质/                面积      用途   权利

                                               3-3-2-6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       用途                  (㎡)

                 苏(2021)昆山
                                      昆山市玉山镇青                  出让/
1   发行人       市不动产权第                          33,333.30              2056.08.17   43,745.83   工业   抵押
                                      淞路 89 号                      工业
                 3066996 号
                 苏(2020)昆山
     昆山                             昆山市玉山镇青                  出让/
2                市不动产权第                          36,580.10              2051.02.28   15,701.81   工业   抵押
     汉江                             淞路 29 号                      工业
                 3115845 号
                 苏(2020)东台       东台经济开发区
                                                                      出让/
3                市不动产权第         东区四路 28 号   24,051.43              2069.06.05   43,849.08   工业   无
                                                                      工业
                 1417473 号           1-7 幢
                 苏(2020)东台       东台经济开发区
     东台                                                             出让/
4                市不动产权第         东区四路 28 号   16,099.28              2069.06.05   29,447.49   工业   抵押
     润田                                                             工业
                 1417474 号           8-14 幢
                 苏(2020)东台
                                      东台经济开发区                  出让/
5                市不动产权第                          26,558.00              2069.06.05   15,912.50   工业   抵押
                                      东区四路 28 号                  工业
                 1417475 号

                   经核查,东台润田将上述第 4 项不动产抵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盐城分行,为该行与东台润田之间“BC2020121100001336 号”《融资额度协
             议》项下,发生在 2021 年 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9 月 25 日期间不超过 3,500 万元
             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上述第 1、2、5 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情况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之“4、银
             行借款及担保合同”部分所述。


                   (二)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在建工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建设主体                      项目名称                         账面余额

             1                发行人                    鸿日达二期厂房                     3,794.36

             2          发行人、东台润田                 待安装设备                        1,544.24

             3              东台润田                   东台润田一期厂房                    1,020.45

             4              东台润田                   东台润田二期厂房                     40.87

            合计                --                            --                           6,399.93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述第 1、3 项工程已完工,发
             行人已取得“苏(2021)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3066996 号”《不动产权登记证》,


                                                        3-3-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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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台润田已取得“苏(2020)东台市不动产权第 1417473 号”“苏(2020)东台
        市不动产权第 1417474 号”“苏(2020)东台市不动产权第 1417475 号”《不动
        产权登记证》;上述第 4 项在建工程尚处于设计阶段,未开工建设,已取得如下
        审批手续:

     项目名
                 批准文件          办证机构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称
                                                 《关于对东台润田精密
                                 盐城市生态环    科技有限公司润田电子
     东台润     环评批复                                                 盐环表复〔2019〕81062 号
                                 境局            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田二期
                                                 表的审批意见》
       厂房
                                 盐城东台市发    《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
                发改委备案                                               东台发改备[2019]138 号
                                 改委            证》

              (三)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租赁房产情况如下:

序                                                             面积/
       承租方         出租方                    座落                         租金          租赁期限      用途
号                                                             数量
                  昆山市玉山镇同
                                      玉山镇金蝶路 12 号同                                2021.03.01-    员工
1      发行人     富富民合作社                                48 间      700 元/间/月
                                      富公寓 6 号楼                                       2022.02.28     宿舍
                  (普通合伙)
                                      玉山镇金蝶路 12 号同
                  昆山市玉山镇同
                                      富公寓 10 号楼、11 号                               2021.04.10-    员工
2      发行人     富富民合作社                                71 间      700 元/间/月
                                      楼 101-107,201-308                                 2021.10.09     宿舍
                  (普通合伙)
                                      室
                  昆山市玉山镇同      玉山镇金蝶路 12 号同
                                                                                          2020.09.10-    员工
3      发行人     富富民合作社        富公寓 16 号楼          12 间      13,800 元/月
                                                                                          2021.09.09     宿舍
                  (普通合伙)        207-212,307-312 室
                                      京畿道华城市东滩大
       韩国办                         路 646-4,401 号、402              150 万韩元/      2020.07.10-
4                 Yu Eun Hee                                  79.56 ㎡                                   办公
         事处                         号(英川洞,megabiz                 月               2022.07.09
                                      Tower)

              经核查:

              1、上述第 1、2、3 项租赁合同未履行备案手续,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


                                                   3-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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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不会因为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无效。

          2、上述第 1、2、3 项租赁房产,出租方未能提供产权证明文件。经核查,
     该等房屋的出租方系经昆山市玉山镇富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授权租赁与运营管
     理相关房屋;昆山市玉山镇富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根据其
     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
     验收文件,该房屋系昆山市玉山镇富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经批准建设并所有的房
     产。因此,昆山市玉山镇同富富民合作社(普通合伙)对相关房屋享有合法、有
     效的出租权。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已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租赁房
     屋权属问题受到损失的,由其承担补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部分房屋租赁合同
     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部分租赁房产虽未提供产
     权证明文件,但出租方已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对发行人租赁房产所处物业拥
     有出租权。因此,发行人上述租赁房产的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正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四)知识产权

          1、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
     子公司共计拥有 104 项专利,该等专利均未设立他项权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取得方式
号
1    发行人   手机卡座                    发明专利    ZL201110359316.6   2011.11.14    受让取得
              一种带有 SIM 卡托盘的手机
2    发行人                               发明专利    ZL201110378353.1   2011.11.24    受让取得
              卡座
              一种手机卡座和用于手机卡
3    发行人                               发明专利    ZL201110378338.7   2011.11.24    受让取得
              座的壳体
4    发行人   手机电池连接器              发明专利    ZL201210098635.0   2012.04.06    受让取得
              一种带有固定翼的电池连接
5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220141900.4   2012.04.06    受让取得
              器
6    发行人   双卡双待手机卡座            发明专利    ZL201210104298.1   2012.04.11    受让取得



                                           3-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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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取得方式
号
7    发行人   一种手机卡座               发明专利    ZL201310055393.1   2013.02.21    受让取得

8    发行人   一种耳机座                 发明专利    ZL201310639887.4   2013.12.04    受让取得

9    发行人   一种双层手机卡座           实用新型    ZL201320785327.5   2013.12.04    受让取得
              一种具有防呆功能的手机卡
10   发行人                              发明专利    ZL201410039369.3   2014.01.27    受让取得
              座
11   发行人   一种手机卡座               实用新型    ZL201420052706.8   2014.01.27    受让取得

12   发行人   一种多功能手机卡座         实用新型    ZL201420199882.4   2014.04.23    受让取得

13   发行人   一种双层手机卡座           实用新型    ZL201420207921.0   2014.04.28    受让取得

14   发行人   一种新型手机卡座           发明专利    ZL201410210918.9   2014.05.19    受让取得

15   发行人   一种使用寿命长的手机卡座   发明专利    ZL201410211686.9   2014.05.19    受让取得
              一种可同时识别三张卡片的
16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420254432.0   2014.05.19    受让取得
              手机卡座
              一种高强度 MOLDING 式耳
17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420323798.9   2014.06.18    受让取得
              机座
18   发行人   一种带有卡扣的手机卡座     发明专利    ZL201410313755.7   2014.07.03    原始取得
              一种设有预留空间的手机卡
19   发行人                              发明专利    ZL201410377661.6   2014.08.04    受让取得
              座
              一种卡托结构及小型化手机
20   发行人                              发明专利    ZL201410383479.1   2014.08.07    原始取得
              卡座
              一种手机卡用端子及使用该
21   发行人                              发明专利    ZL201410573313.6   2014.10.24    原始取得
              端子的手机卡座
22   发行人   一种可抽拉式卡座           实用新型    ZL201420619189.8   2014.10.24    原始取得

23   发行人   一种手机卡座               发明专利    ZL201510006463.3   2015.01.07    原始取得

24   发行人   一种双层手机卡座           实用新型    ZL201520008478.9   2015.01.07    原始取得

25   发行人   一种双层手机卡座           发明专利    ZL201510006362.6   2015.01.07    原始取得

26   发行人   一种双层手机卡座           实用新型    ZL201520008492.9   2015.01.07    原始取得

27   发行人   一种掀盖式三合一卡座       发明专利    ZL201510081382.X   2015.02.15    原始取得

28   发行人   一种新型手机卡座           发明专利    ZL201510169333.1   2015.04.10    原始取得

29   发行人   一种手机卡座               实用新型    ZL201520305501.0   2015.05.13    原始取得

30   发行人   一种热插拔掀盖式手机卡座   发明专利    ZL201510295804.3   2015.06.02    原始取得

31   发行人   一种新型耳机座             发明专利    ZL201510339512.5   2015.06.18    原始取得

32   发行人   便于更换卡片的手机卡座     发明专利    ZL201510661721.1   2015.10.14    原始取得

33   发行人   带检测启动开关的手机卡座   发明专利    ZL201610040506.4   2016.01.21    原始取得



                                          3-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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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取得方式
号
              一种防水耳机座及其制备工
34   发行人                                发明专利    ZL201610422574.7   2016.06.15    原始取得
              艺
35   发行人   一种 USB Type-C 连接器公头   实用新型    ZL201620610723.8   2016.06.21    原始取得

