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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缆检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2022-06-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6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6
     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 7
     三、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 9

第二节         正文 ................................................................................................................................ 11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6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7
     五、发行人的设立 .................................................................................................................... 21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 26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30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8
     九、发行人的业务 .................................................................................................................... 48
     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55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93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98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00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2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5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110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 .......................................................... 121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28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33
     二十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35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38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138
     二十四、结论意见 .................................................................................................................. 143

第三节         签署页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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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国缆检
                  指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测、公司

国缆有限          指     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上海赛克力电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国缆有限的曾用
赛克力有限        指
                         名

上海电缆所        指     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

申能集团          指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

上海市国资委      指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认证中心          指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系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

电缆科技          指     上海智能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国缆广东          指     国缆检测(广东)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蓝波高压          指     上海蓝波高电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赛克力光电缆      指     上海赛克力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申缆贸易          指     上海申缆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中联电工          指     上海中联电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凯波特材          指     上海凯波电缆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泰君安证券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会所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起人协议》 指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指     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案)》

《律师工作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指
告》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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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法律意见书》 指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上报的

《招股说明书》 指        本次发行上市的《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申报审计报             容诚会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容诚审字[2021]200Z0083 号”《审
                  指
告》                     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             容诚会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容诚专字[2021]200Z0106 号”《内
                  指
证报告》                 部控制鉴证报告》

《纳税情况鉴             容诚会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容诚专字[2021]200Z0108 号”《主
                  指
证报告》                 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编报规则 12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
                  指
号》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改革意见》      指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股票上市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则》

《审核问答》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本次发行上市      指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报告期            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基准日            指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律师工作报告签章页
本所律师          指
                         “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中国              指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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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关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果存
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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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现为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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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前身为 1993
年 7 月成立的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 年 6 月,经司法部批准,上海市万
国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设立中国
首家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并据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
务所,后更名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荣
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直机关系统文明单位、上海市
司法局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发行上市、再融资,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
作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
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
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
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
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担任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人,参与有关商品期
货、金融期货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
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
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
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
及诉讼和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与顾问工作,负责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
律师的主要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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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健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公司
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联系方式:
电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341670。

     张安达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公司境内
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联系方式:电
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341670。

     李长红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公司境内
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联系方式:电
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341670。

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式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后,对本次发行上市进行了深入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所律师首先向发行人及相关
主体下发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提出了作为发行人专项法律顾问需了解的问题。
文件清单下发后,本所律师根据工作进程需要进驻发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
调查方法包括:对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进行核查,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发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及调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的文件,对需现场调
查的事实进行现场勘察,对某些无独立第三方证据支持的事实与相关主体进行访
谈、谈话或由该等主体出具相应的说明及承诺等。本所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涵盖
了本律师工作报告涉及的所有相关问题,审阅的文件包括:

     1、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资格的文件,包括:相关主体的营业执照、公司
章程、相关自然人的身份证明等;

     2、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所持有相关证照的文件,包括:开户许可证、从
事相关经营的许可证书等;

     3、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设立及历史沿革的文件,包括:发行人设立或改
制为股份公司的协议、决议、会议记录等,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主体设立及历次变
更的相关批准、协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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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涉及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独立性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
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文件,包括:相关方对于关联关系的答复、可用于判断关联
关系的相关主体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和具
体从事业务的文件、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所存在交易的合同及协议及相关关联方
所出具的承诺等;

     5、涉及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文件,包括:相关资产的资产清单、产权证明等;

     6、涉及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包括:相关重大采购/销售合同、
其他重大合同等;

     7、涉及发行人历次重大资产变化的文件,包括:相关协议、决议等;

     8、涉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变化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最初的公司章程及其历
次修订的公司章程、作出该等修订的相关会议决议等;

     9、涉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内部决策机构运作的文件,包括:组织机构图、
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等;

     10、涉及发行人税务、环保、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劳动、社保保障、住房
公积金等文件,包括:相关证件、证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11、涉及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和业务发展目标的文件,包括: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登记备案文件、相关协议、相关会议决议、发行人
对业务发展目标作出的相关描述等;

     12、涉及发行人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文件,包括: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
访谈记录及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相关诉讼仲裁的材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文件等;

     13、《招股说明书》中涉及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容的相关部分;

     14、其他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历次协调会,就本次发行
上市的具体问题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探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了一系
列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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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在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参与了对发行人进行股份
有限公司规范运行和发行上市的辅导工作,协助发行人建立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运行所必需的规章制度。

     在工作过程中,在根据事实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后,本所律
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底稿留存于
本所。

     本所律师在本项目中的累计有效工作时间约为1,500个小时。

三、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及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4、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5、对于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6、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
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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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
数据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
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
的适当资格。

     7、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
释或说明。

     8、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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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的股权结构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全套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二)发行人的基本概况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3759006977Q 的《营业
执照》之记载,其基本概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      周赤忠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500 万元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山连路 558 号 101 室

      成立日期       2004 年 2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04 年 2 月 16 日 至 长期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经营范围
                     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电缆检测设备校准;在电线电缆专业检验检测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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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存续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之会议资料;

     2、发行人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21 年 5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全部董
事或授权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
案。

     2、2021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股份 4,500 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3、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1,50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均为公开发行新股,具体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与保荐机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许可;

     (3)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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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股票的对象: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
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认购者
除外);

       (5)股票发行价格: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
式,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募集资金计划、公司业绩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发行价格,
或采用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6)拟上市地:深交所;

       (7)股票发行方式: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
式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8)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9)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拟投资以下项目(单位:
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额

          超高压大容量试验及安全评估能
   1                                            12,020.00      12,020.00
                   力建设项目

          高端装备用线缆检测能力建设项
   2                                            9,910.00       9,910.00
                          目

   3        设立广东全资子公司项目              4,015.00       4,015.00

   4        数字化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4,470.00       4,470.00

                   合计                         30,415.00      30,415.00


       若本次发行上市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由公
司自筹予以解决;如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
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待
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10)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
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如公司于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后一年内已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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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递交发行 A 股的申请文件的,则本项授权在公司 2021 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年有效期结束后继续有效直至发行上市。

       4、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额

          超高压大容量试验及安全评估能
   1                                            12,020.00      12,020.00
                   力建设项目

          高端装备用线缆检测能力建设项
   2                                            9,910.00       9,910.00
                          目

   3        设立广东全资子公司项目              4,015.00       4,015.00

   4        数字化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4,470.00       4,470.00

                   合计                         30,415.00      30,415.00


       5、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发行人本
次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结余的滚存未分
配利润,由上市后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1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内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的规定,该等董事会、股东大
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
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2、发行人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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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
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一切相关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本次发行的申请材料,签署本次发行过程中需公
司签署的各项文件;

     2、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全权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机构和部门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涉事项的反馈意见;

     3、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之议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通
过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情况下,视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
发行时机、询价区间、最终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具体事项;

     4、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颁行文件及政策的规定,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之外,对本次公开发行具体方案等相关
事项作出调整;

     5、根据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金额作适当调整,决定募集资金
开户及存管相关事项;

     6、签署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过程中的相关合同、说
明、承诺函、确认书等各种文件;

     7、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则在本
次发行完成后,依法履行公司章程修订、公司登记程序等事项;

     8、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交易事宜,并签署股
票上市交易过程中需公司签署的各项文件;

     9、办理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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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授权的有效期: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本项授权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算。如公司于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后
一年内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递交发行 A 股的申请文件的,则本项授权在公
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年有效期结束后继续有效直至发行上市。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的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决议内容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
市具体事宜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的表决程
序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2021 年第六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
发行注册程序。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前身国缆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工商年检及年报公示资料;

     2、发行人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前身国缆有限系由上海电缆所和祝兵等 8 名自然人于 2004 年 2 月
16 日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由国缆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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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113759006977Q)。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国缆有限自 2004 年 2 月 16 日成立后,已
履行了相应的工商年检或年报公示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上市
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的依法存续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前身国缆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工商年检及年报公示资料;

     2、发行人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3、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
存在下列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进行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颁布的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相关实质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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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一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发行价格根据向询价对象询价结果情
 况确定,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的种类、
 数量、价格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与国泰君安证券签署的《保荐协议》及《承销协议》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聘请国泰君安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三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国泰君安证券出具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
份有限公司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三条
的规定。

     2、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前身国缆有限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招股说明书》、
《申报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
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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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以及本所
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
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十、发行人的关联
交易和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九、发行人
的业务”及“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发行人
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
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
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发行人的业务”、“十一、发行人的主要
财产”、“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
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
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款的规定。

     5、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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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发行人的业务”、“二十一、发行人的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
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
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及第二款的规定。

     (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变化”、“二十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的规定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并经发行人确认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下列条
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2、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规定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之“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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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具备了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所要求的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设立时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设立时取得的《营业执照》;

     3、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00Z0588 号”《审计报告》;

     4、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财瑞评报字(2020)第 1192 号”
《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涉及的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5、申能集团出具的“备沪申能集团 202000037 号”《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
项目备案表》;

     6、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验字[2020]200Z0040 号”《验资报告》;

     7、国缆有限关于同意整体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8、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沪市监注名预核字第 01202012011780
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

     9、申能集团出具的“申集[2020]第 208 号”《关于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
公司股改方案的批复》;

     10、《发起人协议》;

     11、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12、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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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材料、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系由国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经过了下
列必要的法律程序:

     1、2020 年 11 月 25 日,容诚会所出具“容诚审字[2020]200Z0588 号”《审
计报告》,确认国缆有限截至审计基准日 2020 年 8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人
民币 304,730,798.18 元。

     2、2020 年 11 月 25 日,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沪财瑞评报字
(2020)第 1192 号”《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涉及的上海国
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国缆有限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304,730,798.18 元,评估值为人民
币 385,107,497.04 元,评估增值人民币 80,376,680.86 元,增值率为 26.38%。根
据申能集团出具的“备沪申能集团 202000037 号”《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
案表》,该项评估结果已经备案。

     3、2020 年 12 月 1 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沪市监注名预核字第
01202012011780 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同意国缆有限企业名称变
更为“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4、2020 年 12 月 2 日,国缆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
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股改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0 年 12 月 8 日,申能集团出具“申集[2020]第 208 号”《关于上海国
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股改方案的批复》,同意上海电缆所报送的国缆有限拟实施
的股份制改造方案。

     6、2020 年 12 月 9 日,国缆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国缆有
限整体变更的方案,并选举了整体变更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及第一
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7、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全体发起人共同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并共
同签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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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全体发起人召开了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筹)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由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公司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审计后的账面净资
产值人民币 304,730,798.18 元为依据,折为股份 45,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高于股本的部分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该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公
司章程》,并选举了整体变更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及第一届监事会
股东代表监事。

     9、2020 年 12 月 10 日,容诚会所出具“容诚验字[2020]200Z0040 号”《验
资报告》,对国缆有限净资产折股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截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4,500 万元,出资方
式为净资产。

     10、2020 年 12 月 29 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营业执
照》,国缆有限完成整体变更,发行人正式设立。

     发行人设立完成后,各发起人的名称、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1                  上海电缆所              38,250,019     85%

      2                  认证中心                4,499,924      10%

      3                  申能集团                2,250,057      5%

                     合计                        45,000,000    100%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二)关于发行人设立时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起人协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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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发起人上海电缆所、认证中心、申能集团共同签
订了《发起人协议》,约定:国缆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将国缆有
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为“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000,000 元,全体发起人以国缆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对
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出资,并按其在国缆有限的出资比例确定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
出资比例。该协议还对各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发起人协议》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
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关于发行人设立的审计、评估和验资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00Z0588 号”《审计报告》;

     2、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财瑞评报字(2020)第 1192 号”
《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涉及的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3、申能集团出具的“备沪申能集团 202000037 号”《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
项目备案表》;

     4、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验字[2020]200Z0040 号”《验资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20 年 11 月 25 日,容诚会所出具“容诚审字[2020]200Z0588 号”《审
计报告》,确认国缆有限截至审计基准日 2020 年 8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人
民币 304,730,798.18 元。

     2、2020 年 11 月 25 日,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沪财瑞评报字
(2020)第 1192 号”《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涉及的上海国
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国缆有限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304,730,798.18 元,评估值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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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币 385,107,497.04 元,评估增值人民币 80,376,680.86 元,增值率为 26.38%。根
据申能集团出具的“备沪申能集团 202000037 号”《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
案表》,该项评估结果已经备案。

     3、2020 年 12 月 10 日,容诚会所出具“容诚验字[2020]200Z0040 号”《验
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
资本合计人民币 4,500 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程序,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关于发行人创立大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之会议文件;

     2、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全体发起人召开了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筹)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3 名股东出席了股东大会,代表公司股份 4,500 万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筹建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设立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
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上海国缆检
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事宜的议案》、《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
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一届监事会监
事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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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设立已经国缆有限股东会及发行人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设
立过程中不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与债权人不存在纠纷,并已完成工商
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相关程序。上述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相关协议及履行
的程序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
行为存在重大纠纷。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3、发行人关于主营业务、业务流程的书面说明;

     4、发行人相关资质证书;

     5、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6、《申报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为: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电缆检测设备校准;在电线电缆专业检验检测技术领域内从事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相关资质证书、重大合同及发行人书面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走访发行人经营场所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其股东和其
他关联方,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和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具备直接面向市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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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立经营的能力。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完整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证明、相关协议/合同;

     2、发行人固定资产清单;

     3、《申报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所拥有的资产和产权证明,包括房地产权、注册商标、专利等相
关权证以及相关合同等,并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现场走访,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与日常经营有关的经营系统和配套设施,合
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重大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三)发行人人员独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选举产生现任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
材料;

     3、发行人选举产生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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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人选举产生现任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材料;

     5、发行人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任职情况的说明;

     6、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根据发行人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任职情况的说明、控股股东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财务独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发行人相关财务会计制度;

     3、发行人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

     4、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5、发行人报告期内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

     6、发行人关于对外担保的书面说明;

     7、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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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申报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决策
独立,不存在股东违规干预发行人资金使用的情况;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
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2、发行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图们路支行开立
了独立的账号为 31050175370000000032 的基本账户,财务核算独立于股东及任
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
行账户的情况。

     3、发行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独立纳税。

     4、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
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
担保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机构独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3、发行人组织机构图;

     4、发行人各职能部门简介;

     5、发行人关于组织机构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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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章程》、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发行人成立运作至今,已形成以下的组织机构: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
经营管理权,未存在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
混同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完整,在人员、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起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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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3、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验字[2020]200Z0040 号”《验资报告》;

