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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利机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6-20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保
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纳入公司合
并范围的子公司),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董事会的全体成员为信息
披露内容的责任人,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来履行这一责任。全体董事保证公开披露
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
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
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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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
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
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
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
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
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
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可能利用有关消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
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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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
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网站
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
漏、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河北证监局。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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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证券主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
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
书及其摘要、发行情况报告书等。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五)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
告、请示等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必须予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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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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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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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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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件过程中的
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公司通报有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
行披露。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
股价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
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
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
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漏的,
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
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第三十条 发生涉及公司的市场传闻或在没有公布任何重大信息的情况下股
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动申请停牌,并核实有无
影响公司股票交易的重大事件,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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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
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
     前款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三十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
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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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一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
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部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
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亦可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管
理工作,信息披露具体事务管理负责人直接向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
人负责。
     公司参股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证券部负责,参股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
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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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
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检查情况。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
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
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
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
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 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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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
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漏或者泄露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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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五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证券。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六十二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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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
负责人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士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
为“报告人”)。报告人应负责相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
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
券部及时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也可指定专人负责相应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一般信息的报告、文件传递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
重大信息报告事务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六十五条 报告人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
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十六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决定是
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规定,分析判断是否需
公开相关信息,需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董事
会或监事会的建议。
     证券部接到报告人报告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接到
报告后,应根据前款要求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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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
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八条 报告人报告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向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证券部提供重大信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认为应当以书面方式
报告的,报告人应当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十九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
责。
       第七十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
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及时予以内部报告或通
报。
       第七十二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
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
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七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第七十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七十四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证券部保存,文件保存
地点为公司的证券部,证券部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的第一责任人,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正常履职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齐备后
交由证券部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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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相关人员的履职文件应在证券部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
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
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
文件。
     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
度给其一定处罚。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
电话、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刊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上
市公司信息的报刊,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网站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所有
需要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
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
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
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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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文件属于公司机密级文件,在报告过程中,
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
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
定证券部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机密级文件的信息知情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主要人员。
       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一般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文件属于公司
一般密级文件,在报告过程中,信息报告人或其指定的专人可向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部报告,在相关文件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或其指定专人向证券部进
行报送,证券部指定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一般密级文件的信息知情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指定人员、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所有人员。
       第八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责任追求、 处分情况及时上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
并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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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
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
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
解聘其职务等。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八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八十九条 股东咨询电话 0312-5802962,传真:0312-5802979 ,电子信箱:
dlxm@bddlm.com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本信息披露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关
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
的事项。
       (二)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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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4)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前述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情
形之一。
     (五)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
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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