36   发行人   多卡集成的 SIM 卡座          发明专利    ZL201610586172.0   2016.07.25    原始取得

37   发行人   一种高强度防水耳机座         实用新型    ZL201621065429.X   2016.09.20    原始取得

38   发行人   一种三合一卡座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621073291.8   2016.09.23    原始取得
              一种具有独立检测模块的卡
39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621073401.0   2016.09.23    原始取得
              座
40   发行人   一种三合一卡座的防呆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621085270.8   2016.09.28    原始取得
              一种 USB Type-C 高强度防水
41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621109779.1   2016.10.10    原始取得
              连接器
              一种 USB Type-C 叠层密封防
42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621110152.8   2016.10.10    原始取得
              水连接器
43   发行人   一种薄型 FPC 后锁式连接器    实用新型    ZL201720354166.2   2017.04.06    原始取得

44   发行人   一种同轴电缆连接器           实用新型    ZL201720354332.9   2017.04.06    原始取得
              一种移动终端的 SIM 卡和 TF
45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0354907.7   2017.04.06    原始取得
              卡连接装置
46   发行人   一种卡托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0421672.9   2017.04.20    原始取得
              一种用于 FPC 连接器组装设
47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48694.6   2017.09.27    原始取得
              备的自动装盖装置
              一种用于手机卡座组装设备
48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48778.X   2017.09.27    原始取得
              的自动上料检测装置
              一种用于 FPC 连接器组装设
49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48796.8   2017.09.27    原始取得
              备的工件转移装置
              一种手机卡座的自动组装检
50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48799.1   2017.09.27    原始取得
              测设备
              一种用于 FPC 连接器组装设
51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48873.X   2017.09.27    原始取得
              备的快插端子装置
              一种 FPC 连接器自动组装检
52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48890.3   2017.09.27    原始取得
              测设备
              一种耳机座连接器自动装盖
53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48976.6   2017.09.27    原始取得
              设备
              一种耳机座连接器快插端子
54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48980.2   2017.09.27    原始取得
              设备
              一种弹夹式耳机座自动组装
55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49018.0   2017.09.27    原始取得
              设备
              一种用于手机卡座组装设备
56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49169.6   2017.09.27    原始取得
              的自动上料装置
              一种用于耳机座组装设备的
57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53030.9   2017.09.27    原始取得
              快插端子装置
              一种用于耳机座连接器组装
58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53152.8   2017.09.27    原始取得
              设备的快插端子装置


                                            3-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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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取得方式
号
              用于耳机座连接器组装设备
59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53276.6   2017.09.27    原始取得
              的贴麦拉装置
              一种手机卡座的自动组装生
60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53315.2   2017.09.27    原始取得
              产线
              一种手机卡座连接器的自动
61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53400.9   2017.09.27    原始取得
              组装生产线
              一种 SIM 卡连接器自动组装
62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53405.1   2017.09.27    原始取得
              设备
              一种用于手机卡座组装设备
63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53450.7   2017.09.27    原始取得
              的自动装拉杆装置
              一种 5 端子耳机座连接器自
64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53468.7   2017.09.27    原始取得
              动组装检测设备
              一种弹夹式 FPC 连接器自动
65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53489.9   2017.09.27    原始取得
              组装生产线
              一种 4 端子耳机座连接器自
66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721253804.8   2017.09.27    原始取得
              动组装检测设备
67   发行人   一种 IO 连接端子              实用新型    ZL201820120919.8   2018.01.24    原始取得
              一种具有预压结构的 TypeC
68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820586959.1   2018.04.24    原始取得
              连接器
69   发行人   一种防水耳机座                实用新型    ZL201821840052.X   2018.11.09    原始取得
              一种防水 USB 连接器母插结
70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821931375.X   2018.11.22    原始取得
              构
              一次成型 Type C 连接器母座
71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920231440.6   2019.02.25    原始取得
              结构
              一种点焊式大电流 MICRO
72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920231456.7   2019.02.25    原始取得
              USB 连接器母座
73   发行人   一种对开式桥梁弹片卡座        实用新型    ZL201920903405.4   2019.06.17    原始取得

74   发行人   一种焊线式 TYPE-C 连接器      实用新型    ZL201921053766.0   2019.07.08    原始取得
              一种插 pin 焊线式 TYPE-C 连
75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921053340.5   2019.07.08    原始取得
              接器
              一种强度高且防水等级高的
76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921765276.3   2019.10.21    原始取得
              TYPE-C 连接器
77   发行人   一种板对板连接器              实用新型    ZL201921765292.2   2019.10.21    原始取得
              一种空间占用小的叠层式三
78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1922198572.6   2019.12.10    原始取得
              合一卡座连接器
              一种具有内嵌金属固定扣件
79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2020541850.3   2020.04.14    原始取得
              塑胶壳体的连接器
              一种夹触式变截面蛇形端子
80   发行人                                 实用新型    ZL202020864246.4   2020.05.21    原始取得
              结构及测试治具
     东台
81            一种双层卡座                  发明专利    ZL201310640079.X   2013.12.04    受让取得
     润田
     东台     一种带有托盘的双层手机卡
82                                          发明专利    ZL201310693312.0   2013.12.17    受让取得
     润田     座
83   东台     一种防水 USB Type-C 连接器    实用新型    ZL201621109778.7   2016.10.10    受让取得

                                             3-3-2-7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取得方式
号
       润田

      东台      一种防水 USB 连接器及其制
84                                           发明专利    ZL201610896109.7   2016.10.14    受让取得
      润田      造方法
      东台
85              一种耳机座                   实用新型    ZL201720907978.5   2017.07.25    受让取得
      润田
      东台
86              一种焊线式耳机座             实用新型    ZL201720931602.8   2017.07.28    受让取得
      润田
      东台
87              一种多卡组合卡托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1038595.5   2017.08.18    受让取得
      润田
      东台      一种移动通讯设备用卡连接
88                                           实用新型    ZL201721083572.6   2017.08.28    受让取得
      润田      器
      东台      一种手机卡座用顶杆及手机
89                                           实用新型    ZL201721359082.4   2017.10.20    受让取得
      润田      卡座
      东台      一种带有检测单元的手机卡
90                                           实用新型    ZL201721401404.7   2017.10.27    受让取得
      润田      座
      东台
91              一种电池座的插片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821219323.X   2018.07.31    受让取得
      润田
      东台      一种用于电池座组装的输送
92                                           实用新型    ZL201821219324.4   2018.07.31    受让取得
      润田      机构
      东台      一种用于电池座的固定片插
93                                           实用新型    ZL201821219325.9   2018.07.31    受让取得
      润田      接机构
      东台
94              一种卡托的水口料去除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821219351.1   2018.07.31    受让取得
      润田
      东台
95              一种卡帽的裁切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219361.5   2018.07.31    受让取得
      润田
      东台
96              一种用于卡托的整形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821219390.1   2018.07.31    受让取得
      润田
      东台      一种用于卡托组装的铆接装
97                                           实用新型    ZL201821219404.X   2018.07.31    受让取得
      润田      置
      东台      一种便于组装的 Type-C 母
98                                           实用新型    ZL201821929109.3   2018.11.22    受让取得
      润田      头
      东台
99              一种防短路 Type-C 母头      实用新型    ZL201821929403.4   2018.11.22    受让取得
      润田
      东台      一种 Type C 左右双层防水连
100                                          实用新型    ZL201822051621.9   2018.12.07    受让取得
      润田      接器
      东台
101             一种夹板 TypeC 防水母座      实用新型    ZL201822269582.X   2018.12.29    原始取得
      润田
      东台
102             一种防水 24pin type c 母座   实用新型    ZL201920016473.9   2019.01.04    原始取得
      润田
      东台
103             一种板对板连接器公端结构     实用新型    ZL202020211127.9   2020.02.26    原始取得
      润田
      东台
104             一种板对板连接器母座结构     实用新型    ZL202020211070.2   2020.02.26    原始取得
      润田

              2、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持有的商标注册证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

