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0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战略配售合规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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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杨高南路 72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1 号楼 22-23 层 邮政编码: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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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合规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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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或“光大证券”)、东方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的委托(光大证券和东方投行合
称“联席主承销商”),对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富乐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上市”)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情形进行核查。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订)、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
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
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 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的中证协发【2021】213 号《注册制
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以下简称“《注册制承销规范》”)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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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
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
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
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和战
略投资者如下保证:
(一)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六、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七、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
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作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使用,
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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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一)本次战略配售基本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发行人与各战
略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本次战略配
售基本方案如下:
1、本次发行数量为 8,46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本次发行初始
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692 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20%。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及
其初始认购情况如下:
拟认购金额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上限(万元)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1 公司 2,000.00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以下简称“铜陵建投”)
铜陵市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2 有限公司 2,000.00
(以下简称“铜陵国控”)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 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 2,000.00
(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企业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4 业(有限合伙) 2,000.00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以下简称“富浙战配”)
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5 司 1000.00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以下简称“丽水南投”)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6 (以下简 称“光 大富 尊”、 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子公司
“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
注 1:上表中“拟认购金额上限”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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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上限。所有战略投资者均已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
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战略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注 2:如依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各战略投资者缴款金额上限确定的拟认购股数之和超过实际可配
售股数,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将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优先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
量扣除向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配售(如有)后的数量则按照其他战略投资者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占其他
战略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总额的比例,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实施细则》,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1)发行
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2)发行
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
元;(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即 423.00 万股,
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最终确定。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
跟投与发行人最终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以及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
构(联席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
量进行调整。
2、战略投资者最终认购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最终配售数量
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3、发行人已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4、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
量的发行人股票。
5、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T+2 日公布的《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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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本次共有 5 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则战略投资者数量为 6 名),详见本法律意见“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一)
本次战略配售基本方案”。
(三)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不超过 10 名,符合《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实施
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战略投资者合计获配股数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的 20%,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保荐机构跟投子公司(或有)
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5.00%,符合《实施细则》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关于参与
发行人战略配售投资者的相关要求;其中:
1、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铜陵市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
业;
2、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
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
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
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
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一)铜陵建投
1、基本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铜陵建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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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铜陵建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700680827238Y
住所 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与学士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任理
注册资本 743,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8-10-20
营业期限 2008-10-20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经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及市政
经营范围 公用事业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从事授权范围内国
