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人作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监事, 已仔细阅读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 说明书中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确认。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 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监事: 铃木孝则 尹 毓 张继月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