       4、发行人设立时的工商登记资料;

       5、发起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公司章程》、
工商登记资料;

       6、发起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系由国缆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发起人情况如下(单位:股):

                                                                    持股
序号      发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持股数               出资方式
                                                                    比例

 1        上海电缆所        91310110425008585Y         38,250,019   85%     净资产折股

 2         认证中心         121000007178020352         4,499,924    10%     净资产折股

 3         申能集团         913100001322718147         2,250,057    5%      净资产折股

                         合计                          45,000,000   100%         --


       经核查,上述 3 名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如下:

       (1)上海电缆所

       根据上海电缆所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0425008585Y),其成立于 1999 年 10 月 29 日,住所为军工路 1000 号,
法定代表人为周赤忠,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597 万
元,经营范围为:电线电缆、光纤光缆、电缆附件等产品、材料、设备、测试仪
器仪表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制造和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技术
培训,技术承包,工程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广告发布。(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1999 年 10
月 29 日至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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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电缆所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单位:人
民币万元):

   序号                  出资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申能集团                     10,437.30            90%

     2             上海市财政局                   1,159.70             10%

                   合计                            11,597             100%


    注:2020 年 12 月 30 日,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出具《关于划转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等 9 家企业部分国有资本有关事项的通知》(沪

国资委产权【2020】463 号),将申能集团持有的上海电缆所 10%的国有股权一次性划转给

上海市财政局持有。2021 年 5 月 18 日,上海电缆所完成本次划转的国有产权登记。


     根据上海电缆所的说明,上海电缆所历次投资于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资金均为
自有资金。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海电缆所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认定的以非公
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
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
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相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2)认证中心

     根据认证中心现时持有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000007178020352),其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9 区,法定代
表人为谢肇煦,经费来源为事业收入,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举办单
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宗旨和
业务范围为:为申请人提供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强制性产品认证与检
测检查、自愿性产品认证与检测检查、国际电工委员会产品测试与认证、管理体
系认证、认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认证业务、相关技术服务。证书有效期为:2019
年 3 月 22 日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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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认证中心的说明,认证中心投资于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认证中心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认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向
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
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相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3)申能集团

       根据申能集团现时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718147),其成立于 1996 年 11 月 18 日,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
井路 159 号,法定代表人为黄迪南,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电力、能源基础产业的投资
开发和管理,天然气资源的投资,城市燃气管网的投资,房地产、高科技产业投
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经营,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1996 年 11 月 18 日
至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申能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单位:人民币万
元):

 序号         出资人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上海市国资委         2,000,000                 100%

           合计                 2,000,000                 100%


       根据申能集团的说明,申能集团投资于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资金均为自有资
金。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申能集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认定的以非公开方式向
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
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相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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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发起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二)股东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3、发行人最新股东名册;

     4、发行人股东填写的情况调查表。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未发
生股本结构的变化,其现有股东与发起人保持一致。现有股东的主体资格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所述。

     (三)发起人及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起人协议》;

     2、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3、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00Z0588 号”《审计报告》;

     4、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财瑞评报字(2020)第 1192 号”
《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涉及的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5、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验字[2020]200Z0040 号”《验资报告》;

     6、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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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7、发起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公司章程》、
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共有 3 名,其中 2 名系在中国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1 名系在中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事业单位,均在
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持股比例符合《发起人协议》之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发行人设立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四)发起人及股东的出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2、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00Z0588 号”《审计报告》;

     3、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财瑞评报字(2020)第 1192 号”
《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涉及的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4、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验字[2020]200Z0040 号”《验资报告》;

     5、发行人及发起人出具的相关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设立时,全体发起人以其各自持有的国缆有限股权所对应的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作为出资,折为发行人的股份,该等净资
产出资已经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程序,不存在法律障碍;自发行人设立后,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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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设立时,全体发起人对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之国缆有限净资产享有合
法的权益,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措施或者其他第三
方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利转移或者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
以知识产权出资或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重大权属瑕疵
或者重大法律风险,全体发起人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之国缆有限净资产已履行了
相应的评估作价程序,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各发起人亦不存
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以
其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发起人投入发行人资产或权利的权属变更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资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

     2、发行人相应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国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应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股份有
限公司承继。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另有披露外,
原记载于国缆有限名下资产或权利之权属证书均已更名至发行人名下,不存在法
律障碍或风险。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最新股东名册;

     2、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3、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4、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5、发行人现有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

     6、发行人及现有股东的书面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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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控股股东

     (1)直接控股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电缆所直接持有发行人 38,250,019 股股
份,持股比例 85%,已经超过 50%,系发行人的直接控股股东。

     (2)间接控股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申能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 2,250,057 股股份,
通过持有上海电缆所 90%股权,间接控制发行人 38,250,019 股股份。申能集团通
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发行人 40,500,076 股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发行人有
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90%,足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系发行人
的间接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报告期初至今,上海电缆所对发行人及其前身的直接持
股比例始终在 85%以上,其中:自报告期初至 2019 年 1 月 30 日,上海电缆所系
上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3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上海电缆所系申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自 2020 年 12 月 30 日起至今,上
海电缆所系申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申能集团自 2018 年 11 月 8 日入股发行人前
身之日起至今,对发行人及其前身的直接持股比例始终为 5%,且持有发行人及
其前身股份/股权期间,始终系上海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

     基于上述投资关系,上海市国资委通过申能集团及上海电缆所间接控制发行
人 40,500,076 股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本总数的 90%,足以实际
支配发行人行为,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直接控股股东为上海电缆所,间接控股股东为申能集团,
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国资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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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3、发行人历史上增资、股权转让涉及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

     4、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协议、支付凭证(或收据)、税收缴纳凭
证;

     5、对发行人历史自然人股东的访谈记录;

     6、上海电缆所、申能集团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自发行人前身赛克力有限成立之日起,发行人及其前身历次股本及演变情况
如下:

       1、2004 年 2 月,设立

     发行人前身赛克力有限成立于 2004 年 2 月 16 日,系由上海电缆所和祝兵等
8 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时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电缆所批复

     2003 年 6 月 27 日,上海电缆所出具《关于“同意成立上海赛克力电缆设备
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批复》,经上海电缆所党政领导办公会审议,同意成立“上
海赛克力电缆设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名称预核准

     2003 年 8 月 12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发 “ 沪名称预核 号 :
012003081206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上海
赛克力电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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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签署公司章程

     2003 年 12 月 8 日,上海电缆所和祝兵等 8 名自然人签署《上海赛克力电缆
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章程》。同日,赛克力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上海
赛克力电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章程》。

     (4)验资

     2004 年 1 月 8 日,上海华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华会事验[2004]
第 4-4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04 年 1 月 8 日,赛克力有限已收到
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5)工商登记

     2004 年 2 月 16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向赛克力有限核发了本
次设立完成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赛克力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上海电缆所              54.00             54.00%

    2                祝兵                15.00             15.00%

    3                童立                7.00               7.00%

    4               张少平               5.00               5.00%

    5               周荣兰               5.00               5.00%

    6               方俊豪               5.00               5.00%

    7               范洪欣               5.00               5.00%

    8               刘恩菊               2.00               2.00%

    9               蔡建国               2.00               2.00%

                 合计                   100.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

     赛克力有限上述设立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
记,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3-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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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07 年 2 月,股权转让

     (1)上海电缆所决议

     2006 年 4 月 20 日,上海电缆所召开党政领导办公会,一致同意上海电缆所
受让祝兵等 6 人持有的赛克力有限 21%的股权。

     (2)股东会决议

     2006 年 4 月 28 日,赛克力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祝兵、童立、张
少平、周荣兰、方俊豪、范洪欣将各自所持有的赛克力有限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
给上海电缆所,其中:祝兵转让 8.4%股权,童立转让 7%股权,张少平、周荣兰、
方俊豪、范洪欣分别转让 1.4%股权。

     (3)资产评估

     2006 年 9 月 1 日,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沪东洲资评报字第
DZ060362044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赛克力有限截至评估基准日 2006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170.58 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 171.07
万元。根据上海市国资委出具的“沪国资评备[2006]第 569 号”《上海市国有资
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该项评估结果已经备案。

     (4)股权转让协议

    2006 年 11 月 7 日,上述自然人分别与上海电缆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予以约定。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系以赛克力有限截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的所有者权
益人民币 1,956,988.50 元,减去其 2006 年度已分配利润人民币 765,590.80 元后
的净资产 1,191,397.70 元为基础,确定为 1.19 元/出资额。

     (5)工商登记

     2007 年 2 月 2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向赛克力有限核发了本
次变更完成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赛克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3-3-2-4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上海电缆所              75.00              75.00%

    2                祝兵                6.60                6.60%

    3               张少平               3.60                3.60%

    4               周荣兰               3.60                3.60%

    5               方俊豪               3.60                3.60%

    6               范洪欣               3.60                3.60%

    7               刘恩菊               2.00                2.00%

    8               蔡建国               2.00                2.00%

                 合计                   100.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

     赛克力有限上述股权转让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
记,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3、2012 年 9 月,股权转让

     (1)股东会决议

     2012 年 4 月 16 日,赛克力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祝兵、张少平、
周荣兰、方俊豪、范洪欣、刘恩菊、蔡建国将各自所持有的赛克力有限全部股权
转让给上海电缆所,同意依据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股权
转让,同意公司的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资产评估

     2012 年 7 月 19 日,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沪东洲资评报字[2012]
第 0294151 号”《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确认赛克力有限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 2,960,330.78 元。根据上海电缆所出具
的“缆所评备[2012]第 01 号”《上海电缆研究所公司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备案表》,该项评估结果已经备案。

     (3)上海电缆所决议



                                  3-3-2-4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2 年 8 月 1 日,上海电缆所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一致同意上海电缆所按
照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果受让赛克力有限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全部 25%
股权,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2 年 7 月 31 日之间的期间损益按实
际发生数另计。

     (4)股权转让协议

     2012 年 8 月 15 日,祝兵、张少平、周荣兰、方俊豪、范洪欣、刘恩菊、蔡
建国与上海电缆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七人将各自所持有的赛克力
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上海电缆所,其中:祝兵转让 6.6%股权,张少平、周荣兰、
方俊豪、范洪欣四人分别转让 3.6%股权,刘恩菊、蔡建国二人分别转让 2%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系以赛克力有限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所有者权
益评估值人民币 2,960,330.78 元,加上 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 7 月的期间损益人
民币 688,430.27 元后的全部所有者权益人民币 3,648,761.05 元为基础,确定为
3.65 元/出资额。

     (5)工商登记

     2012 年 9 月 7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向赛克力有限核发了本
次变更完成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赛克力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上海电缆所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

     赛克力有限上述股权转让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
记,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4、2015 年 11 月,更名、增资及经营范围变更

     (1)名称预核准



                                  3-3-2-4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5 年 10 月 15 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沪工商注名预核字第
01201510150293 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赛克力有限申请
变更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2)上海电缆所决议

     2015 年 10 月 23 日,上海电缆所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国缆有限的注册
资本由人民币 100 万元增至人民币 2,000 万元。

     (3)股东决定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赛克力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将①公司名称变更为
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2,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上海电缆所认缴;③将原经营范围变更为:电线电
缆光纤光缆产品、材料、附件的检测和认证;专用电缆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电
线电缆检测技术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工商登记

     2015 年 11 月 27 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缆有限核发了本次
增资完成后的《营业执照》。

     (5)验资

     2015 年 12 月 30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华验字
[2015]001376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5 年 12 月 25 日止,国缆有
限已收到上海电缆所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90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本次增资完成后,国缆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上海电缆所           2,000.00            100.00%

                 合计                 2,000.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



                                 3-3-2-4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缆有限上述增资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增资行为已经公司登记机关
核准变更登记,增资行为合法、有效。

     5、2018 年 11 月,增资

     (1)资产评估

     2017 年 6 月 30 日,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东洲评报字[2017]第
0550 号”《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确认国缆有限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39,300.00 万元。

     (2)股东决定

     2017 年 12 月 8 日,国缆有限作出股东决定,决定将国缆有限的注册资本金
由人民币 2,0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2,352.94 万元,增资方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
所以公开挂牌的方式竞标确定。

     (3)上海电缆所决议

     2017 年 12 月 14 日,上海电缆所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同意国缆检测的注册
资本由人民币 2,000 万元增加至 2,352.94 万元,对于增资扩股部分通过上海联合
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的方式择优确定第三方投资人。

     (4)进场交易

     2018 年 3 月 30 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NO.000030”《公开增资凭
证》(进场交易的信息披露起止日:2017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
确认国缆有限本次增资项目中,申能集团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2,311.76 万元,持股
比例为 5%;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4,623.52 万元,持股比例为
10%,各投融资主体行为符合程序性规定。

     (5)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

     2018 年 4 月,国缆有限与上海电缆所、认证中心及申能集团签署《上海国
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及《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
就本次增资事项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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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6)验资

     2018 年 4 月 23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华验字
[2018]000228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18 年 4 月 8 日止,国缆有限
已收到认证中心和申能集团缴纳的人民币 6,935.28 万元,其中人民币 352.94 万
元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 6,582.34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7)工商登记

     2018 年 11 月 8 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国缆有限核发了本次增
资完成后的《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国缆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上海电缆所                2,000.00           85.00%

    2              认证中心                 235.29            10.00%

    3              申能集团                 117.65             5.00%

                 合计                      2,352.94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

     国缆有限上述增资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
登记,增资行为合法、有效。

     6、2020 年 12 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五、发行人的设立”所述,2020 年 12 月,国缆有限
以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算为股份有限公司 4,500 万股,整体
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形成股本结构如下(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1                    上海电缆所              38,250,019      85%

    2                    认证中心                4,499,924       10%

    3                    申能集团                2,250,057        5%

                   合计                          45,000,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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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

     国缆检测上述整体变更事宜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登记,变更行为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具体情况和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设立时的工商档案资料;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2、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00Z0588 号”《审计报告》;

     3、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财瑞评报字(2020)第 1192 号”
《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造涉及的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4、申能集团出具的“备沪申能集团 202000037 号”《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
项目备案表》;

     5、容诚会所出具的“容诚验字[2020]200Z0040 号”《验资报告》;

     6、国缆有限关于同意整体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7、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沪市监注名预核字第 01202012011780 号”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

     8、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9、申能集团出具的“申集[2020]第 208 号”《关于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
公司股改方案的批复》;

     10、《发起人协议》;