                                              3-3-2-7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的商标档案查询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子
          公司共计拥有 1 项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未设立他项权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商标权人       注册号         注册商标              类别          专用权期限          取得方式
     号
     1      发行人       15383949                               9     2015.11.07-2025.11.06      原始取得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拥有所有权的主要财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除部分不动产权基于正常生产经营予以抵押外,不存
          在其他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许可第三
          方使用的情形;发行人拥有上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除前述披露的租赁房产瑕疵的情形外,发行人租赁房产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根据重要性原则及发行人的资产、业务规模,本所律师将重大合同的标准确
          定为发行人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之间已履行和正在履行的交易金额
          在 500 万元以上的框架合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正在履行的未偿本金余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银行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及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其他合同,或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生
          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序                       合同                                                 合同
          交易对方                   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
号                       主体                                                 金额
                                                    发行人按照采购订单向交
      深圳传音控股股
                         发行      《采购框架协     易对方供应手机物料产      框架
1     份有限公司及其                                                                 2017.02.20-2020.11.01
                         人        议》             品,合同相对方按照约定    协议
      关联公司
                                                    支付相应的货款




                                                    3-3-2-7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按照采购订单向交
                                                  易对方供应连接器、SIM
                                                  卡、USB、耳机座、ZF、      框架    2020.11.01-2022.10.31
                                  《采购协议》
                                                  电池座、弹片等物料,合     协议    到期自动顺延
                                                  同相对方按照约定支付相
                                                  应的货款

                                                  发行人按照采购订单向交             2017.04.29-2019.01.17
                        发行                      易对方提供连接器、塑胶     框架    2019.01.17-2020.11.07
                                  《采购协议》
                        人                        卡托的物料,交易对方支     协议    2020.11.07-2022.11.06
                                                  付相应货款
                                                                                     到期自动顺延
     闻泰通讯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关联
2
     公司                                                                            2017.09.23-2019.03.04
                                                  香港润田按照采购订单向
                        香港                      交易对方供应 SIM 卡座等    框架
                                  《采购协议》
                        润田                      物料,合同相对方按照约     协议
                                                  定支付相应的货款                   2019.03.04-2022.03.03
                                                                                     到期自动顺延


                                                  发行人按照采购订单向交             2017.06.05-2020.11.24
     博罗县全成电子     发行                                                 框架
3                                 《采购协议》    易对方提供物料,交易对             2020.11.24-解除合作
     有限公司           人                                                   协议
                                                  方支付相应货款                     关系时止
                                                  发行人按照采购订单向交
     深圳市天珑移动     发行                                                 框架
4                                 《供货协议》    易对方提供物料,交易对             2014.08.12-长期有效
     技术有限公司       人                                                   协议
                                                  方支付相应货款

                                                  发行人按照采购订单向交             2019.10.15-2020.11.01
     江西联创宏声电     发行                                                 框架
5                                 《采购协议》    易对方提供物料,交易对
     子股份有限公司     人                                                   协议    2020.11.01-2025.10.30
                                                  方支付相应货款
                                                                                     到期自动续延
                                                  交易对方按照双方书面确
                                                                                     2017.02.27-2019.03.04
     小米通讯技术有     发行      《采购框架合    认生效的采购订单向发行     框架
6
     限公司             人        同》            人采购合同产品并支付相     协议    2019.03.04-2022.03.03
                                                  应的货款                           到期自动续延

              2、采购合同

序                        合同                                              合同金
         交易对方                     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                      合同期限
号                        主体                                                额
     无锡市润祥电镀       东台     《采购及品质    金盐采购,具体采购条     框架
1                                                                                    2020.05.06-长期有效
     物资有限公司         润田     保证合约书》    款以订单为准             合同

     昆山镐庆五金电       发行     《采购及品质    铜材采购,具体采购条     框架     2016.04.09-2020.12.03
2
     子材料有限公司       人       保证合约书》    款以订单为准             合同     2020.12.03-长期有效




                                                  3-3-2-7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淮安市华宙电子         东台   《采购及品质    金盐采购,具体采购条        框架
     3                                                                                       2020.05.06-长期有效
           电器有限公司           润田   保证合约书》    款以订单为准                合同

           苏州正信电子科         发行   《采购及品质    电镀采购,具体采购条        框架    2019.09.30-2020.12.03
     4
           技有限公司             人     保证合约书》    款以订单为准                合同    2020.12.03-长期有效
           苏州市华婷特种         发行   《采购及品质    电镀采购,具体采购条        框架    2016.01.22- 长 期 有 效
     5
           电镀有限公司           人     保证合约书》    款以订单为准                合同    (已终止)

           上海怡康化工材         发行   《采购及品质    塑胶采购,具体采购条        框架    2016.01.25-2020.12.03
     6
           料有限公司             人     保证合约书》    款以订单为准                合同    2020.12.03-长期有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序                                                                                    合同价款                       是否
         发包人      承包人        合同名称                 合同内容                                 签订时间
号                                                                                    (万元)                       完工
                                                2#厂房、3#厂房、1#仓库、2#仓库及
                   江苏德禹通
                                 《建设工程施   消防水池泵房、1#连廊、2#连廊、事
1        发行人    建设有限公                                                           4,000       2019.06.10        否
                                   工合同》     故水池、室外道路及下水道工程建筑
                       司
                                                及安装工程

                     4、银行借款及担保合同

序         签订                                                                                                  未偿本
                              合同名称        债权人/担保权人         金额          期限/担保范围
号         主体                                                                                                  金余额
                     《最高额借款及综合
          发行人                                                                 2020.04.13-2023.04.12
                     授信合同》
                                                                   最高不超过
          昆山汉
                                                                   7,249 万元    2020.04.13-2023.04.12
          江、发行   《最高额抵押合同》       江苏昆山农村商
                                                                                   期间形成的债权
 1          人                                业银行股份有限                                                   4,900 万元
                     《流动资金借款合         公司玉山支行
          发行人                                                   4,000 万元    2020.03.30-2021.03.24
                     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发行人                                                    900 万元     2020.04.29-2021.04.27
                     同》
                     《最高额借款及综合
                                              江苏昆山农村商
                     授信合同》                                    最高 10,000                                 3,349.39 万
 2        发行人                              业银行股份有限                     2020.05.07-2025.05.06
                     《最高额质押合同                                  万元                                        元
                                              公司玉山支行
                     (票据池质押)》
                     《线上流动资金贷款       宁波银行股份有                     2020.06.29-2021.06.28
 3        发行人                                                    框架协议                                   1,000 万元
                     总协议》                 限公司苏州分行                      到期自动顺延一年
                     《资产池业务及最高
                     额质押担保合同》
                     《流动资金循环借款   上海银行股份有                                                       1,957.52 万
 4        发行人                                                   10,000 万元   2020.08.07-2021.07.28
                     合同(资产池专用)》 限公司苏州分行                                                           元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合同(资产池专用)》

                                                        3-3-2-7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小时贷借款合同
              (资产池专用)》
    王玉田、
             《最高额保证合同》                         最高不超过   2020.09.25-2023.09.25
    石章琴
                                                        8,000 万元     期间形成的债权
    发行人    《最高额抵押合同》   上海浦东发展银
5             《流动资金借款合     行股份有限公司                                                8,000 万元
    发行人                         昆山支行             4,000 万元   2020.09.29-2021.09.29
              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发行人                                              4,000 万元   2020.10.09-2021.10.09
              同》
    发行人    《综合授信合同》                                       2020.12.10-2021.11.24
                                                        最高不超过
    王玉田、                                                         2020.12.10-2023.12.10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上海银行股份有       8,000 万元
6   石章琴                                                             期间形成的债权            2,000 万元
                                   限公司苏州分行
              《流动资金借款合
    发行人                                              2,000 万元   2020.12.10-2021.12.10
              同》
    东台润    《固定资产借款合
                                                                     2020.01.17-2024.12.31
      田      同》
                                   江苏东台农村商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7   发行人    《保证合同》         业银行股份有限       4,800 万元                               4,700 万元
                                                                           项下债权
                                   公司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王玉田    《保证合同》
                                                                           项下债权
                                   中国银行股份有
                                                        1,000 万元   2020.09.18-2021.09.17
              《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限公司东台支行
    东台润
              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   江苏江南农村商
      田
              同》                 业银行股份有限       1,000 万元   2020.09.21-2021.09.20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台支
              《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上述银团贷款合同项下
    发行人                         行、江苏江南农       2,000 万元
8             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债权                2,000 万元
                                   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东台润                         中国银行股份有       最高不超过   2020.09.17-2022.01.05
              《最高额抵押合同》
      田                           限公司东台支行       2,698 万元     期间形成的债权
    东台润    《最高额借款(信用)
                                   江苏江南农村商                    2020.09.17-2022.01.05
      田      合同》                                    最高不超过
                                   业银行股份有限
                                                        2,698 万元   2020.09.17-2022.01.05
    发行人    《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
                                                                       期间形成的债权

             注:上述第 1 项中《最高额抵押合同》系昆山汉江以位于昆山市玉山镇青淞路 29 号的
        房产和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20)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3115845 号”;

