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2022-12-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席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4 层)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富乐德”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2 年 5
月 6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
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
核发的《关于同意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2]2252 号)予以注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
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
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光大证券和东方投行合称“联席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
会令【第 167 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
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 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
上[2021]919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
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
[2020]483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 号)(以下简称“《承销规范》”)《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注册制下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1]212 号)(以下简称
“《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
[2018]14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联席主承销商针
对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
出具本核查报告。
1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1 年 5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
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有关事项。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2 年 5 月 6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发布《创业板上市委 2022 年第 24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22 年第 24 次审议会议,审议认为富乐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
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 年 9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52 号),同意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根据发行与承销方案,并经核查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之间签署的战略配售
协议,拟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为(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拟认购金额
序号 战略配售对象名称 类型
上限(万元)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1 2,000.00
(以下简称“铜陵建投”)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铜陵市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2 2,000.00
(以下简称“铜陵国控”)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3 2,000.00
(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4 2,000.00
(以下简称“富浙战配”)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5 1,000.00
(以下简称“丽水南投”)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6 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子公司 -
(以下简称“光大富尊”、“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
注 1:上表中“拟认购金额上限”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
额上限。所有战略投资者均已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注 2:如依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各战略投资者缴款金额上限确定的拟认购股数之和超过实际可配
售股数,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将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优先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
量扣除向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配售(如有)后的数量则按照其他战略投资者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占其他
战略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总额的比例,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
其中,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跟投数量预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跟投
机构为光大富尊(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
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
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 25,379.00 万股,本次拟申请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8,460.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33,839.00 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69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其中,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光大富尊(或有)参与战略配售拟认购数
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
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综上,战略投资者数量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或有)获配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5.00%,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四条
3
及《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
确定发行价格后最终确定。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对象分别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
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以及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或有)。
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关于参与发行
人战略配售投资者选取标准的规定。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铜陵建投
(1)基本情况
铜陵建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理
注册资本 743,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700680827238Y
成立日期 2008-10-20
注册地址 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与学士路交叉口
一般经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投资、融
经营范围 资、建设和运营,从事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实施项目投
资管理。
(2)股权结构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铜陵建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4
国务院
100.00%
铜陵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管理委员会
100.00% 100.00%
安徽西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
司 司
94.21% 5.79%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铜陵建投的出资结构及出具的书面说明,铜陵建投的控股股东为安徽