     11、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

     12、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材料、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材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3-3-2-4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设立时的具体情况及股权设置、股本结构请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
“五、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
及潜在纠纷。

     (三)股权质押及权利限制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核验:

     1、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

     2、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

     3、发行人股东名册;

     4、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
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的查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份
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股东特殊权利的约定及终止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核验:

     1、国缆有限与上海电缆所、认证中心及申能集团签署的《上海国缆检测中
心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8 年 4 月,国缆有限与上海电缆所、认证中心及申能集团签署《上海国
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约定认证中心及申能集团作为国缆检测当次




                                3-3-2-4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增资的投资人享有如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回购权、反稀释、清算优先权等股东特
殊权利。

     2021 年 4 月,国缆检测与上海电缆所、认证中心及申能集团签署《<上海国
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解除《上海国缆检测中心
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中的特殊权利条款。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发行人股东享有的特殊权利安排已完
全终止,各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对赌和补偿、优先清算权等任何股东特别权利
约定,亦不存在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不存在其他对发行人股权稳定性有重大影
响的相同或类似协议安排或约定。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享有的特殊权利安排已完全终
止,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对赌和补偿、优先清算权等任何股东特别权
利约定,亦不存在其他替代性利益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
及潜在纠纷。发行人现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的
情形,发行人股东享有的特殊权利安排已完全终止。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上海电缆所已出具确认文件,确认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行为
有效,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CMA 认证证书;

                                 3-3-2-4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CNAS 认证证书;

            4、CAL 认证证书;

            5、CB 认证证书;

            6、CCC 指定实验室认证证书;

            7、《排水许可证》;

            8、发行人关于实际经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为: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电缆检测设备校准;在电线电缆专业检验检测技术领域内从事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是一家从事检验检
       测业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主营业务为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的检测、检验服务。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下
       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重要资质:

            (1)CMA 认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 CMA 认证具体情况如下表所
       示:

序号     认证主体       证书名称        发证机关           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检验检测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
 1         发行人                                       160008223840   2021.01.07   2022.09.20
                      资质认定证书     管理委员会




                                            3-3-2-4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家电线

          电缆质量    检验检测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
 2                                                             160008220369     2021.01.06     2022.09.20
          监督检验    资质认定证书          管理委员会

            中心

          机械工业

          电工材料

          及特种线    检验检测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
 3                                                             160008222533     2021.01.06     2022.09.20
          缆产品质    资质认定证书          管理委员会

          量监督检

           测中心

          机械工业

          电线电缆

          专用测试

          设备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
 4       中心/机械                                             160008220112     2021.01.06     2022.09.28
                      资质认定证书          管理委员会
          工业第二

          十二计量

          测试中心

         站(上海)

           注:根据上述 CMA 认证证书所载,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机械工业电工材料及特种线缆

       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机械工业电线电缆专用测试设备检测中心、机械工业第二十二计量测试中心站(上

       海)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法律责任由发行人承担。


            (2)CNAS 认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 CNAS 认证具体情况如下表
       所示:

序号      认证主体       证书名称            发证机关              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检验机构认可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
 1         发行人                                              CNAS IB0043      2021.01.06     2022.09.09
                           证书             认可委员会


                                                 3-3-2-5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能力验证提供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
 2         发行人                                                     CNAS PT0029       2021.01.27     2022.09.24
                            者认可证书            认可委员会

                        实验室认可证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
 3         发行人                                                     CNAS L0207        2021.01.06     2022.09.18
                                书                认可委员会


              (3)CAL 认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 CAL 认证具体情况如下表所
       示:

序号      认证主体          证书名称              发证机关                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国家电线
                                                                      (2019)国认
          电缆质量      资质认定授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
 1                                                                    监认字(093)     2021.01.06     2022.09.20
          监督检验             证书               管理委员会
                                                                           号
              中心

           注:根据上述 CAL 认证证书所载,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外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的法律责

       任由发行人承担。


              (4)CB 认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 CB 认证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认证主体            认证机构                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IECEE(国际电工委

              1       发行人         员会电工产品合格             -             2021.02.04         -

                                       与认证组织)


              (5)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指
       定实验室情况如下表所示:

                                                     指定实
                  指定实验室名
       序号                            指定机关      验室编             指定业务范围             有效期至
                       称
                                                       号


                                                      3-3-2-5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CNCA-C01-01:电线电缆
         国家电线电缆    国家认证认
                                                   CNCA-C02-01:电路开关及
 1       质量监督检验    可监督管理    00801                                       长期
                                                   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
             中心          委员会
                                                   器附件)中的指定产品


       (6)其他资质证书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内容             有效期      发证机关    权利人

                    沪水务宝排      准予在许可范围内                   上海市宝
        排水许可                                         2021.04.19-
 1                  证   字   第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                   山区水务    发行人
           证                                            2025.04.27
                    102200063 号         放污水                           局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经取得开展其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授权、批准或登记,且该等经营
资质均处于有效期中,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
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发行人有权在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
经营活动,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相关书面说明;

       2、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
以外设立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并以其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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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国缆有限于报告期内的经营范围发生过如
下变更:

     报告期初,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检测服务;电缆检测设备校准;在电线电
缆专业检验检测技术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 年 12 月 29 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缆检测设备校准;在电线电
缆专业检验检测技术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已履行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范围未
发生过重大变更,并持续经营相同的主营业务,即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的检测、
检验服务。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招股说明书》;

     2、《申报审计报告》;

     3、发行人关于主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线电缆及
光纤光缆的检测、检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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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161,958,858.19
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158,046,587.72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
97.58%;发行人 2019 年度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163,489,866.81 元,主营业务收
入为人民币 160,616,908.06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 98.24%;发行人
2020 年度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178,127,601.20 元,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
174,444,500.62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 97.93%。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的检测、检验服务,发行人主营业
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目前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2、发行人报告期内历年度工商年检及年报公示资料;

     3、发行人报告期订立的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4、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

     5、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经营业务被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限制开
展的情形。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二、发行人
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
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
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
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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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重大法律障碍。



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的股东名册;

      3、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4、发行人持股 5%以上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

      5、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关联方情况调查
表》;

      6、对其他被认定为关联方的关联法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网络核查;

      7、对申能集团、上海电缆所、发行人董监高的身份证信息进行查验。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参照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以该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主要依据,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其对应的关联关系如下:

      1、关联自然人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周赤忠    董事长

  2            黄国飞    总经理

  3             江斌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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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许伟斌     董事

  5            郭艳丽     董事

  6             吴磊      董事

  7            王晨生     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秘书

  8            车海辚     独立董事

  9            李忠华     独立董事

  10            马弘      独立董事

  11            张苑      监事会主席

  12            张远      监事

  13           余振飞     职工代表监事

  14           毛阿兴     副总经理

  15           范玉军     副总经理

  16           丁薇霞     副总经理

  17           褚晓平     财务总监


       (2)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   上海电缆所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周赤忠     上海电缆所执行董事

  2             江斌      上海电缆所总经理

  3            张喜泽     上海电缆所监事

  4             高峰      上海电缆所副总经理

  5            许伟斌     上海电缆所副总经理


       ②   申能集团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黄迪南     申能集团董事长

  2             倪斌      申能集团董事兼总裁

  3            戎光道     申能集团董事



                                     3-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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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德润         申能集团董事

  5            胡鸿高         申能集团董事

  6            徐海燕         申能集团董事

  7            陆晓春         申能集团监事会主席

  8            俞雪纯         申能集团职工代表监事

  9            周赤忠         申能集团副总裁

  10           王者洪         申能集团副总裁

  11           宋雪枫         申能集团副总裁

  12           苗启新         申能集团副总裁

  13           华士超         申能集团副总裁


       (3)其他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2、关联法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份股东

 序号           关联方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1          上海电缆所       直接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 85%的股份

  2           申能集团        间接控股股东,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 90%的股份

  3         上海市国资委      实际控制人,间接控制发行人 90%的股份

  4           认证中心        持有发行人 10%的股份

  5         上海市财政局      间接持有发行人 8.5%的股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①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上海电缆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企业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赛克力光电缆                        上海电缆所控制的企业



                                          3-3-2-5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上海电讯金属制品公司        上海电缆所控制的企业

 3                             申缆贸易              上海电缆所控制的企业

 4                             凯波特材              上海电缆所控制的企业

 5                             蓝波高压              上海电缆所控制的企业

 6                       武汉凯波特材有限公司        上海电缆所控制的企业

                                                     报告期内为发行人的控股

                                                     子公司,股权转让后由上海
 7                             电缆科技
                                                     电缆所直接持股控制,持股

                                                            比例 85%


      ②   申能集团系上海电缆所的控股股东,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除上海电
缆所及其子公司外,申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包括: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1                 申能集团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控制的企业

 2                        上海燃气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控制的企业

 3                       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控制的企业

 4                 上海申能诚毅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控制的企业

 5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控制的企业

 6                       上海久联集团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控制的企业

 7                 上海申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控制的企业

 8                 上海申欣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控制的企业

 9                       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控制的企业

 10               上海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申能集团控制的企业

 11                       申能股份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控制的企业

 12             上海诚毅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控制的企业

 13              上海申能能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控制的企业

 14                      上海港口能源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控制的企业

 15                上海诚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控制的企业

 16                上海申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控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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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7                       申能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申能集团控制的企业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仅列示了申能集团控制的一级子公司,申能集团控制的其他二级、

三级、四级等子公司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③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发行人与除申能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外同受
上海市国资委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因同受上海市国资委控制而构成关联关
系。

       (3)发行人的子公司

       发行人持有国缆广东 100%股权,其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国缆广东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前
述(1)-(3)重复项不再列示)

序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号

1              上海三原电缆附件有限公司             周赤忠担任其董事长

2              上海国际超导科技有限公司             许伟斌担任其董事

3            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           郭艳丽担任其董事

4            上海中叶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马弘担任其董事长

5                中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马弘担任其董事长

6          中叶淳信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马弘担任其董事

7      上海中叶至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马弘间接控制的企业

8      诸暨中叶至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马弘间接控制的企业

9           新黄浦(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车海辚担任其董事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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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其他关联方

       (1)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上海特缆电工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电缆所原控股子公司,现已注销
 2        上海赛克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电缆所原控股子公司,现已注销
 3       上海中联电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电缆所原控股子公司,现已注销
 4           上海欣缆贸易有限公司          申缆贸易原控股子公司,现已注销
 5        上海尼霍夫电缆设备服务中心       中联电工原控股子公司,现已注销
 6      中电科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周赤忠曾担任副总经理
 7          上海长江计算机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周赤忠曾担任董事、总裁
 8       上海长江智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周赤忠曾担任董事
 9      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周赤忠曾担任董事
 10        上海黄浦船用仪器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周赤忠曾担任董事
                                           发行人董事许伟斌曾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财
 11      欧舶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务总监
 12      宸红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许伟斌的近亲属曾实际控制
 13     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车海辚曾担任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车海辚曾担任董事、财务总监、
 14     上海世浦泰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15         上海新佘山置业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车海辚曾担任董事
 16            中崇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车海辚曾担任其财务总监
 17      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马弘曾担任董事
 18        嘉兴同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马弘曾担任董事长
 19     上海杉德银卡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马弘曾担任董事
 20                      魏东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
 21                  黎艳花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22                  杨蓓珏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财务总监
 23                  周晓薇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报告期内曾任上海电缆所执行董事、发行人董
 24                  李竹影
                                           事
 25                  宗曦华                报告期内曾担任上海电缆所副总经理
 26                  须伟泉                报告期内曾担任申能集团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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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27                  吴建雄                报告期内曾担任申能集团总经理
 28                  李若山                报告期内曾担任申能集团董事
 29                  李鹤富                报告期内曾担任申能集团董事
 30                  邱国富                报告期内曾担任申能集团董事
 31                  张培璋                报告期内曾担任申能集团董事
 32                  盛裕若                报告期内曾担任申能集团监事会副主席
 33                  邬跃舟                报告期内曾担任申能集团监事
 34                      张芊              报告期内曾担任申能集团副总裁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报告期内曾经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家庭成员亦为报告期内公司曾经的关联自然人。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曾经
的关联自然人,在报告期内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其他企业,亦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法人。

       (2)发行人前财务总监杨蓓珏于 2020 年 1 月离职,处于报告期末前 12 个
月内,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将杨蓓珏离职后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其他企业认定为关联方,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浦诺菲新材料有限公司          杨蓓珏自发行人离职后,担任财务总监
 2       上海浦景天合镀膜科技有限公司      杨蓓珏自发行人离职后,担任执行董事
 3      浦诺菲(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杨蓓珏自发行人离职后,担任执行董事

       (二)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申报审计报告》;

       2、《招股说明书》;

       3、各项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书面协议及支付凭证;

       4、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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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的披露内容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
以下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上海电缆所                  服务            1,074,127.95       1,310,123.47     1,778,919.33

上海电缆所                  材料             188,257.24         164,186.97         96,461.52

蓝波高压                    材料             293,053.11         241,902.64         17,656.03

蓝波高压                    服务                        —                 —       8,448.28

申缆贸易                    材料               34,101.46                   —               —

申缆贸易                    服务                   5,660.38      11,465.78         50,059.12

赛克力光电缆                服务                   2,890.30       7,446.57            854.70

中联电工                    服务                        —                 —     155,660.38

认证中心                    服务                   4,094.34     127,191.66        123,745.94

上海三原电缆附件公司       材料费                       —       26,516.94         25,862.07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上海电缆所            电缆检测         2,180,844.34      1,289,004.72     1,184,547.14

       认证中心             电缆检测           759,416.60        603,895.76       627,127.76
上海三原电缆附件有限公
                            电缆检测           679,433.93        163,679.24       144,575.48
          司
       凯波特材             电缆检测           181,127.32        161,829.26        57,650.00

       蓝波高压             电缆检测               75,075.49      20,108.49       118,882.09
上海特缆电工科技有限公
                            电缆检测                      —      14,002.83        58,570.75
          司
       申缆贸易             电缆检测                      —               —      90,471.71

       认证中心             审查服务           562,867.73        986,388.95       264,2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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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凯波特材                培训服务                    —                  —        8,490.57

       蓝波高压                培训服务                    —                  —        6,415.09


     (3)关联租赁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承租方的关联租赁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房屋租赁及相
    上海电缆所                             15,648,208.95        16,021,815.79       12,800,287.76
                             关费用
    上海电缆所            设备租赁         1,813,172.36         1,813,172.40        3,619,010.17


