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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日达:关于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2-10-19  

                        证券代码:301285          证券简称:鸿日达         公告编号:2022-006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
                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股份总数、
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的议案》。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股份总数、公司类型、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在 2022 年 7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鸿日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7 号)同意
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167 万股,
并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报告号为容诚验字[2022]215Z0050 号的《验资报告》,经
审验,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由 15,500 万股变更为 20,667 万股。公司注
册资本由 15,500 万元变更为 20,667 万元。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
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
及修订公司章程,现拟将《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授权公司经
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
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审核通过,并于【】年【】月【】日取 审核通过,并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取得
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首 “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167
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 万股,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证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
元。                                   667 万元。

第十九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第十九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之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167 万
前,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500 万股, 股之前,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500 万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 股。
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之后,公司股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
份总数为【】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行人民币普通股 5,167 万股之后,公司
1 元,均为普通股。                     股份总数为 20,667 万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 条第 一款 规定执
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 条 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的其他事项。                       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 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 民币三亿元且不超 过最近一年
                                      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需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需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担保事项属于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担保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提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七)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何担保;
他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违反审 批程序以及审议程 序的对外担
                                      保事项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
                                      经审议 可视情节轻重对直 接责任人给
                                      予处分,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予以罢免。
第五十一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一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决定召 集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决定召 集股东大会
的,监事会或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的,监事会或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七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七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号
码。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决程序。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
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七十九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七十九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
                                      总数。

第八十二 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第八十二 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九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十九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利害关系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 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监票。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尚未届满;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事项;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项;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 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一 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三十 八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第一百三十 八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 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以外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以外
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制人单位及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 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一百四 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 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                               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 监事应 当具有相应的专业 知识或者工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 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第一百五 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
务。                                 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一百五 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第一百五 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须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六 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六 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上述年 度报告、中期 报告按照有关法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除上述修
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原各条款序号的变动按照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公司
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以上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