西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其 94.21%股权;实际控制人为铜陵市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铜陵建投系铜陵市资产规模最大的国有企业,为市政府直属国有企业,实
行市场化运作。铜陵建投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建设、融资、运营和还贷。具
体职责:一是负责全市政府重大项目和西湖新区的建设,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
使用、归还、管理;二是负责西湖新区的规划、管理和协调;三是负责全市土
地收购、储备和经营;四是负责原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承担的安置房建设;五
是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铜陵建投自 2017 年开始转型发展,开始
着力打造资本运作板块,提升投资能力和水平。铜陵建投目前已广泛开展各类
投资项目,布局地产、半导体、新基建、新能源汽车、商贸等相关行业,对外
投资的企业包括安徽富乐德长江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国动新基建有
限公司、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微芯长江半导体材料有限公
司、铜陵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铜陵
固信半导体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铜陵长江氢能产业创新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三角(合肥)数字经济股权投资基金
5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招商铜冠(铜陵)先进结构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枞阳恒越新能源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
铜陵建投拟在以下领域推动与发行人的战略合作:1)可以充分利用铜陵建
投的国资背景,增强公司的信用水平,与铜陵建投已投资的产业项目合作,提
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知名度和信誉度;2)可以通过铜陵建投国资控股的地位,
在铜陵市获得一定的政策支持,有助于公司节约运营成本;3)可以借助铜陵建
投较为雄厚的资金优势,给予公司一定的资金支持;4)可以依据铜陵建投的业
务优势,在公司厂房设计、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230Z0518
号《审计报告》,铜陵建投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为 649.12 亿元,
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 34.47 亿元,净利润为 6.43 亿元。综上所述,铜陵建投系
大型企业。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
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铜陵建投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铜陵建投通过出资铜陵固信半导
体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间接持股比
例为 1.78%,除上述情况外,铜陵建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
他关联关系。
铜陵建投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已经其内部决策程序通过,是出于铜
陵建投对发行人及发行人所处行业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是纯市场化行为,与
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情形。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铜陵建投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
料,铜陵建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上限。同时,根据铜陵建投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
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本机构的投资方向。
6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铜陵建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铜陵建投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8)战略投资者参与的其他科创板、创业板项目情况
铜陵建投系首次参与 A 股战略配售事宜,除此之外,未曾参加其他科创板、
创业板项目的战略配售事宜。
2、铜陵国控
(1)基本情况
铜陵国控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铜陵市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左敬东
注册资本 15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7006808442225
成立日期 2008-10-30
注册地址 铜陵市铜官区北京西路北斗星城3-C5栋
铜陵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
投(融)资,投资基础设施,工业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基础工业设施的投资,
经营范围 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五金、化工产品(除危险品)、铜材、矿产品、土
特产品代购代销、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铜陵国控的出资结构如下:
7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铜陵国控的出资结构及出具的书面说明,铜陵国控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均为铜陵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持有其 100.00%股权。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铜陵国控作为铜陵市委市政府重大产业项目的投融资法人主体,是“长三
角一体化发展国资百企合作联盟”企业之一,目前构建了“产业+金融+科技+
人才”的科技金融产业模式,建成了覆盖全产业链条和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股权
(基金)投资运营体系。铜陵国控通过基金投资了多家优秀创新型企业,其中
包含中芯国际(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中际旭创(电机、光电传感芯片)、欣
旺达汽车电池(动力电池)、至信博远(新能源电池用铝塑膜)、蓝盾丰山
(引线框架)、合众汽车(新能源汽车)、兢强电子(电磁线)、中欣晶圆
(半导体)、晶赛科技(石英晶振)等企业。
铜陵国控拟在以下领域推动与发行人的战略合作:
1)铜陵国控汇聚资本资源,金融赋能区域转型发展,助力国资价值提升。
铜陵国控作为发行人的股东,能够促进发行人在铜陵本地的发展。
2)铜陵国控在半导体制造领域投资了多家优秀创新型科技企业,可为发行
人带来潜在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机会,且通过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增强铜
陵市半导体产业链集聚,促进铜陵市产业转型升级。
3)华东地区为发行人业务布局中较为重要的目标地区,铜陵国控将充分利
用市级国有资本运营平台的功能地位,发挥自身铜陵市市级战略性投资平台的
作用,利用铜陵市市内资源赋能、协调并推动富乐德在长三角地区的进一步业
务拓展,并可以提供长期的人才、技术、资金及土地保障。依托铜陵国控旗下
8
基金运作的合作资源,可借助“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资百企合作联盟”及旗下
股权投资基金,寻找长三角各地产业链相关项目,为发行人今后业务发展提供
重要的资本支持、资本运作与资源整合的机会。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22]第
2280 号《审计报告》,铜陵国控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为 132.74
亿元,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 9.99 亿元,净利润为 1.57 亿元。综上所述,铜陵
国控系大型企业。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
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铜陵国控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铜陵国控通过出资铜陵固信半导
体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间接持股比
例为 1.78%,除上述情况外,铜陵国控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
他关联关系。
铜陵国控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已经其内部决策程序通过,是出于铜
陵国控对发行人及发行人所处行业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是纯市场化行为,与
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情形。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铜陵国控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
料,铜陵国控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上限。同时,根据铜陵国控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
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本机构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铜陵国控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铜陵国控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9
(8)战略投资者参与的其他科创板、创业板项目情况