     (4)关联方资金归集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间接控股股东申能集团下属的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
在关联方资金归集的情况。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为企
业集团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为申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提供
存款、贷款、结算等服务。

     根据申能集团关于下属企业的资金归集的要求,2019 年 12 月,发行人与申
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了《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
司对发行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定海桥支行账户进行资金归集管
理,发行人由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归集的资金由发行人自主使用、划转及收回,
对于资金的调配具有完全独立的自主管理权,资金划转无需提前向申能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申请,亦不存在将发行人闲置资金自动划入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或申
能集团下属其他主体账户的要求或行为,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或申能集团下属
其他主体亦无法自主使用或划转发行人存放于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协定存
款资金。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在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账户存放货币资金的最高
额、期末余额情况如下(单位:元):

                                     2020 年/2020 年     2019 年/2019 年 12     2018 年/2018 年
              项目
                                       12 月 31 日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归集账户货币资金年内最高余
                                      131,576,843.12            120,000,000                   -
              额
   归集账户货币资金期末余额                          -          12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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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海桥支行
的账户中已无余额。2021 年 4 月,发行人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递交《退
出现金管理服务项目确认书》并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发行人存放
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定海桥支行中的资金已与申能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一级账户不再存在资金归集关系。

     根据发行人与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协定存款账户中国的最低留存额为 50 万元,协定存款账户中最低留存额(含)
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最低留存额的
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利息由申能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代银行向公司派发。报告期内,发行人协定存款账户收取的利息如下(单位:
元):

     公司被归集账户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1,505,567.87               3,287.67                 —
   司上海定海桥支行账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已披露报告期内前述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已制定了有效的内部控
制制度,申能集团已出具相关承诺,避免上市后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归集公司银行存款的情况。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单位:人民币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4,560,544.00          4,257,999.34      3,375,899.40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向关联方采购设备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海电缆所及其下属企业采购机器设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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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上海电缆所              购买设备                    —   7,626,824.97     5,517,706.72

     蓝波高压              购买设备                    —    824,778.80      2,705,878.86

  赛克力光电缆             购买设备                    —               —   1,306,084.48

     申缆贸易              购买设备                    —               —     824,538.72

     (2)关联方资金拆借

     2020 年 12 月,上海电缆所、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委托贷
款协议》,上海电缆所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向国缆检测提供资金 478 万元。委托贷
款利率按照 2020 年 12 月 20 日公布的一年期 LPR 执行,2020 年共计提利息费用
0.10 万元。2021 年 4 月,发行人与上海电缆所、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各方一致协商确认,终止发行人与上海电缆
所之间 478 万元的委托贷款,各方关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及利率
等内容不再执行,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已偿还该 478 万元委托贷款资
金以及对应利息。

     上海电缆所为发行人提供委托贷款,主要系智能电力电缆系统工程应用技术
研究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所致,具体情况如下:2016 年 11 月,上海市国资委(项
目管理部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推进部门)、上海电缆所(资
本金承担单位)签署《市国资委企业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
(简称“《框架协议》”),约定上海市国资委取得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后,向上海电缆所拨款 1,390 万元,上海电缆所在收到上海市国资委拨款后,计
入资本公积,并应将相关资金转拨给项目承担单位。2016 年 11 月,上海电缆所
与国缆检测签署《关于“智能电力电缆系统工程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市国资委企
业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合作协议书》(简称“《项目合作协议书》”),约
定项目分别由上海电缆所和国缆检测承担,其中,国缆检测承担子项目 2,涉及
专项扶持资金金额为 478 万元。

     上述项目起止时间为 2016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由于 2020 年项目尚未验
收,为保障专项扶持资金及时到位,上海电缆所以委托借款形式向国缆检测提供
资金 478 万元。2021 年 2 月,该项目通过验收,由上海市国资委出具《市国资
委企业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验收意见书》。2021 年 4 月 29 日,发行人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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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电缆所、申能集团财务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各方
 一致协商确认,终止发行人与上海电缆所之间 478 万元的委托贷款,国缆检测于
 同日偿还该 478 万元委托贷款资金以及对应利息。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资本公积金增加
 的议案”,2021 年 5 月 6 日,上海电缆所与发行人签署协议,约定上海电缆所
 向发行人汇入《项目合作协议书》项下专项扶持资金 478 万元,该笔资金计入发
 行人的资本公积,不会导致发行人注册资本的增加及股权结构的变化。2021 年 5
 月 18 日,国缆检测收到上述款项。

        上述资金拆借交易是在项目未完成验收,专项扶持资金需及时到位这一特殊
 情况下发生,不属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且已及时归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委托贷款行为系在项目未完成验收情况
 下,对专项扶持资金转拨的变通处理,且委托贷款已归还,专项扶持资金已汇入,
 不构成本次发行法律障碍。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情况

        (1)应收项目(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关联方名称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货币资金    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120,000,000.0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产品
应收账款                                248,625.76       173,189.75                    —
            认证四处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杭州
应收账款                                         —        44,370.00                   —
            分中心
应收账款    认证中心                    139,699.00         25,800.00                   —

应收账款    上海三原电缆附件公司        129,800.00                 —                  —

应收账款    凯波特材                      99,707.00        25,900.00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成都
应收账款                                  15,080.00         1,280.00                   —
            分中心
            上海特缆电工科技有限
应收账款                                         —                —         65,060.00
            公司
应收账款    上海电缆所                           —                —         19,398.11

预付款项    上海电缆所                           —                —         39,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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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关联方名称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其他应收款   上海电缆所                22,453,718.30                —                  —

其他应收款   认证中心                   2,641,613.92                —                  —

其他应收款   申能集团                   1,320,806.96                —                  —


         2019 年末,发行人归集于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关联存款余额为 12,000
  万元,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本章节之“关联方资金归集”所述。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应收账款余额合计分别为 8.45 万元、27.05
  万元、50.31 万元,为应收出具检测报告的款项,金额较小。

         2018 年末,发行人向上海电缆所预付账款的余额为 3.91 万元,系购置截面
  切片机的预付款。

         2020 年末,发行人向上海电缆所、认证中心、申能集团的其他应收款为应
  收退回的分红款,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设立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将国缆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截至股改基准日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人
  民 304,730,798.18 元。发行人以前述审计结果为依据,按照 6.7718:1 比例折合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 45,000,000 股,净资产值超过注册资本部分人民币
  259,730,798.18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基于前述,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的未分配利润应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金。但发行人仍按照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审议通过的《公司 2019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7 日期间进行了股东
  利润分配。鉴于前述未分配利润已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取消 2019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并申请参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的股东全额退还 2019 年度分红。
  该事宜已经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东已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2 月 9 日期间将分红款予以退回。退回金额详见上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前述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事宜,系相关工作人
  员工作失误导致,各股东并不具有资金占用的意图,不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发
  行人已针对该事宜进行了内控有效性整改,不会对发行人内控制度有效性构成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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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不利影响,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2)应付项目(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关联方名称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应付账款     蓝波高压                               —     193,110.00          466,800.00

应付账款     上海电缆所                             —                —        73,047.39

应付账款     赛克力光电缆                           —                —        24,600.00

预收款项     上海电缆所                   761,648.85       749,390.19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南京分
预收款项                                    91,981.14       91,981.14           66,841.14
             中心
预收款项     蓝波高压                               —      34,279.25                     —

预收款项     凯波特材                               —                —          2,880.00

其他应付款   上海电缆所                  5,644,593.75                 —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上海电缆所、蓝波高压及赛克力光电缆的款项主
  要为设备款、配件及维修费等。发行人预收关联方的款项主要系检测服务款项。

         2020 年末,发行人对上海电缆所其他应付款的余额为 564.46 万元,其中 478
  万元为应付上海电缆所的委托贷款,0.1 万元为委托贷款利息,具体情况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本章节之“关联方资金拆借”所述。剩余 86.36 万元为应付上海电
  缆所的管理服务费,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海电缆所支付管理服务费分别为 95.00 万元、93.53
  万元和 86.36 万元,该笔费用的实质是支付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报
  告期初,发行人时任总经理江斌、副总经理丁薇霞与上海电缆所签订劳动合同,
  上述两名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含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发行人以管理服
  务费的形式向上海电缆所支付,并由上海电缆所代为发放。2018 年 12 月 28 日,
  副总经理丁薇霞与发行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自 2019 年 1 月起,其薪酬由发行人
  直接支付,因此发行人自 2019 年起向上海电缆所支付管理服务费用仅包括时任
  总经理江斌的薪酬。

         2021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董事会任命黄国
  飞担任公司总经理,江斌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发行人不再向上海电缆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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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管理服务费。

     (三)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之会议资料;

     2、各项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书面协议及支付凭证;

     3、发行人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关联交
易的独立意见》;

     4、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
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21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
司 2018-2020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2021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 2021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 2018-2020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发
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其公允性予以确认。

     2021 年 4 月 10 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核查
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
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按照公允
的市场价格定价,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
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就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相关定价的公允性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
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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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

     2、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之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股份公司设立后,《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公司与关
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2021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和 2021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了审议,确认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均按照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本所律师认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规定了关联
交易的决策程序,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
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同时,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全体股东已分别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事
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经在公司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
联交易以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


                                 3-3-2-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关联交易。

     2、承诺人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
事项。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与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企业签署相关协议,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避免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及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并敦促公司的关联股东、关联董事依法行使股东、
董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涉及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
决的义务。

     4、承诺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地
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承诺人保证,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
所做出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
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
同时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须对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公司的一切损失和
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六)关于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关于实际经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关于实际经营业务的书
面说明;

     3、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公司与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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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所处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主营业务为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的检测、
检验服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为上海电缆所,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包括:凯波特材、赛克力光电缆、申缆贸易、蓝波高压、武汉凯波特材
有限公司、上海电讯金属制品公司、电缆科技,其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业务如下
所示: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实际从事业务

                         电线电缆、光纤光缆、电缆附件等产品、材料、
                                                                      电缆行业四技
                         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
                                                                      服务、线缆产品
                         制造和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技
  1       上海电缆所                                                  及测试仪器仪
                         术培训,技术承包,工程咨询,展览展示服务,
                                                                      表设备的设计、
                         会务服务,广告发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研究和试验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线缆绝缘材料的生产,从事线缆绝缘材料技术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线缆用高分子
                         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电
  2        凯波特材                                                   材料的研发、生
                         设备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依法
                                                                        产和销售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光电仪器仪表、设备及其配套线缆
                         产品和附件的设计、安装和销售,光电仪器仪
                                                                    通信线缆检测
                         表、设备及其配套线缆产品和附件专业领域内
  3      赛克力光电缆                                               设备的制造和
                         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销售
                         光电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电线电缆产品、材料、附件、设备、仪器仪表
                         及机电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出口贸易,技术
                         咨询(除经纪),纺织品、服装、日用品、五
                                                                      进出口贸易服
  4        申缆贸易      金交电、化工产品(除危险品)、木材、建筑
                                                                          务
                         材料、金属材料、机械设备、电子设备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各类高电压试验电源、在线检测设备、检
                         测仪器及其配套的线缆产品,销售自产产品,     超高压试验检
  5        蓝波高压      并提供有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     测设备的制造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和销售
                         活动)
                         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
         武汉凯波特材                                               未实际开展主
  6                      橡胶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有限公司                                                   营业务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

                                      3-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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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推广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
                             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钢铰线,金属材料,特种陶瓷制品纺织品,五
           上海电讯金属                                                           未实际开展主
  7                          金交电,塑料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制品公司                                                               营业务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智能电缆、生物、新材料、环保、机电、电子、
                             通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国内贸易(除
                             专控),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业
                             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
                             房地产咨询,商务咨询(以上咨询不得从事经   未实际开展主
  8          电缆科技
                             纪);企业登记代理;房屋维修,物业管理,     营业务
                             停车场库经营;光纤光缆及附件、电线电缆及
                             附件、机械设备、环保设备、电子设备、电子
                             产品、机电产品、传感器、日用百货的销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武汉凯波特材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9 日成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尚未实际开展业务,

未来拟从事线缆用高分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1)公司与上海电缆所不存在同业竞争

       上海电缆所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原为部委直属的国家一类科
研单位,主要从事电线电缆、光纤光缆的研发、设计和生产,为电缆行业企业提
供四技服务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举办电缆行业会议会
展服务等业务。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海电缆所出具“缆研字〔2015〕34 号”《关于同意
上海电缆研究所检验检测业务资产转移的批复》,同意将上海电缆所检验检测业
务相关的资产(含设备和车辆等)、负债、业务资质、专利技术、经营性业务和
业务相关入员等转移进入国缆有限。同期,上海电缆所与国缆有限签署《资产、
负债整体划转协议》约定,上海电缆所将其持有的全部检验检测业务相关的资产
(含设备和车辆等)、负债、业务资质、专利技术、经营性业务和业务相关人员
等转移进入国缆有限。划转完成后,上海电缆所不再开展电线电缆与光纤光缆及
其组器件的检验检测业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电缆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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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中不包含电线电缆与光纤光及组器件的检测、检验服务,且不具有由国家认
监委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不具备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资
质,上海电缆所与国缆检测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公司与上海电缆所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电缆所下属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均不
包含电线电缆的检测、检验服务,且不具备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资质,上海
电缆所下属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上海电缆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
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为申能集团。除上海电缆
所外,申能集团及其控制的 17 家一级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实际从事业务如下所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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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实际从事业务

                         从事电力、能源基础产业的投资开发和管理,天然气资源的投资,城市燃气管网的投资,房地产、高科技产     电力、天然气、
       申能(集团)有
  1                      业投资管理,实业投资,资产经营,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房地产实业投
            限公司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资等

        申能股份有限     电力建设,能源、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及相关项目,与能源建设相关的原材料、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项目的     电力、能源开发
  2
             公司        开发,投资和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建设

                         燃气经营,燃气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及管理,燃气设备、燃气用具、施工材料的销售,特种设备生产、
        上海燃气(集
  3                      质检技术服务,从事能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和服务,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       燃气销售
        团)有限公司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及管理,燃气设备、燃气用具、施工材料的销售,质检技术服务,从事
        上海燃气有限
  4                      能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       燃气销售
             公司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申能诚毅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5     股权投资有限                                                                                                          股权投资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




                                                                 3-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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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实际从事业务

        申能碳科技有     从事低碳科技、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保设备的销售,商务信息     低碳科技推广
  6
            限公司       咨询,合同能源管理,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服务