             上述第 5 项中《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发行人以位于昆山市玉山镇青淞路 89 号的房产和
        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21)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306699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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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第 8 项中《最高额抵押合同》系东台润田以位于东台经济开发区东区四路 28 号的
房产和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20)东台市不动产权第 1417475 号”。

     5、发行人的重大合同不存在履约风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重大合同主要条款及履行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均按
照约定正常履行,不存在不能履约、违约的重大法律风险。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已按照《公司章
程》的约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已
经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不存在纠纷及潜
在纠纷;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同相对方具有履约能力,合同的履行不存在
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的重大合同不存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
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
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之“(二)
关联交易”部分所述。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
并口径下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如下:

     1、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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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押金保证金                                                           1,339,950.00
代扣代缴员工社保、公积金                                              336,236.59
往来款                                                                129,345.58
备用金                                                                 15,759.65
其他                                                                  220,761.06
             合计                                                    2,042,052.88

       2、其他应付款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费用                                                              335,667.19
押金保证金                                                             80,000.00
代收代付款项                                                             4,000.00
其他                                                                   51,678.01
             合计                                                     471,345.2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
本的行为。

       (二)发行人的历次增资扩股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核查,捷皇有限设立后经历了 3 次增资扩
股,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发生过 1 次增资扩股,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所述。

       经本所律师核查,捷皇有限及发行人的上述增资扩股行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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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

     1、出售东莞恩港100%的股权

     (1)转让程序

     根据东莞恩港的工商登记档案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年7
月,发行人将其持有的东莞恩港100%的股权转让给李志顺,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6月28日,捷皇有限全体股东作出《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全体股东决定》,同意捷皇有限将其持有的东莞恩港100%的股权转让给李志顺,
对应的出资额为1,000万元,参考东莞恩港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确定转让价格为
100万元。

     同日,发行人和李志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发行人将其所持有的东
莞恩港100%的股权转让给李志顺;发行人作出东莞恩港股东决定,同意将其所
持公司100%的股权共计1,000万元出资额作价100万元转让给李志顺。

     经核查,发行人已足额收到李志顺支付的转让价款,合计100万元;东莞恩
港已于2020年7月3日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转让东莞恩港的原因、定价及相关资产、人员、债务的处置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因发展战略调整及经营需要,发行人于2018年9月
在江苏省东台市投资设立子公司东台润田。2020年,随着东台润田逐步投产,发
行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优化生产布局,东莞恩港停止经营并将存货、生产设备等
生产经营资产出售给东台润田。考虑到东莞恩港存在未到期的厂房租赁合同,注
销需承担73.44万元的租赁押金损失及注销期间的成本,发行人决定对外转让东
莞恩港股权,李志顺拟经营厂房租赁业务,同意受让相关股权。

     根据东莞恩港的资产负债表,截至2020年6月30日,东莞恩港的账面净资产
值为139.38万元,双方参考净资产值协商确定转让价款合计100万元。

     东莞恩港转让前已将存货、生产设备等生产经营资产出售给东台润田,其他
剩余财产由受让方承接;东莞恩港的员工按照其个人意愿选择与东台润田签订劳
动合同或另行择业;剩余债权债务均由受让方承接,经核查,东莞恩港截至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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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万元)                 项目        金额(万元)
       货币资金                    16.32             应付账款             1,646.00
       应收票据                   688.74             预收款项                1.36
       应收账款                  1,094.65          应付职工薪酬             12.76
       预付账款                     0.03             应交税费                0.51
    其他应收款                     60.95            其他应付款              62.94
         存货                            --        流动负债合计           1,723.57
   其他流动资产                     2.28       非流动负债合计                    --
   流动资产合计                  1,862.96             股本                1,00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                         --         未分配利润            -860.62
       资产总计                  1,862.96          股东权益合计            139.38

     根据李志顺出具的书面确认函,上表所列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职工薪酬均已结清,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
纷。

     本所律师认为,捷皇有限转让东莞恩港100%股权原因合理,定价公允,转
让过程中的相关资产、人员、债务处置合法合规。

     (3)东莞恩港的合规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及其他相关政府网站,报告期
内,东莞恩港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东莞恩港与发行人的业务往来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股权转让完
成后,除与东莞恩港结清上表所述款项外,发行人与东莞恩港不存在其他业务往
来的情形,也不存在东莞恩港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等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转让东莞恩港 100%股权的程序合法合规,
交易定价公允;发行人持有东莞恩港股权期间,东莞恩港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发行人将东莞恩港的股权对外转出后,相关权利义务由受让方承接,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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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人员、债务处置合法合规。股权转让后,除结清转让前已发生交易的相关款
项外,发行人与东莞恩港不存在继续交易的情形,也不存在东莞恩港为发行人承
担成本、费用或输送利益等情况。

      2、收购昆山汉江100%的股权

      经核查,捷皇有限于2016年7月通过西部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收购昆山汉江
100%的股权,本次收购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
和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部分所述。

      (四)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
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或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收购及出售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具体计划
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最近三年的修改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会议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
定与最近三年的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      制定/修改时间               会议届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

  1         2018.06.15    捷皇有限召开 2018 年第一次股东会,修改经营范围
                          捷皇有限召开 2020 年第一次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项修改股东
  2         2020.03.27
                          名册
                          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签署《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3         2020.09.10
                          程》
  4         2020.10.10    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改经营范围

  5         2020.12.10    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资至 15,500 万元

      经核查,发行人前述章程修订均已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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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已履
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发行人章程的内容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实施的《公司章程》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的《公司章程》。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正在实施的《公司章程》是以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为基础制定的,
其内容符合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合法有效。

     为适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章
程指引》《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形成《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
案)》已经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
施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制订和近三年的修
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公司章程(草案)》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修订并经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现行《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
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
发行人的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并选举了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聘任了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总经理、副总经理
下设内审部、生产部、业务部、研发部、财务部、资材部、行政人事部、品保部
等部门,各个部门之间职责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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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
会工作细则及相关制度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制订并施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必要的内部治
理制度。该等议事规则和内部治理制度的制定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章程指
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制订了董事会
下属的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建立了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该等议事规
则、工作细则和内部制度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和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
的规范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会议文件的核查,报告期内,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召开
会议审议事项的方式履行职责,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决议的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
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董事会下设各专门
委员会规范运作,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其工作细则,通过召开会议审议
事项的方式履行相关职责,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其签署,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者重大决策等行
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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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1         王玉田       430822197902 ******          董事长、总经理

  2         石章琴       421127198410 ******               董事

  3         周 三        342401197804 ******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4         沈建中       320525197002 ******            独立董事

  5         占世向       340104196403 ******            独立董事

  6         朱大伟       371422198906 ******           监事会主席

  7         阳菊梅       420921198309 ******               监事

  8         刘淑芳       412326198510 ******           职工代表监事

  9         张光明       430602197110 ******            副总经理

       经核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王玉田与董事石章琴系夫妻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上述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未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发行人不存在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况,也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况,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
成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占世向为会计专业人士,符合《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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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职权
范围作了规定,上述规定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及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文件资料,最近二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变动情况如
下:

                             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变动情况
序号         时间          董事/执行董事                       变动情况
        2019 年 1 月至                          股份公司设立前,捷皇有限不设董事会,由
 1                       王玉田
        2020 年 9 月                            王玉田担任执行董事
                                                2020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
        2020 年 9 月至   王玉田、石章琴、周
 2                                              选举王玉田、石章琴、周三、占世向、沈建
        今               三、占世向、沈建中
                                                中组成第一届董事会
                                  监事/监事会成员变动情况

序号         时间                 监事                         变动情况
        2019 年 1 月至                          股份公司设立前,捷皇有限不设监事会,由
 1                       石章琴
        2020 年 9 月                            石章琴担任监事
                                                2020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
        2020 年 9 月至   朱大伟、阳菊梅、刘
 2                                              选举朱大伟、阳菊梅为监事,与职工代表监
        今               淑芳
                                                事刘淑芳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序号         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                       变动情况
        2019 年 1 月至
 1                       总经理:王玉田         股份公司设立前,由王玉田担任总经理
        2020 年 9 月
                         总经理:王玉田         2020 年 9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
        2020 年 9 月至   副总经理:张光明       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王玉田为总经理,张光
 2
        今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明为副总经理,周三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
                         书:周三               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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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占世向、沈建中为发行人独
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占世向为
会计专业人士,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
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沈建中尚未取得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沈建中已出具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期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
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职权范围作了规定,上述规定
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沈建中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承诺将参
加最近一期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不会对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最
近两年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已经设立独
立董事,该等独立董事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如下:

公司名称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发行人          15%        13%/6%                7%         3%            2%