铜陵国控系首次参与 A 股战略配售事宜,除此之外,未曾参加其他科创板、
创业板项目的战略配售事宜。
3、中保投基金
(1)基本情况
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认缴出资总额 8,552,767.8005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成立日期 2016-02-06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经营范围
动】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
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为 SN9076),基金管理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为 P1060245)。中保投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私募投资基
金,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占比 性质
(亿元)
1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99 2.10% 有限合伙人
2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6.00 3.04% 有限合伙人
3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3.00 1.52% 有限合伙人
4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 0.20% 有限合伙人
10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占比 性质
(亿元)
5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 0.35% 有限合伙人
6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0 0.19% 有限合伙人
7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40 0.28% 有限合伙人
8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 0.35% 有限合伙人
9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40 2.62% 有限合伙人
10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00 0.12% 有限合伙人
11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 1.99% 有限合伙人
12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3.10 0.36% 有限合伙人
13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0 0.76% 有限合伙人
14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 2.46% 有限合伙人
15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 0.25% 有限合伙人
16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90 0.81% 有限合伙人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17 5.91 0.69% 有限合伙人
伙)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18 5.85 0.68% 有限合伙人
伙)
19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60 0.07% 有限合伙人
20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0.00 7.02% 有限合伙人
2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70 0.43% 有限合伙人
22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8.00 3.27% 有限合伙人
23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85 3.84% 有限合伙人
24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1.60 1.36% 有限合伙人
25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0 0.49% 有限合伙人
26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50.65 17.61% 有限合伙人
27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5 0.59% 有限合伙人
28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00 2.10% 有限合伙人
29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 0.94% 有限合伙人
3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80 0.09% 有限合伙人
31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7 1.05% 有限合伙人
32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15 2.01% 有限合伙人
33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50 0.29% 有限合伙人
34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00 1.40% 有限合伙人
11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占比 性质
(亿元)
35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2.30 7.28% 有限合伙人
36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1.25 0.15% 有限合伙人
37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2.21 1.43% 普通合伙人
3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2.30 9.62% 有限合伙人
3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20 1.43% 有限合伙人
40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 1.04% 有限合伙人
41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90 1.16% 有限合伙人
4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20 2.83% 有限合伙人
43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 1.04% 有限合伙人
44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 0.81% 有限合伙人
4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 0.23% 有限合伙人
4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60 3.11% 有限合伙人
47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1.80 4.89% 有限合伙人
48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67 0.78% 有限合伙人
49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34% 有限合伙人
50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63 0.54% 有限合伙人
合计 855.28 100.00% -
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
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46 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 4%
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 43 家机构合计持有中保投资 88%的股权。经核
查,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12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
[2015]104 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
持股比例仅为 4%,任一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
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此,根据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及出具的书面说明,中保投基金的执行
事务合伙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中保投基金是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
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
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
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
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 3,000 亿元。首期 1,000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2]28527
号《审计报告》,中保投基金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为 373.35 亿
元,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 38.36 亿元,净利润为 36.52 亿元。综上所述,中保
投基金系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具
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
13