                         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代理记账;职业中介活动;呼叫中心;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申能集团商务     财务咨询,税务服务,企业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
  7                                                                                                                           商务服务
        服务有限公司     务派遣),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及办公

                         设备维修,招投标代理服务,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办公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商务秘书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申能香港控股
  8                      -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实业投资,成品油经营,燃气经营,国内贸易(除国家专项规定外)及其他有关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
        上海久联集团                                                                                                        实业投资、燃气
  9                      粮油批发,信息技术服务(除网络),煤炭(原煤)批发,从事货物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有限公司                                                                                                         经营、国内贸易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     上海申能能创     从事能源及节能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咨询服务,    房地产开发




                                                                 3-3-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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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实际从事业务

        能源发展有限     房屋租赁及置换,代建,代管,代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钢材、建筑五金、装饰装潢材料,供电,石油

             公司        制品的销售,煤炭经营,电力设备的安装,停车场(库)经营,计算机数据存储、处理与信息技术服务,商

                         务信息咨询,会务会展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融资租赁,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
        上海申能融资
 11                      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       融资租赁
        租赁有限公司
                         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

                         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申能集团财务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申能集团内资
 12
           有限公司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经批准发行财      金管理统筹

                         务公司债券;十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十四、有价证券投资;十五、

                         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申能能源     开展与电力、燃气等相关能源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在节能环保和资源再生领域内从     能源行业咨询
 13
        服务有限公司     事八技及与之相关的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及技术转让




                                                                 3-3-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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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实际从事业务

                         环保设施运营管理,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五楼),废弃物处理,污水处理,建材销售,实业投资,资

                         产管理,环保技术检测,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环保产品的研发、销售,数据采集传输仪、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上海申欣环保     烟气流量计、烟尘浓度分析仪、氨逃逸分析仪、汞分析仪、扬尘监测仪等仪器仪表的组装、生产(1 楼一部分),
 14                                                                                                                             环保运营管理
        实业有限公司     环保服务总承包,环境保护与治理咨询服务,环保设备的安装、维修,环保自有设备租赁,环保领域内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与储存服务,计算机软件

                         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诚毅新能

 15     源创业投资有     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投资

            限公司

        上海诚毅投资     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16                                                                                                                               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活动】

        上海液化天然
                         天然气项目的基本建设、营运、进口、运输、储存、销售等经营,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液化天然气生
 17     气有限责任公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产及销售
              司




                                                                   3-3-2-7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实际从事业务

                         主营建造天然气加气站、加油站、天然气供气设施,燃气经营,从事能源的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从事能源
        上海港口能源                                                                                                      天然气站点建
 18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气设备、电力设备、机电设备的销
           有限公司                                                                                                          设管理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2-7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申能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要从事电力、天然气等能源的生产和销售、
金融投资、能源服务管理等业务,其经营范围中不包含电线电缆的检测、检验服
务,且实际经营中亦不从事电线电缆的检验、检测业务,因此申能集团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有效防止及避免同业竞争,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上海电缆所、间接控股股东
申能集团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
含国缆检测及其子公司,下同)没有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从事
任何与国缆检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单位承诺,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如有)目前
没有、今后的任何时间亦不会直接或间接的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
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国缆检测(包含其未来设立的子公司,下同)
从事的现有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活动;如果本单位现在
及未来存在任何与国缆检测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将立即通知国缆检
测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国缆检测;

     3、本单位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企业
或经济组织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国缆检测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
济组织提供专有技术、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以及提供任何资金、业务、
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
持续有效的承诺,直至本单位不再是国缆检测的股东为止;

     5、若在该期间违反上述承诺的,本单位将立即停止与国缆检测构成竞争之
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对因本单位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
诺而给国缆检测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3-3-2-8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承诺的措施可以有效避免未来产
     生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七)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有关
     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
     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的《不动产权证》;

          2、发行人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价款支付凭证;

          3、发行人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

          4、发行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保主管部门的批复等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     权证编      权利                                        使用权   土地终止   取得     他项
                              土地位置   用途     面积(㎡)
号       号          人                                          类型     日期     方式     权利




                                                3-3-2-8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沪(2021)
                                                 工业用
         宝字不动                                                          国有建
                          发行    真陈路 888     地(产
    1     产权第                                             13,640.5      设用地      2066.3.23   出让      无
                          人         号          业项目
          024677                                                           使用权
                                                  类)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土地
        使用权,发行人的上述财产不存在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2、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拥有的房产情况如下:

序                                                             建筑面积                                         他项
                权证编号            房屋坐落          用途                      地号          土地期限至
号                                                               (㎡)                                         权利

                                                                              宝山区祁
         沪(2021)宝字不           真陈路 888
1                                                     厂房     18,907.85      连镇 8 街       2066.03.23          无
        动产权第 024677 号                号
                                                                             坊 91/9 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房屋
        所有权,发行人的上述财产不存在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3、发行人租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租赁的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      出租人        承租人        地址           权证编号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

                                           杨浦区军工        沪房地杨字
                   上海电                                                    2018.1.1-2018
          1                      发行人    路 1000 号/       ( 1998 ) 第                         25,088[注]
                   缆所                                                         .12.31
                                           宝山区山连        015456 号/沪




                                                          3-3-2-8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路 558 号       (2020)宝字

                                              不动产权第      2019.1.1-2020
                                                                                  27,854
                                              041736 号          .12.31



                                                              2021.1.1-2031
                                                                                  28,256
                                                                 .12.31


           上海起
                              金山区张堰      沪房地金字
           帆电缆                                              2017.10.01-
  2                 发行人    镇 振 康 路     ( 2010 ) 第                        1,900
           股份有                                              2023.09.30
                              233 号          007864 号
           限公司

           石家庄             石家庄市桥

           客有家             西区塔坛国
                                                               2021.04.01-
  3        公寓管   发行人    际商贸城 1               /                              52
                                                               2022.03.31
           理有限             号写字楼 8

            公司               楼 813 室

           东莞志
                              广东省东莞      粤(2020)东
           鸿汇创
                    国缆广    市松山湖园      莞不动产权      2021.05.01-20
  4        金融孵                                                                  2,877
                         东   区科技十路       第 0095157       26.04.30
           化有限
                               2 号 49 栋          号
            公司


      注:2018 年 1-5 月,发行人租赁上海电缆所房屋面积为 24,015 平方米,6-12 月为 25,854

平方米,按照月度加权,2018 年的平均租赁面积为 25,088 平方米。


      (1)租赁备案情况
      经核查,前述表格第 1 项已取得租赁备案,前述表格第 2-4 项租赁房屋尚未
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①    第 2 项租赁:根据石家庄客有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说明,发行人向石
家庄客有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承租的石家庄市桥西区塔坛国际商贸城 1 号写字




                                            3-3-2-8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楼 8 楼 813 室目前尚未取得不动产监管部门签发的《房地产权证》。根据发行人
的说明,发行人将尽快寻找权属清晰的房产作为石家庄办事处租赁地。
     ②    第 3 项租赁:房屋权利人系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于 2017 年
5 月将该等房屋租赁给上海泽哲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上海泽哲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于 2017 年 10 月将该等房屋转租给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同期,上海起帆
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将该等房屋转租给发行人。根据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4 月签署的《项目授权委托书》,其将前述房屋的出租、管理、经营权
授权给上海泽哲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根据上海泽哲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出具的《确
认书》,前述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转租行为已经上海泽哲
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确认,经核查,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与上海泽哲文化
创意有限公司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但上海新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尚未与发行人办
理房屋租赁备案。
     ③    第 4 项租赁:发行人子公司国缆检测(广东)有限公司系新设公司,新
近承租租赁房屋,尚未办理租赁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虽然上述部分房产租赁未经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租赁合同不因未履行租赁
备案登记手续而无效。因此,承租方有权依据相关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产,
其在相应租赁合同项下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为避免因前述租赁物业瑕疵给发行人造成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电缆所
承诺:如果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而致使上述房屋租赁关系无效
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发行人需要另租其他房屋而进行搬迁并遭受经济损失、
被有权的政府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的,本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对发
行人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部分租赁物业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其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关于租赁控股股东房产

     发行人前述表格第 1 项租赁房产系向上海电缆所租赁,前述租赁房产主要用
于发行人办公、研发、检验检测,前述租赁房产价格系在市场化定价的基础上由

                                   3-3-2-8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上海电缆所已与发行人签署了租赁期限至 2031 年 12
月 31 日的房屋租赁合同,能够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保证了发行人现有经营场
所的稳定性与经营活动的连续性。

     由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的检测、检验服务,所处行业
为检测行业,发行人日常经营不涉及生产加工环节,不属于生产型企业。其对经
营用房并无特殊要求,仅需满足通水、通电等一般性要求即可,前述租赁房产的
可替代性较强。发行人将根据业务需要在必要时进一步购置土地与房产,并将在
更大程度上减少并降低租赁关联方房产面积和比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存在向控股股东租赁房产的情况不会对发
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著作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关于其所有的知识产权的清单;

     2、发行人的《商标注册证》;

     3、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站检索了发行人注册商标;

     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调取的发行人商标注册证明;

     5、发行人的《专利证书》;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调取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所有专利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
数据一致,均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的证明;

     8、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检索了发
行人专利;

     9、发行人的《著作权证书》;

     10、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检索了发行人已登记著作权;



                                   3-3-2-8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商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共拥有 2 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
      如下:

 序
               商标标识           注册号      类别      权利人    商标状态       专用期限        取得方式
 号


                                                                               2018.12.14-
 1                              28757631       42       发行人      注册                         原始取得
                                                                               2028.12.13




                                                                               2012.05.14-       继受取得
 2                               7896693       42       发行人      注册
                                                                               2022.05.13          [注 2]



      注 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编著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0 文本)》,

      国际分类号 42 指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工业研究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

      质量控制和质量认证服务;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注 2:发行人自上海电缆所受让取得。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通过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上述商标专有权,且已取得
      商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商标。

             2、专利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目前共拥有 34 项专利,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专利状态      专利权期限        取得方式

        架空导线弯
                                                                               2010.09.16-2030. 继受取得
 1      曲幅度传感 2010102840161           发明专利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09.15           [注 1]
             器

        用于从密闭                                                             2011.04.19-2031. 继受取得
 2                     2011100985781       发明专利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容器中引出                                                                   04.18           [注 1]


                                                    3-3-2-8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专利状态       专利权期限       取得方式

       电缆的密封

        贯穿结构

       波长可调光

       源的波长自                                                         2012.12.31-2032. 继受取得
 3                   2012105940298   发明专利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动校准系统                                                              12.30           [注 1]

        及其方法

       碳纤维复合
                                                                          2013.05.03-2033. 继受取得
 4     芯棒卷绕试 2013101614913      发明专利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05.02           [注 1]
          验装置

       航空导线耐

       电弧实验装                                                         2013.05.08-2033. 继受取得
 5                   2013101700919   发明专利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置及其实验                                                              05.07           [注 1]

           方法

       基于角度法
                                                发行人、上
       的导线微风
                                                海勋睿电                  2014.08.21-2034. 继受取得
 6     振动在线监 2014104149123      发明专利                专利权维持
                                                力科技有                       08.20           [注 1]
       测装置及监
                                                 限公司
          测方法

       海底电缆透

       水试验用试
                                                                          2015.12.30-2035. 继受取得
 7     验装置及海 2015110230199      发明专利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12.29           [注 1]
       底电缆透水

        试验方法

       金属线材振                               发行人、中

       动疲劳试验                               国南方电
                                                                          2016.06.01-2036. 继受取得
 8     机及金属线 201610382445X 发明专利        网有限责 专利权维持
                                                                               05.31           [注 1]
       材振动疲劳                               任公司电

        试验方法                                网技术研


                                           3-3-2-8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专利状态       专利权期限       取得方式

                                                  究中心


        碳纤维复合
                                                                           2013.05.03-2023. 继受取得
 9      芯棒卷绕试 2013202370983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05.02           [注 1]
           验装置

        航空导线湿
                                                                           2013.05.08-2023. 继受取得
 10     电弧滴液容 2013202502253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05.07           [注 1]
             器

        航空导线干
                                                                           2013.05.08-2023. 继受取得
 11     电弧实验夹 2013202458161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05.07           [注 1]
             具

        基于角度法                               发行人、上

        的导线微风                               海勋睿电                  2014.08.21-2024. 继受取得
 12                   2014204743649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振动在线监                               力科技有                       08.20           [注 1]

           测装置                                 限公司

        基于角度法                               发行人、上

        的架空输电                               海勋睿电                  2014.09.15-2024. 继受取得
 13                   2014205294134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线路微风振                               力科技有                       09.14           [注 1]

        动测量装置                                限公司

        海洋用光电                                                         2015.12.09-2025. 继受取得
 14                   2015210192366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复合缆                                                               12.08           [注 1]

        一种超细光                                                         2015.12.09-2025. 继受取得
 15                   2015210183259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缆                                                                 12.08           [注 1]

        海底电缆透
                                                                           2015.12.30-2025. 继受取得
 16     水试验用试 2015211315842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12.29           [注 1]
           验装置

        对复合缆进                                                         2016.06.17-2026. 继受取得
 17                   2016205966376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行测试评估                                                              06.16           [注 1]


                                            3-3-2-8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专利状态       专利权期限       取得方式

        的张力卷绕

            设备

        小线径线缆
                                                                           2017.01.23-2027. 继受取得
 18     绝缘护套切 2017200909992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01.22           [注 1]
           片装置

                                                                           2017.04.11-2027. 继受取得
 19     线缆振动器 2017203772722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04.10           [注 1]

        用于环境试
                                                                           2017.05.16-2027. 继受取得
 20     验的连接装 2017205467052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05.15           [注 1]
             置

        屏蔽电缆的

        内导体与屏                                                         2017.05.16-2027. 继受取得
 21                   2017205431811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蔽层间试样                                                              05.15           [注 1]

        的连接装置

        用于湿试验
                                                                           2017.12.15-2027.
 22     的模拟淋雨 2017217624232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12.14
            设备

        用于电缆终

        端的压力泄                                                         2017.12.26-2027.
 23                   2017218570225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露和真空漏                                                              12.25

        增测试装置

                                                 宁波聚亿

        一种液冷线                               新能源科

        缆及使用其                               技有限公
                                                                           2018.09.06-2028. 原始取得
 24     的电动车充 2018214583362      实用新型 司、莱茵技 专利权维持
                                                                                09.05           [注 2]
        电缆线冷却                               术(上海)