有资产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实施项目投资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铜陵建投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 743,000 万人民币,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
以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铜陵建投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铜陵建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铜陵建投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安徽西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铜陵建投的控股股东,铜陵市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铜陵建投的实际控制人。铜陵建投的股权结构
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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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国务院
100.00%
铜陵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管理委员会
100.00% 100.00%
安徽西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
司 司
94.21% 5.79%
铜陵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铜陵建投系铜陵市资产规模最大的国有企业,为市政府直属国有企业,实行
市场化运作。铜陵建投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建设、融资、运营和还贷。铜陵建
投自 2017 年开始转型发展,开始着力打造资本运作板块,提升投资能力和水平。
铜陵建投目前已广泛开展各类投资项目,布局地产、半导体、新基建、新能源汽
车、商贸等相关行业。
铜陵建投拟在以下领域推动与发行人的战略合作:
1)可以充分利用铜陵建投的国资背景,增强公司的信用水平,与铜陵建投
已投资的产业项目合作,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2)可以通过铜陵建投国资控股的地位,在铜陵市获得一定的政策支持,有
助于公司节约运营成本;
3)可以借助铜陵建投较为雄厚的资金优势,给予公司一定的资金支持;
4)可以依据铜陵建投的业务优势,在公司厂房设计、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铜陵建投成立于 2008 年 10 月 20 日,注册资本 743,000
万人民币,专业从事负责城市建设、融资、运营和还贷,是铜陵市政府负责市场
化运营的重要平台。对外投资的企业包括安徽富乐德长江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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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司、铜陵国动新基建有限公司、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微芯长
江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铜陵泽众城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长江建设投
资有限公司等,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2]230Z0518 号《审计报告》,铜陵建投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
为 649.12 亿元,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 34.47 亿元,净利润为 6.43 亿元。综上所
述,铜陵建投系大型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铜陵建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关于“战略
投资者”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铜陵建投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铜陵建投通过出资铜陵固
信半导体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间接持
股比例为 1.78%,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铜陵建投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铜陵建投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铜陵建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
约定的认购资金上限。根据铜陵建投出具的承诺,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
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本机构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锁定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铜陵建投已出具承诺:“本机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对
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
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7、战略投资者参与的其他科创板、创业板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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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铜陵建投系首次参与 A 股战略配售事宜,除此之外,未曾参加其他科创板、
创业板项目的战略配售事宜。
(二)铜陵国控
1、基本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铜陵国控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铜陵国控的基本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铜陵市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7006808442225
住所(营业场所) 铜陵市铜官区北京西路北斗星城 3-C5 栋
法定代表人 左敬东
注册资本 15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8-10-30
营业期限 2008-10-30 至无固定期限
铜陵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国有
资产经营和管理,投(融)资,投资基础设施,工业园区的
开发和建设,基础工业设施的投资,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
经营范围
料、五金、化工产品(除危险品)、铜材、矿产品、土特产
品代购代销、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铜陵国控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 150,000 万人民币,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
以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铜陵国控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铜陵国控的出资结构及出具的书面说明,铜陵国控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铜陵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持有其 100.00%
股权。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铜陵国控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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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战略配售资格
铜陵国控作为铜陵市委市政府重大产业项目的投融资法人主体,是“长三角
一体化发展国资百企合作联盟”企业之一,目前构建了“产业+金融+科技+人才”
的科技金融产业模式,建成了覆盖全产业链条和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股权(基金)
投资运营体系。铜陵国控通过基金投资了多家优秀创新型企业,其中包含中芯国
际(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中际旭创(电机、光电传感芯片)、欣旺达汽车电池
(动力电池)、至信博远(新能源电池用铝塑膜)、蓝盾丰山(引线框架)、合
众汽车(新能源汽车)、兢强电子(电磁线)、中欣晶圆(半导体)、晶赛科技
(石英晶振)等企业。
铜陵国控拟在以下领域推动与发行人的战略合作:
1)铜陵国控汇聚资本资源,金融赋能区域转型发展,助力国资价值提升。
铜陵国控作为发行人的股东,能够促进发行人在铜陵本地的发展;
2)铜陵国控在半导体制造领域投资了多家优秀创新型科技企业,可为发行
人带来潜在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机会,且通过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增强铜陵
市半导体产业链集聚,促进铜陵市产业转型升级;
3)华东地区为发行人业务布局中较为重要的目标地区,铜陵国控将充分利
用市级国有资本运营平台的功能地位,发挥自身铜陵市市级战略性投资平台的作
用,利用铜陵市市内资源赋能、协调并推动富乐德在长三角地区的进一步业务拓
展,并可以提供长期的人才、技术、资金及土地保障。依托铜陵国控旗下基金运
作的合作资源,可借助“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资百企合作联盟”及旗下股权投资
基金,寻找长三角各地产业链相关项目,为发行人今后业务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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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支持、资本运作与资源整合的机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铜陵国控成立于 2008 年 10 月 30 日,专业从事投融资业
务,铜陵国控通过基金投资了多家优秀创新型企业,其中包含中芯国际(、中际
旭创、欣旺达汽车电池、至信博远、蓝盾丰山、合众汽车等企业,注册资本为
150,000 万人民币,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利安达审
字[2022]第 2280 号《审计报告》,铜陵国控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
为 132.74 亿元,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 9.99 亿元,净利润为 1.57 亿元。综上所述,
铜陵国控系大型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铜陵国控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关于“战略
投资者”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铜陵国控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铜陵国控通过出资铜陵固
信半导体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间接持
股比例为 1.78%,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铜陵国控与发行人、
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铜陵国控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铜陵国控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
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铜陵国控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本机构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
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锁定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铜陵国控已出具承诺:“本机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对
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
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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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7、战略投资者参与的其他科创板、创业板项目情况