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
条第(二)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
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中保投基金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
料,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
金上限。同时,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本机构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中保投基金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中保投基金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8)战略投资者参与的其他科创板、创业板项目情况
近年来,中保投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曾参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88041.SH)、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88295.SH)、珠海高凌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75.SH)、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
翱 捷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688220.SH ) 、 江 苏 灿 勤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88182.SH)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曾参与万凯
新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301216.SZ ) 、 孩 子 王 儿 童 用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01078.SZ)、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301048.SZ)、北京华大
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269.SZ)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战略配售。
4、富浙战配
(1)基本情况
富浙战配的基本情况如下:
14
名称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总额 15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MA7F7CBP98
成立日期 2021-12-31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望江街道元帅庙后88-1号557室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
经核查,富浙战配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
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富浙战配已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为 SVC939),基金管理人浙
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编号为 P1009536)。富浙战配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私募投
资基金,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富浙战配的出资结构如下:
15
注 1: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盐集团”)及其上层股东珠海盘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盘实”)的相关情况如下:2020 年 9 月,浙盐集团作为
战略投资者认购了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999)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其公开披露文件,2019 年末,作为国务院第三批混合所有
制改革试点单位,浙盐集团进行第一次所有制混改,根据国家国有企业引入战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国资委的要求,经过公开招牌挂程序,浙盐集团引进了珠海盘实作为战
略投资者,持股 5%。在浙盐集团具体事项中,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占据绝对主导权,掌握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决策权。经核查,并经富浙战配基金确认,珠海盘实的
出资结构不存在影响富浙战配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的情形。珠海盘实的出资结构如下:
珠海盘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信合鸿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份额 1.0004%;深圳信合鸿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由王德新、李嘉斐各持有 50%的股权。珠海盘实的有限
合伙人包括:(i)芜湖歌斐斐砜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 22.3264%;(ii)芜湖歌斐斐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 19.8278%;(iii)芜湖歌斐汣浩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持有份额 11.9331%;(iv)芜湖歌斐俊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 10.1903%;(v)芜湖歌斐俊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 10.1763%;(vi)昆山歌斐融
16
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 10.0504%;(vii)芜湖歌斐瀚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 8.9585%;(viii)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证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有份额 5.5368%。该等有限合伙人均由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诺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i)汪静波,持股 46.00%;(ii)何伯权,持股 25.00%;(iii)殷哲,持股 12.00%;(iv)严蔷华,持股 10.00%;(v)张昕隽,持股 4.00%;(vi)韦
燕,持股 3.00%。
注 2: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均为事业单位,隶属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宣传部。
17
富浙战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富浙投资”),浙江富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富浙投资 100.00%股权;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资运营”)直接持有浙江富浙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持有
浙资运营 100.00%股权。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从控制权角度而言,富浙投资为富浙战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富
浙战配;浙资运营间接持有富浙投资 100%股权,因而浙资运营实际控制富浙
战配;从收益权角度而言,浙资运营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
限公司、浙江富浙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富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富浙投资
以及其间接控股子公司浙江浙盐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富浙战配 58%出资份额。
因此,根据富浙战配的出资结构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富浙战配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为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浙资运营是全国较早推进“两类公司”试点的 23 家国资运营公司之一,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100 亿元,是浙江省唯一一家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富浙战配
是浙资运营联合浙江省内地市县国有企业发起设立的专业化股权投资私募基金,
是浙资运营的控股企业。富浙战配战略性投资于优选行业范围内在 A 股进行战
略配售的上市标的,系浙资运营对外投资 A 股首发上市战略配售的唯一平台。
浙资运营和富浙战配拟在以下领域推动与发行人的战略合作:
1)浙资运营是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二期)股东——浙江省集成电路产
业基金的受托管理人和重要投资方,将持续推动浙江省内的集成电路产业上下
游企业,在集成电路产业链与富乐德形成协同效应,促进产业内集群发展。
2)浙资运营在集成电路领域培育投资了多家优秀创新型科技企业,依托浙
资运营在半导体制造领域(投资了中欣晶圆、中芯国际、立昂微)、半导体设
计领域(投资了紫光展锐、智芯微)和半导体设备领域(投资了中微公司、华
海清科)的布局,可为发行人带来潜在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机会。结合发行
18
人后续拟进一步拓展泛半导体设备精密洗净和翻新业务的需求,浙资运营未来
将积极推进并促成已投资的泛半导体领域设备制造或者芯片制造企业与发行人
之间开展进一步深入广泛的合作;推动促进前期投资的中微公司、华海清科等