            装置                                 有限公司、

                                                  发行人


                                             3-3-2-8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专利状态       专利权期限       取得方式

                                                 宁波聚亿

                                                 新能源科

                                                 技有限公

        一种电动车                                 司、                    2018.09.06-2028. 原始取得
 25                   2018214583358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液冷充电枪                               莱茵技术                       09.05           [注 2]

                                                 (上海)有

                                                 限公司、发

                                                  行人、

        基于西林电

        桥的电缆测                                                         2018.12.28-2028.
 26                   2018222713086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试电路、测试                                                             12.27

            设备

        一种中低压
                                                                           2019.02.26-2029.
 27     电力电缆透 2019202402445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02.25
        水试验装置

                                                 上海电缆
        一种用于光
                                                 所、国网辽
        纤复合低压                                                         2019.06.21-2029.
 28                   2019209437197   实用新型   宁省电力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电缆的拉伸                                                              06.20
                                                 有限公司、
            装置
                                                  发行人

        用于接头外

        保护层试验                                                         2019.10.25-2029.
 29                   2019218098820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的压力透水                                                              10.24

            设备

        一种可实现

        温度快速变                                                         2020.01.03-2030.
 30                   2020200090723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化的温度试                                                              01.02

           验设备


                                            3-3-2-9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专利状态       专利权期限       取得方式

        一种用于电

        缆耐化学试                                                              2020.02.21-2030.
 31                   2020201932555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剂测试的测                                                                   02.20

           验设备

        一种电缆耐
                                                                                2020.04.08-2030.
 32     水解测试系 2020204960970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04.07
             统

        材料热延伸                                                              2020.06.16-2030.
 33                   2020211109757        实用新型    发行人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测试装置                                                                    06.15

                                                      国网浙江

                                                      省电力有

        可调节的安                                    限公司电                  2020.08.13-2030.
 34                   2020216884569        实用新型                专利权维持                      原始取得
           装支架                                     力科学研                       08.12

                                                      究院、发行

                                                         人

      注 1:发行人自上海电缆所受让取得。

      注 2:上述知识产权列表中序号 24、25、34 正在办理权利人名称变更手续,权利人名称将由“上海国缆检

      测中心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专利的取得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且均已取得相
      关专利证书,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

           3、著作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1 项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具
      体情况如下:

序                                                                                 首次发表时
              著作权名称               登记号               类型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号                                                                                     间
        电缆水电容测试系统软                                                                       继受取得
 1                                  2018SR1090091      软件著作权      发行人      2017.05.09
       件(Cable Water Capacit                                                                       [注 1]



                                                 3-3-2-9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首次发表时
             著作权名称                 登记号                类型   权利人                   取得方式
号                                                                                  间
        or Test System)V1.0

     注 1:发行人自上海电缆所受让取得。

     注 2: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海电缆所出具“缆研字〔2015〕34 号”《关于同意上海电缆研究所检验检测

     业务资产转移的批复》,同意将上海电缆所检验检测业务相关的资产(含设备和车辆等)、负债、业务资

     质、专利技术、经营性业务和业务相关入员等转移进入国缆有限。根据上海电缆所的说明,上述资产转移

     属于无偿划转,其中,上海电缆所检验检测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系经分批次转让给发行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软件著作权的取得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且已完
     成登记手续,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著作权。

          (三)对外投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
     1 家全资子公司,根据其现行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MA56BNFG05
     的《营业执照》之记载,其基本概况如下:

           公司名称           国缆检测(广东)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黄国飞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 万元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技十路 2 号 49 栋

           成立日期           2021 年 4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4 月 27 日 至 无固定期限

                              检验检测服务;电缆检测设备校准;在电线电缆专业检验检测技术

           经营范围           领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存续

           登记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主要固定资产




                                                   3-3-2-9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现主要固定资产包括办公及开展经营活动所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检测
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和其他设备等,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的状况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类别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成新率

   房屋建筑物            132,859,913.63       788,855.73    132,071,057.90       99.41%

     检测设备             92,041,436.19    55,236,662.59     36,804,773.60       39.99%

     电子设备             20,062,127.80    17,765,818.56      2,296,309.24       11.45%

     运输设备              1,045,093.51       805,542.65       239,550.86        22.92%

     办公设备
                           1,841,655.72                —     1,841,655.72      100.00%
       及其他

        合计             247,850,226.85    74,596,879.53    173,253,347.32       69.90%


       (五)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中,土地使用权系
出让方式取得;房产系发行人自建取得所有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系由发行人通过申请注册或受让取得。发行人均合法持有或使用该等资产,该等
资产之上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的权利负担,除部分专利共有情形外,不
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财产均为发行人合法取得,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另
有披露外,发行人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或完成登记手续,上述财产权属明确,
不存在他项权利负担,不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形,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财产
的所有权、专有权或使用权,除部分专利共有情形外,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
纷。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清单;

                                          3-3-2-9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申报审计报告》;

            3、重大采购合同;

            4、重大销售合同;

            5、其他重大合同;

            6、发行人合同内部审批流程制度;

            7、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函证;

            8、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访谈并制作的访谈笔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中发行人的净资产规模,本律师工作报告所称之“重
       大合同”,系指报告期内,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租
       赁合同,和单个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以及合同价格虽未
       达到上述金额,但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
       同,包括发行人尚在履行以及已履行完毕但履行时间在报告期内且对发行人有重
       要影响的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
       行人的重大合同情况具体如下:

            1、重大采购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重大采购合同主要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供应商           合同标的         合同编号       金额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1            上海电缆所        设备转移与购买          /         545.20    2018.01.01    已完成

                                高端装备用特种

         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     电缆检测评估服   (2018)服务
 2                                                              11,268.94   2018.05.03   正在履行
                 限公司         务基地建设一期      -227 号

                                 工程施工服务

 3            上海电缆所        设备转移与购买          /         814.55    2019.01.01    已完成

         上海天德建设(集团) 高端装备用特种
 4                                                      /         607.28    2019.11.08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电缆检测评估服

                                             3-3-2-9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供应商                  合同标的          合同编号            金额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务基地建设一期

                                     工程精装修工程

                                         施工服务

           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        设备搬迁技术改
 5                                                                /           1,518.28   2020.03.27    正在履行
                 限公司              造项目施工服务

                                     IPO 项目审计及      (2020)服务
 6              容诚会所                                                       506.00    2020.08.06    正在履行
                                         相关服务           -247 号


             2、重大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重大销售合同主要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采购方              合同标的          合同编号        金额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三峡新能源        海底光电复合电
                                                     (2018)服
       1      盐城大丰有        缆及附件驻厂监                         178         2017.12.29         已完成
                                                      务-013 号
                限公司               造服务

              国网上海市        线缆类设备产品       (2018)服
       2                                                              120.37       2018.05.07         已完成
               电力公司          质量检测服务         务-092 号

              三峡新能源
                                海底电缆监造服       (2018)服
       3      阳江发电有                                               151         2018.09.10       正在履行
                                       务             务-124 号
                限公司

              古河电气工                             (2018)服
       4                         检验检测服务                          335         2018.09.28       正在履行
              业株式会社                              务-229 号

                                鼎功-望城 I、II 回
              国网湖南省
                                500 千伏线路工程
              电力有限公                             (2019)服
       5                        湘江大跨越导地                        104.8        2019.12.02       正在履行
              司建设分公                              务-114 号
                                线防振、金具试验
                  司
                                    研究服务

              国网陕西省        电缆工程监造服       (2020)服
       6                                                              194.6        2020.05.04       正在履行
              电力公司西               务             务-076 号


                                                     3-3-2-9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安供电公司

      福州海峡发         海底光电复合缆         (2020)服
7                                                              148.4      2020.05.16       正在履行
      电有限公司         监造技术服务            务-096 号

      上海电气凯
                         主泵湿绕组绝缘         (2020)服
8     士比核电泵                                                253       2020.07.15       正在履行
                         寿命试验服务            务-147 号
      阀有限公司

      成都飞机工
                         电线电缆外协试         (2020)服
9     业(集团)有                                              120       2020.07.20       正在履行
                               验服务            务-137 号
      限责任公司

      南方电网科         绞合式碳纤维导
                                                (2020)服
10    学研究院有         线及配套金具性                         266       2020.11.09       正在履行
                                                 务-142 号
      限责任公司           能测试服务

      全国电线电
                                                (2020)服
11    缆标准化技              检测服务                          198       2020.11.27       正在履行
                                                 务-146 号
        术委员会


     3、重大租赁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重大租赁合同主要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租赁内                                                                履行情
        出租方                           金额                     租赁期限
号                       容                                                                  况

                     物业租
1    上海电缆所                         1,028.06             2018.01.01-2018.12.31         已完成
                         赁


                     物业租
2    上海电缆所                         1,298.79             2019.01.01-2019.12.31         已完成
                         赁


                     物业租
3    上海电缆所                         1,298.79             2020.01.01-2020.12.31         已完成
                         赁


     本所律师认为:



                                                3-3-2-9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系由国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主体资格应当延续,据此发行人整
体变更设立前以国缆有限名义签署的合同将自动由发行人承继,上述重大合同均
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履行上述合同不
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重大法律风险。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走访记录;

     3、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发行人主管机关等网站进行的查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尚未了结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申报审计报告》;

     2、发行人关于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本
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与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申报审计报告》;


                                 3-3-2-9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关于其他应收、应付款的说明;

     3、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其他应收、应付款明细;

     4、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营业外支出明细;

     5、发行人的银行征信报告;

     6、发行人关于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中另有披
露外,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均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发生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和减少注册资本情形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及其前身国缆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自发行人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公司合并、分立、
增资扩股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发行人前身国缆有限历史上共计发生 2 次增资扩股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一节所述。

     (二)发行人设立至今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形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2、发行人报告期初至今的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3-3-2-9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发行人出售电缆科技 85%股权涉及的交易文件、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
备案表、股东会决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凭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自发行人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参照《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界定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以及其他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自报告期初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发生的主要股权处置情况如
下:

       1、出售电缆科技 85%股权

       鉴于电缆科技报告期内并未实际经营业务,2021 年 5 月,发行人将持有的
电缆科技 85%股权,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以人民币 82.031774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直接控股股东上海电缆所,转让价格未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

       发行人出售电缆科技股权事宜已经履行发行人股东大会等内部批准程序,并
履行了相关审计、评估程序,已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完成产权交易。
因本次出售构成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出售
事宜时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股权处置交易,已经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批准,有关交易各方签
署了书面协议并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

       2、发行人报告期初至今的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次发行上市外,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
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3-3-2-9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创立大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创立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20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国缆检
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章程已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于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程序与要求,该章程合法有效,并已履行法定的备案程序。

     (二)发行人报告期以来公司章程的修改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报告期以来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报告期以来历次修改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8 年 7 月 16 日,因认证中心及申能集团增资入股、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
事宜,国缆有限召开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本次章程修改已在上海市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3-3-2-1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12 月 10 日,因国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等事宜,发
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适用的《公司章程》。该章
程已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021 年 4 月 9 日,因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等事宜,发行人召开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增设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后适用的《公司章
程》。该章程已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以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行为,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当时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所修改的内容不违
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合法、有效。

     (三)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包含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第三章股份;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九章职工
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第十章通知和公告;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
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十三章附则。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3-3-2-1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21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将该章程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认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系依据现时有效的《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
管理办法》拟定,其形式和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组织机构图;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关于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的书面说明;

     4、发行人选举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
能部门构成。

     1、组织机构图




                                 3-3-2-10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按
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3、董事会

     董事会是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目前发行人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1 名为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
委员会。董事会聘有董事会秘书 1 名。

     4、监事会

     监事会是发行人的监督机构。目前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

     5、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为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发行人共聘有总经理 1 名,负责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由
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 3 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均
由董事会聘任。

     6、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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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设有董事会办公室、企业技术中心、综合管理部、技术服务部、人力
资源部、设备管理部、资产财务部、质量监管部、认证产品部、特种产品部、中
高压产品部、非金属材料部、架空线缆产品部、能力验证部、检定部、审查部、
通用实验部、审计部等职能部门。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
事会议事规则》;

     2、发行人其他公司治理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公司治理制度系根据《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股改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共召开股东大会 7 次,董事会会议 7 次,监事
会会议 5 次。其中,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距会议召开时间不足 15 日,前述事项已经发行人全体股
东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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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及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时间虽存在瑕疵,但鉴于全体股东已予以豁免,该等事项未对股东利益造成损
害,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影响相关决议的有效性,不构成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法律障碍。

     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股改后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系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已履行
必要的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选聘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简历、情况调查表、
最高学历证明、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报告期内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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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全体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承
诺函;

       5、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查询;

       6、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
查询;

       7、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最高学历、资质及职业
经历的函证;

       8、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类型            姓名                   职务                      任期

   1            周赤忠                 董事长            2020.12.10 - 2023.12.09

   2            黄国飞                 总经理            2021.04.10 - 2023.12.09

   3             江斌                   董事             2020.12.10 - 2023.12.09

   4            许伟斌                  董事             2021.04.09 - 2023.12.09

   5            郭艳丽                  董事             2020.12.10 - 2023.12.09

   6             吴磊                   董事             2020.12.10 - 2023.12.09

   7            王晨生        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秘书   2020.12.10 - 2023.12.09

   8            车海辚                独立董事           2021.04.09 - 2023.12.09

   9            李忠华                独立董事           2021.04.09 - 2023.12.09

  10             马弘                 独立董事           2021.04.09 - 2023.12.09

  11             张苑                监事会主席          2020.12.10 - 2023.12.09

  12             张远                   监事             2020.12.10 - 2023.12.09

  13            余振飞              职工代表监事         2020.12.10 - 2023.12.09

  14            毛阿兴                副总经理           2020.12.10 - 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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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范玉军             副总经理           2020.12.10 - 2023.12.09

  16            丁薇霞             副总经理           2020.12.10 - 2023.12.09

  17            褚晓平             财务总监           2021.04.10 - 2023.12.09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如下:

       (1)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者;

       (3)无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4)无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5)无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6)无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尚在禁入期者;

       (7)无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者;

       (8)无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者。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中除王晨生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外,其他
董事均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未超过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3-3-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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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报告期初至今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关于最近 2 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原因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情况如下:

     1、董事会成员的变化

     (1)2019 年初,国缆有限的董事会成员共五名,分别为周赤忠、江斌、王
晨生、郭艳丽、吴磊。

     (2)2020 年 12 月 10 日,因国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发行人召
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周赤忠、江斌、郭艳丽、吴磊为发行
人第一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王晨
生,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经核查,前述五名董事会成员较 2019 年初
未发生变动。