铜陵国控系首次参与 A 股战略配售事宜,除此之外,未曾参加其他科创板、
创业板项目的战略配售事宜。
(三)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认缴出资额 8,552,767.8005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2-6
营业期限 2016-2-6 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
企业(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作协议约定须予以终止的
情形。中保基金已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为 SN9076),
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
登记(编号为 P1060245)。
本所律师认为,中保投基金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私募投资基
金,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出资结构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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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
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占比 性质
(亿元)
1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99 2.10% 有限合伙人
2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6.00 3.04% 有限合伙人
3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3.00 1.52% 有限合伙人
4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 0.20% 有限合伙人
5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 0.35% 有限合伙人
6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0 0.19% 有限合伙人
7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2.40 0.28% 有限合伙人
8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00 0.35% 有限合伙人
9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2.40 2.62% 有限合伙人
10 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00 0.12% 有限合伙人
11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00 1.99% 有限合伙人
12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3.10 0.36% 有限合伙人
13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50 0.76% 有限合伙人
14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0 2.46% 有限合伙人
15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10 0.25% 有限合伙人
16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6.90 0.81% 有限合伙人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17 5.91 0.69% 有限合伙人
伙)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18 5.85 0.68% 有限合伙人
伙)
19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60 0.07% 有限合伙人
20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60.00 7.02% 有限合伙人
21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70 0.43% 有限合伙人
22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8.00 3.27% 有限合伙人
23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2.85 3.84% 有限合伙人
24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1.60 1.36% 有限合伙人
25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20 0.49% 有限合伙人
26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50.65 17.61% 有限合伙人
27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05 0.59% 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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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认缴出资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占比 性质
(亿元)
28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00 2.10% 有限合伙人
29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 0.94% 有限合伙人
3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0.80 0.09% 有限合伙人
31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7 1.05% 有限合伙人
32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15 2.01% 有限合伙人
33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50 0.29% 有限合伙人
34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00 1.40% 有限合伙人
35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2.30 7.28% 有限合伙人
36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1.25 0.15% 有限合伙人
37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2.21 1.43% 普通合伙人
38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2.30 9.62% 有限合伙人
3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20 1.43% 有限合伙人
40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 1.04% 有限合伙人
41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90 1.16% 有限合伙人
4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20 2.83% 有限合伙人
43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90 1.04% 有限合伙人
44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90 0.81% 有限合伙人
4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 0.23% 有限合伙人
4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6.60 3.11% 有限合伙人
47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41.80 4.89% 有限合伙人
48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67 0.78% 有限合伙人
49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0 2.34% 有限合伙人
50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63 0.54% 有限合伙人
合计 855.28 100.00% -
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
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46 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 4%
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 43 家机构合计持有中保投资 88%的股权。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14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
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
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 4%,任一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
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因此,根据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及出具的书面说明,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是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
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
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
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
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 3,000 亿元。首期 1,000 亿元,属于国家级
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2]28527
号《审计报告》,中保投基金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为 373.35 亿元,
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 38.36 亿元,净利润为 36.52 亿元。综上所述,中保投基金
系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本所律师认为,中保投基金属于“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
15
法律意见书
基金”,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具备参与发
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
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
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本机构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
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锁定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已出具承诺:“本机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
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
满后,本机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7、战略投资者参与的其他科创板、创业板项目情况
近年来,中保投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曾参与海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88041.SH)、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88295.SH)、珠海高凌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75.SH)、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翱
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220.SH)、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82.SH)