设备厂商与发行人在 CMP 设备研磨头进行清洗、配件更换维修再生业务上交流
合作,拓展订单来源;通过浙资运营的整体协调和对接,从技术交流和产业链
协同等方面助力发行人在募投项目建设和业务拓展顺利推进。
3)华东地区为发行人业务布局中较为重要的目标地区,浙资运营将充分利
用自身浙江唯一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平台的功能地位,发挥自身浙江省级战略性
投资平台的作用,利用其省内资源赋能、协调并推动发行人在浙江地区的进一
步业务拓展,旗下富浙战配的投资人来自浙江省内各地市,可积极发挥其资金、
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发行人今后在浙江发展奠定可行性,并可
以提供长期的人才、技术、资金及土地保障。依托浙资运营和浙资运营旗下富
浙战配的投资人在股权投资领域丰富的合作资源,借助省市县国资发展联盟寻
找省内各地产业链相关项目,为发行人今后在浙江省内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的
资本支持、资本运作与资源整合的机会。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2]0011969
号《审计报告》,浙资运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为 2,619.64 亿
元,2021 年的营业总收入为 6,617.65 亿元,净利润为 83.45 亿元。浙资运营是
浙江省唯一一家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拥有 8 家控股子公司,包括物产中大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600704.SH ) 、 浙 江 省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02761.SZ)、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对应持股市值超过 150 亿元。
浙资运营还参与了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浙
商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11 支基金的组建设立,总规模近
1000 亿元。综上所述,浙资运营系大型企业,富浙战配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
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19
根据富浙战配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富浙战配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
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富浙战配提供的 2022 年 10 月的相关财务资料,富浙战配的流动资
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富浙
战配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
符合本机构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富浙战配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富浙战配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8)战略投资者参与的其他科创板、创业板项目情况
近年来,富浙战配作为战略投资者,曾参与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
(688428.SH)、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688362.SH)首次公开发
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
5、丽水南投
(1)基本情况
丽水南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张何欢
注册资本 30,000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0558624445G
成立日期 2010-07-13
注册地址 浙江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238号(发展大厦)
一般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综合发
经营范围 展;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本运作、存量资产盘活;房地产开发与运营;土
地整理及综合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20
活动)。
(2)股权结构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丽水南投的出资结构如下:
丽水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
100.00%
丽水经济技术
开发区实业发
展集团有限公
司
100.00%
丽水南城新区
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丽水南投的出资结构及出具的书面说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开发区集团”)为丽水南投的控股股东,直接
持有其 100.00%股权;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丽水开发区
管委会”)直接持有丽水开发区集团 100%股权;因此,丽水南投的控股股东为
丽水开发区集团,直接持有其 100.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4)战略配售主体资格
丽水南投系丽水开发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系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的全资孙
公司。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和丽水南投拟在以下领域推动与发行人的战略合作:
1)华东地区为发行人业务布局中较为重要的目标地区,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和丽水南投将充分利用旗下国有资本运营平台的功能地位,发挥丽水市战略性
投资平台的作用,利用其资源赋能、协调并推动发行人进一步业务拓展。丽水
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抢抓国家半导体产业发展“窗口”机遇,“无中生有”布局半导体
全链条产业,形成以集成电路材料及功率器件为重点、第三代功率半导体及光
电子前沿为未来发展方向的特色半导体产业链,其中特色半导体产业平台已列
21
入全省“万亩千亿”新产业培育平台。其旗下设立的丽水市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有
限公司系丽水开发区首支政府产业基金平台,基金规模 30 亿元,下设丽水久有
基金、山海协作丽湖基金、金汛定向基金、绿色易连、东方嘉富、文德贰号等
子基金 6 支,投向主要围绕丽水开发区五大主导产业集群,未来将继续重点投
资半导体产业链,在半导体产业链与富乐德形成协同效应,促进产业内集群发
展。
2)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和丽水南投依托旗下投资平台在半导体芯片材料领域
(投资了中欣晶圆、晶睿电子、兆晶新材料)、半导体装备配套领域(投资了
丽晖智能装备)、半导体制造封测领域(投资了广芯微电子、珏芯微电子、旺
荣半导体、意芯半导体)和半导体芯片应用领域(投资了光珀智能、香农通信)
的布局,可为发行人带来潜在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机会。结合发行人后续拟
进一步拓展泛半导体设备精密洗净和翻新业务的需求,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和丽
水南投未来将积极推进并促成已投资的半导体产业链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开展进
一步深入广泛的合作。通过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的整体协调和对接,从投融资、
技术交流和产业链协同等方面助力发行人业务拓展顺利推进。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亚会审字[2022]
第 01610051 号《审计报告》,丽水南投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为
263.76 亿元,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 32.06 亿元,净利润为 2.60 亿元。综上所
述,丽水南投系大型企业。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者作为与
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
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丽水南投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丽水南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
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丽水南投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
料,丽水南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22
上限。同时,根据丽水南投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
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本机构的投资方向。
(7)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丽水南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丽水南投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8)战略投资者参与的其他科创板、创业板项目情况
丽水南投系首次参与A股战略配售事宜,除此之外,未曾参加其他科创板、
创业板项目的战略配售事宜。
6、光大富尊(或有)
(1)基本情况
光大富尊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陈晓龙
注册资本 200,0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605459764X0
成立日期 2012-09-26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801-803室
金融产品投资,矿产品(含铁矿石)、金属材料(含贵金属)、建筑材料(含