昆山汉江         25%       13%/6%/5%              7%         3%            2%

东台润田         25%         13%                  7%         3%            2%

香港润田     8.25%/16.5%      --                  --          --            --




                                       3-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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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
            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
            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
            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
            编号:GR20163200204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通
            过复审取得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932008496),证
            书有效期均为三年。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2、香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香港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刊宪的《2018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
            例》,香港从 2018 年 4 月 1 日开始适用两级税率,对报告期内应评税利润不超
            过 200 万港币的按 8.25%的税率缴纳利得税;年应评税利润超过 200 万港币部分,
            按 16.5%的税率缴纳利得税,香港润田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享受该优惠政策。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金额在 5 万元
            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      补贴
年度                    项目名称           金额(元)    补贴依据
       号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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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昆山市工业经济专项
                       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                   资金管理办法》(昆经信〔2017〕24 号);昆山
       1     发行人    发展(工业经济)专     500,000.00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 年昆山市转型升级
                       项补助                               创新发展(工业经济)等专项第一批拟立项目公
                                                            示》
                                                            昆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昆山市工业经济专项
                       昆山市工业企业技术                   资金管理办法》(昆经信〔2017〕24 号);昆山
       2     发行人                           425,100.00
                       改造综合奖补资金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 年昆山市工业企业
                                                            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拟立项目公示》
                                                            中共昆山市委、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转型
                       增添自动化设备电子
                                                            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
       3     发行人    连接器生产线技术改     324,848.48
2018                                                        号);昆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 年度第
                       造项目
年度                                                        一批拟列昆山市重点技改项目公示》
                                                            中共昆山市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昆山高新
       4     发行人    优秀企业奖励           200,000.00    区关于表彰 2017 年度“突出贡献企业”、“高质
                                                            量发展企业”、“优秀人才”、“六个一批优秀
                                                            企业”的决定》(昆高委﹝2018﹞5 号)
                                                            昆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昆山市科技计划项
                                                            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科字〔2017〕
                                                            6 号);昆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昆山市科
       5     发行人    专利资助款             108,000.00
                                                            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的通知》(昆科字〔2011〕
                                                            35 号);昆山市科学技术局《2018 年昆山市科技
                                                            计划项目拟立项公示》
              东台                                          江苏东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东台润田
       1               产业扶持资金          9,003,420.00
              润田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产业扶持奖励的说明》
                       昆山市高质量发展                     昆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昆山市工业经济专项
                       (工业经济)等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昆经信〔2017〕24 号);昆山
       2     发行人                           500,000.00
                       技术进步认定奖励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 年昆山市高质量发展(工
                       目                                   业经济)等专项第一批拟立项目公示》
                                                            中共昆山市委、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转型
                       增添自动化设备电子
                                                            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
       3     发行人    连接器生产线技术改     324,848.48
                                                            号);昆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 年度第
2019                   造项目
                                                            一批拟列昆山市重点技改项目公示》
年度
                                                            中共昆山市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昆山高新
       4     发行人    优秀企业奖励           200,000.00    区关于表彰 2017 年度“突出贡献企业”、“高质
                                                            量发展企业”、“优秀人才”、“六个一批优秀
                                                            企业”的决定》(昆高委﹝2018﹞5 号)
                       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                   昆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昆山市工业经济专项
                       发展(机器人及智能                   资金管理办法》(昆经信〔2017〕24 号);昆山
       5     发行人                           168,600.00
                       制造)专项资金-机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 年昆山市高质量发展(工
                       换人应用技改项目                     业经济)等专项第一批拟立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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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昆山市科技计划项
                       昆山市重点研发计划                 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科字〔2017〕
                       (产业前瞻与关键核                 6 号);昆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昆山市科
       6     发行人                          150,000.00
                       心技术)-产业协同创                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的通知》(昆科字〔2011〕
                       新                                 35 号);昆山市科学技术局《2019 年昆山市科技
                                                          计划项目拟立项公示》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
       7     发行人    知识产权奖励           80,000.00   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昆政办发〔2015〕
                                                          95 号);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19 年昆山市知识产权奖励项目拟立项公示》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下达 2019 年度省级工程
                       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
       1     发行人                          500,000.00   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通知》(苏科机发〔2019〕
                       心建设项目补助
                                                          301 号)
                                                          中共昆山市委、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转型
                       增添自动化设备电子
                                                          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昆委[2015]28
       2     发行人    连接器生产线技术改    324,848.48
                                                          号);昆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 年度第
                       造项目
                                                          一批拟列昆山市重点技改项目公示》
                                                          昆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昆山市科技计划项
                       昆山市重点研发计划                 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科字〔2017〕
                       (产业前瞻与关键核                 6 号);昆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昆山市科
       3     发行人                          250,000.00
                       心技术)-产业协同创                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的通知》(昆科字〔2011〕
                       新                                 35 号);昆山市科学技术局《2019 年昆山市科技
                                                          计划项目拟立项公示》
                       电子信息连接器、新                 江苏东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东台润田
2020          东台
       4               能源汽车线束连接器    226,641.65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获得生产设备投入补贴的说
年度          润田
                       项目                               明》
                                                          昆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昆山市工业经济专项
                       专精特新项目政府补                 资金管理办法》(昆经信〔2017〕24 号);昆山
       5     发行人                          200,000.00
                       助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0 年昆山市高质量发展有
                                                          关专项第一批拟立项目公示》
                                                          盐城市人民政府《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的二十条政策意见》(盐政发﹝2020﹞13 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台
       6               疫情岗前培训补助      152,931.00   关于印发盐城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润田
                                                          (2019-2021 年)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
                                                          53 号);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
                                                          财政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全市中小
                                                          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进行补贴的通知》




                                               3-3-2-9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0 年度江苏省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安排工作的通
                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
                                                  知》(苏工信投资〔2020〕536 号);苏州市财政
7     发行人    发展(工业经济)专   150,000.00
                                                  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2019 年度
                项补助
                                                  第二批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指
                                                  标(技术改造综合奖补)的通知》(苏财工〔2019〕
                                                  55 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发行
                                                  服务发展三项机制的通知》(苏府〔2020〕19 号);
        人、    就业促进中心稳岗补
8                                    135,333.24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兑现失
      昆山汉    贴
                                                  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保
        江
                                                  就〔2020〕2 号)
                                                  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昆山高新
                                                  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昆高办发
9     发行人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00,000.00   〔2018〕65 号);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
                                                  技术与知识产权局《昆山高新区 2019 年认定高新
                                                  技术企业奖励公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文件,香港、韩国
    律师分别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作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最近三年内依法纳税,不存在税务重大违法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和财政
    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子元件及电子专
    用材料制造(C398)项下的其他电子元件制造(C3989)行业,从事的业务不属
    于高危险、重污染行业,其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情况具体如下:

                                       3-3-2-94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环评手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自设立以来已完工
     建设项目、在建项目及拟投资项目的环评手续如下:

序     建设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验收时间
号     主体
1     发行人    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昆环建[2005]955 号     2005.10
2     发行人    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搬迁建设项目     昆环建[2006]3289 号    2008.11
3     发行人    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昆环建[2016]2793 号    2017.12
4     发行人    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异地扩建项目     昆环建[2017]0122 号    2017.12
                昆山捷皇电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化设备电
5     发行人                                                 昆环建[2017]0690 号    2017.12
                子连接器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苏行审环评〔2021〕
6     发行人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连接器加工项目                           尚未完工
                                                                   40346 号
       昆山                                                  苏行审环评〔2021〕
7               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                          拟建设
       汉江                                                        40205 号
       东台     东台润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润田电子器件建设     盐环表复〔2019〕
8                                                                                   2021.03
       润田     项目(一期)                                     81062 号
       东莞                                                  东环建〔2016〕1124
9               东莞市恩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2016.04
       恩港                                                          号
       东莞                                                  东环建〔2016〕10676
10              东莞市恩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                                2017.03
       恩港                                                          号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取得相关
     排污许可或备案,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八、发行人的业务”之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部分所述。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住所地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网站检索、走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访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员,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因违反
     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
     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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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出具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
说明》,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在该局系统中尚
未查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政处罚记录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根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出具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
说明》,昆山汉江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在该局系统中
尚未查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政处罚记录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根据东台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函》,东台润田自
设立至该证明函出具之日,不存在违反生产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行为,也未曾受到该单位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安全事故,不
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
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产品质
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 目                    投资金额    使用募集资金规模

  1    昆山汉江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                  42,253.09           42,253.09

  2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6,000.00



                                    3-3-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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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48,253.09        48,253.09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
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严格按照有关的
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发
行人将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超
出部分发行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届时有效的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
合理使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备案情况

     2021 年 2 月 4 日,昆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昆高投备
〔2021〕27 号”《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102-320568-89-01-43
8488),对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予以备案。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保情况

     2021 年 3 月 29 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下发“苏行审环评〔2021〕40205 号”
《关于对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意见》,同意项目按申报内容建设。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情况