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曾参与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301216.SZ)、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301078.SZ)、金鹰重型工
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301048.SZ)、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269.SZ)
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战略配售。
16
法律意见书
(四)富浙战配
1、基本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富浙战配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
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
富浙战配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MA7F7CBP98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望江街道元帅庙后 88-1 号 557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徐斌
注册资本 15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1-12-31
营业期限 2021-12-31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经营范围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 富浙战配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
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约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富浙战配
已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编号为 SVC939),基金管理
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编号为 P1009536)。
本所律师认为,富浙战配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私募投资基金,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富浙战配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资料及富浙战配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富浙战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富浙战配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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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注 1: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盐集团”)及其上层股东珠海盘实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盘实”)的相关情况如下:2020 年 9 月,浙
盐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认购了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999)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其公开披露文件,2019 年末,作为国务院第三批
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浙盐集团进行第一次所有制混改,根据国家国有企业引入战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国资委的要求,经过公开招牌挂程序,浙盐集团引进了珠海盘实
作为战略投资者,持股 5%。在浙盐集团具体事项中,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占据绝对主导权,掌握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决策权。经核查,并经富浙战配基金确认,珠海盘
实的出资结构不存在影响富浙战配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的情形。珠海盘实的出资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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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珠海盘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信合鸿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份额 1.0004%;深圳信合鸿瑞股
权投资有限公司由王德新、李嘉斐各持有 50%的股权。珠海盘实的有限合伙人包括:(i)芜湖歌斐斐砜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 22.3264%;(ii)芜湖歌斐斐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 19.8278%;
(iii)芜湖歌斐汣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 11.9331%;(iv)芜湖歌斐俊浩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持有份额 10.1903%;(v)芜湖歌斐俊旻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 10.1763%;(vi)昆
山歌斐融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份额 10.0504%;(vii)芜湖歌斐瀚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持有份额 8.9585%;(viii)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证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份额 5.5368%。
该等有限合伙人均由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
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包括:(i)汪静波,持股 46.00%;
(ii)何伯权,持股 25.00%;(iii)殷哲,持股 12.00%;(iv)严蔷华,持股 10.00%;(v)张昕隽,持
股 4.00%;(vi)韦燕,持股 3.00%。
注 2: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日报报业集团均为事业单位,隶属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宣传部。
富浙战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富浙投资”),浙江富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富浙投资 100.00%股权;
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资运营”)直接持有浙江富浙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持有浙
资运营 100.00%股权。因此,根据富浙战配的出资结构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富浙
战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富浙资产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浙资运营是全国较早推进“两类公司”试点的 23 家国资运营公司之一,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100 亿元,是浙江省唯一一家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富浙战配是
浙资运营联合浙江省内地市县国有企业发起设立的专业化股权投资私募基金,是
浙资运营的控股企业。
浙资运营和富浙战配拟在以下领域推动与发行人的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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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浙资运营是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基金(二期)股东——浙江省集成电路产
业基金的受托管理人和重要投资方,将持续推动浙江省内的集成电路产业上下游
企业,在集成电路产业链与富乐德形成协同效应,促进产业内集群发展;
2)浙资运营在集成电路领域培育投资了多家优秀创新型科技企业,依托浙
资运营在半导体制造领域(投资了中欣晶圆、中芯国际、立昂微)、半导体设计
领域(投资了紫光展锐、智芯微)和半导体设备领域(投资了中微公司、华海清
科)的布局,可为发行人带来潜在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机会。结合发行人后续
拟进一步拓展泛半导体设备精密洗净和翻新业务的需求,浙资运营未来将积极推
进并促成已投资的泛半导体领域设备制造或者芯片制造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开展
进一步深入广泛的合作;推动促进前期投资的中微公司、华海清科等设备厂商与
发行人在 CMP 设备研磨头进行清洗、配件更换维修再生业务上交流合作,拓展
订单来源;通过浙资运营的整体协调和对接,从技术交流和产业链协同等方面助
力发行人在募投项目建设和业务拓展顺利推进;
3)华东地区为发行人业务布局中较为重要的目标地区,浙资运营将充分利
用自身浙江唯一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平台的功能地位,发挥自身浙江省级战略性投
资平台的作用,利用其省内资源赋能、协调并推动发行人在浙江地区的进一步业
务拓展,旗下富浙战配的投资人来自浙江省内各地市,可积极发挥其资金、技术、
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发行人今后在浙江发展奠定可行性,并可以提供长
期的人才、技术、资金及土地保障。依托浙资运营和浙资运营旗下富浙战配的投
资人在股权投资领域丰富的合作资源,借助省市县国资发展联盟寻找省内各地产
业链相关项目,为发行人今后在浙江省内的业务发展提供重要的资本支持、资本
运作与资源整合的机会。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2]0011969 号
《审计报告》,浙资运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为 2,619.64 亿元,
2021 年的营业总收入为 6,617.65 亿元,净利润为 83.45 亿元。富浙战配成立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专业从事于专业化股权投资私募基金,是浙资运营联合浙
江省内地市县国有企业发起设立的专业化股权投资私募基金,是浙资运营的控股
企业。浙资运营是浙江省唯一一家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拥有 8 家控股子公司,
包括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
法律意见书
(002761.SZ)、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对应持股市值超过 150 亿元。
浙资运营还参与了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浙商
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11 支基金的组建设立,总规模近 1000
亿元。综上所述,浙资运营系大型国有企业,富浙战配系大型国有企业的下属企
业
本所律师认为富浙战配属于“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富浙战配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富浙战配与发行人、联席
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富浙战配提供的 2022 年 10 月的相关财务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富浙
战配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资金上限。
同时,根据富浙战配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
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锁定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富浙战配已出具承诺:“本机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
后,本机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7、战略投资者参与的其他科创板、创业板项目情况