     (3)2021 年 4 月 9 日,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召开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增选四名董事,其中:增选车海辚、李忠华、马弘
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增选许伟斌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2、监事会成员的变化

     (1)2019 年初,国缆有限未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为黎艳花。

     (2)2019 年 6 月 14 日,因黎艳花退休,国缆有限召开 2019 年第一次股东
会,审议并选举张苑担任公司监事,同时免去黎艳花的监事职务。

     (3)2020 年 12 月 10 日,因国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发行人召
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张苑、张远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股
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余振飞,共同组成发行人
第一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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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2019 年初,国缆有限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江斌(总经理),毛阿兴(副
总经理)、黄国飞(副总经理)、范玉军(副总经理)、丁薇霞(副总经理),
杨蓓珏(财务总监)。

     (2)2020 年 1 月,原财务总监杨蓓珏辞职。2020 年 8 月,国缆有限董事会
聘任许伟斌为公司财务总监。

     (3)2020 年 12 月 10 日,因国缆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发行人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董事会聘任江斌为公司总经理,毛阿兴、黄国飞、
范玉军、丁薇霞为公司副总经理,许伟斌为公司财务总监,王晨生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

     (4)2021 年 4 月 10 日,因原总经理江斌、原财务总监许伟斌均同时担任
直接控股股东上海电缆所的副总经理,为满足人员独立性的合规要求,发行人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董事会聘任黄国飞为公司总经理,褚晓平为公司财
务总监,新任总经理、财务总监均由发行人内部培养产生。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该等变动主要系引入独立董事、满足
本次发行上市人员独立性的合规要求而进行的调整,均属于公司完善治理和管理
结构而进行的正常变动,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导致发行
人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4、发行人独立董事的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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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独立董事出具的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为车海辚、李忠华、马弘,三人均未参加独立董事的任
职资格培训,但均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发行人独立董事占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
之一,且发行人在《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明确设立了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职权范围的条款,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主要税种和税率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申报审计报告》;

     2、发行人报告期内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

     3、《纳税情况鉴证报告》;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 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
税[2016]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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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
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适用的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应纳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增值税                                                                  6%、13%、16%、17%
                 销项税额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额计算。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城市维护建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5%
   设税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2%
   附加

  房产税                         房产原值减征 30%                                  1.2%

土地使用税                            土地面积                                 3 元/平方米

     注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6%。

     注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颁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

     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
除比例的通知》,发行人房产税税率为 1.2%,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 30%。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电缆科技报告期内主要适用的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应纳增值税为销项税额减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增值税                                                                         3%、5%
              销项税额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额计算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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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7%
   设税

    注:根据财税〔2016〕12 号,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对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10 万
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
告 2019 年第 39 号)
     2、发行人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
     4、《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8]77 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9]13 号);

     6、《关于提高研发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7、《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提供邮政服
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
重超过 50%的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按照当期可
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发行人符合该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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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总局、上
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证,国缆检测于 2016 年 11 月高新技术企业到期复审通过,
并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国缆检测在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期间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缆检测 2018 年度
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
认证,国缆检测于 2019 年 10 月高新技术企业到期复审通过,并取得了《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国缆检测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期间可按照高新
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缆检测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执行 1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50 万元提高至 100 万元,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
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的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电缆科技执行上述税
收优惠政策。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18 年 9 月 20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发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3-3-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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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发行人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8 年 5 月印发的《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
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报告期
内,本公司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对该等税
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享受该等税收优惠对其未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
不存在重大影响。

     (三)发行人享受的政府补助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申报审计报告》;

     2、发行人享受财政补贴的政策依据;

     3、发行人享受财政补贴的相关批文;

     4、发行人享受财政补贴的收款凭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报告期内,计入发行人其他收益、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明细如下(单位:人
民币万元):

  年份        项目       实收金额      依据文件          批准/付款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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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年份         项目      实收金额          依据文件              批准/付款机关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

          上海张江国                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

          家自主创新                使用和管理办法》、《张

          示范区专项                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发展资金                  专项发展资金资助政       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

          (上海高端      438.4     策》、上海市宝山区科     理委员会、上海宝山区科

          特种电缆检                学技术委员会与发行人     学技术委员会

          测公共技术                签订的《上海张江国家

          服务平台项                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

          目)                      展资金项目管理合同
  2018
                                    书》
  年度




          高端装备用                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

          特种电缆检                革委员会文件《关于拨     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

          测评估服务       175      付区先进制造业专项资     会、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

          基地建设项                金的通知(2018 年区级    园区管理委员会

          目                        项目)》




                                       3-3-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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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项目      实收金额            依据文件            批准/付款机关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
                                                             上海市杨浦区就业促进中
          稳岗补贴        8.0851    企稳岗“护航行动”的
                                                             心(公共人事服务中心)
                                    通知》




               合计      621.4851               /                       /




                                    上海市宝山城市工业园

          财政扶持资                区管委会、上海电缆所     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
                           228
          金                        和发行人签订的《合作     理委员会

                                    备忘录》




          上海张江国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

          家自主创新                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
  2019
          示范区专项                使用和管理办法》、《张
  年度
          发展资金                  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上海宝山区科学技术委员

          (上海高端      109.6     专项发展资金资助政       会、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

          特种电缆检                策》、《上海张江国家     区管理委员会

          测公共技术                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

          服务平台项                展资金项目管理合同

          目)                      书》




                                       3-3-2-1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年份        项目       实收金额            依据文件             批准/付款机关

                                    《2019 年上海市产业转

                                    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项

                                    目(技术改造第一批)

                                    公示》、《上海市经济
          高端装备用
                                    信息化委关于下达 2019
          特种电缆检
                                    年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     上海市级财政直接支付资
          测评估服务       100
                                    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     金清算账户
          基地建设(上
                                    造)第一批项目计划的
          海市项目)
                                    通知》、《2019 年上海

                                    市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

                                    录》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高端装备用                关于组织申报 2019 年上

          特种电缆检                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测评估服务        90      专项资金项目(技术改     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

          基地建设(宝              造)的通知》、《2019

          山区项目)                年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

                                    支持目录》

          宝山先进制                《关于下达 2019 年度区
                                                             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
          造业项目(标              先进制造业项目资金
                            30                               理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
          准化专项区                (第二批认定类项目)
                                                             经济委员会
          级)                      的通知》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
                                                             上海市杨浦区就业促进中
          稳岗补贴       10.2771    企稳岗“护航行动”的
                                                             心
                                    通知》




                                       3-3-2-11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年份        项目       实收金额           依据文件                批准/付款机关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颁发的《2018 年度上海

                                     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
          上海市标准
                                     项目资助证书》、《上
          化推进专项        10                                  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专户
                                     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
          资金项目
                                     于下拨 2018 年第二批上

                                     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

                                     金的通知》

                                     《 关 于 开 展 2019-2020

                                     年度宝山区技能人才培

                                     养“双百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上
          双百人才计
                            6        《宝山区技能人才“双       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
          划补贴
                                     百计划”(第三批)拟       会保障局

                                     入选优秀技能团队及首

                                     席技能人才名单公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
          残疾人就岗                                            上海市杨浦区残疾人就业
                         0.667555    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残
          补贴                                                  服务中心
                                     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

                                     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




                         554.54465
              合计                                /                        /
                             5




                                        3-3-2-1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年份        项目       实收金额          依据文件              批准/付款机关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

          上海张江国                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

          家自主创新                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示范区专项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

          发展资金(面              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    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

          向高端特种       252      使用和管理办法》、上    员会、上海市宝山城市工

          电缆的检测                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    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技术研究和                员会和发行人签订的

          服务平台建                《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

          设项目)                  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

                                    项目管理合同》

  2020                              《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

  年度    宝山先进制                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
                                                            上海宝山城市工业园区管
          造业项目(标              法》、《关于开展 2020
                            30                              理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
          准化专项区                年度宝山区先进制造业
                                                            经济委员会
          级)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的通知》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

                                    企稳岗“护航行动”的

                                    通知》、《关于做好疫
                                                            上海市杨浦区就业促进中
          稳岗补贴       12.6535    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
                                                            心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就〔2020〕52

                                    号)




                                       3-3-2-1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年份         项目      实收金额          依据文件                批准/付款机关

          上海市标准

          化专项资金

          (标准制修

          订项目)型线              《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    上海市级财政直接支付资
                            7
          同心绞架空                项资金管理办法》        金清算账户

          导线标准化

          专项资金项

          目

                                    《宝山区科技创新及张
          高新技术企                                        上海市宝山区科学技术委
                            3       江高新区宝山园专项资
          业奖励金                                          员会
                                    金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嘉兴市本级进一步

          科发资金        2.5707    推广应用创新券的实施    浙江省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
          残疾人就业                                        上海杨浦区残疾人就业服
                         1.27681    会《关于实施<上海市残
          岗位补贴                                          务中心
                                    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

                                    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
          社保中心培
                           0.27     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    上海市社保中心
          训补贴
                                    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职〔2020〕49

                                    号)



                                       3-3-2-1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年份        项目       实收金额       依据文件      批准/付款机关

              合计       338.77101          /               /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享受的上述政府补助已取得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或确认。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完税证明;

     3、《纳税情况鉴证报告》;

     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出具的发行人合法合规证明、国家税
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出具的子公司电缆科技合法合规证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
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存在欠税、偷税和其他税务处罚记录,未因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而被税务主管
机关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报告期内已依法申报并缴纳有关税款,不存在可能对发行人日常经营产生重
大实质性影响的税务违法违规情况。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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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了发行人的厂房及办公地点;

     (2)发行人与上海绿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合同》;

     (3)发行人与上海虎烨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委托运输协议》;

     (4)发行人与湖南绿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金山基地电缆燃烧烟气净
化项目商务合同》;

     (5)发行人的建设工程承包方与湖南绿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排风废
气处理系统工程合同》;

     (6)发行人与上海泓翊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垃圾清运协议书》;

     (7)发行人与上海大场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单位生活垃圾收运处
理服务合同》;

     (8)钦覃(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暨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金山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9)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下发的“金环许[2018]367 号”《关于上海起
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暨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金山基地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审批意见》;

     (10)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下发的“金环验[2019]282 号”《建设项目
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表》;

     (11)上海伊世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高端装备用特种电缆检测评估
服务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

     (12)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下发的“沪宝环保许[2018]16 号”《关于高
端装备用特种电缆检测评估服务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13)上海同济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上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设备
搬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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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4)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下发的“沪宝环保许[2021]48 号”《关于上
海国缆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设备搬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15)发行人关于环境保护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对周边的环境污染影响较小,日常经
营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音等。

        (1)废气处理

       公司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电缆燃烧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酸性气
体 HCL、烟尘、臭气浓度、烟气黑度等。燃烧废气处理方式:由净化风机抽排
至二级碱液吸附净化装置(处理效率≥95%)处理,处理后通过高度为 15m 的排
气筒排放。排气筒排放的烟尘、HCL 和烟气黑度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中规定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
求。

       除燃烧废气外,化学检测试验产生的酸废气、有机废气,通过“SDG 吸附
剂+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 15m 高的排气筒;臭氧试验产生的
臭氧,通过臭氧分解箱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 15m 高的排气筒。

        (2)废水处理

        公司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设备及器皿后道清洗废水、淋洗废水、锅炉软水制
  备尾水、锅炉排水及生活污水,各股废水一并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综合污水中
  各污染物因子的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标准。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理

        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包含实验废液、实验固废、废灯管、设备及器皿清洗
  前二道清洗废液、废滤芯、废 SDG 吸附剂、废活性炭;公司产生的一般工业
  固废包含废样品、废离子交换树脂,其处置方法如下:

 序号             类型           成份与性质           处理处置措施

   1      实验废液、实验固废、    危险废物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理


                                    3-3-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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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灯管、设备及器皿清

          洗前二道清洗废液、废

          滤芯、废 SDG 吸附剂、

                废活性炭

          燃烧碳化固废、废样
   2                              一般工业固废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理
          品、废离子交换树脂

   3            生活垃圾               /            委托环卫公司清运、处理

       (4)噪声处理

       实验室的噪声源主要包括车间内检验设备如引风机及空压机等,经合理布
局、厂房隔音、机器减振后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募投项目涉及的环评备案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本
次募投项目一及募投项目四不产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物,根据《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无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二已取得上海
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高端装备用线缆检
测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沪宝环保许[2021]83 号);发行人
本次募投项目三涉及的环评审批文件尚在办理中,目前不存在无法办理的实质法
律障碍。

       3、发行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规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3-3-2-1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本所律师查验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网站;

     (2)本所律师取得了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出具的合规证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检索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
发行人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上海市宝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5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国缆检测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而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上海市杨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5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国缆检测自
2018 年 6 月至今,在辖区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
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5 月 14 日出具的证明,经在上海市金
山区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平台中核查,该平台无国缆检测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被该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最近三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相关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获得的资质证书;

     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3、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3-3-2-1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的技术监督标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获得的资质证书包括:

     (1)发行人作为检测机构,已取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
的资质认定证书(即“CAL/CMA 认证”),证明发行人已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批准发行人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
和结果。

     (2)发行人作为检测机构,已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针对出具
的认可证书(即“CNAS 认证”),证明发行人符合 ISO/IEC 17020:2012《各类
检验机构运行的基本准则》(CNAS-CL01《检验机构能力认可准则》)A 类的
要求,具备承担证书附件所列检测服务的能力;符合 ISO/IEC 17043:2010《能
力验证提供者能力的要求》(CNAS-CL03《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的要
求,具备承担证书附件所列能力验证计划服务的能力;符合 ISO/IEC 17025:2017
《检验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CNAS-CL01《检验和校准实验室能力
认可准则》)的要求,具备承担证书附件所列服务的能力。

     2、发行人在技术监督方面的合规性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国缆检测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15 日期间,未发现其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
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电缆科
技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9 日期间,未发现其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质量和技术
监督相关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劳动及社会保障管理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3-3-2-1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与公司内部董事、职工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

     2、发行人报告期内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凭证;

     3、发行人与上海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派遣合同》及上海汇
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出具的《派遣员工社保和公积金缴费情况说明》;

     4、上海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取得由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核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5、发行人与退休返聘人员签署的《退休返聘协议》;

     6、发行人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劳动合同签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执行国家劳动用工制度,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
劳动合同范本符合中国法律。