     根据《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汉江机床(昆山)有限公司精密连接器生产项目拟建在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青淞
路南侧、金蝶路东侧,发行人已就该等土地取得“苏(2020)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3115845 号”不动产权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获得相关有权部
门的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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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募投资金拟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
作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一致,该项目不
会导致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已得到了发行人有效的内部批准,
并已按规定履行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备案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并且所投资项目与发行人
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不会导致产生同业
竞争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公司始终坚
持以产品研发为核心,以品质为基石,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口碑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连接器产品提供商。发行人以“内发展、外开
拓”作为发展战略,将专注并深度挖掘精密连接器和精密机构件领域,深入优化
主营产品结构,巩固既有市场领域的优势地位和市场份额;不断加大产品研发投
入,打造自动化、智能化工厂,并择机拓展新的业务领域;积极对海外市场进行
开拓,参与国际竞争,面向全球提供产品和服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境外专项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
未完结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如下:

     1、发行人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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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
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淮安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雇员投保短期健康保险
和意外伤害保险,约定每月 20 日提供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新入职人员清单,
相关人员保险生效日追溯至其入职之日。2019 年 4 月续签保单时,平安保险淮
安公司将相关条款调整为员工入职五日内通知,其业务人员告知发行人仍按原合
同约定执行,未提示相关调整情况。

     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平安保险淮安公司以员工入职五日内未通知为由拒绝承
担保险责任,2021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判令平安保险淮安公司支付理赔金 56,555.75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
费。人民法院受理并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开庭审理本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日,本案尚未判决。

     2、常州恒矩电子有限公司诉发行人加工合同纠纷案

     2020 年 7 月 16 日,发行人与常州恒矩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合同》,根
据生产需要委托常州恒矩电子有限公司加工五金产品,合作期间,部分加工产品
存在质量问题发生退货,后常州恒矩电子有限公司停止加工、交货,双方终止合
作。

     因双方未就剩余款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2021 年 5 月 8 日,常州恒矩电子
有限公司以发行人尚欠加工款 563,438.4 元,拒绝接收已加工完毕的货物所涉加
工款 369,601.2 元为由,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支付加工
款 933,039.6 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暂计 22,641 元。该案受理后,因常州恒矩
电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昆山市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发行人名下 100 万元的存
款。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该案已定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开庭审理。

     3、东台润田与苏州客知香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调解书执行案件

     根据东台润田与苏州客知香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调解书,东台润田应
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前将餐费、设备设施及装潢余款 196 万元支付至苏州客知香
餐饮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的,需多付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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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2 月 25 日,东台润田因技术操作没有成功未能付出款项,相关款项
于 2 月 26 日上午汇出;苏州客知香餐饮有限公司以东台润田逾期付款为由,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 万元。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东台润田已于 4 月 12 日向
人民法院支付 20 万元,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其他财产受限情况。

     东台润田以技术操作未成功属于履行瑕疵,非故意逾期付款为由申请执行异
议,东台市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裁定异议理由成立,停止前述案件的
执行。苏州客知香餐饮有限公司不服已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复议,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执行异议的复议尚未有明确结论,
该强制执行案件尚未终结。

     上述案件涉及金额占发行人当期收入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业绩和持续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构成实质障碍。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

     1、2018 年 12 月 14 日,昆山市公安局作出“昆公(吴淞江)行罚决字〔2018〕
1184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发行人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存放的易制爆化学
品硝酸数量与台账记录不一致,不如实记录存储、使用的易制爆化学品的数量、
流向为由,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对发行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000 元。经核查,发行人已及时整改并足额缴纳
前述罚款。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
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

     经核查,发行人因前述违规行为被罚款 1,000 元,罚款金额较小且发行人已
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亦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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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前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未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法律障
碍。

     2、2019 年 7 月 30 日,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昆卫职罚〔2019〕1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发行人生产车间粉料机岗位噪声强度超过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为由,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019 年 06 月 25 日前);以发行人未指导、督促 2 号厂
房两名员工正确使用、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为由,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2019 年 06 月 25
日前);以发行人未书面告知两名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未按规定组织部分员
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
定为由,给予警告并处 80,000 元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2019 年 6 月 25 日前)。
经核查,发行人已按时足额缴纳罚款并改正到位。

     此外,为防范该等问题再次发生,发行人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1)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避免因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设备噪声增大;
为设备增设隔音减振装置以降低生产设备噪声;设备设施合理布局,从源头上降
低噪声的水平。

     (2)在产生噪声的岗位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加
强防护用品的佩戴检查,确保超标岗位人员实际接触的危害水平低于国家限值。

     (3)对岗前和在岗人员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强化职业病防护知
识和能力,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知水平。

     (4)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
果书面告知员工。

     (5)对重点及噪声超标岗位区域进行了定期噪声监测,结合定期检测和日
常监测等手段,对各项改进措施进行验证,不断提升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经核查,根据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和 2021 年 2 月 25
日分别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书》和《关于对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行政
处罚信用修复问题的回复》,鉴于发行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卫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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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2019〕15 号)的相关工作,该会根据《关于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
体权益的通知》(苏信用发〔2020〕4 号)的文件要求,按“一般失信行为”的
情形为发行人办理信用修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
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 号)第
一条第(二)项,“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
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行为系一般失信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法律障碍。

     (三)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声明与
承诺、相关法院和仲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全国法院被执行
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
书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等网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
在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案件。

     (四)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受到的行政处罚

     2018 年 5 月 30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界市中心支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书》(张汇检罚字[2018]第 1 号),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
总经理王玉田因在境外投资恩港有限和鸿日达集团时未在该局办理登记被该局
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 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经
核查,王玉田因不熟悉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未在该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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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办理登记的主观故意;前述行政处罚金额为 1 万元,金额较小,为处罚区间
中的较低金额,且王玉田已按时足额缴纳。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王玉田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本
次发行上市或相关主体的任职资格造成实质影响。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

     1、报告期内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发行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并
经核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18 年末   2019 年末     2020 年末

           在册员工人数               1,396       1,290         1,539

           派遣员工人数                115         362            0

              用工总数                1,511       1,652         1,539

         劳务派遣用工占比            7.61%       21.91%         0.00%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由于业务类型及用工特点原因,部分
辅助性岗位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其中 2019 年末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员工
总人数的比例为 21.91%,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2020 年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违规情况进行整改,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
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通过劳务外包的形式将部分连接器生产辅助工序外包给劳务
公司完成,劳务外包公司承接该等外包工作不需要取得特殊业务资质;根据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并经访谈劳务外包公司,该等公司不存在专门或
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情形,且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已出具证
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因违反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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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承诺:“如鸿日达及子公司因违
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而受到直接和间接损失或
因此产生相关费用的,本人承诺将无条件全额补偿鸿日达及子公司就此承担的全
部支出、罚款、滞纳金、赔偿及费用,保证鸿日达及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报告期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资表、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及凭证,报告期各期末,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员工数量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    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员工总人数                1,396                     1,290                 1,539

      社保缴纳人数               1,040                     1,059                 1,361

        缴纳比例                74.50%                    82.09%                88.43%

       未缴纳人数                 356                       231                   178

     经核查,由于部分员工新入职未能及时办理增员手续、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
纳社会保险、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等原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
相关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3、报告期内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资表、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明细及凭证,报告期内,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员工数量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     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员工总人数                1,396                       1,290                  1,539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              372                         753                   1,205

      缴纳比例                26.65%                      58.37%                 78.30%

     未缴纳人数                1,024                        537                    334

     经核查,由于部分员工新入职未能及时办理增员手续、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
纳社会保险、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缴纳等原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为
相关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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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及社会保障、住
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此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承诺:“对于鸿日达或其子公司
在首发上市前未足额缴纳的任何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如果在任何时候有权部
门要求或决定鸿日达或子公司补缴该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鸿日达及子公
司因未缴纳该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承诺将无条
件全额补偿鸿日达及子公司就此承担的全部支出、罚款、滞纳金、赔偿及费用,
保证鸿日达及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存在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占比
超过《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或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
情形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
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二)发行人主要客户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及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
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1、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

       (1)深圳小传实业有限公司

名称           深圳小传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78959510T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
               大道 9789 号德赛科技大厦标
住所                                         成立时间             2013 年 09 月 22 日
               识层 17 层(自然层 15 层)
               1701 号 A 区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0          100.00%

       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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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55406362K
               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福民
住所                                             成立时间             2010 年 05 月 25 日
               社区外经工业园 24 号 101
注册资本       146,878.54 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46,878.54          100.00%
                                合计                           146,878.54          100.00%

       (2)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0796499029Y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
住所                                             成立时间             2006 年 12 月 31 日
               777 号(嘉兴科技城)
注册资本       73,000 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391.9312         71.7698%
股权结构
                   嘉兴中闻天下投资有限公司                   20,608.0688         28.2302%
                                合计                            73,000.00          100.00%