近年来,富浙战配作为战略投资者,曾参与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
(688428.SH)、甬矽电子(宁波)股份有限公司(688362.SH)首次公开发行
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
21
法律意见书
(五)丽水南投
1、基本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丽水南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丽水南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丽水南城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0558624445G
住所 浙江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 238 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何欢
注册资本 3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0-07-13
营业期限 2010-07-13 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开发、经营、管
理和综合发展;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本运作、存量资产盘活;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运营;土地整理及综合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丽水南投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丽水南投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股权结构
根据丽水南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丽
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水开发区集团”)为丽
水南投的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其 100.00%股权;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直接持有丽水开发区集团 100.00%股权;因
此,丽水南投的控股股东为丽水开发区集团,直接持有其 100.00%股权;实际控
制人为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22
法律意见书
丽水南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丽水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
100.00%
丽水经济技术
开发区实业发
展集团有限公
司
100.00%
丽水南城新区
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丽水南投系丽水开发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系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的全资孙公
司。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和丽水南投拟在以下领域推动与发行人的战略合作:
1)华东地区为发行人业务布局中较为重要的目标地区,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和丽水南投将充分利用旗下国有资本运营平台的功能地位,发挥丽水市战略性投
资平台的作用,利用其资源赋能、协调并推动发行人进一步业务拓展。丽水开发
区管委会通过抢抓国家半导体产业发展“窗口”机遇,“无中生有”布局半导体全链
条产业,形成以集成电路材料及功率器件为重点、第三代功率半导体及光电子前
沿为未来发展方向的特色半导体产业链,其中特色半导体产业平台已列入全省
“万亩千亿”新产业培育平台。其旗下设立的丽水市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系
丽水开发区首支政府产业基金平台,基金规模 30 亿元,下设丽水久有基金、山
海协作丽湖基金、金汛定向基金、绿色易连、东方嘉富、文德贰号等子基金 6
支,投向主要围绕丽水开发区五大主导产业集群,未来将继续重点投资半导体产
业链,在半导体产业链与富乐德形成协同效应,促进产业内集群发展。
2)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和丽水南投依托旗下投资平台在半导体芯片材料领域
(投资了中欣晶圆、晶睿电子、兆晶新材料)、半导体装备配套领域(投资了丽
23
法律意见书
晖智能装备)、半导体制造封测领域(投资了广芯微电子、珏芯微电子、旺荣半
导体、意芯半导体)和半导体芯片应用领域(投资了光珀智能、香农通信)的布
局,可为发行人带来潜在的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机会。结合发行人后续拟进一步
拓展泛半导体设备精密洗净和翻新业务的需求,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和丽水南投未
来将积极推进并促成已投资的半导体产业链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开展进一步深入
广泛的合作。通过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的整体协调和对接,从投融资、技术交流和
产业链协同等方面助力发行人业务拓展顺利推进。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亚会审字[2022]
第 01610051 号《审计报告》,丽水南投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为
263.76 亿元,2021 年的营业收入为 32.06 亿元,净利润为 2.60 亿元。综上所
述,丽水南投系大型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丽水南投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丽水南投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丽水南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丽水南投提供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丽水南投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
约定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丽水南投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
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本机构的投资方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
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锁定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丽水南投已出具承诺:“本机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
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
后,本机构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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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7、战略投资者参与的其他科创板、创业板项目情况
丽水南投系首次参与 A 股战略配售事宜,除此之外,未曾参加其他科创板、
创业板项目的战略配售事宜。
(六)光大富尊(或有)
1、基本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光大富尊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605459764X0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801-803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晓龙
注册资本 2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2-09-26
营业期限 2012-09-26 至无固定期限
金融产品投资,矿产品(含铁矿石)、金属材料(含贵金属)、
建筑材料(含钢材)、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饲料、橡
经营范围 胶、棉花、木材、玻璃、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酒类、燃
料油的批发,上述商品及相关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光大富尊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
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光大富尊不属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
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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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股权结构
根据光大富尊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大
富尊系保荐机构光大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由光大证券持有 100%股
权。光大富尊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光大富尊系保荐机构光大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由光大证券持有 100%股权。
本所律师认为,光大富尊属于“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子公司”,具有参
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的关联关系
根据光大富尊确认,光大富尊系保荐机构光大证券的全资子公司。除上述情
形外,光大富尊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锁定期
经本所律师核查,光大富尊已出具承诺:“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
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
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光大
富尊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其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本所律师核查意见
本次共有 5 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26
法律意见书
则战略投资者数量为 6 名),上述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与发行人事
先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证券,
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参与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接受他人
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配售的情形;自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
的证券不少于十二个月(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少于二十四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
二条、《特别规定》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本次战略配售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
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
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
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
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过程中,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上市的战略投资者具备配售资格,其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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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二条、《特别规定》第十四、十五、十
六条之规定,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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