     2、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保障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
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和住房公积金制度。报告
期内,发行人存在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情况,均为退休返聘人员,无
需缴纳社会保险。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应缴未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派遣合同》及上海汇
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出具的《派遣员工社保和公积金缴费情况说明》,派遣
员工的社保费用中企业缴纳部分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均由发行人承担,包含在发行
人支付给上海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服务费中。报告期内,上海
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按照派遣合同的约定,为所有派遣员工缴纳了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

     3、劳务派遣情况




                                3-3-2-1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从事搬运、
取样等工作,属于辅助性、可替代性工作。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合计不存在占比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情况,符合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海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署了《派遣合同》,
由上海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员工至发行人所在地工作。上海汇聚创智
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取得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劳务派遣
经营许可证》(编号:杨人社派许字第 00065 号),具备劳务派遣资质。

     4、主管机关对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合规性的确认

     发行人已取得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
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没有因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方面的相关规定
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5、控股股东关于发行人社保保险与住房公积金事宜出具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上海电缆所对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
作出相关声明和承诺,如果发行人因其自设立之日起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日期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
险或住房公积金,或被有关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或被有关主管部门、法院或
仲裁机构决定、判决或裁定向任何员工或其他方支付、补偿或赔偿,发行人控股
股东将及时、无条件地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的损失,保证发行
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应缴未缴社保、住
房公积金的情况。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合计不存在占比超
过其用工总量 10%的情况,符合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发行人所在地
的社保和公积金主管机关已出具证明文件,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社保和公积金有
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3-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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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立项投资超高压大容量
试验及安全评估能力建设项目的议案》、《关于立项投资高端装备用线缆检测能
力建设项目的议案》、《关于投资设立广东全资子公司项目的议案》、《关于立
项投资数字化检测能力建设项目的议案》;

       2、发行人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拟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用于以下项目(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超高压大容量试验及安全评估能力建
   1                                                12,020.00      12,020.00
                           设项目

   2       高端装备用线缆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9,910.00       9,910.00

   3           设立广东全资子公司项目               4,015.00       4,015.00

   4           数字化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4,470.00       4,470.00

                         合计                       30,415.00      30,415.00

       若本次发行上市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由公
司自筹予以解决;如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
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待
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所律师认为:



                                        3-3-2-1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募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项
 目不属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
 务性投资,也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发行人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
 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适应。

       (二)募投项目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2、募投项目涉及的发改委备案文件;

       3、募投项目涉及的环评批复/备案文件;

       4、募投项目涉及的土地租赁合同及房地产权证;

       5、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募投项目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批准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
 项目,并且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
 关事宜。

       2、募投项目的建设用地、投资项目备案及环保审批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投项目涉及的建设用地、投资项目备案及环保审批情
 况如下:

                                                      投资项目备
                                         建设用地情                环保审批文件编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案文件及编
                                                 况                      号
                                                         号




                                     3-3-2-1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自有土地,性                  本项目不产生实

                                           质为工业用                    验废气、废水、危

                                           地,已取得不                  险废物,根据《建
                            上海市宝
                                           动产权证书                    设项目环境影响
                            山区真陈
                                           (沪(2021) 上 海 市 企 业   评价分类管理名
                            路 888 号
                                           宝字不动产     投资项目备     录(2021 年版)》

                                           权 第 024677   案证明(国     及上海市宝山区
     超高压大容量试验及安
1                                          号)。         家 代 码 :    生态环境局出具
     全评估能力建设项目
                                                          2104-310113    的《宝山区建设项

                                           租赁直接控     -04-02-6007    目环境影响评价

                            上海市宝       股股东上海     60)           提前服务信息

                            山区山连       电缆所房产,                  表》,无需办理环

                            路 558 号      已签署租赁                    境影响评价审批

                                           合同。                        或登记表备案手

                                                                         续。

                                           自有土地,性

                                           质为工业用

                                           地,已取得不                  上海市宝山区生
                            上海市宝
                                           动产权证书     上海市企业     态环境局关于上
                            山区真陈
                                           (沪(2021) 投 资 项 目 备   海国缆检测股份
                            路 888 号
                                           宝字不动产     案证明(国     有限公司高端装
     高端装备用线缆检测能
2                                          权 第 024677   家 代 码 :    备用线缆检测能
     力建设项目
                                           号)。         2104-310113    力建设项目环境

                                           租赁直接控     -04-02-3110    影响报告表的审

                            上海市宝       股股东上海     63)           批意见(沪宝环保

                            山区山连       电缆所房产,                  许[2021]83 号)

                            路 558 号      已签署租赁

                                           合同。




                                        3-3-2-1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省企业       东莞市生态环境

                                           已与东莞志     投资项目备       局已受理广东子
                            广东省东
                                           鸿汇创金融     案证(项目       公司提交的环境
     设立广东全资子公司项   莞市松山
3                                          孵化有限公     代     码   :   影响报告表审批
     目                     湖区产业
                                           司签署租赁     2105-441900      申请,目前不存在
                            集聚区
                                           合同。         -04-05-3964      无法办理的实质

                                                          42)             法律障碍。

                                           自有土地,性                    本项目不产生实

                                           质为工业用                      验废气、废水、危

                                           地,已取得不                    险废物,根据《建
                            上海市宝
                                           动产权证书                      设项目环境影响
                            山区真陈
                                           (沪(2021) 上 海 市 企 业     评价分类管理名
                            路 888 号
                                           宝字不动产     投资项目备       录(2021 年版)》

                                           权 第 024677   案证明(国       及上海市宝山区
     数字化检测能力建设项
4                                          号)。         家 代 码 :      生态环境局出具
     目
                                                          2104-310113      的《宝山区建设项

                                           租赁直接控     -04-02-3347      目环境影响评价

                            上海市宝       股股东上海     47)             提前服务信息

                            山区山连       电缆所房产,                    表》,无需办理环

                            路 558 号      已签署租赁                      境影响评价审批

                                           合同。                          或登记表备案手

                                                                           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发行人已根据有
关规定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投资项目立项备案,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八、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及本节另有披露外,投资项目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
环保审批文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发
行人募投项目涉及的自有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发行人募
投项目涉及的租赁房产,均已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部分募投项目实施系在发

                                        3-3-2-13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行人向控股股东租赁的房产土地上进行,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具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
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所述。

     (三)募投项目的合作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体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发行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会
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实行专户存储。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一致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招股说明书》;

     3、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进行的访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3-3-2-13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发展战略规划为:“未来,公司将
持续保持在中高压线缆、低压线缆、通信电缆及光缆、电工材料及电气附件、能
力验证等领域的竞争优势,巩固在国内电线电缆检测领域的领先地位。同时,逐
步开拓海外市场,力争将公司打造为国际化的专业检验检测机构,以高质量的检
验检测服务推动我国电线电缆行业健康和持续发展。

     下一步,公司要大力发展试验检测技术与条件建设,密切跟踪国际最新技术
动向与市场需求发展,着重在电线电缆的专项及特种检测技术与试验能力建设
上。要进一步加大对高压及超高压电缆试验大厅、高压直流电缆实验室、中压电
力电缆实验室、高温超导电缆材料测试实验室、高温超导电缆系统测试实验室、
超高压及特高压架空输电线实验室、电工材料分析实验室、光电复合线缆实验室、
海洋工程用电缆实验室、核电工程及装备用电缆寿命评定实验室、军事装备用线
缆特殊使用用途实验室等条件完善与能力建设,使之具备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
技术能力与实验条件。

     同时,充分发挥公司在物理学(金属、电学、光学、磁场)、化学等各科学
领域的技术优势,将公司业务向电工技术的其他行业发展。此外,利用自身品牌
优势,通过新建、参股、控股实验室等途径,扩大国缆检测的规模,提升市场占
有率。大力拓展标准化、培训、验货、工程应用服务等业务,向多领域、综合性
方向发展。”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3-3-2-13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本所律师对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
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的走访
记录;

     2、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网站的查询;

     3、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税务、劳动、应急管理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4、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函;

     5、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合规事务负责人进行的面谈;

     6、发行人未决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的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发行人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以及发行人住所地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
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控股股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出具的书面承诺函;

                                   3-3-2-13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控股股东所在地市场监督、税务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3、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信用中国、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网站的查询;

     4、本所律师对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合规事务负责人的访谈;

     5、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未决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的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申能集团存
在 1 项尚未了结的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10 月 15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 01 执异 289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申能集团等为“(2000)沪一中执字第
1233 号”案件被执行人;申能集团等对“(2000)沪一中经初字第 106 号”民
事判决原上海华能联合开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责任在抽逃出资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范围内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申能集团承担人
民币 200 万元;该《执行裁定书》的申请人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申能集团不服上述裁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20 年 3 月 11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2020 年 12 月 10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文
书。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未决诉讼不属于涉及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专利等的重大
权属纠纷,不涉及第三方针对发行人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述未决诉讼金
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控制权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
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3-2-13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均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产生
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控股股东报告期内不存在因
重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函;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
记录证明》;

     3、本所律师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的查询;

     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面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四)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以及行政处罚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
列因素的限制:

     1、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所称“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系指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罚款金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虽
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从性质及造成的结果而言对于发行人具有或将会有重大不
利影响的案件。

     2、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
是基于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3-3-2-13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根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受到目前中国法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受
理程序和公告体制以及行政处罚程序和公开体制限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已经存在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十一、发行人
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已披露的情况之外,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参与了编制《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的讨论,并已审阅《招股说明
书》,特别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
内容进行了重点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前述引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发行人穿透计算的股东人数是否超过 200 人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股东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公司章
程》、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3-3-2-13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直接股东 3 名,其中 2 名系在中
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1 名系在中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事
业单位。经穿透后,发行人的股东人数认定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穿透计算后的股东人数                说明

                                                           系上海市国资委的控股二

   1         上海电缆所                    2               级子公司,上海市财政局

                                                           的参股公司

                                                           举办单位系国家市场监督
   2           认证中心                    1
                                                           管理总局

                                                           系上海市国资委的全资一
   3           申能集团                    1
                                                           级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经穿透后的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

       (二)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报告期各年度前五大客户清单;

       2、招股说明书;

       3、申报审计报告;

       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各年度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的网络核查;

       5、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监高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及其存续情况

                                      2020 年度
 序号                      客户                   销售金额(万元)           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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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28.55         5.77%
   2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635.70         3.57%
   3       普睿司曼(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356.80         2.00%
   4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304.60         1.71%
   5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295.14         1.66%
                         小计                               2,620.79        14.71%
                                       2019 年度
 序号                           客户               销售金额(万元)       占比
   1       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51.56         6.43%
   2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466.08         2.85%
   3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390.90         2.39%
   4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384.47         2.35%
   5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347.76         2.13%
                         小计                               2,640.77        16.15%
                                       2018 年度
 序号                           客户               销售金额(万元)       占比
   1       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928.22         5.73%
   2       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290.72         1.80%
   3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81.22         1.74%
   4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74.13         1.69%
   5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261.38         1.61%
                         小计                               2,035.68        12.57%

       注 1:上述客户按照同一控制合并口径计算。

       注 2:公司对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额合并计算范围包括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中天科技海缆股份有限公司、中天世贸有限公司、上海中天铝线有限公司、中天电力光
缆有限公司、江苏中天科技电缆附件有限公司、中天射频电缆有限公司、中天科技装备电缆
有限公司、江东金具设备有限公司、中天合金技术有限公司、中天轻合金有限公司、上海中
天铝线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中天海洋系统有限公司。

       注 3:公司对亨通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额合并计算范围包括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高压海缆有限公司、江苏亨通电力智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亨通电力特种导线有限公司、江苏亨通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电子线缆科技有限
公司、江苏亨通精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亨通海洋光网系统有限公司。



                                       3-3-2-14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注 4:公司对普睿司曼(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销售额合并计算范围包括普睿司曼(天津)
电缆有限公司、普睿司曼电缆(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普睿司曼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特雷卡
电缆有限公司、无锡普睿司曼电缆有限公司、普睿司曼电缆(上海)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注 5:公司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额合并计算范围包括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
缆有限公司、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线缆厂、特
变电工昭和(山东)电缆附件有限公司、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注 6:公司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额合并计算范围包括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
限公司、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有限公司、宝胜(宁夏)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宝胜(山东)
电缆有限公司、宝胜高压电缆有限公司、宝胜(上海)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中航宝胜(四川)
电缆有限公司、江苏宝胜精密导体有限公司。

    注 7:公司对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额合并计算范围包括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
限公司、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新材料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该等企业均依法注册,正常经营。

     2、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前五大客户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下列材料进行了查验:

     1、发行人报告期各年度前五大供应商清单;

     2、招股说明书;

     3、申报审计报告;

     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各年度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的网络核查;

     5、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董监高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3-3-2-14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主要供应商及其存续情况

                                      2020 年度
序号                       供应商                   采购金额(万元)     占采购总额比例
  1      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690.77           31.33%
  2      上海电缆所及其下属企业                               1,905.96           16.18%
  3      上海锦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785.67             6.67%
  4      上海林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683.06             5.80%
  5      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15.07             3.52%
                         合计                                 7,480.53           63.51%
                                      2019 年度
序号                       供应商                   采购金额(万元)     占采购总额比例
  1      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730.99           40.60%
  2      上海电缆所及其下属企业                               2,802.17           30.49%
  3      上海林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93.25             4.28%
  4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323.48             3.52%
  5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                    272.08             2.96%
                         合计                                 7,521.97           81.85%
                                      2018 年度
序号                       供应商                   采购金额(万元)     占采购总额比例
  1      上海电缆所及其下属企业                               2,888.16           31.58%
  2      浙江宏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644.09           28.91%
  3      上海南汇建工集团新港建筑有限公司                      589.45             6.44%
  4      上海林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500.01             5.47%
  5      浙江兴基源电工设备有限公司                            389.60             4.26%
                         合计                                 7,011.31           76.66%

      注 1:上述供应商按照同一控制合并口径计算。

      注 2:公司对上海电缆所采购额合并计算范围包括蓝波高压、赛克力光电缆、申缆贸易、
中联电工。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该等企业均依法注册,除中联电工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注销外,其他企业均正常经营。




                                        3-3-2-14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中上海电缆所为发行人关联方,关于公司与
相关供应商交易的具体情况参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
业竞争”之“(二)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除此之外,发行人、发行人控股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报告期前五大供应
商中的其余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重大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经中
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以下无正文)




                                3-3-2-14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签署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达   健




                                                张安达




                                                李长红




                                3-3-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