       闻泰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名称           闻泰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4MA1XTJ9U15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 11 号       成立时间            2019 年 01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0            100.00%

       闻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名称           闻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6JD24J
               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新秀
住所           社区罗沙路 5097 号银丰大厦       成立时间            2020 年 05 月 14 日
               B 座一层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0            100.00%

       昆明闻泰通讯有限公司

名称          昆明闻泰通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00MA6NRB2A0E



                                          3-3-2-10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云南省昆明高新新城高新技
住所          术产业基地                   成立时间             2019 年 04 月 30 日
              GX-MJP5-A7-02-04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闻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0             100.00%

       南昌闻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          南昌闻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6MA35TTJF8J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
住所          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 1216      成立时间             2017 年 03 月 28 日
              号新力方大厦 1040 室
注册资本      800 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珠海得尔塔科技有限公司                    800.00              100.00%

                             合计                           800.00              100.00%

       Wingtech Group(Hong Kong)Limited

               Wingtech Group(Hong
名称                                        公司编号             1516181
               Kong)Limited
公司类别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0 年 10 月 15 日

       (3)博罗县全成电子有限公司

名称           博罗县全成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227247633966
               博罗县福田镇福兴工业区福
住所                                         成立时间              2000 年 08 月 09 日
               兴大道 95 号
注册资本       2,500 万元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郑汉水                          2,000.00            80.00%
股权结构
                              何鲜花                            500.00            20.00%

                               合计                           2,500.00          100.00%

       (4)深圳市天珑移动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天珑移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珑移动技术有限公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2700242G
               司


                                        3-3-2-10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
住所           社区同发南路天珑移动总部         成立时间               2005 年 06 月 10 日
               大厦南侧 27-001
注册资本       150,000 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天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00             100.00%
                               合计                           150,000.00             100.00%

       江西美晨通讯有限公司

名称           江西美晨通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0MA35YDHC4P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瑶湖西六路 888
住所                                            成立时间              2017 年 05 月 15 日
               号南昌高新电子信息产业园
               1#厂房
注册资本       15,000 万美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Vision Best Holdings Limited                15,000.00               100.00%
                              合计                           15,000.00               100.00%

       (5)江西联创宏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联创宏声电子股份有限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07165490662
               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
住所           产业开发区瑶湖西六路 818         成立时间              2000 年 03 月 20 日
               号
注册资本       14,688.4668 万元
                            发起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份公司设           吉安全泰电子有限公司                     4,192.20              41.9220%
立时的股权           江西声源电子有限公司                     3,351.30              33.5130%
结构                 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                     2,456.50              24.5650%
                               合计                          10,000.00             100.0000%

       江西联创宏声万安电子有限公司

               江西联创宏声万安电子有限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82831467098X4
               公司
               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工业园
住所                                            成立时间               2014 年 08 月 12 日
               一期(创业大道鑫源 2 路)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江西联创宏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          100.00%

                                         3-3-2-10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3,000.00          100.00%

       2、2019 年度前五大客户

       (1)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

       闻泰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

       昆明闻泰通讯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

       Wingtech Group(Hong Kong)Limited(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

       (2)江西联创宏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

       江西联创宏声万安电子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

       (3)深圳小传实业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

       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

       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

名称          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QWTU7B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
住所          圳湾科技生态园 9 栋 B 座    成立时间            2016 年 12 月 19 日
              16 层 01-07 号房
注册资本      22,000 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2,000.00             100.00%
                             合计                        22,000.00             100.00%

       (4)博罗县全成电子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

       (5)深圳市天珑移动技术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

       江西美晨通讯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

       3、2018 年度前五大客户

       (1)闻泰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

       南昌闻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

       Wingtech Group(Hong Kong)Limited(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

                                         3-3-2-109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名称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58521630L
               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 33
住所                                          成立时间              2010 年 08 月 25 日
               号院 6 号楼 9 层 019 号
注册资本       32,000 万美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Xiaomi H.K. Limited                       32,000.00            100.00%
                            合计                               32,000.00            100.00%

       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名称           珠海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061491050J
               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金唐
住所           路 1 号港湾 1 号科创园 3 栋    成立时间              2013 年 01 月 25 日
               202
注册资本       200 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200.00            100.00%
                                合计                              200.00            100.00%

       (3)江西联创宏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

       (4)深圳市泰衡诺科技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

       深圳小传实业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客户)

       深圳传音制造有限公司(详见 2019 年度前五大客户)

       重庆传音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           重庆传音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2MA5UM0J8X9
               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
住所           100 号地块标准厂房 6 号楼、 成立时间                 2017 年 06 月 01 日
               7 号楼
注册资本       61,842.35 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1,842.35            100.00%
                                合计                           61,842.35            100.00%

       (5)伟创力制造(珠海)有限公司




                                           3-3-2-11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伟创力制造(珠海)有限公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72923598XL
               司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伟街
住所                                           成立时间             2001 年 07 月 04 日
               38 号 B15 厂房 4 楼至 5 楼
注册资本       12,100.1 万美元
                            股东名称                   股份数(万美元)       出资比例
                Flextronics Manufacturing Zhuhai
股权结构                                                       12,100.10           100.00%
                    (Mauritius)CO.,LTD.
                             合计                              12,100.10           100.00%

       Flextronics Manufacturing(H.K.)Limited

               Flextronics Manufacturing
名称                                           公司编号             0124820
               (H.K.)Limited
公司类别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83 年 05 月 27 日

       Flextronics Technologies(India)Private Limited

               Flextronics Technologies
名称                                           公司编号             33760821215
               (India)Private Limited
公司类别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 年 08 月 20 日

       根据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发行人出具的说
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并经访谈报告期内前五
大客户,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客户均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内
各期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客户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
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三)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查询、访谈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
五大供应商的注册情况如下:

       1、2020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

       (1)无锡市润祥电镀物资有限公司



                                           3-3-2-11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无锡市润祥电镀物资有限公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37579816133
               司
               无锡市北塘区锡北私营经济
住所                                       成立时间              2004 年 02 月 17 日
               园锡澄路 300 号
注册资本       55 万元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陈李争                            30.00              54.55%
股权结构
                              李惠琴                            25.00              45.45%
                               合计                             55.00            100.00%

       (2)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

名称           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8007661560172
               福建省上杭县工业园区同兴
住所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03 日
               路6号
注册资本       60,000 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9,156.00              65.26%

股权结构       紫金矿业集团南方投资有限公司                 20,725.00              34.54%
               紫金矿业集团(厦门)投资有限公
                                                               119.00                  0.20%
                             司
                           合计                             60,000.00            100.00%

       (3)昆山镐庆五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昆山镐庆五金电子材料有限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076351886J
               公司
               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俱进路
住所                                       成立时间              2013 年 09 月 06 日
               550 号 2 号房
注册资本       100 万美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LONG FU ENTERPRISE
股权结构                                                  100.00                  100.00%
               CO.,LTD.(隆馥企业有限公司)
                           合计                           100.00                 100.00%

       (4)淮安市华宙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淮安市华宙电子电器有限公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8047413069396
               司
               淮安市淮阴工业园区九江东
住所                                       成立时间              2002 年 09 月 03 日
               路 17 号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股权结构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3-2-11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金华洪                           700.00              70.00%
                              张茂华                           300.00              30.00%
                               合计                          1,000.00            100.00%

       (5)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名称           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6600965891
               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
住所                                        成立时间             2007 年 04 月 09 日
               荡路 168 号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苏州港森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0            100.00%

       2、2019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

       (1)苏州市华婷特种电镀有限公司

               苏州市华婷特种电镀有限公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703724013R
               司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大庄
住所                                        成立时间             1998 年 11 月 12 日
               村华婷路 8 号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陆玥婷                           425.00              85.00%
股权结构                      陆文华                            50.00              10.00%
                              黄根妹                            25.00                  5.00%
                               合计                            500.00            100.00%

       (2)昆山镐庆五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

       (3)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

       (4)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

       (5)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名称           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07298093J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住所                                        成立时间             1993 年 10 月 09 日
               区英伦路 38 号六层 604 室
注册资本       3,020 万美元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华港工业物品(香港)有限公司                      2,114.00          70.00%

                                        3-3-2-11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英属维尔京群岛维康投资股份有
                                                               906.00           30.00%
                         限公司
                            合计                              3,020.00        100.00%

       3、2018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

       (1)苏州市华婷特种电镀有限公司(详见 2019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

       (2)昆山镐庆五金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

       (3)上海怡康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详见 2019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

       (4)福建紫金铜业有限公司(详见 2020 年度前五大供应商)