钢材)、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饲料、橡胶、棉花、木材、玻璃、食
经营范围
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酒类、燃料油的批发,上述商品及相关技术进出口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光大富尊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
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光大富尊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
23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
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及跟投资格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光大富尊的出资结构如下:
光大富尊系保荐机构光大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由光大证券持
有 100%股权。根据《实施细则》第三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该战略投资
者作为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
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3)关联关系
经核查,光大富尊系保荐机构光大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光
大富尊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4)锁定期限及相关承诺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
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光大富尊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战略配售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
1、铜陵建投、铜陵国控、富浙战配、丽水南投
铜陵建投、铜陵国控、富浙战配、丽水南投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的战
略配售协议。
24
铜陵建投、铜陵国控、富浙战配、丽水南投均已出具《关于参与安徽富乐
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承诺
函》,承诺其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发行
人股票;承诺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且符合本机构的投资方向,
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机
构与发行人及其联席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
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
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
本机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等。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铜陵建投、铜陵国控、富
浙战配、丽水南投作为战略投资者符合《特别规定》及《实施细则》关于战略
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的相关规定。
2、中保投基金
中保投基金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的战略配售协议。
中保投基金已出具《关于参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承诺函》,承诺其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
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较强
资金实力,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股票;承诺使用自有资金参
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且符合本机构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
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机构与发行人及其联席主承销
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
正当利益的行为;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等。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中保投基金作为战略投资
者符合《特别规定》及《实施细则》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的
相关规定。
25
3、光大富尊(或有)
光大富尊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的战略配售协议。
根据光大富尊出具的《关于参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拟作为本次
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同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按照
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本公司为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本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战略配
售,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基金备案等事项;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
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本公司不通过任何
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对获配股
份的减持适用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
定等。
根据上述承诺函并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光大富尊作为战略投资者
符合《特别规定》及《实施细则》关于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和配售条件相关
规定。
(四)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2022 年 9 月,发行人出具《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之承诺函》(以下简称“《发行人承
诺函》”)。
根据《发行人承诺函》和各战略配售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并经联席主承销
商核查,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
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
三十三条第二项“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
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
十三条第三项“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
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
26
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除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
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的情形;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
条第六项“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铜陵建投、铜陵
国控、中保投基金、富浙战配、丽水南投和光大富尊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
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律师核查意见
联席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上市的
战略投资者具备配售资格,其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二条、
《特别规定》第十四、十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
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
27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五、联席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
司跟投(如有)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
售资格符合《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
符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
向战略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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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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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签章页)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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