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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日达: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3-01-1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鸿日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日达”、“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此次相关股
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鸿日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47 号)核
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167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4.60 元/股,并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15,500 万股变更为 20,667 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限售、锁定的承诺情况

    公司相关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如
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玉田、石章琴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1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此外,实际控制人石章琴还承诺:
    本人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通过转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豪讯宇企管、昌旭企管所持股份的承诺
    豪讯宇企管、昌旭企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2
月。
       (3)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
整。
       (4)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此外,昌旭企管还承诺:
       本单位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通过转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除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承诺
       除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三、
张光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
          (5)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
   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
   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
   其他规定,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承诺并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此外,周三还承诺:
          本人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通过转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上市,截至 2023 年 1 月 18 日收市,公司股价
   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14.60 元/股,触发前
   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
   股东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限售流通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原股份锁定 本次延长后锁定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直接 间接 到期日(非交 到期日(非交易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持股 持股 易日顺延)       日顺延)
             实际控制人、
 王玉田      董事长、总经 9,279.92 1,568.68 44.90 7.59            2025.9.28   2026.3.28
             理
             实际控制人、
 石章琴      董事、代理董 750.00         -         3.63     -     2025.9.28   2026.3.28
             事会秘书
             实际控制人
豪讯宇企管   的 一 致 行 动 2,166.09     -         10.48    -     2025.9.28   2026.3.28
             人
             实际控制人
昌旭企管     的一致行动     600.00       -         2.90     -     2025.9.28   2026.3.28
             人
  周三       财务总监       150.00       -         0.73     -     2023.9.28   2024.3.28
 张光明      副总经理         -        64.98        -      0.31   2025.9.28   2026.3.28
         注:王玉田间接持股系通过昌旭企管、豪讯宇企管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张光明间接持

                                               4
股系通过豪讯宇企管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
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日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
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卞大勇                     蔡晓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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