       (5)昆山钢鼎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昆山钢鼎鸿金属材料有限公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MA1NLPJA54
               司
住所           昆山市玉山镇成功路 168 号   成立时间           2017 年 03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徐园园                             250.00            50.00%
股权结构
                           许   伟                            250.00            50.00%
                           合计                               50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发行人出具的说
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并经访谈报告期内前五大
供应商,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内各期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
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四)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经核查,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责任主体已经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以及相关发行监管问答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具了相应的承诺文件,具体如下:



                                       3-3-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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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
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②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③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④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⑤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⑥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⑦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
股份锁定义务。

     此外,实际控制人石章琴还承诺:

     本人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通过转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3-2-115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豪讯宇企管、昌旭企管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②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③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④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⑤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
行股份锁定义务。

     此外,昌旭企管还承诺:

     本单位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通过转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玉侨勇祥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②本单位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通过增资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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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④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
行股份锁定义务。

     (4)除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周三、张光明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②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③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④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⑤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⑥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
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⑦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
股份锁定义务。

                                3-3-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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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周三还承诺:

     本人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通过转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5)其他股东陶牧、龚良昀、沈剑峰、余方标、秦志军承诺: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②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③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
股份锁定义务。

     此外,龚良昀、沈剑峰、余方标、秦志军还承诺:

     本人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通过转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次发行前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
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人做出的其他公开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可以减持发行人股
份。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
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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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严格依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发
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影响承诺效力。本承诺函出具后,
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
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豪讯宇企管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
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单位做出的其他公开承诺的前提下,本单位可以减持发
行人股份。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届时有效的减持
要求及相关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

     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参考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单位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时的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单位在减持股份时,将严格依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通知
发行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3-3-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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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作出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

     3、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发行人制定了股价稳定的预
案: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发生除息、除权行为,股票
收盘价格将做相应调整,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值(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
数÷最近一期公司股份总数,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发行人、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以及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公司非独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主体以下合称为“各方”)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
价的相关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如启动条件被触发,各方将按照如下实施顺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①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且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实施股份回购的前提下,由发行人回购
公司股份。

     ②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下述任一情
形,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增持公司股份:(1)公司无
法实施股份回购;(2)股份回购未获得股东大会批准;(3)已经股东大会批准
的股份回购方案未实施;(4)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后仍未使得公司股票收盘
价格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生下述任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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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由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份:(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2)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已承诺的增持计划未实施;(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仍未使得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发行人承诺: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
仅限一次;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确保该
等人员按照本预案的内容出具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权和/或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股价的承诺》签署主体承诺:在持有公司股权和/或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在触发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将通过在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投赞同票的方式促
使相关各方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3)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操作

     ①股价稳定措施之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且
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行人将在启动条件被触发之日
起的十日内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决议
作出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
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合理理由。

     发行人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将同意或不同意股份回购的
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
实施回购的,发行人将依法履行公告、备案、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实施股份
回购。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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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
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上述回购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6 个月内实施完毕。若发行人
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至回购实施完毕前,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3 个交
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回购计划。

     ②股价稳定措施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将在本预案规定的、需由其增持股份的情形触发之日起
30 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并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
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于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将通过自有资金履行
增持义务;(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
薪酬和现金分红总和(税后,下同)的 30%;(3)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
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
项执行。

     上述增持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的 6 个月内实施完毕,但实施
完毕前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
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③股价稳定措施之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之外的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具体操作

     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发行人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本预案规定的需由其增持股份的情形触发之日起
30 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


                                3-3-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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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并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
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于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将通过自有资
金履行增持义务;(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其各自上一年度从
公司取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总和的 30%。

     上述增持将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的 90 日内实施完毕,但实施
完毕前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
可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4)股价稳定措施未实施的约束机制

     ①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发行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王玉田、石章琴未按照预案规定采
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王玉田、石章琴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指
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公开道歉,
且将在其未采取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
偿:其最低增持金额-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王玉田、石章琴未支付现
金补偿的,停止在公司领取现金分红、薪酬,相应款项作为现金补偿归公司所有,
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除王玉田、石章琴之外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触
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除王玉田、石章琴之外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人员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且将在
其未采取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其最
低增持金额-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该等人员未支付现金补偿的,停止

                                3-3-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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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如有)、薪酬或津贴,相应款项作为现金补偿归公司所有,
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
大幅度的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产能的完全释放需要一定时
间,发行人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1)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持续加强研发创新、加强
现有产品种类及服务类型拓展、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严格募投项目监管、加
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
升产品及服务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
报。对此,发行人将采取的相关措施具体如下:

     ①加强研发创新,完善产品及服务,提升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将持续加强研发创新工作,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及服务,提升公司的
核心竞争力。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的基础上,扩大经营业务布局,不断开拓新的
客户及市场。同时,合理控制各项成本,从而提升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提
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②完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提高营运效率

     发行人将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
股东权利的行使,确保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同时,发行人将完善日常的经营管理,通过优化人力
资源配置、完善业务流程等方式,提升公司各部门协同运作的效率。发行人将提
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
用效率,节省公司各项费用支出,在全面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的前提
下提升公司的利润水平。

     ③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3-3-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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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已经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严格依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深交
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其他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
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定期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
风险。

     ④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充分论证,从中长期来看,总体上具有较高的投
资回报率,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尽快实施并产生效益。随着投资项目陆续产生效益,公司的营业收入与利润水平
有望快速增长,未来盈利能力和公司综合竞争力有望显著提高。

     ⑤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了形成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增加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及可操作性,保证股东对于利润分配监督的权利,发
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就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股东依
法享有的权利。

     ⑥其他合理可行的措施

     发行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
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内容,
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2)发行人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




                                3-3-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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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
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①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②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③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④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⑤承诺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上述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承诺积极促使公司未来制定、修改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上述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⑦承诺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
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⑧承诺切实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①承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②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使发行人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
行约束;

                                3-3-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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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承诺积极促使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上述
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承诺积极促使公司未来制定、修改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上述
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承诺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
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⑦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
到履行并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
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5、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发行人已制定适用于公司实际情形的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并在上市后届时
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中予以体现。

     发行人在上市后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鸿日达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倘若届时发行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及《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之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则发行人应
遵照签署的《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相关
后续措施。

     6、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承诺:(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不
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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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
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
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
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7、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②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如有权监管部门
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认定有
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
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
投资者进行退款。

     ③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本公司
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④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
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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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
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
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
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
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
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
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积极赔偿投资者由
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③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承
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不得转让。

     ④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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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人将按照本承诺的
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
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如有权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
的有效司法裁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积极
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③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公开道歉。本人同意发行人自本人违反承
诺之日起有权扣留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工资、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
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或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损失为止。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期间,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④本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函的全部内容,
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如有违反,本人将按照本承诺的
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承诺:

     若因东吴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
东吴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本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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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因本所律师在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
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审计及验资机构容诚所承诺:

     若因容诚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
容诚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承诺:

     若因中水致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
中水致远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①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②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
潜在纠纷等情形。

     ③本公司股东为王玉田、豪讯宇企管、石章琴、陶牧、昌旭企管、玉侨勇祥、
龚良昀、沈剑峰、余方标、秦志军、周三。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
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
形。

     ④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⑤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⑥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
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
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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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⑦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发行人直接股东承诺

     除王玉田、石章琴、豪讯宇企管、昌旭企管已声明相互之间关联关系外,发
行人股东承诺:

     ①本企业/本人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
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
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②本企业/本人具备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
持股的主体通过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③本企业/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的程序合法合规,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价格
异常的情况。

     ④本企业/本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
联关系,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亦不存在
关联关系,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⑤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通过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⑥本企业/本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⑦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3)发行人间接股东承诺

     除王育林、向卫华已声明与王玉田、石章琴之间关联关系以及除玉侨勇祥合
伙人、间接股东已声明的在玉侨勇祥的直接/间接出资关系外,豪讯宇企管以及
玉侨勇祥的直接、间接出资人承诺:

     ①本企业/本人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
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
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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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本企业/本人具备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
持股的主体通过本企业/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③本企业/本人取得发行人股份的程序合法合规,且价格公允,不存在价格
异常的情况。

     ④本企业/本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
联关系,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亦不存在
关联关系,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⑤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通过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⑥本企业/本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⑦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9、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其
未能履行其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除遵守其在相关承诺文件中已约定的约
束措施外,还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如果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或深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道歉。

     ②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③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
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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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A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道歉。

     B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②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公开道歉。

     ③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
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
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
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道歉。

     ②将因未履行承诺所形成的收益上交公司,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
红和薪酬,同时本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
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③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
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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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已由相关承诺主体签署,内容合法、合规。
上述对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由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
体签署,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对相关责
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等相关要求。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审阅了《招股说明书》,
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中所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认真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内
部批准程序;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
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
需经深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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